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115 年・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試題代碼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排煙設備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需滿足哪些要件,得分別考量設計排煙設備計算?

又某棟設有特別安全梯之建築物,其「居室」及「排煙室」均設有自然及機械式排煙設備,試問:

  1. 該居室及排煙室之排煙設備,各自然通風口面積及機械風量規定為何?
  2. 排煙設備綜合檢查及風量測試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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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消防設備師(專技高考)《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之指標型申論題,測驗範疇涵蓋「法規設計標準」與「實務檢修作業」兩大主軸:

  1. 增改建與變更用途之分別計算要件:涉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消防設備通用規定)與第 28 條(排煙設備設置對象)所規範之防火間隔及防火區劃獨立性原則。
  2. 居室與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之排煙規格:考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居室排煙)與第 189 條(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自然通風口面積」及「機械排風量」基準。
  3. 設備檢修與實測作業: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第二十三章「排煙設備」,測驗「綜合檢查」(連動、控制與電源切換)及「風量測試方法」(斷面等面積分割法、平均風速與有效面積計算)。

法規依準說明:本解題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法規標準為依準。


解題方法

  1. 第一部分(增改建分別計算):從「被動防火阻隔(一小時防火時效區劃)」與「空間實質隔離(開敞渡廊或走廊連接)」兩個法定阻隔途徑切入,逐項條列法定構成要件。
  2. 第二部分(規格比較):
  • 居室:採「排煙區劃相對比例(2%2\%)」與「面積流量比(1 m3/min⋅m21\text{ m}^3/\text{min}\cdot\text{m}^2 且 ≥120 m3/min\ge 120\text{ m}^3/\text{min})」。
  • 排煙室:採「排煙室地板面積相對比例兼絕對下限(10%10\% 且 ≥2 m2\ge 2\text{ m}^2)」與「固定大風量標準(4 m3/s4\text{ m}^3/\text{s})」。
  1. 第三部分(檢修基準實務):
  • 綜合檢查:依「連動啟動 →\to 狀態回授 →\to 安全連鎖(防火閘門) →\to 緊急電源」標準測試程序回答。
  • 風量測試:採用流體量測之「等面積分割法(Grid Method)」,寫出測點配置、風速平均公式及實測風量計算公式。

本題詳解

一、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得分別考量設計排煙設備之要件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該部分得分別考量設計排煙設備(分別核算其樓地板面積與排煙需求):

  1. 防火區劃要件: 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與原建築物其他部分之間,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形成完全獨立之防火區劃者。
  2. 渡廊(走廊)連接要件: 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與原建築物間係以渡廊(或走廊)相連接,且該渡廊符合下列全部要件者:
  • 用途限制:僅供人員通行或搬運使用,且內部嚴禁堆置任何可燃物品。
  • 構造與耐燃限制:渡廊主要結構為耐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其內部頂棚及牆面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材料。
  • 開口防火防護:渡廊與兩側建築物連接之開口部,均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常時關閉式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
  • 開敞通風與距離間隔:渡廊具有向戶外開敞之有效開口,且開放部分長度在一層至三層者為 6 m6\text{ m} 以上,四層以上者為 9 m9\text{ m} 以上;或走廊寬度在 1.5 m1.5\text{ m} 以下且具備同等開放通風條件者。

