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人力資源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激勵過程理論中的公平理論,進行比較時,員工的參考對象有哪四種?(12 分)
當警員感到不公平時,會有哪五種反應?(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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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公平理論(Equity Theory)由亞當斯(J. S. Adams)提出,主張員工會比較自己在工作中的「投入」與「報酬」比例,並與參考對象比較,以判斷是否受到公平對待。投入包括努力、經驗、時間與能力;報酬包括薪資、升遷、肯定與工作保障。
員工比較的基本方式如下:
兩者相當時,員工較容易感到公平;比例不相當時,便會產生不公平感,進而採取行動以降低心理上的失衡。
解題方法:四種參考對象
本題第一小題考查公平理論的比較對象分類。依員工參考對象的來源,可分為「自我/他人」與「內部/外部」兩個面向,組合成四種:
- 自我內部(self-inside):員工自己在目前組織內的其他職務或過去經驗,例如比較目前工作與曾任職務的待遇。
- 自我外部(self-outside):員工自己在其他組織或其他工作中的經驗,例如比較目前薪資與前一份工作的薪資。
- 他人內部(other-inside):同一組織內其他人的待遇或工作條件,例如比較自己與同單位同仁的薪資。
第 二 題25 分
混合式學習(Blended Learning)係指把傳統的面授教學和線上學習兩種截然不同的學習方法融合,透過結合兩種學習方法的優點,能夠加強學生的學習效率。
根據戴爾 70/20/10 學習理論,請說明混合式學習如何配置學習方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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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戴爾(Dale)70/20/10 學習模式如何配置人才培訓方法。其核心主張是,學習與能力發展主要來自三種來源:
- 70%:工作中的實際經驗,例如承接具挑戰性的任務、在職訓練、工作輪調及實務操作。
- 20%:與他人的互動與回饋,例如主管指導、同儕交流、教練制度、導師帶領及工作回饋。
- 10%:正式課程與結構化學習,例如面授課程、線上課程、講座、教材閱讀及工作坊。
70/20/10 是規劃學習活動的參考比例,重點在於讓學習者能把正式學習、他人回饋與工作實踐連結起來,並非要求每一門課程都精確依比例分配時數。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混合式學習如何配置學習方法」,作答時先依 70/20/10 分出三類學習來源,再說明傳統面授與線上學習可如何納入其中,最後交代學習活動如何相互配合。
混合式學習的「混合」不只是在面授與線上課程之間分配比例,也可結合工作實踐及人際互動。依此,本題應將兩種形式的正式課程主要放在 10% 的正式學習部分,再以工作任務落實 70%、以人際互動與回饋落實 20%。
混合式學習的配置
70%:工作實踐與經驗學習
安排學員在工作情境中應用所學,透過「做中學」累積能力,例如:
- 承接具挑戰性的工作任務或專案。
- 進行職務輪調、代理職務或跨部門協作。
- 在職操作、情境演練及問題解決。
- 將課程所學運用於實際工作,並檢視執行成果。
這部分使學習者從實際工作中累積經驗,並將概念轉化為可運用的工作能力。
20%:人際互動與回饋學習
透過主管、同儕或導師的互動協助學習者修正做法、深化理解,例如: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某警察局前因部屬浮濫敘獎 608 次,遭監察院調查並促請內政部檢討,試述警察人員獎懲制度與一般公務人員之不同?(10 分)
另就警察機關而言,獎懲應注意的基本原則為何?並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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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的平時獎懲制度差異,以及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時如何兼顧激勵效果與公平正當。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警察人員因負有維護治安、執行公權力等特殊任務,勤務具有高風險、高辛勞及高度紀律要求,故採取「重獎重懲」制度。獎懲不只作為平時考核,也與陞遷、調補等人事措施相結合;一般公務人員則主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考績與平時獎懲。
解題方法:先比較法制,再提出原則
第一小題可從「法源依據、制度目的、獎懲效果及人事運用」比較。第二小題則扣合題幹所述浮濫敘獎事件,說明獎懲應有具體事實、比例衡量、即時辦理與公平程序,避免把獎勵當作人情或無上限的管理工具。
一、警察人員獎懲制度與一般公務人員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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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制度依據不同 警察人員的獎懲,主要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一般公務人員則主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警察機關內依法屬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者,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9 條等規定,在相關範圍內準用警察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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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與管理強度不同 警察人員須直接執行維護治安、保障人民安全及依法行使公權力等職務,工作辛勞且紀律要求高,故採「重獎重懲」,藉獎勵激勵勇於任事,並以懲處維護紀律。一般公務人員亦有獎懲與考核制度,但不以警察特有的勤務與紀律要求為制度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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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種類及平時考核運用不同 警察人員平時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所列事由及程序辦理。一般公務人員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範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獎懲運作主要置於一般考績制度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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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與陞遷、調補的連動不同 警察獎勵制度與警察人員陞遷、調補作業相結合,獎勵可能納入相關積分或評分,影響陞遷及職務調任。因此,警察獎勵案件數量通常較一般行政機關為高;但制度差異不能成為浮濫敘獎的理由,仍須符合事蹟、標準與公平原則。
第 四 題25 分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哪些情形,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16 分)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時,處理程序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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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第五點,重點是「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禁止;符合特定例外時得收受,並依規定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所涉條文截至命題時,例外類型與受贈處理程序均依下列規定說明。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包括與公務員所屬機關(構)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助關係者;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以及因機關業務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而將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解題方法:先判斷能否收受,再說明處理程序
作答時先指出原則禁止,再列出第四點但書的四類例外。每一類例外都必須同時符合「偶發」及「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兩項前提。接著依第五點區分餽贈者與受贈者是否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說明拒絕、退還、簽報及交政風機構等處理步驟。
一、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得受贈的例外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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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公務禮儀:基於公務需要,在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或溝通協調等場合,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的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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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的獎勵、救助或慰問:例如長官因同仁特殊表現予以獎勵,或因其急難、傷病予以救助、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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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金額門檻的餽贈: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餽贈,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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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生事件的餽贈: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或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傷病、死亡而受贈,且財物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