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秉持超前部署原則,特制定社區防疫相關措施。何謂「中央與地方政府關懷中心」與「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其主要之服務項目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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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COVID-19 疫情初期,中央與地方政府如何建立社區防疫關懷網絡,以及相關服務的內容。答題時須先說明中央關懷中心與地方關懷服務計畫的分工,再整理各自提供的服務。
本題所涉政策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並非以某一條法律條文作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邀集地方政府整合指揮體系、第一線聯繫管道、各項工作分工及諮詢專線;各地方政府自 109 年 3 月 1 日起推動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
解題方法
依「中央先行電話關懷、地方在地整合服務」的分工切入:
- 中央關懷服務中心:以電話衛教、健康與心理關懷、蒐集困難及轉介為主。
- 地方關懷服務中心:由地方政府整合民政、衛政等單位與轄內資源,提供持續追蹤、生活支持及就醫協助。
如此作答,可同時交代「中心是什麼」及「主要服務項目為何」,並避免把中央與地方的工作混為一談。
中央關懷服務中心
衛生福利部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設立疫情關懷中心,並自 2 月 14 日起安排護理專業志工進駐,依指揮中心指示,以電話方式對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進行衛教與關懷。主要服務如下:
- 確認居家檢疫及提供衛教:確認檢疫地點,說明檢疫措施及應配合事項。
- 評估身心狀況:了解身體及心理健康情形,提供心理支持;有需要時轉介心理師、心理諮商或就醫協助。
- 蒐集困難並轉介追蹤:了解民眾在檢疫期間遇到的困難,聯繫所在地衛生、民政人員,或轉介地方政府關懷服務中心;將關懷結果提供疾病管制署追蹤,並於首次關懷後 2 至 3 日回訪。
- 協助通知回溯採檢:依當時疫情措施,電話通知特定地區入境者居家檢疫及回溯採檢事宜。
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
第 二 題25 分
請舉出兩個曾實施過地方性公民投票之國家,並就其特有之實施經驗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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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中的住民自治與直接民主,要求舉出兩個曾實施地方性公民投票的國家,並說明各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經驗。地方性公民投票,是由特定地方範圍內的選民,就地方公共事務直接表達意見;其制度形式包括由政府交付表決的複決案,以及由人民提案、連署後交付表決的創制案。
本題屬比較制度題,不涉及我國特定法條的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制度背景作答。
解題方法
答題時先點出國名,再分別依「制度層級與特色」及「具體議題或實施經驗」說明。選例以地方公投制度成熟、運用經驗鮮明的國家為宜;瑞士與美國都是典型案例。
兩國經驗
一、瑞士:地方公投融入日常治理
瑞士除聯邦層級外,在邦(canton)及市鎮(commune)層級也廣泛實施公民投票,地方居民可直接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決策。地方公投議題涵蓋城市建設、公共設施、交通、教育及財政支出等,並非只用於重大政治爭議。
其特有經驗是公投制度深入各級自治層級,且常態運用於具體地方政策。透過反覆表決,住民能直接影響地方資源配置;制度也要求政府與支持、反對公投案的團體持續向選民說明方案及後果。這使公民投票成為地方治理的日常參與機制。
二、美國:地方提案與財政、學校議題常見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立法並得交由縣執行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所定中央事權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憲法第 107 條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
- 憲法第 108 條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這類事項的立法權屬中央,執行則可由地方辦理。
因此,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中央立法、得交由縣執行」的選項,也就是落在第 107 條中央立法並執行範圍內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憲法條文列舉事項:
- 第 108 條列有「森林、工礦及商業」、「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及「公用徵收」。
- 第 107 條列有「度量衡」,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不在第 108 條得交由縣執行的列舉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別,以及委辦事項的辦理依據、指揮監督關係,並涉及自治事項違法或與憲法牴觸時的監督與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辦理;委辦事項則是地方自治團體受上級機關委託辦理的事項,須依《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規範辦理,並接受委辦機關的指揮監督。
解題方法
先抓住「委辦事項」兩個判斷點:
- 辦理依據:不能一概說只依上級機關訂定的委辦規則辦理,還須看法律、中央法規及上級自治法規等規範。
- 指揮監督與責任:受委辦的地方機關依委辦關係接受指揮監督,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再檢視自治事項的監督機關及憲法疑義的處理方式,即可判斷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行政區劃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行政區劃及改制程序的規定,尤其要分清楚「設市」的人口條件,以及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時由誰擬訂計畫、向誰報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數字是否符合設市門檻,再檢查改制程序的主體及核定機關。第 4 條規定,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的地區,得設市;第 7 條之 1 則分別規定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提出改制計畫時的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時,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應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不是報請內政部核定。選項把「報請行政院核定」誤寫成「報請內政部核定」。
第 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人事自主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任免的規定,重點是辨認不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的人事任免權、政務職隨同離職規則,以及設置副首長的人口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4 年修正相關條文;本題仍依命題時的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四項關鍵資訊:誰有任免權、哪些人隨首長離職、副縣(市)長增置後的備查機關,以及縣轄市副市長的人口門檻與任用官等。選項若只把一項法定要件寫錯,整個敘述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規定,直轄市副市長,以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的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這不包括所有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不在此一概隨同離職的範圍內。選項將適用對象擴大為「所有」,因此錯誤。