二、居室與排煙室之自然通風口面積及機械風量規定

1. 居室之排煙設備規定(依設置標準第 188 條)
  • 自然通風口(排煙口)面積:
  • 自然排煙口應設於天花板或天花板下 80 cm80\text{ cm} 範圍內,直接面向戶外或以風道連接。
  • 自然排煙口之開口面積,應在該排煙區劃樓地板面積的 2%2\% 以上。
  • 排煙區劃內任一點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應在 30 m30\text{ m} 以下。
  • 機械排煙量:
  • 每一排煙區劃之機械排煙量,不得小於每分鐘 120 立方公尺(120 m3/min120\text{ m}^3/\text{min})。
  • 同時,該排煙區劃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排煙量不得小於每分鐘 1 立方公尺(1 m3/min⋅m21\text{ m}^3/\text{min}\cdot\text{m}^2)。
  • 即排煙量需求公式為: Q居室≥max⁡(120, A×1)(m3/min)Q_{\text{居室}} \ge \max\left(120,\, A \times 1\right) \quad (\text{m}^3/\text{min}) (式中 AA 為該排煙區劃樓地板面積,單位為 m2\text{m}^2)。
  • 若排煙機兼供二個以上排煙區劃使用時,其排煙機排風量應以最大排煙區劃所需排煙量計算,且最低不得小於 120 m3/min120\text{ m}^3/\text{min}。
2.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之排煙設備規定(依設置標準第 189 條)
  • 自然通風口面積:
  • 排煙口直接面向戶外者,其自然排煙開口面積應在該排煙室樓地板面積之 10%10\% 以上,且絕對面積不得小於 2 m22\text{ m}^2。
  • 開口應設於天花板或天花板下 80 cm80\text{ cm} 範圍內,平時保持關閉,火災時可自動或手動開啟。
  • 機械排煙量:
  • 排煙口未直接面向戶外而採機械排煙時,其排風量應在每秒 4 立方公尺(4 m3/s4\text{ m}^3/\text{s},即 240 m3/min240\text{ m}^3/\text{min})以上。
  • 若排煙機兼供二個以上排煙室使用時,其排風量依同時開啟之排煙室數量乘算(若採單一排煙室連動設計者,排風量最低仍不得小於 4 m3/s4\text{ m}^3/\text{s})。
  • (延伸規範) 若設有機械進風,進風量應在每秒 2 立方公尺(2 m3/s2\text{ m}^3/\text{s},即 120 m3/min120\text{ m}^3/\text{min})以上,以形成氣流壓差防護。

三、排煙設備綜合檢查及風量測試方法

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第二十三章「排煙設備」,綜合檢查與風量測試步驟如下:

1. 綜合檢查方法(連動與機能驗證)
  • 手動及自動連動試驗:
  1. 操作排煙口之手動開啟裝置(遠隔操作開關)或觸發該防煙區劃內之火警探測器。
  2. 檢查排煙口(排煙風門)能否確實開啟定位;可動式防煙垂壁(若有)能否順利連動下垂達 50 cm50\text{ cm}(地下通道為 80 cm80\text{ 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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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 10 層樓防火構造建築物,其第 7 樓為教堂(員工計 5 位及閱覽室、集會或休息用面積合計為 480 m2480\ \mathrm{m^2}),第 8 樓為護理機構(員工計 20 位及 35 位老人常住)。

試分別規劃設計:

  1. 第 7 樓教堂及第 8 樓護理機構的收容人數。
  2. 第 7 樓教堂及第 8 樓護理機構的避難器具數及避難器具種類。

第 7 樓教堂及第 8 樓護理機構,如欲免設避難器具,則分別需符合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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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解析。核心考點聚焦於避難系統之三大關鍵架構:

  1. 場所用途分類與收容人數計算:
  • 第 7 樓教堂屬於「乙類第 3 目」場所,依設置標準第 24 條規定計算收容人數。
  • 第 8 樓護理機構屬於「甲類第 6 目」場所,依設置標準第 22 條規定計算收容人數。
  1. 避難器具設置門檻、數量計算及種類選定:
  • 依設置標準第 26 條判定是否達應設避難器具之樓層與收容人數門檻。
  • 依設置標準第 158 條之基準收容人數計算應設具數(注意甲類第 6 目場所之特別基準)。
  • 依設置標準第 157 條附表「避難器具選擇表」,根據所在樓層(四層以上十層以下)與場所危險特性,挑選法定適格之器具種類(注意避難弱者場所之器具限制)。
  1. 避難器具之免設要件:
  • 依設置標準第 160 條,比較「一般場所(教堂)」與「避難弱者場所(護理機構)」在防火構造、防火區劃、安全梯形式及水平避難動線上的免設條件差異。

