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114 年・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試題代碼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的設置規定為何?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防災中心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的設置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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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考兩個法規層次:

  1.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本身的設置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9條。
  2. 防災中心內綜合操作裝置的設置地點、監控設備與緊急電源: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2條之1。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規定

一、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

作答時按「位置、面積、防火區劃、顯示與控制、加強監控功能」整理:

  1. 設置位置:設於避難層,或避難層的直上層、直下層。
  2. 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40平方公尺。
  3. 防火區劃與室內裝修:以具有 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以及該層防火構造樓地板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限用 耐燃一級材料。
  4. 顯示裝置及控制位置:下列防災設備的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 電氣、電力設備。
  • 消防安全設備。
  • 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 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 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 燃氣設備;使用導管瓦斯者,並應設瓦斯緊急遮斷設備。
  • 其他必要設備。
  1. 較高層建築物的附加要求:建築物高度達 25層或90公尺以上,除符合前述規定外,防災中心還須具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的監控系統設備,並具備:
  • 各種設備的記錄、監視及控制功能。
  • 相關設備運動功能。
  • 提供動態資料功能。
  • 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
  • 逃生引導廣播功能。
  • 配合系統型式提供模擬功能。

二、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2條之1規定,綜合操作裝置應設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下列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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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單棟 8 層防火構造建築物具有 2 座不同方向之安全梯,其 5 樓護理機構的從業員工數為 20 人,病房內床位數 120 床,候診區樓地板面積為 800 平方公尺,育嬰室之嬰兒 26 床,試述其免設避難器具的條件為何?

若無法免設時,可選用避難器具的種類與最少數量為何?

另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進行避難器具性能試驗時,其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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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依據

本題考查三件事:避難器具免設條件、收容人員計算與應設數量,以及避難器具性能試驗。法源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7條至第160條,以及《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第十二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判斷能否免設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9條第3款規定,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場所使用的樓層,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時,應設避難器具得免設:

  1. 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2. 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能通達安全梯。

題目已給定建築物為防火構造,並有二座不同方向的安全梯;仍須確認該樓層每一部分都能經由兩條不同路徑通達安全梯。符合時,第五樓得免設避難器具。僅有兩座安全梯,並不足以單獨證明免設條件成立。

二、收容人員計算

若免設條件不成立,依第160條醫療機構收容人員計算方式,合計從業員工、病床、候診區人數及育嬰室嬰兒人數:

20+120+⌊8003⌋+26=20+120+266+26=432人20+120+\left\lfloor\frac{800}{3}\right\rfloor+26 =20+120+266+26 =432\text{人}

樓地板面積除以單位面積所得人數,未滿一人之零數不計;本題 800÷3=26623800\div3=266\frac{2}{3},計為266人。

三、應設種類與最少數量

第五樓屬第三層、第四層或第五層。依第157條表列規定,這類醫療場所第五樓可選設避難橋、救助袋或滑臺。

第157條對此類樓層的基準為:收容人員100人以上300人以下設1具;超過300人時,每增加(包括未滿)300人增設1具。432人未適用減設時,基準數量為:

1+⌈432−300300⌉=2具1+\left\lceil\frac{432-300}{300}\right\rceil=2\text{具}

但題目所給「防火構造」及「二座不同方向安全梯」亦符合第158條第1款所列減設條件。此款將收容人員門檻加倍核算,即300人門檻改為600人;432人未超過600人,故最少設1具。器具種類可在避難橋、救助袋、滑臺中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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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容量之相關規定為何?

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內置型引導燈具有效亮燈時間及各試驗量測時間點為何?

另既設符合舊標準標示設備燈具於汰換時,如何對應採用符合現行標準之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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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三個層次:設置標準規定的緊急電源容量、認可基準對內置型燈具的耐久試驗要求,以及既設燈具汰換時的新舊等級對應。前兩者分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5條及《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作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緊急電源容量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5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的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須使燈具有效動作20分鐘以上。

作答時要同時寫出電源種類與持續時間,不能只寫「20分鐘」。這是設置標準對設備容量的最低要求。

二、內置型引導燈具的有效亮燈時間與試驗量測時間

內置型引導燈具以內藏蓄電池作為緊急電源。認可基準規定兩種有效亮燈時間,並依亮燈時間區分試驗量測時點:

有效亮燈時間充放電試驗:放電電壓測定平均亮度試驗:緊急電源量測
20分鐘以上放電25分鐘後緊急電源點燈25分鐘後
60分鐘以上放電75分鐘後緊急電源點燈75分鐘後

試驗時間比有效亮燈時間各多5分鐘。答題時應分別指出兩項試驗的量測時點,避免只列「25分鐘、75分鐘」而未說明各自測量什麼。

三、既設燈具汰換時的新舊等級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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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某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6,500 平方公尺,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進行緊急照明設備性能檢查時,其檢查方法及判定方法為何?

另其緊急照明設備的緊急電源容量與電源系統轉換之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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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九章,說明緊急照明設備性能檢查的操作與合格判定;二是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6 條至第 178 條,說明緊急電源容量、照度及供電轉換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於民國 114 年 3 月 20 日修正;本題緊急電源容量與照度的作答重點,仍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檢修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檢修基準列出性能檢查各項目的「檢查方法」和「判定方法」,再以總樓地板面積 6,500 m26,500\text{ m}^2 查緊急電源容量檢查數量級距:面積超過 6,000 m26,000\text{ m}^2、未逾 10,000 m210,000\text{ m}^2,因此至少檢查 20 具。

性能檢查方法及判定方法

檢查項目檢查方法判定方法
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量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地下建築物地下通道的地板面照度應達 10 lx10\text{ lx} 以上;其他場所應達 2 lx2\text{ lx} 以上。
檢查開關目視確認開關有無變形、端子有無鬆動;操作檢查開關,切斷並復歸常用電源,確認電源切換功能。開關及端子應無異常;切斷常用電源後,燈具應能切換至緊急電源點亮,復歸後亦應正常。
保險絲類確認有無損傷或熔斷,並核對種類及容量。應無損傷、熔斷,且種類及容量符合規定。
結線接續確認配線接續有無脫落、鬆動或損傷。接續應牢固,無脫落、鬆動或損傷。
緊急電源切斷常用電源,使燈具由緊急電源供電,檢查是否正常點亮,並確認其持續動作時間。應能正常點亮,緊急電源容量應可持續動作 30 分鐘以上;採蓄電池與緊急發電機併設者,蓄電池應供電 10 分鐘以上,緊急發電機應供電 30 分鐘以上。

**本題檢查數量:**總樓地板面積 6,500 m26,500\text{ m}^2 落在「超過 6,000 m26,000\text{ m}^2、10,000 m210,000\text{ m}^2 以下」級距,緊急電源容量檢查數量為 20 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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