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偏鄉的基層公所應該如何進行策略規劃?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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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偏鄉基層公所如何將地方需求轉化為可執行、可追蹤的施政策略。策略規劃不是單純列出建設項目,而是先釐清地方問題與發展條件,再設定目標、選擇行動方案,並配置資源、執行及檢討。
本題沒有指定特定法條;作答宜掌握地方自治與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則:尊重地方需求、促進居民參與、善用有限資源,並使計畫與上級政府政策及地方自治事項相互銜接。
解題方法
可依「診斷環境—凝聚願景—設定目標—選擇策略—執行協力—評估修正」的流程作答,並凸顯偏鄉在人口、地理、財源及公共服務可近性方面的特性。
- 盤點環境與問題:蒐集人口結構、產業與就業、交通、醫療、教育、社福、文化、財政及公共設施等資料;結合現地訪查,辨認需求、資源與發展限制。可運用 SWOT 分析,整理優勢、劣勢、機會與威脅。
- 建立共同願景與優先順序:由公所邀集村里、部落、居民團體、在地產業、學校及相關機關參與討論,形成符合地方特色的發展願景。對各項需求依急迫性、受益範圍、弱勢照顧、可行性及財源條件排序。
- 設定具體目標:將願景轉成有期限、可衡量的目標,並訂定績效指標。例如提升偏遠聚落就醫可近性,可設定接駁服務涵蓋率、服務班次或使用人次等指標。
- 選擇策略與方案:針對主要問題提出可執行的行動方案,說明工作內容、期程、主責單位、合作對象、所需經費及預期成果。偏鄉策略應重視跨部門整合、因地制宜及維持服務的可持續性。
第 二 題25 分
請敘述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府會關係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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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建立的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的府會關係。地方政府由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分工組成:直轄市、縣(市)的行政機關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立法機關分別為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則由公所與民代表會分掌行政、立法職權。
府會關係的核心,是行政機關負責提出政策、預算並執行,立法機關則依法律議決自治法規與預算,並透過報告、質詢及監督機制檢視施政。答題宜涵蓋「職權分工、預算及議案程序、施政監督、議決效力」四個面向。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其後有修正,但與本題府會關係相關的主要規範仍可依下列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敘述」規範,並非只問某一條文,適合依府會互動的實際流程作答:先說明雙方各自的職權,再說明行政機關提出議案與預算、議會審議及行政機關執行,最後補充施政報告、質詢、列席說明及議決無效的處理。
一、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權與行政機關的提案權
依《地方制度法》第35條至第37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分別對所屬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法規、預算及其他法定事項行使議決權。
依同法第39條,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或代表會負有提案義務或得提出議案;應提請議決的事項,原則上須經議會或代表會議決後,始得執行。地方行政機關並應提出總預算案、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由地方立法機關審議。
這項分工表示,行政機關負責政策規劃與執行,立法機關依法議決及監督;議會議決並不取代行政機關的行政執行責任。
二、預算審議、覆議及未完成審議的處理
-
預算審議原則:依同法第41條,審議總預算案應注意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與優先順序;歲入、歲出並依其法定分類分別審議。議會對預算所作的附帶決議,行政機關應參照法令辦理。
-
覆議制度:依同法第40條,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如行政機關認為窒礙難行,得於法定期間內敘明理由送請覆議。議會或代表會應於法定期間內作成決議;如維持原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接受,但原議決違法者,依法律規定處理。總預算案遭覆議時,亦須依該條規定的特別程序處理。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憲法規定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如何劃分。司法院解釋指出,我國憲法採取中央與地方均權原則:中央與地方各有憲法及法律所定的權限,並非所有權力都集中於中央,也不是地方享有概括優先的權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這是憲法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觀念。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應辨認其考點是我國憲法的均權制度。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須依憲法及相關法律劃分;中央可以處理全國性事務,地方則得在法定範圍內辦理地方自治事項。因此選擇「中央地方均權」。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地方自治權之內容中,有關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等,由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之權限,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係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組織權。地方自治權除包含自治事項的立法與執行,也包括地方自治團體依其需求決定內部組織如何設置的權限。
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對自治事項具有自主組織權;是否設置特定機關,以及內部單位的職位、員額如何編成,屬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執行的事項。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解釋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是否設置特定機關」及「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這些都在問地方政府的機關與組織架構如何安排,核心是「組織怎麼設置」,因此屬於自主組織權。
「職位、員額」雖然涉及人員配置,但題目問的是內部組織及編制如何形成,並非個別人員的任用、考核或待遇,不能只看到「員額」就判作人事權。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鄉(鎮、市)之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列的鄉(鎮、市)自治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鄉(鎮、市)自治事項包含公共造產、公共設施之營建及管理、經營及管理事業等事項。因此,「事業經營」屬於鄉(鎮、市)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鄉(鎮、市)的自治事項,再將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的事項對照。若選項屬於國家層級職權,或是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即可排除。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我國目前規範地方創制、複決之法律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創制、複決」的法律依據。依民國111年命題當年的《公民投票法》第2條,公民投票分為全國性及地方性;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於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因此,規範地方創制、複決的法律依據是《公民投票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方創制、複決」的制度依據,再對照法律是否直接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及其適用事項。《公民投票法》明列地方性公民投票及其適用範圍,與題意直接相符。
