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土木工程 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土木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第 一 題25 分

試問進度管理中之要徑法(Critical Path Method, CPM)的要徑係指該進度表中最長路徑還是最短路徑?進度管理上需要界定要徑作業的原因為何?要徑作業在施工過程中是否會改變?要徑法與計畫評核術(Program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 PERT)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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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圖進度管理中要徑法(CPM)的路徑判定、要徑作業的管理目的、要徑可能發生的變化,以及 CPM 與計畫評核術(PERT)的差異。

要徑是網圖中決定計畫總工期的最長路徑;路徑長度為該路徑上各作業工期的總和。位於要徑上的作業,其總浮時通常為零,任何延誤在未採取趕工或調整措施前,都會使整體完工日期延後。

解題方法

  1. 先辨認「路徑長度」是路徑上作業工期的合計。
  2. 比較各條自起點至終點的路徑長度;最長路徑所需時間最久,因此決定全案最早可能完成時間,也就是要徑。
  3. 依要徑作業的浮時特性,說明為何管理上必須辨識並持續追蹤。
  4. 比較 CPM 與 PERT 對作業工期的估計方式。

例如,若一條路徑總工期為 20 日,另一條為 25 日,則 25 日的路徑為要徑;除非採取趕工或調整邏輯,整體工期至少須 25 日。

要徑是最長路徑

CPM 的要徑是進度表中總工期最長的路徑,不是最短路徑。最長路徑決定專案的最短可能完工時間:即使其他較短路徑都已完成,只要要徑上的作業尚未完成,整體工程仍無法完工。

網圖計算時,常以正推求各作業最早開始與最早完成時間,再以逆推求最遲開始與最遲完成時間。作業總浮時可表示為:

TF=LS−ES=LF−EFTF = LS - ES = LF - EF

其中 ESES、EFEF 分別為最早開始、最早完成時間;LSLS、LFLF 分別為最遲開始、最遲完成時間。總浮時為零的作業通常位於要徑上。若網圖存在多條同樣長的最長路徑,則可能有多條要徑。

界定要徑作業的原因

要徑作業的浮時通常為零,延誤容易直接影響工程完工日期,因此必須特別管理。辨識要徑有助於:

  • 排定施工順序與資源優先次序,將人力、機具、材料及管理注意力集中在影響總工期的作業。
  • 及早發現可能造成完工延誤的瓶頸,採取加班、增派資源、改變施工方法或調整作業安排等措施。
  • 評估趕工或工期調整的效果,避免只加速非要徑作業,卻未縮短總工期。
  • 作為進度追蹤與延誤分析的基礎,判斷作業落後是否會推遲預定完工日。

要徑作業在施工過程中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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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輕質混凝土(lightweight concrete)、非預力混凝土(non-prestressed concrete)、純混凝土(plain concrete)、預鑄混凝土(precast concrete)、預力混凝土(prestressed concrete)、乾拌噴凝土(dry-mix shotcrete)以及濕拌噴凝土(wet-mix shotcr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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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混凝土依單位重、鋼筋受力狀態、是否預先製作,以及施工拌合方式所作的分類。這些名稱描述的面向不同,同一種混凝土可同時符合多項分類,例如預鑄預力混凝土。

解題方法

逐一抓住各名稱的分類依據:輕質混凝土看單位重;非預力、純混凝土與預力混凝土看鋼筋或預力的配置;預鑄混凝土看製作與澆置地點;乾拌與濕拌噴凝土則看材料在何處加水、如何輸送與噴射。

各名詞定義

一、輕質混凝土(lightweight concrete) 以較低單位重為特徵的混凝土,通常使用輕質骨材,或採用引入大量孔隙等方式降低重量。常用於降低構件自重及建築物承受的重力荷載。其強度、彈性模數與耐久性須依材料及配比設計確認,不能僅由「輕質」推定。

二、非預力混凝土(non-prestressed concrete) 未施加預力的混凝土構件。一般鋼筋混凝土梁柱在混凝土硬化前後均未對鋼筋施加預拉力或對混凝土施加預壓力,即屬此類。構件受力後,混凝土與鋼筋共同承受作用力;鋼筋的配置不會使其成為預力混凝土。

三、純混凝土(plain concrete) 未配置鋼筋或其他用來承受拉力之補強材的混凝土。混凝土抗壓能力較佳、抗拉能力較弱,因此純混凝土構件的設計須特別考慮拉力、彎矩及剪力可能造成的脆性破壞。純混凝土不等於「純水泥」,其仍由水泥、骨材、水及必要摻料等組成。

四、預鑄混凝土(precast concrete) 在構件預定安裝地點以外的工廠或施工場地,先將混凝土構件製作、養護,再運送至設計位置安裝的混凝土。其主要特徵是製作與最終安裝位置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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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問仲裁、調解、訴訟與鑑定分別為何?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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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爭議常見的四種處理方式,核心在於分清楚:由誰處理、如何作成結果,以及結果是否拘束當事人。仲裁、調解與訴訟是爭議處理程序;鑑定則是以專業知識判斷技術事項的證據或意見,通常不直接解決法律爭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及公共工程爭議可能適用的《政府採購法》。

四種方式的定義與差異

方式意義與進行方式結果的效力
仲裁當事人就可仲裁的爭議有仲裁協議,交由仲裁人或仲裁庭依程序審理並作成仲裁判斷。仲裁是由當事人合意選擇的私人爭議解決程序,仲裁人可依事證及法律作出判斷。仲裁判斷原則上對當事人有拘束力;依《仲裁法》第 37 條,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調解由法院、主管機關或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溝通、協商,促成雙方合意解決爭議。調解的重點是合意,調解人原則上不代替當事人作成裁判。成立後的效力依調解種類而異。法院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則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等規定辦理。
訴訟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律及證據進行審理,並以判決或裁定處理爭議。判決依法確定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給付判決等符合要件者,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鑑定由具專業知識或經驗的個人或機構,就工程品質、施工方法、材料性質、損害原因或修復費用等技術問題提出專業意見。鑑定報告本身通常不是裁判,也不當然拘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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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再生綠建材?請舉例說明不同類型的再生綠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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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再生綠建材是利用回收材料,經過再製程序製成,並符合廢棄物減量、再利用及再循環(3R)原則的建材。其目的在於減少天然原料開採及廢棄物處理負擔,同時維持建材的基本性能,且不得因使用回收材料而造成環境或人體健康危害。

因此,建材只要含有回收料,並不會自動成為再生綠建材;仍須符合回收料使用比例、材料來源、安全性及產品性能等評定要求。取得再生綠建材標章時,須依各建材項目的評定基準查核。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名詞解釋與舉例題。作答時先交代再生綠建材的定義,再依材料性質或再製用途分類,並用「回收材料 → 再製方式或用途 → 建材例子」說明。這樣能同時呈現其資源循環概念與實際應用。

常見類型如下:

  1. 石質無機性再生綠建材 利用廢棄混凝土、廢陶瓷、廢玻璃或石材下腳料等無害無機材料,再製成建材。例如再生面磚、地磚、纖維水泥板,以及由回收混凝土或廢玻璃製成的建築用粒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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