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兼具大陸法系與單一制的國家,其地方自治的傳統特徵為何?而這種類型的國家又應該如何推動垂直型的府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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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法系、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自治傳統」及其垂直型府際合作方式。大陸法系重視成文法與制度化行政;單一制則由中央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與組織主要由國家法律規範,並非地方各自具有憲法上的主權。地方自治在此脈絡下,是國家法律所保障、由地方團體在法定範圍內辦理地方公共事務的制度。

本題涉及一般地方自治原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從「自治權的法律來源與範圍」、「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地方自治的運作方式」整理傳統特徵,再說明垂直合作如何克服中央與地方各自分工、層級指揮所造成的協調不足。垂直型府際合作指中央與地方不同層級政府之間,就共同政策或跨域事務進行協調、協議與共同執行。

一、地方自治的傳統特徵

  1. 地方自治權源自國家法律 地方自治團體不是主權國家,其自治權由憲法與法律承認、劃定及保障。地方得在法定自治事項範圍內形成決策,但不得逾越法律所定權限。

  2. 中央與地方呈現上下隸屬及監督關係 單一制國家以中央政府為國家權力的統一中心。中央得依法律對地方進行監督,傳統上較著重合法性監督與行政層級控制;地方並非與中央平行、各自享有主權的政府。

  3. 地方自治與中央委辦事務並存 地方處理地方自治事項時,具有一定自主決定空間;受中央委託辦理事務時,則須依中央法律、政策或指示執行。兩類事務的權限來源與監督密度不同。

  4. 自治組織及權限由法律制度化 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職權、財政及自治監督方式,主要由成文法規定。地方可以透過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規範處理自治事項,但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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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原住民議員與民意代表的選舉方式為何?其面臨哪些問題?並請提出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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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民意代表選舉中的原住民族參政保障,包括「誰有投票權」、「原住民選區如何劃分」、「保障席次如何產生」,以及制度運作上的限制與改善方向。

法制基礎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條、第16條、第36條及《地方制度法》第33條為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具該選區投票資格的選舉人投票;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記投票。這類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屬複數席次選區中的候選人競爭,依得票高低及法定當選規則決定當選人。

原住民族身分區分為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地方民代選舉依法律及選區劃分,設置相應的原住民選舉區與保障名額。保障名額讓原住民族能在地方議會、代表會中有直接代表,但各層級適用的席次規則並不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列的三個自治層級,分別說明選舉區及席次保障,再歸納共同問題,提出對應措施。作答時應特別區分「選舉方式」與「制度問題」:前者回答投票人、選區及名額如何安排;後者分析此種安排是否能充分代表原住民族的利益。

各層級選舉方式

一、直轄市議員

直轄市議員分為一般區域議員與原住民議員。原住民議員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具投票資格的選舉人投票;原住民選區以該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原住民為範圍,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依行政區域劃分選區。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及相關組織法規,按法定人口與席次規定設置原住民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

縣(市)議員同樣分一般區域議員與原住民議員。原住民議員由原住民選舉人選出;民國112年適用的席次規定,依縣(市)原住民人口及是否設有山地鄉等條件,設置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原住民選舉人只在所屬原住民選舉區投票,並以單記投票選出議員。

三、鄉(鎮、市)民代表

鄉(鎮、市)民代表原則上由該鄉(鎮、市)選民選出;如依法設有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則由符合資格的平地原住民選舉人投票選出。民國112年《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達法定門檻者,於代表名額內設置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山地原住民鄉另有其地方自治組織及民代表選舉制度,應與一般鄉(鎮、市)的平地原住民代表制度區分。