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預算之籌編與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地方總預算案的審議原則,以及法定預算附加條件與預算籌編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第 41 條規定,地方總預算案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收入為主,按「來源別」分別決定;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支出為主,按「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哪一條規定,再核對其「訂定機關」、「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
- 歲出預算按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正是第 41 條明文。
- 審議原則重點是歲出規模,不是歲入規模。
-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與審議時作成的附帶決議,法律效果不同。
- 預算籌編原則由行政院訂定,不是內政部。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71 條規定,地方政府的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其收支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別。公法人包括地方自治團體及依法設立的行政法人;私法人則依私法成立,雖有法人資格、可能負擔公共任務或接受政府監督,仍不因此成為公法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鄉(鎮、市)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則明定該中心為行政法人。相對地,《農會法》雖規定農會為法人,但農會屬私法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人類型:
- 《地方制度法》明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
- 法律明定的行政法人,屬公法人。
- 僅規定「為法人」者,仍須進一步判斷其公、私法性質;農會是私法人,不能只因有法人資格就判定為公法人。
依此即可選出不具公法人地位的農會。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設置直轄市之人口聚居,必須有多少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的直轄市設置人口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直轄市。
人口門檻是必要條件之一;達到門檻並不代表當然設為直轄市,仍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數字:「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將其換算為選項用語,即為「達 125 萬人以上」,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的法規範性質。判斷時要區分:
- 法律:由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公布。
- 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依法律制定。
-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其內部運作,依職權或法律制定。
- 行政命令: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法律授權範圍內發布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問是該綱要的歷史法規性質。它是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性質屬行政命令;後來《地方制度法》施行後,地方自治制度已有法律規範,該綱要不再是現行地方自治制度的法源。
解題方法
先看名稱可能會造成的誤判:「綱要」並不因內容涉及地方自治,就自動成為自治條例或法律。應追問的是:由誰制定、以何種程序制定?
第 9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中央與地方比例分攤補助全民健保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性質上屬於何種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分攤的定性: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擔被保險人應負擔的保險費,屬於共同辦理事項,而非單由中央或地方負責的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釋字第 550 號解釋為準。解釋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涉及全體國民的健康與社會安全,具有全國性;但地方政府也須依法分擔一定比例的保險費。因此,這項經費負擔具有中央與地方共同參與的性質。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中央與地方比例分攤」,先判斷題目問的是保險費負擔的事務性質,不是單問全民健保整體屬於哪一級政府的權限。
釋字第 550 號解釋認為,地方政府分擔被保險人應負擔的保險費,與全民健保的全國性質相連,屬中央與地方共同辦理的事項。題目已明示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攤,應選「共同辦理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毋須出席議會報告或列席說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49條所定的地方行政首長及主管出席議會報告、備詢或列席說明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依第48條,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定期會時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議員進行業務質詢時,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依第49條,議會大會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得邀請第48條所列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職務是否屬於「縣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符合者有報告或列席說明的法定依據;若只是縣政府幕僚職務,且不具上述身分,就不在這些條文所列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關於地方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對地方自治的定位,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上級政府間的權限與監督關係。解題時要區分:
- 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的自治權限內,自主決定並執行。
- 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受上級政府委託辦理,上級政府得就辦理情形進行適當與否的監督。
- 地方自治團體與其公務員:地方自治團體是憲法上地方自治權的主體;其公務員不因此成為立法院對中央行政機關行使質詢權時,必須到會備詢的對象。
