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三等 一般行政 政治學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政治學

第 一 題25 分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參政權,但仍有不少民主國家並沒有完整的罷免權設計,其原因何在?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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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的制度平衡,以及罷免權與定期選舉、責任政治、政府穩定之間的關係。

罷免(recall)是選民在民選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依法律程序提案並投票,決定是否使其提前去職的制度。它讓選民得以在兩次定期選舉之間追究政治責任,屬於直接民主的機制;定期選舉則是代議民主的核心制度。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依法罷免。惟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罷免權,不代表所有民主國家都必須採取相同的制度。各國會依憲政體制、政治責任機制及歷史發展,決定罷免權的對象、程序與範圍。

法規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民國 114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旨在比較民主制度的設計理由,不以修法後規定作為答題依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界定罷免制度,再分別從代議民主的代表性、任期與問責機制、政府穩定、政治競爭、替代監督制度等角度,說明民主國家為何不一定設置完整罷免權。最後補充罷免的監督功能,呈現制度上的權衡,而非只列舉負面效果。

申論要點

一、維護代議民主的代表性與代表自主

代議制度下,選民透過選舉授權代表,在一定任期內代表選民行使職權。代表人須兼顧選區利益、全體公共利益與憲政責任,不宜只依即時民意或短期民調決策。

若選民可因政策不受歡迎、立場改變或特定爭議,頻繁啟動罷免,民選代表可能受到持續的去職壓力,傾向追逐短期民意,降低審議品質與政策穩定性。因此,有些國家認為任期保障有助於維持代表自主,將政治評價留待下一次選舉處理。

二、定期選舉已提供政治問責管道

民主制度通常以定期選舉作為選民檢驗公職人員表現的主要方式。選民可在任期屆滿時支持連任,也可改選其他候選人;政黨、國會、媒體與公民社會亦可在任期中監督公職人員。

因此,部分國家認為,不必讓每位民選官員都面臨任期中的罷免程序。罷免制度可以補充選舉問責,但並非實現民主問責的唯一方法。

三、降低政治不穩定與治理成本

罷免案會占用行政資源,增加選務成本,也可能使公職人員在任期中持續投入防禦罷免的政治活動。若罷免案頻繁發動,政府施政、國會協商與政策執行容易受到干擾。

尤其在重大政策須經長期規劃或承擔短期成本時,若官員隨時面臨罷免壓力,可能避免推動必要但不受歡迎的政策。部分民主國家因而採取較嚴格的提案門檻、適用範圍限制,或不設一般性的人民罷免制度,以維持治理連續性。

四、防止政黨競爭轉化為反覆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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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公民投票往往被視為人民直接參政或對爭議的法案有最終決定權利的方式,請問我國公民投票在歷經 2018 年十項公投案、2021 年四項公投案,現今我國的公投程序為何?出現哪些制度設計的問題?試以上述公投案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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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公民投票制度的程序、通過門檻,以及直接民主制度在實際運作中產生的問題。作答時應先說明制度規則,再以 2018 年十案與 2021 年四案檢驗其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 2019 年修正後的《公民投票法》;2025 年《公民投票法》第 23 條已修正公投舉行時程,命題年度作答仍依當時規定說明。

公民投票是公民以投票方式,直接對公共政策、法律創制或法律複決等事項表達決定。其民主意義在於讓人民直接參與重大公共決策;但制度設計也必須兼顧議題資訊、審議品質、少數權利與政府治理的穩定性。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程序規則 → 案例結果 → 制度問題與改進方向」的結構。程序部分交代提案、連署、投票與通過標準;案例部分以 2018 年及 2021 年公投說明制度效果;最後從門檻、議題表述、選舉連動及公投結果的執行等面向分析問題。

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

1. 公投事項與投票權人

依《公民投票法》,全國性公民投票可就法律的創制或複決,以及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等事項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的複決,另依憲法規定辦理。

依命題年度《公民投票法》第 7 條,年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國民,具有一般公民投票權。公投與選舉的投票權年齡並不完全相同;2022 年 18 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未通過,並未因此改變一般公投的 18 歲投票權規定。

2. 提案與連署

人民提案分為兩階段:

  • **提案階段:**提案人之領銜人向主管機關提出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提案人數須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 **連署階段:**提案經審查通過後,進入連署;連署人數須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主管機關查對合格後,公投案成立。

全國性公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公投案成立後,依法辦理公告、編印公報、提供正反意見發表或辯論機會,並辦理投票及開票。

3. 投票日與通過門檻

命題年度的《公民投票法》第 23 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 月第四個星期六,自 2021 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公投與大選脫鉤,是 2018 年公投後的制度調整;2021 年四案因此未與全國性選舉同日投票。

依同法第 29 條,一般公投案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才算通過:

有效同意票>有效不同意票\text{有效同意票}>\text{有效不同意票}

且

有效同意票≥投票權人總額×14\text{有效同意票}\geq \text{投票權人總額}\times\frac{1}{4}

也就是「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加上「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的雙重門檻。通過後,再依案件性質由總統或主管機關採取必要處置;法律複決通過則依法律規定發生相應效力。

以 2018 年與 2021 年公投案分析

1. 2018 年十項公投案

2018 年共有十案與地方選舉同日投票,最後七案通過、三案未通過。通過案例包括火力發電減量、停止新建或擴建燃煤電廠、禁止福島等地食品進口,以及同性婚姻與性別平等教育等議題;未通過案例包括東京奧運正名、婚姻平權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提案。

這次公投呈現兩項特徵。第一,公投與選舉同日舉行,提高投票參與,但多案同時投票也增加選民理解不同議題及辨識投票內容的負擔。第二,不同公投案可能涉及法律、政策或價值爭議,公投結果並不必然代表政府已有清楚、可直接執行的政策方案。例如「以核養綠」複決的是《電業法》條文,不能直接等同於人民已決定重啟核四;提案主文與後續執行範圍須依法律效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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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立委選區的劃設依人口比例劃定同額選區,進而決定每一縣、市、直轄市立委席次,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而原住民選區以「山地」、「平地」實施複數選區制,分別各自選出 3 位委員。日前有學者倡議以「北、中、南」或「北、西、東」區域取代身分別(如下圖),重新劃設原住民選區,試從選區劃分的原則申論原住民選區重劃,及其可能衍生的挑戰。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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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選區劃分原則」與「原住民政治代表制度」的制度設計,核心在於平等選舉、少數族群保障、選區代表性與選區重劃的憲法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1. 區域立法委員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2.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採政黨比例代表制。
  3. 原住民立法委員不適用一般區域單一選區,而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兩類,各選出3人,合計6人,採複數選區制。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各3人,並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選舉程序。因此,現行制度不只是普通法律的選區安排,也具有憲法上的原住民族保障意旨。


一、選區劃分的基本原則

(一)人口平等原則

選區劃分應盡量使各選區人口數接近,使每一選民的選票具有相近的政治效力,即「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一般區域立法委員選區,可用下式表示理想人口數:

Q=PSQ=\frac{P}{S}

其中,PP為全體選民人口,SS為應選席次,QQ為每一席的理想人口數。

某選區人口與理想人口的偏離程度為:

Di=Pi−QQ×100%D_i=\frac{P_i-Q}{Q}\times 100\%

DiD_i愈接近零,表示人口配置愈平均。

不過,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是憲法直接保障的固定席次,不能單純按照全國人口比例與一般區域立委混合計算。因此,人口平等應主要在同一類原住民選區內加以考量,並同時兼顧原住民族特殊身分與代表權保障。

(二)地域完整與連續原則

選區應具有地理上的連續性,避免將互不相連的地區拼湊在一起。選區若過度分割,會造成選民與候選人之間的聯繫減弱,也不利於形成共同政治利益。

因此,無論採「山地、平地」或「北、中、南」、「北、西、東」劃分,都應避免飛地、跳島式切割及缺乏地理關聯的選區。

(三)行政區完整原則

選區劃分宜尊重縣市、鄉鎮市區等既有行政區界線,以降低選民辨識成本,便利選務執行,並避免同一地方政府轄區被任意拆分。

但行政區界線不是絕對標準。若為維持人口均衡、族群聚落完整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必要時仍可適度調整。

(四)社群利益與族群代表性原則

原住民選區不能只看地理距離,還必須考量:

  • 族群、部落與傳統領域的分布;
  • 語言、文化、宗教及生活方式;
  • 部落之間的歷史聯繫;
  • 都市原住民與原鄉原住民的需求差異;
  • 山地、平地原住民族群的特殊政治經驗。

選區應使具有共同利益的社群盡量集中,避免將同一部落或具有密切文化關係的社群拆散。

(五)避免不當政治操弄

選區不得以政黨利益為主要考量,透過不自然的邊界設計,使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獲得不當優勢。此種作法即所謂傑利蠑螈,會破壞選舉公平與代表性。

選區重劃應具備公開程序、客觀標準、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司法救濟機制,並由獨立或具有高度中立性的機關負責。

(六)定期檢討原則

人口分布、都市化程度、族群遷徙及行政區域都會變動,選區不能永久固定。應依人口普查、戶籍統計及族群分布變化定期檢討。

但重劃不能只以人口變化為唯一依據,仍須維持原住民族政治代表的實質功能。


二、現行「山地、平地」制度的制度意義

現行制度依身分而非單純地理位置劃分,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不同原住民族群的政治代表。