解題方法

第一子題:第 7 樓教堂及第 8 樓護理機構的收容人數

  1. 第 7 樓教堂(乙類第 3 目):
  • 法源依據:設置標準第 24 條(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寺廟、教堂、展覽場及其他類似場所)。
  • 計算規定:
  1. 從業員工數。
  2. 閱覽、集會、休息、展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除以 3 m23\ \mathrm{m^2} 所得之數。
  3. 其他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除以 10 m210\ \mathrm{m^2} 所得之數(本題無此項)。
  • 計算推導:
  • 從業員工數:5 人5\ \text{人}
  • 閱覽、集會或休息用面積合計:480 m2480\ \mathrm{m^2} 集會等空間人數=480 m23 m2/人=160 人\text{集會等空間人數} = \frac{480\ \mathrm{m^2}}{3\ \mathrm{m^2/\text{人}}} = 160\ \text{人} 總收容人數 N7=5+160=165 人\text{總收容人數 } N_7 = 5 + 160 = 165\ \text{人}
  1. 第 8 樓護理機構(甲類第 6 目):
  • 法源依據:設置標準第 22 條第 1 款(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等)。
  • 計算規定:
  1. 從業員工數。
  2. 病房、收容居室之病床數或常住收容人數。
  • 計算推導:
  • 從業員工數:20 人20\ \text{人}
  • 常住老人數:35 人35\ \text{人} 總收容人數 N8=20+35=55 人\text{總收容人數 } N_8 = 20 + 35 = 55\ \text{人}

第二子題:避難器具數及避難器具種類

  1. 應否設置避難器具之門檻檢討(設置標準第 26 條):
  • 本建築物為 10 層樓建築,第 7 樓與第 8 樓均屬二層以上十層以下之應檢討樓層。
  • 第 7 樓教堂(乙類):收容人數 165 人≥50 人165\ \text{人} \ge 50\ \text{人},達法定設置門檻,應設置。
  • 第 8 樓護理機構(甲類第 6 目):收容人數 55 人≥10 人55\ \text{人} \ge 10\ \text{人},達法定設置門檻,應設置。
  1. 避難器具設置數量計算(設置標準第 158 條):
  • 第 7 樓教堂:
  • 依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供乙類場所使用之樓層,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下者設 1 具;超過 100 人者,每增加 100 人(包括未滿)增設 1 具。
  • 收容人數 165 人165\ \text{人}: 應設數量=1+⌈165−100100⌉=1+1=2 具\text{應設數量} = 1 + \left\lceil \frac{165 - 100}{100} \right\rceil = 1 + 1 = 2\ \text{具}
  • 第 8 樓護理機構:
  • 依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場所使用者,收容人數在 30 人以下者設 1 具;超過 30 人者,每增加 30 人(包括未滿)增設 1 具。
  • 收容人數 55 人55\ \text{人}: 應設數量=1+⌈55−3030⌉=1+1=2 具\text{應設數量} = 1 + \left\lceil \frac{55 - 30}{30} \right\rceil = 1 + 1 = 2\ \text{具}
  1. 避難器具種類選定(設置標準第 157 條附表):
  • 第 7 樓教堂(四層以上十層以下之乙類場所): 法定得選用之避難器具種類如下(任選 2 具配置):
  1. 救助袋(斜降式或垂直式)
  2. 緩降機
  3. 避難梯(具固定架設形式之金屬避難梯)
  4. 避難橋
  • 第 8 樓護理機構(四層以上十層以下之甲類第 6 目場所): 考量收容對象為避難弱者(常住老人、臥床行動不便者),法定得選用種類嚴格限縮如下(任選 2 具配置):
  1. 救助袋(需具備運送行動不便者功能者)
  2. 避難橋
  3. 緩降機(實務上臥床者使用困難,法規雖表列但規劃時應以救助袋或避難橋為首選) 禁選種類:避難梯、滑台、滑杆、避難繩索等,於四層以上之甲類第 6 目均不得選用。

第三子題:免設避難器具之要件(設置標準第 160 條)

建築物主要構造均已符合「防火構造」之前提下,兩場所依其危險等級與收容人員避難行為能力,免設要件分別如下:

  1. 第 7 樓教堂(乙類場所,屬甲類第 6 目以外場所)免設要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該層得免設避難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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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緊急照明燈係指裝設於各類場所中避難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等路徑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照明燈具,請問:

  1. 哪些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2. 哪些處所得免設?
  3. 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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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消防設備師在「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中對緊急照明設備法規標準的掌握程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 設置場所門檻(第 25 條):依場所危險等級(甲類 vs. 乙類)、樓層特性(一般樓層、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特殊建築型態(地下建築物),劃定應設置之總樓地板面積門檻。
  2. 免設處所要件(第 176 條):考量特定空間已有良好自然避難條件(如避難層短距離開口)、防火防煙區劃完備(常時關閉防火門)或空間私密性(集合住宅內部居室),給予免設之寬減要件。
  3. 照度物理性能與測定標準(第 177 條):依不同燈具光源特性(白熾燈泡 vs. 螢光燈/LED)訂定地面水平面照度低限,並規範走廊及其他場所之法定測量位置。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遵循「法條法源 →\to 構成要件 →\to 關鍵數值與技術細節」之層次展開:

  1. 第一小題(應設場所):以場所類別(甲類、乙類)及空間空間特性(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地下建築物)為經緯,條列各類面積基準(500 m2500\text{ m}^2、100 m2100\text{ m}^2、1,000 m21,000\text{ m}^2)。
  2. 第二小題(得免設處所):區分「避難層」與「避難層以上各樓層」,並針對「一般場所」與「集合住宅」分別列出步行距離(30 m30\text{ m}、16 m16\text{ m}、8 m8\text{ m})及防火門區劃要求。
  3. 第三小題(照度標準):區分光源種類(白熾燈 1 lx1\text{ lx}、螢光燈及 LED 2 lx2\text{ lx}),並務必補全「照度測定位置」(走廊中心線地面、其他場所地面各點),方能取得滿分。

選項分析(申論題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各小題法規要點與內涵剖析如下:

  1. 應設置場所之層級劃分:
  • 甲類場所:火災風險高、人員容納多且避難弱者集中,不論面積大小「各樓層全設」。
  • 乙類場所:風險次於甲類,以規模管制,達總樓地板面積 500 m2500\text{ m}^2 以上者始須設置。
  • 地下層、無開口樓層:排煙與自然採光不良,避難難度倍增,門檻大幅嚴縮至樓地板面積 100 m2100\text{ m}^2 即須設置。
  • 地下建築物:屬高封閉度地下街或地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 m21,000\text{ m}^2 以上即應設置。
  1. 得免設處所之邏輯歸納:
  • 集合住宅之居室(住戶室內):考量個人隱私與自主管理,且熟悉逃生動線,室內得免設,但公共走廊與安全梯等逃生通道絕不可免設。
  • 避難層:因直接通達室外,只要步行距離在 30 m30\text{ m} 以下(集合住宅 16 m16\text{ m} 以下)之居室,自然逃生寬裕度高,故得免設。
  • 避難層以上:需滿足「主要走廊任一點至直通樓梯出入口在 30 m30\text{ m} 以下」,且同時滿足「各居室至走廊在 8 m8\text{ m} 以下」或「居室門設常時關閉防火門」,始符合安全代償條件。
  1. 照度規範之技術本質:
  • 白熾燈泡光譜連續、穿透力及視覺辨識佳,規定為 1 lx1\text{ lx} 以上;螢光燈演色性與衰減特性不同,規定為 2 lx2\text{ lx} 以上。
  • 實務發光二極體(LED)緊急照明燈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光學照度比照螢光燈之 2 lx2\text{ lx} 標準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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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某 9 層樓防火構造建築物,其第 2 樓為圖書館(員工計 8 位及閱覽室、展示室面積合計為 360 m2360\ \mathrm{m^2}),第 8 樓為補習班(員工計 10 位及學生 120 位)。

試分別規劃設計:

  1. 第 2 樓圖書館及第 8 樓補習班的收容人數。
  2. 第 2 樓圖書館及第 8 樓補習班的避難器具數及避難器具種類。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試詳述第 2 樓圖書館如設置緩降機,其設置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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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為準,考查三大核心概念:

  1. 場所用途分類與收容人員算定(《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60 條):依不同場所類別(乙類第 3 目之補習班、乙類第 4 目之圖書館)適用專屬之計算公式核算收容人數。
  2. 避難器具設置門檻、數量算定與種類選定(《設置標準》第 25 條、第 157 條附表五、第 158 條):根據樓層高度、收容人數、建築構造(防火構造)及避難安全梯配置,檢討避難器具之應設數量與得選用之器具種類。
  3. 緩降機之安裝與技術規範(《設置標準》第 161 條至第 168 條):包含裝設位置、操作面積、開口部尺寸、下降空間、固著強度及標示等法定構造與空間規定。

解題方法

一、第 2 樓圖書館及第 8 樓補習班之收容人數計算

依據《設置標準》第 160 條附表「收容人員計算基準」:

  1. 第 2 樓圖書館(屬第 12 條第 2 款第 4 目場所):
  • 計算公式: 收容人員=從業員工數+閱覽室、展示室、展覽室、會議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合計3 m2\text{收容人員} = \text{從業員工數} + \frac{\text{閱覽室、展示室、展覽室、會議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合計}}{3\ \mathrm{m^2}}
  • 數值代入:員工計 8 位,閱覽室及展示室面積合計 360 m2360\ \mathrm{m^2}。 收容人員=8+3603=8+120=128(人)\text{收容人員} = 8 + \frac{360}{3} = 8 + 120 = 128\text{(人)}
  1. 第 8 樓補習班(屬第 12 條第 2 款第 3 目場所):
  • 計算公式: 收容人員=教職員工數+學生(學員)數\text{收容人員} = \text{教職員工數} + \text{學生(學員)數}
  • 數值代入:員工計 10 位,學生計 120 位。 收容人員=10+120=130(人)\text{收容人員} = 10 + 120 = 130\text{(人)}

二、避難器具數量及種類規劃設計

依據《設置標準》第 157 條附表五「避難器具之選擇及設置數量表」進行規劃:

  1. 應設檢討與數量計算:
  • 第 2 樓圖書館(第 12 條第 2 款第 4 目,收容人員 128 人):
  • 門檻與基準:收容人員在 100 人以下者設 1 具;超過 100 人時,每達 100 人(含未滿 100 人)增設 1 具。
  • 計算推導: 應設數量=1+⌈128−100100⌉=1+1=2(具)\text{應設數量} = 1 + \left\lceil \frac{128 - 100}{100} \right\rceil = 1 + 1 = 2\text{(具)}
  • 第 8 樓補習班(第 12 條第 2 款第 3 目,收容人員 130 人):
  • 門檻與基準:收容人員在 100 人以下者設 1 具;超過 100 人時,每達 100 人(含未滿 100 人)增設 1 具。
  • 計算推導: 應設數量=1+⌈130−100100⌉=1+1=2(具)\text{應設數量} = 1 + \left\lceil \frac{130 - 100}{100} \right\rceil = 1 + 1 = 2\text{(具)}
  • 防火構造減設檢討(《設置標準》第 158 條第 1 款):
  • 本建築物為防火構造,若該樓層同時符合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時,其收容人員基準得以加倍數值核算(即收容人員 200 人以下設 1 具,超過 200 人每達 200 人增設 1 具)。因題目未註明設有二座安全梯,法定定案設計應採標準基本數量 2 具(若具備二座安全梯則得減設為 1 具)。
  1. 得選設之避難器具種類:
  • 第 2 樓圖書館(位於第 2 層):
  • 依法得選設種類為: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
  • 第 8 樓補習班(位於第 8 層,屬第 6 層以上至第 10 層之樓層):
  • 供第 12 條第 2 款第 3 目使用於第六層以上之樓層,依法得選設種類為:避難橋、救助袋。
  • 禁設限制: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避難梯依法均不得選設於第 6 層以上之此類場所。

三、第 2 樓圖書館設置緩降機之法規規定

依據《設置標準》第 161 條至第 168 條規定,其各項設置標準詳述如下:

  1. 裝設位置與接近性(第 161 條):
  • 應設於避難時易於接近之處所。
  • 應與安全梯或走廊等主要避難動線保持適當之避難安全距離,避免單一區域受阻而無法使用。
  • 平時應固定裝設於開口部,或置於開口部附近於緊急時能迅即裝設之位置。
  1. 開口部尺寸與高度要求(第 162 條):
  • 供緩降機使用之開口部,其開口淨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高度 80 cm80\ \mathrm{cm} 以上、寬度 50 cm50\ \mathrm{cm} 以上。
  • 高度 100 cm100\ \mathrm{cm} 以上、寬度 45 cm45\ \mathrm{cm} 以上。
  • 開口部下端距樓地板面高度未滿 65 cm65\ \mathrm{cm} 者,得不設踏階;高度在 65 cm65\ \mathrm{cm} 以上、120 cm120\ \mathrm{cm} 以下者,應設踏階或便於攀登之構造;超過 120 cm120\ \mathrm{cm} 者不得設置。
  • 開口部設有門窗者,平時應為易於開啟之構造,且不得加鎖;若加鎖者,應具備免用鑰匙即可自室內輕易開啟之構造。開口周圍不得有妨礙避難之障礙物。
  1. 操作面積要求(第 1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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