面臨的問題

一、人口門檻與席次規則可能造成代表不足

原住民人口分布不均,部分地區人口未達法定門檻,難以取得原住民保障席次;即使設有名額,席次數也可能有限,無法充分反映不同部落、族群及地區的需求。

二、選區幅員與人口分布不易兼顧

直轄市或縣(市)的原住民選區可能涵蓋相距甚遠的行政區,候選人需服務分散的族人,選民也不容易充分認識候選人與其政見,增加競選及服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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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地方自治團體人事自主權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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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人事自主權」的範圍。地方自治團體為履行自治事項,須有一定程度的人事自主權,例如在法律容許範圍內決定人員配置及任用;但公務人員的考試、銓敘、懲戒等制度,涉及全國一致的公務人員法制,主要由中央統一規範。

依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所揭示的地方自治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法律規範下享有自主與獨立地位;其人事自主權仍受全國性法律制度拘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是在問「全國統一的人事制度」,還是「地方自治團體自行決定用人」。銓敘、任官資格考試及公務員懲戒,均屬全國性公務人員制度;政務職人員之任用,則有地方首長在法定範圍內選任人員的空間,屬地方人事自主權的範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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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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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及第 24 條之 1,重點是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的辦理方式、合辦事業,以及合作爭議的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跨區域自治事項原則上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才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或指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關鍵用語:跨區域事項先由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主管機關「必要時」介入;合辦事業可在相關議會通過後設組織經營;地方團體得訂定行政契約合作;協議發生爭議時,可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循司法程序處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先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才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本選項將主管機關協調寫成一開始就應採取的方式,漏掉地方團體先協商及主管機關介入的條件,也漏掉主管機關得指定辦理的規定,因此錯誤。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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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得針對下列何事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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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第 2 條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與排除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於:

  1. 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
  2. 地方自治規則立法原則的創制。
  3.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但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地方性公民投票案。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屬於「自治法規」、「地方自治重大政策」,還是法律明文排除的事項。前三者屬地方公投可處理的範圍;預算則屬明文排除事項。因此,找出涉及預算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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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與連任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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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首長任期與連任限制,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候選人年齡、居住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每屆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補選當選者只補足該屆剩餘任期;其任期在連任限制的計算上視為同一任,不能主張不計入任期屆次。

解題方法

先以任期規定判斷選項 A,再依候選人資格規定核對年齡與居住期間,最後以補選規定判斷 D。關鍵在於區分「補足本屆剩餘任期」與「該任期是否計入連任限制」:任期較短,不代表不計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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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地方居民基於住民自治原理,得對下列何種地方公共事務行使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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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的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性公民投票可就下列事項提案:

  1. 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2. 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3.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同條並明定,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屬於「自治法規」或法律明文排除的事項。地方自治條例可作為複決對象;預算、薪俸及人事則明文排除。因此,議會預算審議結果、公務人員薪俸及人事任免均不行使地方性公民投票,應選自治法規。

嚴格來說,法條用語是「地方自治條例」,不宜將範圍擴張成所有自治法規;本題選項以「自治法規」概括表述,考試所欲指涉者是自治條例的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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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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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至第27條的自治法規制定權限、名稱與裁罰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兩者的制定機關與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別自治條例和自治規則,再核對鄉(鎮、市)規約能否訂定罰鍰。《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只授權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規定罰鍰或其他行政罰;未將鄉(鎮、市)規約列入。因此,主張規約得處罰鍰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鄉(鎮、市)自治條例的法定名稱是「鄉(鎮、市)規約」。嚴格來說,自治條例由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公所負責提案或執行;選項所稱「公所訂定」可理解為鄉(鎮、市)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的概括說法。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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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之自治事項範圍未包括公共造產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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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不同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的列舉,尤其是「公共造產事業」歸屬於哪些層級。公共造產是地方政府運用地方資源,興辦具有公共目的的事業;解題時應直接比對各自治團體的法定自治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20 條及第 83 條之 3,比較縣(市)、鄉(鎮、市)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事項:

  • 縣(市)自治事項包括縣(市)公共造產事業。
  • 鄉(鎮、市)自治事項包括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包括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
  •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所列直轄市自治事項,未將直轄市公共造產事業列入。