本題涉及釋字解釋與法制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498 號的意旨,尤其留意「地方自治團體是權力行使主體」與「其公務員是否有義務到立法院備詢」是兩個不同問題。前者肯認地方自治的憲法地位;後者涉及立法院監督權的範圍,不能只因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上地位,就推論其公務員有出席義務。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關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之停職、解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地方行政首長停職」及第 79 條「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解除職權或職務」的適用對象與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兩條規定的適用範圍不同:第 78 條停職對象是地方行政首長;第 79 條解除職權或職務的對象則包括地方行政首長及地方民意代表。因此,不能將「停職」與「解職」視為適用範圍完全相同的制度。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問的是「停職」還是「解職」,再對照兩條法規各自列出的適用對象與法定事由。若選項把兩種處分的對象混在一起,便是本題的關鍵陷阱。依此判斷,(A) 將停職也擴及地方民意代表,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停職及解職可適用於各級地方行政首長及地方民意代表」混淆了兩種制度。依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停職適用於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並未包括地方民意代表。第 79 條的解除職權或職務則涵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及各級地方行政首長與村(里)長。因此,錯在將地方民意代表也列入「停職」對象。
第 13 題2 分
直轄市與其他縣(市)訂定行政契約進行區域合作,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契約之應記載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自治團體區域合作的行政契約,以及契約應記載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地方自治團體為跨區域合作,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行政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合作事項、合作方法、合作期間、違約處理及費用分攤等事項。法條並未將「合作營運收入回饋各地方自治團體的比例」列為應記載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不屬於應記載事項」,再將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列事項對照。合作契約中,合作內容、期間、違約處理和費用負擔都屬法定應記載事項;營運收入回饋比例則不在該法定列舉之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地方人事監督手段之「解職」與「停職」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與第 79 條對地方公職人員「停職」及「解除職權或職務」(解職)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停職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原則上不使公職身分立即消滅。第 78 條列有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的停職事由,其中包括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 解職是解除職務或職權。第 79 條列有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解職事由,包含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地方民意代表亦在適用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兩項事由對照法條: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列於《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是停職事由。
-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列於同法第 79 條,是解職事由。
兩者各自對應正確,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解職並非僅適用地方行政首長與村(里)長。第 79 條明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並規定解除其「職權」。
第 15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權及其監督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權,以及中央對地方組織規程的監督方式。地方政府組織的規範層級,須區分「中央訂定組織準則」、「地方依準則制定自治條例」與「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先看中央對組織準則的訂定權,再看地方政府如何依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以及組織規程是否須經議會同意或中央核准、備查。選項只要把「核准、備查」的監督方式或有權訂定者寫錯,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的組織,依《地方制度法》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此處是中央先訂定組織準則,地方再依準則建立自身組織。
第 16 題2 分
關於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議會議員的言論免責權,以及它和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法源、保障範圍有何不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議會議員對於「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判斷關鍵在於:免責權不是對議員所有言論的全面保障,而是限於與會議事項相關的言論及表決。
解題方法
先找出免責權的保障對象與範圍,再逐項比對選項:
- 區分法源: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地方議會議員的言論免責權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
- 抓住範圍限制:受保障的是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及表決,不是議員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所發表的一切言論。
- 判斷法律效果:「對外不負責任」表示在法定範圍內免於對外法律責任,不能擴張成不受任何規範。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甲直轄市之人口總數為 220 萬人,扣除原住民人口後未達 200 萬人,該直轄市區域議員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1 目,判斷直轄市「區域議員」名額上限時,計算基準是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後的人數,不是直轄市總人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扣除原住民人口後,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下者,區域議員名額不得超過 55 人;超過 200 萬人者,不得超過 62 人。
解題方法
題目給甲市總人口 220 萬人,並說明扣除原住民人口後未達 200 萬人。依法律規定,應採用扣除原住民人口後的人數判斷門檻:
「未達 200 萬人」表示低於 200 萬人,屬於「200 萬人以下」的級距,因此上限是 55 人。總人口 220 萬人不會改變這個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議會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議會與直轄市政府權限的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列舉直轄市議會職權,包括議決直轄市自治條例、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以及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 依同法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得就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發布後,原則上函送直轄市議會「查照」,不是由議會「核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動詞與權限歸屬:「議決」「審議」是否列在第 35 條議會職權中;若選項說議會要「核定」市政府訂定的自治規則,則對照第 27 條的發布後查照程序,即可判斷其錯置了議會與市政府的權限。