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高層建築物中,相對安全區的規劃可以做為避難待援的區域,請繪圖及說明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及其排煙設備之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要說明高層建築物內,如何以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作為避難、待援與消防人員進入的安全區域,並說明其排煙及進風方式。
法規分工如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特別安全梯的構造及與室內連接方式。
- 同編第 102 條: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的進風排煙設備。
- 同編第 107 條:緊急用昇降機間的防火構造及排煙等要求。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9 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的排煙設備設置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畫出避難動線,再分別說明空間區劃及排煙設備。特別安全梯的樓梯間與室內之間,應以陽臺或排煙室作為緩衝;緊急昇降機間則設置於具防火區劃的機間內,並設排煙設備。排煙室可供避難者短暫待援,也可作為消防人員進入建築物的據點。
平面示意圖
室內走廊
│
│ 防火門
▼
┌──────────────┐
│ 排煙室 │──高位排煙口/窗──→ 戶外或排煙管道
│(緩衝、待援)│
│ │←低位進風口/進風管── 戶外
└──────┬───────┘
│ 防火門
▼
┌──────────────┐
│ 特別安全梯間 │
│ 直通避難層 │
└──────────────┘
緊急昇降機間亦應設排煙設備;
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依兼用規定提高開口及風量。
垂直剖面概念
天花板 ─────────────────
高位排煙口/排煙窗 → 排出煙氣
(開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排煙室
低位進風口 ← 補入新鮮空氣
(開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
樓地板 ─────────────────
空間與構造規定
-
特別安全梯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室內須經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特別安全梯;樓梯間應以防火構造與其他部分區劃,出入口設置防火門。作圖時應清楚畫出「室內—陽臺或排煙室—樓梯間」的連續動線。
-
緊急昇降機間 依同編第 107 條,機間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及樓板,出入口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且應設排煙設備。機間不得直接連接居室;每座昇降機間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0 平方公尺。
-
避難待援功能 排煙室以防火區劃與相鄰空間分隔,設有進風、排煙設備及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可減少煙流侵入梯間,並供避難者暫時停留、等待救援。
排煙設備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9 條,排煙室可採下列方式之一:
一、直接面向戶外的窗戶
第 二 題25 分
緩降機為建築物中常使用之避難器具,消防設備師亦應針對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修,請依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詳細說明緩降機如何進行綜合檢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八章「避難器具」中緩降機的綜合檢查。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綜合檢查是藉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緩降機的檢查重點在實際下降時能否安全運作,以及下降後設備能否恢復正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避難器具檢修規定於 114 年修正中未列為修正章節。
解題方法
依基準列出的綜合檢查項目,分成「下降」與「收藏」兩部分作答;各部分再依序說明檢查方法、判定方法及注意事項。下降檢查要交代穿戴與操作步驟、下降速度標準,以及下降後對器具本體和支固器具的確認;收藏檢查則要說明復原狀況與收繩方式。
一、下降檢查
1. 檢查方法
將支固器具設定為使用狀態,裝上緩降機,確認能否安全下降。操作步驟如下:
- 將附於短邊繩索上的安全帶由頭部套入,並以束環束緊胸部。
- 握住兩條繩索;若緩降機設有制動器,則依規定操作制動器。
- 走出外牆,使體重加於垂下的繩索上。
- 面向壁面,待身體穩定後,放開握住繩索的手,使身體下降。
- 下降完畢後解開安全帶。
2. 判定方法
第 三 題25 分
請繪圖並說明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免設出口標示燈,以及出口標示燈應設於哪些出入口之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及第 146 條之 3,重點有二:
- 哪些條件下,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的出入口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 出口標示燈應設在哪些出入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出入口的認定,依第 146 條第 2 項:避難層是通往戶外的出入口;設有排煙室時,以排煙室出入口為準。避難層以外樓層是通往直通樓梯的出入口;設有排煙室時,同樣以排煙室出入口為準。
解題方法與規定
先判斷是否符合第 146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免設條件,再依第 146 條之 3 列出出口標示燈的設置位置。
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要免設出口標示燈,必須同時具備:
- 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
- 設有避難指標。
- 設有緊急照明設備,且能確保避難指標明顯易見。
上述條件齊備,該出入口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出口標示燈應設於下列出入口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
- 通往戶外的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設於排煙室出入口。
- 通往直通樓梯的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設於排煙室出入口。
- 室內通往前兩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的出入口。
第 四 題25 分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設置適當的避難逃生設備是很重要,其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及緊急照明設備在火災發生時能持續發揮其功能,其緊急電源的設置及配線如何規定,請詳細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標示設備與緊急照明設備的緊急電源、配線規定。答題應分成兩組: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適用第 155、156 條;緊急照明設備,適用第 176、177 條。涉及配線耐燃、耐熱保護時,並連結第 235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以民國 113 年 4 月 24 日修正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依設備分組,逐一交代「緊急電源種類及持續時間」和「配線及保護方式」。答題時要特別分清楚:
- 標示燈的基本備援時間為 20 分鐘;特定大型建築物主要避難路徑提高為 60 分鐘。
- 緊急照明設備的基本備援時間為 30 分鐘;採蓄電池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時,分別為 10 分鐘及 30 分鐘。
- 配線要求依設備與回路不同而異,不可把標示燈與緊急照明的規定混為一談。
一、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緊急電源
依第 155 條,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設備有效動作 20 分鐘以上。
但設於下列場所的主要避難路徑者,容量應能使設備動作 60 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
- 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00 平方公尺以上。
- 高層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
- 地下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所稱主要避難路徑,包括通往戶外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以排煙室出入口為準)、通往戶外出入口的走廊或通道,以及直通樓梯。
配線
依第 156 條,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另應符合:
- 蓄電池集中設置時,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設插座或開關等。
- 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採三線式配線,使蓄電池經常充電,或採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電源
依第 177 條,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並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設備持續動作 30 分鐘以上。
若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蓄電池應能供電 10 分鐘以上,緊急發電機應能供電 30 分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