(一)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政治權利

原住民立委席次具有少數族群保障性質,目的不是單純依人口比例分配席次,而是確保原住民族在中央政治決策中具有穩定發聲管道。

(二)避免原住民人口分散造成代表不足

原住民人口相對於全國人口較少,且部分人口散居都市。若完全併入一般區域選區,容易因人口分散而無法選出原住民代表。

(三)反映不同歷史與社會背景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在歷史發展、居住地域、部落組織及社會需求上具有差異。分開設置選區,有助於維持各自的政治代表性。

(四)符合實質平等而非形式平等

形式平等要求所有選民適用同一制度;實質平等則承認弱勢族群因歷史與結構因素處於不利地位,得透過保障名額與特殊選制加以補正。

原住民立委制度即屬實質平等與少數族群保障的制度安排。


三、改採「北、中、南」或「北、西、東」的可能優點

圖示所呈現的兩種方案,都是將原本依身分劃分的選區,改依地理區域分為三區,每區選出3人。

(一)地理劃分較為直觀

北、中、南或北、西、東的劃分,容易讓選民理解,也可能降低現行山地、平地分類所產生的身分爭議。

(二)促進不同地區原住民的共同政治整合

區域型選區可使不同族群、不同部落及都市與原鄉原住民共同參與選舉,候選人必須提出跨部落、跨族群的政策主張,有助於形成更廣泛的公共議題。

(三)回應人口移動與都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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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有民主化衰敗、威權再起各種論述,亦有部分國家從威權政體轉型至民主國家屢屢出現困境,試問:威權國家類型有幾種樣態?其各自的困難為何,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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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威權政體的分類,以及不同威權政體在民主化時面臨的制度障礙。威權政體並非單一型態;掌握權力的核心行動者不同,政權維持統治的方式、菁英的利益結構,以及民主轉型的難度也會不同。

依比較政治常用的制度分類,可先分為三種基本型態:軍事威權、一黨威權、個人威權;實際政體常兼具數種特徵,因而形成混合型威權。有些研究另將君主威權單獨列類。申論作答應先交代採用的分類架構,再逐類說明轉型困難,避免把不同學者的分類混在一起。

威權政體通常具有有限的政治多元、政治競爭受限制、統治者缺乏充分民主問責等特徵。民主轉型不只是舉行選舉,還須建立具競爭性的選舉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確立法治與權力制衡,並使軍隊及其他強制機關服從民選政府。

解題方法

採取「按掌權核心分類,再分析轉型障礙」的寫法。每一類依序回答三個問題:

  1. 誰掌握統治權力?
  2. 威權體制靠什麼維持?
  3. 轉型時,哪些利益、組織或制度會阻礙民主化?

如此能把「政體分類」與「轉型困境」逐一對應,也能說明威權政體垮台不必然等於民主鞏固。

各類威權政體及其轉型困難

一、軍事威權

軍事威權由軍隊或軍事菁英集團掌握實際政治權力。統治者可能以維持秩序、國家安全或反共等理由正當化統治。

其轉型困難主要有三點:

  • 軍隊不願交出政治特權:軍方可能擔心民主政府追究政變、鎮壓或人權侵害責任,也可能希望保留預算、人事或政策上的自主權。
  • 軍隊干政的慣性難以消除:即使移交政權,軍方仍可能以政變威脅、政治施壓等方式干預政府,妨礙文人統治。
  • 政權退場後的制度承接不足:若過去政黨、議會與公民社會長期受限,轉型後可能缺乏足以處理利益衝突的民主制度與政治組織。

軍事統治集團若能集體協商退出,較有機會透過談判完成政權交接;但交接後仍須處理軍隊民主化與文人控制。

二、一黨威權

一黨威權由長期執政的政黨控制政治任命、政策決策及重要國家機構。政黨組織深入政府與社會,能以黨的網絡、組織動員及資源分配維持統治。

其轉型困難包括:

  • 執政黨與國家機構界線模糊:公務體系、司法、媒體或選務機構可能長期受執政黨掌控,轉型後難以迅速建立中立制度。
  • 既得利益龐大:黨政菁英、地方組織與受益群體可能擔心失去職位、資源或法律保障,因此抵制權力競爭。
  • 制度表面民主、實質競爭受限:即使開放選舉,反對黨仍可能缺乏公平取得媒體、資金及組織資源的機會;執政黨也可能利用行政資源維持優勢。
  • 政黨轉型與舊秩序延續的兩難:原執政黨若保留大量組織優勢,可能在民主競爭中繼續主導;若舊組織瓦解,又可能造成治理與政治代表的真空。

因此,一黨政體的轉型重點不只在開放競爭,也包括確保國家機關中立、保障反對黨活動,並建立公平的政治競爭規則。

三、個人威權

個人威權的權力高度集中於領袖本人。政黨、軍隊與官僚機構即使存在,也往往受領袖支配;忠誠與私人關係可能比穩定規則更能決定人事及資源分配。

其轉型困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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