因此,題目問「未包括」者,應選直轄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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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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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所列的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判斷各選項時,應以條文列舉的事項為準。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條文列有公共造產事業、調解業務,以及體育機構之設置、營運等事項;「稅捐」則非該條所列的自治事項。因此選出未列入條文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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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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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地方制度法》為準。主要測驗地方自治團體「內部府會爭端(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僵局)」與「外部跨區域自治事項」之協調與救濟機制:

  1. 議決案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之協商機制(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5 項)。
  2. 總預算案逾期未完成審議之協商與逕決機制(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5 項)。
  3. 跨區域自治事項之協商與協調機制(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辨識法條明文規定的爭議處理主體與法律效果用語——「報請行政院(或上級機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 內部府會爭議(議決案延不執行/執行不當、總預算案年度開始後 3 個月未審竣):立法機關得報請上級監督機關(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 外部跨域自治事項: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共同協商辦理」;必要時,係「共同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之」,而非由單一方報請行政院邀集機關協商解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得報請協商解決之情形):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5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議決案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直轄市之上級監督機關為行政院,故該情形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協商解決。

  • (B) 錯誤(屬得報請協商解決之情形):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5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議決案「延不執行」,直轄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故該情形亦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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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居民有繳納稅捐之義務,下列何者非屬其須繳納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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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居民繳納自治稅捐的義務,以及各層級地方政府得開徵的地方稅課種類。解題關鍵是分辨「縣(市)」與「鄉(鎮、市)」依法可開徵的稅課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及鄉(鎮、市)民有繳納自治稅捐的義務;各地方政府實際可開徵的地方稅,則須依《地方稅法通則》所列範圍辦理。依該通則第 2 條,縣(市)可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鄉(鎮、市)可開徵的是臨時稅課。

解題方法

先按徵收層級分類,再核對法定稅課種類:

  • 縣(市):有特別稅課、臨時稅課。
  • 鄉(鎮、市):有臨時稅課,未列特別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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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鄉(鎮、市)長如因故未能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需另定日期舉行宣誓時,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起何時內舉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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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自治行政首長就職宣誓之法定程序與補正期限,涉及法規為《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地方自治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與地方民意代表之宣誓就職規範不同。行政首長因故未能於法定日就職時,法律訂有明確的寬限期與未就職之法律效果,屬於《地方制度法》高頻率的法條記憶題。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

「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因故未能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者,應於三個月內宣誓就職;逾期未宣誓就職者,視同辭職。」

題目詢問「因故未能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需另定日期舉行宣誓時,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起何時內舉行宣誓」,直接涵攝法條文義,法定補行宣誓之期間即為「3 個月內」,故正確解答為 (B)。


選項分析

  • (A) 1 個月內:錯誤。 法無此規定。《地方制度法》之「1 個月」常見於自治法規報請備查之審查期、或特定事項之通報期限,並非首長補行宣誓就職之法定期限。
  • (B) 3 個月內:正確。 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明文,未能於任期屆滿之日就職者,應於 3 個月內補行宣誓;若逾 3 個月仍未宣誓就職,其法律效果為「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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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縣(市)總預算案在會計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時,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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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未在期限內完成審議時,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地方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尚未審議完成的部分,報請上級機關邀集有關機關協商,並於 1 個月內決定;逾期未決定,由邀集協商的機關逕為決定。

其中,縣(市)總預算案由內政部邀集協商,因此逾期未決定時,由內政部逕為決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縣(市)」與「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未完成審議處理機制:

  1. 縣(市)政府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
  2. 協商應於 1 個月內決定。
  3. 逾期未決定,由內政部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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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鄉公所對鄉民代表會議決鄉總預算案,認部分窒礙難行,提起覆議,而代表會對覆議案逾期未議決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公所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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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地方制度法》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之預算權限互動,核心法條為:

  1. 《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4 項、第 5 項(覆議程序與逾期效果):鄉(鎮、市)公所對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認窒礙難行得提覆議;代表會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期間於 7 日內召集臨時會,開議 3 日內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2.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覆議原決議失效之預算因應與協商機制):
  • 覆議案原決議失效時,各該行政機關得就窒礙難行部分,**準用第 4 項(預算未完成審議時之暫行支應機制)**辦理。
  •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時,鄉(鎮、市)公所得就未審議完成之項目或有爭執之項目,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 1 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縣政府逕行決定之。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釐清「覆議逾期未議決的法律效果」與「預算案審議僵局的解決機制」:

  1. 第一步(定性逾期效果):代表會對預算覆議案逾期未議決,產生「原決議失效」的法定效果(《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5 項)。
  2. 第二步(連結預算救濟法條):原決議失效後,該窒礙難行部分回歸預算未審議完竣之狀態,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3 項,準用同條第 4 項之暫行支應規定(收入覈實、法定支出及延續性計畫覈實動支,新興資本支出則不得動支)。
  3. 第三步(尋求終局協調管道):若此預算僵局跨入新會計年度且逾 3 個月仍懸而未決,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5 項規定,鄉公所之上級監督機關為縣政府,故公所得報請縣政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決定。由此即可精準鎖定 (D) 為正確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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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之決算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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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的送審、審核、報告及公告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程序要點如下:

  1. 決算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2. 審計機關於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
  3.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4. 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中的期限、列席權限與公告程序。期限須分清楚「會計年度結束後提出決算案」與「決算送達後完成審核」兩個不同起算點;公告則要注意審計機關負責送請,地方政府負責公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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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若中央政府機關欲依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予以代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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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制度。地方政府機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該事項適於代行處理時,上級機關得依法律所定程序介入。

代行處理原則上須先命地方機關於一定期限內作為;期限屆滿仍不作為,始得代行。若情況急迫,為避免嚴重危害或緊急危難,則得逕為必要處置。代行處理後,相關事項移轉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處理完竣;因代行所生費用由被代行處理的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四個關鍵:代行要件是「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一般情形須先命限期作為;代行費用由被代行機關負擔;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時,以代行處理機關名義為之。逐項比對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條規定的是「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兩者擇一即可,選項誤寫成「並有」,將要件變成必須同時具備。此外,一般代行程序還包括先命地方機關於一定期限內作為、逾期仍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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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地方治理」概念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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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治理」的內涵。地方治理並非單由地方政府行使職權,而是地方政府、民意機關、民間團體、企業及居民等多元行動者,透過協力、協調與參與,共同處理地方公共事務,以達成治理目標。

地方治理在現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統一定義;學者對其概念與範圍也有不同說法。它通常著重跨部門協力與功能性治理,並非只討論自治事項、委辦事項的法律分類,也不以地方政府彼此競爭取代合作。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地方治理的多元參與、跨部門合作及功能導向。地方治理可以借用市場機制或競爭作為治理工具,但若將地方政府間關係概括成「競爭,而非協調合作」,就與其強調協力治理的核心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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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明定之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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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定的地方政府跨區域合作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舉的合作方式即可。題目問「何者非屬明定之合作模式」,前三項用語都出現在《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共同設立行政法人」則不在條文列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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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A 直轄市與 B 直轄市簽訂行政契約,約定由 A 直轄市成立之 C 大眾捷運公司代為營運 B 直轄市之大眾捷運系統。若 B 直轄市拒絕給付依行政契約應給付之人事等營運所需費用時,A 直轄市政府得採取何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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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與行政契約爭議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容許直轄市等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訂定行政契約;同法第 24 條之 3 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應依約履行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本題約定由 A 市成立的捷運公司代營運 B 市捷運系統,B 市卻拒付契約約定的營運費用,屬地方自治團體間行政契約的履約爭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雙方身分與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是 A、B 兩個直轄市,題幹明示所簽契約為行政契約,爭議則是 B 市未履行付款義務。接著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3:爭議可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也可依司法程序處理。

