112 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112 年・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試題代碼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第 一 題25 分

某美術館為地上 9 層、地下 2 層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中第 3 層內設有閱覽室,樓地板面積為 1500 平方公尺;展示室樓地板面積為 2000 平方公尺;展覽室樓地板面積為 1350 平方公尺;會議室及休息室樓地板面積各為 500 平方公尺;從業人員 50 人。

依法規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第 3 層收容人數為多少人?

(二) 第 3 層應至少設置避難器具數量為何?

(三) 在何種條件下,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減(免)設之?

(四) 避難器具支固器具之固定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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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第 158 條、第 159 條及第 160 條,依序判斷收容人數、避難器具數量、減免設條件及支固器具固定方式。

美術館屬第 160 條所列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類似場所,收容人數計算方式為:

從業員工數+閱覽室、展示室、展覽室、會議室及休息室樓地板面積合計3\text{從業員工數}+ \frac{\text{閱覽室、展示室、展覽室、會議室及休息室樓地板面積合計}}{3}

計算樓地板面積人數時,未滿 1 人的零數不計;收容人數以樓層為單位計算。

解題方法

(一)第 3 層收容人數

先將題目列出的五種使用空間面積相加:

1500+2000+1350+500+500=5850 平方公尺1500+2000+1350+500+500=5850\text{ 平方公尺}

再除以每人 3 平方公尺,加上從業人員 50 人:

50+58503=50+1950=2000 人50+\frac{5850}{3}=50+1950=\boxed{2000\text{ 人}}

(二)第 3 層應設避難器具數量

依第 157 條附表,該美術館屬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目所列場所;第 3 層適用附表第 4 類規定:收容人員在 100 人以上、300 人以下設 1 具;超過 300 人時,每增加 300 人(包括未滿)增設 1 具。

因此 2000 人所需數量為:

⌈2000300⌉=⌈6.67⌉=7 具\left\lceil \frac{2000}{300}\right\rceil =\lceil 6.67\rceil =\boxed{7\text{ 具}}

此處的「每增加(包括未滿)300 人」代表不足 300 人的尾數也須計入一具,不能捨去。

(三)減設或免設條件

  1. **得減設:**依第 158 條第 1 款,符合下列兩條件時,第 157 條附表第 1 至第 5 類所列 100、200、300 人的計算基準,得分別加倍後重新核算:
  • 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 設有二座以上、避難方向不同的安全梯;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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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6000 平方公尺,其內之地下通道長度為 200 公尺、寬度為 3.5 公尺、高度為 3.2 公尺。若通道未直接面向室外、無曲折點且無有效採光,在不考慮隔間、樑柱及免(增)設條件下,設置 6 盞緊急照明燈。

若每盞燈具照明率為 140%140\%、維護率為 85%85\%,請依平均照度法計算每盞緊急照明燈泡之發光強度應達多少光通量以上?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規定,該設備檢修申報時,其性能檢查之檢查方法、判定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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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照明燈的平均照度法,以及《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所定的性能檢查方法與判定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平均照度法的基本關係為:

E=NΦUMAE=\frac{N\Phi UM}{A}

其中 EE 為平均照度(lux)、AA 為照明面積(m²)、NN 為燈具數、Φ\Phi 為每盞燈泡的光通量(lm)、UU 為照明率、MM 為維護率。

地下建築物的地下通道,地板面水平照度要求為平均 10 lux 以上。題目另給「未直接面向室外、無曲折點、無有效採光」,依題意以整段通道面積計算,並採 10 lux 作為設計照度。

解題方法

通道地板面積:

A=長度×寬度=200×3.5=700 m2A=長度\times寬度 =200\times3.5 =700\text{ m}^2

依平均照度公式整理每盞燈泡所需光通量:

Φ=EANUM\Phi=\frac{EA}{NUM}

代入 E=10E=10 lux、A=700A=700 m²、N=6N=6、U=1.40U=1.40、M=0.85M=0.85:

Φ=10×7006×1.40×0.85=70007.14≈980.39 lm\Phi=\frac{10\times700}{6\times1.40\times0.85} =\frac{7000}{7.14} \approx980.39\text{ lm}

因此每盞燈泡的光通量應達 980.39 lm 以上;若以整數標示,至少取 981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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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機關擬蓋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鋼筋混凝土構造之防火建築物一棟。基地土地面積為 2500 平方公尺,各層面積如下:

(一) 地下 1 至 2 層(B1F 至 B2F)

  1. 樓地板面積均為 2250 平方公尺,長 90 公尺 × 寬 25 公尺。
  2. 高度均為 3.5 公尺。
  3. 用途各為停車場、機房。

(二) 地上第 1 層至第 12 層(1F~12F)

  1. 各層樓地板面積均為 1400 平方公尺,長 70 公尺 × 寬 20 公尺。
  2. 高度均為 3.75 公尺。
  3. 用途各為國家考場教室。

(三) 屋頂突出物(RF)

  1. 樓地板面積為 70 平方公尺,長 10 公尺 × 寬 7 公尺。
  2. 高度為 2.5 公尺。
  3. 用途為電梯機械室。

該機關於 2023 年 3 月 15 日向基地管轄之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該棟建築物緊急升降機間排煙室設有機械排煙設備。

請繪製其組成構件之相關消防設計昇位圖說。所設置排煙、進風風管時,應符合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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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採機械排煙時,如何在消防設計昇位圖中標示排煙、進風設備的配置,以及風管穿越防火區劃時的構造要求。法規適用時間以題目所載 2023 年 3 月 15 日請領建照時、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9 條,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可以設排煙、進風風管及相應機械設備。此題僅稱「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未說明與特別安全梯排煙室兼用,因此依非兼用標準計算:排煙機排煙量與進風機進風量均至少為每秒 4 立方公尺。若排煙室與特別安全梯兼用,標準則提高為每秒 6 立方公尺。

解題方法

昇位圖以垂直方向標出地下層、地上各層及屋頂突出物,再以兩條立管分別表示排煙管與進風管。每層排煙室都應標示高位排煙口、低位進風口及各自的風管連接;風機、控制連動與緊急電源也應納入圖說。

依題目所給樓層高度推算標高:

  • B2F:地下 7.0 公尺。
  • B1F:地下 3.5 公尺。
  • 1F:以地上 0 公尺為基準。
  • 2F 至 12F:每層增加 3.75 公尺,因此 12F 樓層標高為 11×3.75=41.2511\times3.75=41.25 公尺。
  • RF 屋頂突出物:再增加 3.75 公尺,標高約 45 公尺;突出物本身高度為 2.5 公尺。

依題目尺寸,屋頂突出物面積 70 平方公尺,遠小於一般樓層面積,應在昇位圖中另行標示為屋頂機械室,不把它當成一般使用樓層畫入排煙室立管配置。

消防設計昇位圖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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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維護公共安全,請詳述國內現存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改善程序為何?

就現行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 9 條檢修申報複查工作,針對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有關避難逃生設備改善對策及實施方式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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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因不符現行防火避難規定時,如何依《建築法》及改善辦法辦理;二是消防機關檢查營業場所時,如何處理避難逃生設備不合格情形。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為準。當時相關辦法名稱已於民國111年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題目所稱原有《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是修正前名稱。現行法規名稱及相關規定已有修正,作答仍依命題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建築物既有合法性」處理建築部分:由建築主管機關依現況指定改善項目及期限;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計畫、施工改善,完成後申報。再依「消防檢查不合格」處理營業場所部分:辨明消防設備檢查與防火避難設施的權責,列出改善、限期複查及未改善時的處置。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程序

  1. 確認適用對象與缺失 原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時,依《建築法》第77條之1,由主管建築機關視建築物實際情形,要求改善或改變用途。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及其附表辦理。

  2. 主管機關指定改善項目與期限 建築主管機關應考量建築物用途、樓層、構造及現場條件,指定應改善項目與改善期限。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在期限內辦理。

  3. 提出改善申請與計畫 依改善辦法提出申請書、改善計畫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一般依辦法所列項目改善;若採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或符合法定適用條件,可提出改善計畫,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得不適用附表部分或全部規定。

  4. 施工不得危及結構安全 改善工程不得破壞原有結構安全。若需採取補強措施,應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5. 完工申報及後續檢查 改善完成後,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主管機關得查核改善結果。未依限完成者,依建築法令續行處理。

二、消防檢查不合格營業場所的避難逃生改善對策及實施方式

《消防法》第6條第2項規定,消防機關得依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9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檢查發現避難逃生相關缺失時,應依缺失性質立即改善,並由消防及建築主管機關按各自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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