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如桃園市議會對於課徵桃園市營建土方特別稅事項決議不通過,桃園市政府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桃園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議會議決事項的覆議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議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作成議決後,直轄市政府如認為窒礙難行,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描述的程序階段:桃園市議會已就課徵地方稅事項作成「決議不通過」,市政府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這不是決議尚未作成時的協商,也不是主管機關審查決議是否合法,而是地方政府對議會決議提出異議,應適用覆議程序。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直轄市政府對議會議決事項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因此,正確處理方式是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縣議會審議縣總預算案,通過民政處預算,並附帶決議某科目預算動支前應經議會核可時,對於該附帶決議,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議會預算案「附帶決議」的處理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規定,地方議會就預算案所作的附帶決議,應由地方政府「參照法令辦理」。
「參照法令辦理」表示縣政府應依相關法律及法規判斷、處理附帶決議,並非一概照單執行,也不是只要認為議會逾越權限就必須提請覆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預算附帶決議應如何處理」,再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的明文規定。題幹中,議會通過民政處預算,另作成「某科目預算動支前應經議會核可」的附帶決議;縣政府依法應參照相關法令辦理,因此選 (B)。
命題當年適用的《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已有上述規定;本題依該條判斷,現行法亦有相同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跨域合作。依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居民福祉,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締結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跨域合作的自治團體不必處於同一層級;合作發生爭議時,也有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及司法程序兩種處理途徑。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地方制度法》明文:跨域合作的形式包含行政契約,合作關係不以平行層級為限;發生爭議時,條文規定「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因此,若選項把司法程序說成唯一或一律適用的途徑,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方財政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政府財政調度與補助的規定,以及《公共債務法》對地方政府債務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區分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的預算差短彌平方式:直轄市、縣(市)得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鄉(鎮、市)則得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同法第 69 條規定,上級政府對財力較差的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的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的財源而不徵收時,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解題方法
先辨識選項考的是「債務限額」、「協助金」、「補助款調整」或「預算差短彌平」,再依各法條核對主體與可用方式。尤其應留意鄉(鎮、市)與直轄市、縣(市)的差異:鄉(鎮、市)不得以發行公債彌平預算差短。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有關委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的權責、委辦規則、上級監督,以及經費負擔。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自身事務的事項,並由地方自治團體負行政執行責任。
委辦事項雖由地方執行,但事務本質屬於上級政府,因此上級得指揮監督;經費原則上也由委辦機關負擔。民國 109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委辦事項經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委辦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分別核對四個概念:
- 地方辦理委辦事項是否負行政執行責任。
- 辦理委辦事項所訂規則的名稱與訂定機關。
- 委辦機關的監督權限。
- 委辦經費應由誰負擔。
其中第 4 點是關鍵:《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委辦經費由委辦機關負擔,並非中央與地方依比例分擔。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A 直轄市政府與 B 縣政府為共同處理跨域河川污染整治,擬達成有法律拘束力之協議,雙方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的地方政府跨域合作,以及行政契約的功能。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居民福祉,可以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締結行政契約,或採取其他合作方式。
題目特別要求協議「有法律拘束力」,因此要選擇能明確設定雙方權利義務,並約定違約處理方式的合作形式。《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規定,地方政府締結行政契約時,應依事務性質載明合作事項及方法、費用分攤原則、合作期間、生效要件及時點、違約處理方式等事項;第 24 條之 3則規定,地方政府應依約履行義務,發生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情境:A 直轄市與 B 縣為共同處理跨區域河川污染整治,屬地方政府間跨域合作。再看題目要求的效果:雙方要達成「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依《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行政契約須載明雙方合作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理方式,正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召開記者會,發表共同合作宣言。錯誤。 合作宣言可以表達政策意向,但單憑宣言通常不足以具體確立雙方的法律權利義務,也未必具有可依約請求履行或處理違約的效果。
第 25 題2 分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關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的諮商、同意或參與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 項規定: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
第 2 項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述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解題方法
抓住第 21 條第 1 項對土地範圍的完整描述:「原住民族土地」以及「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完整保留這個範圍要件;選項若把「公有土地」擴大成未限定的土地,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