四個選項中,只有 (C) 明確對應條文所列的「依司法程序處理」。條文並未授權 A 市逕以行政處分命 B 市付款,也沒有交通部直接扣抵補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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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經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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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判斷「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法定程序。解題關鍵是辨認:法條規定由相關地方政府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未要求各該縣(市)居民舉行公民投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 的程序要件:

  1. 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
  2. 改制計畫須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
  3.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法條要求「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及「議會同意」,沒有把居民公民投票列為合併改制的法定程序。因此,選出未列為必要程序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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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所欲達成之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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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的制度目的。各地方自治團體透過合作處理共同需求,主要在於處理跨行政區域的自治事務、提高區域資源運用效益,並增進區域居民福祉。合作重點是地方共同治理與區域發展,不是代替中央推動政策。

本題涉及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合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合作事務的性質:如果目的是處理跨區域問題、整合資源或改善居民生活,便符合地方自治團體合作的制度目的;若選項將合作目的轉為落實中央政策,則偏離地方自治團體合作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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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鄉(鎮、市)公所興辦公共造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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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7 條,重點是區分「新興辦公共造產」與「既有公共造產設備改善」兩種補助,以及各自的補助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12 年規定如下:

  • 擬興辦的公共造產確有經濟效益且可行性高:每一單位最高補助事業計畫經費的三分之一;補助金額以當年度公共造產補助預算經費總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
  • 原有公共造產需要增加、改善或變更設備,且經費不足:每一單位最高補助不得超過當年度公共造產補助總金額的百分之一。
  • 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補助計畫後,由縣政府遴選申請補助鄉(鎮、市)的三分之一,報內政部核辦。

現行法已修正:補助預算總額上限、設備改善補助上限及縣政府遴選比例,均與命題當年規定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補助類型,再核對條文中的比例:

補助類型112 年補助上限
新興辦且具經濟效益、可行性高計畫經費三分之一;另受補助預算總額百分之十的上限限制
既有公共造產設備增加、改善或變更當年度公共造產補助總金額百分之一
縣政府遴選申請補助的鄉(鎮、市)三分之一

選項若同時寫出正確的補助對象及法定上限,即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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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占中央統籌分配地方政府之款項的比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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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6 條之 1 規定的中央統籌分配地方政府款項中,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所占比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用於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的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定比率為百分之六;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占中央統籌分配地方政府款項的比率」,直接依民國 112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6 條之 1 判斷: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占總額百分之六,其餘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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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而有違背憲法、法律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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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對地方政府辦理事項的監督權限。依同法第 2 條,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的事項。

依命題當年條文,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若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再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直轄市政府」與「委辦事項」,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關於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的規定。該款明定處理程序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因此須選出同時包含報行政院及後續處分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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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城鄉發展地區依下列何種原則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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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各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原則。四大功能分區各有不同的判斷依據;其中,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劃設,並按發展程度分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0 條所考的城鄉發展地區劃設原則,與現行條文相同。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城鄉發展地區依何種原則劃設」,直接抓法條關鍵詞「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選項(C)與條文用語一致,因此選(C)。

可一併記憶其餘分區的判斷線索:國土保育地區著重災害及防治設施等因素;海洋資源地區著重海洋資源與利用;農業發展地區著重農業生產環境、糧食安全及農業改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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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直轄市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費用,其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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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7,重點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誰提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這筆財源由直轄市依規定設算補助,並應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的統籌分配財源水準。因此,正確選項是直轄市編列預算補助。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費用」,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7 的自治財源規定。條文指定由直轄市設算補助,故選項中由直轄市編列預算補助的 (D) 符合法定財源安排。

這裡的「直轄市原住民區」是直轄市內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山地原住民區;本題問的是其自治所需財源,不能與一般地方稅收或中央統籌分配款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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