選項分析
- (A) 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錯誤。 此名稱容易與人民行使創制、複決兩權混淆,但題目所問的地方創制、複決依據,應依《公民投票法》的地方性公民投票規定判斷。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鄉(鎮、市)之地方立法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鄉(鎮、市)地方立法權」的範圍,以及鄉(鎮、市)自治法規的法定形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鄉(鎮、市)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其中,自治條例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布。地方制度法另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得制定自律規則,處理議會內部組織與議事事項。
判斷選項時,應區分「得否制定自治法規」與「能否以自治規約創設罰鍰」:自治法規若要設定行政罰,須有法律授權;鄉(鎮、市)規約不能逾越法定權限,自行創設罰鍰。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鄉(鎮、市)可制定的地方規範,再檢查其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法律限制:
- 罰鍰屬於行政罰,須依法律或法律授權的自治條例規定,不能只以鄉(鎮、市)規約自行設定。
- 代表會自律規則,是代表會行使自治組織與議事權限的規範。
- 公有零售市場管理及地方自治事項,可由鄉(鎮、市)制定自治條例規範。
- 地方稅的開徵須符合地方稅法及地方制度法的法定程序與限制;題目所列臨時稅自治條例,屬地方自治立法權的範圍。
因此,欠缺合法形式與授權依據、以規約直接處以罰鍰的選項,才是不屬於鄉(鎮、市)地方立法權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有關自治規則之生效,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自治規則的發布及生效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5 項,自治規則應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但自治規則另有規定或經上級政府核定者,依其規定或核定內容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一般規則的時間用語「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即可判斷通常並非發布當日生效,而是自發布日起算到第 3 日才生效。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發布、特定施行日期或上級核定的效果說錯。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縣之自治事項,下列何者與直轄市自治事項不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與第 19 條所列的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判斷兩者有哪些相同、哪些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兩條所列的自治事項涵蓋組織及行政管理、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勞工行政、都市計畫及營建、經濟服務、水利、衛生及環境保護、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依法應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的事項。題目選項中,前三個領域與經濟服務事項,都可在兩條中找到相對應的規定;調解業務則是直轄市自治事項明列,縣(市)自治事項未列。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直轄市自治事項)與第 19 條(縣(市)自治事項)中的列舉項目:
第 8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規則之函報備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備查」的定義,以及自治規則發布後的函報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5 款,備查是指下級政府或機關將應行知悉的事項,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上級機關的備查,重點在於知悉與監督,並非審查後作成決定,藉此完成該事項的法定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明「備查」與「核定」的差別,再對照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規則的函報對象與時間:
- 備查:陳報上級知悉。
- 核定:上級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作為事項生效或完成法定程序的要件。
因此,將備查說成「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即混淆了備查與核定。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權限爭議之解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77條的權限爭議處理機關,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市)規定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第77條區分爭議的層級與性質: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的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山地原住民區依《地方制度法》準用鄉(鎮、市)相關規定,因此直轄市與其山地原住民區間的自治事項爭議,適用後者的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先看爭議雙方所在層級,再看爭議類型及法定處理機關: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 縣與鄉(鎮、市):自治事項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 直轄市與山地原住民區: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市)規定,自治事項爭議依相應規定處理。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區及村(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制度法上的「區」與「村(里)」之法律地位,以及村(里)長的職務性質與待遇。解題時要分清楚:行政區域名稱、行政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並非同一概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及市設區,區公所為區的行政機關;但區本身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村(里)則是鄉(鎮、市、區)之下的編組,村(里)長由村(里)民選出,但村(里)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因此,先判斷「區」是否為自治團體,再分辨區公所的機關地位與村(里)長的待遇,即可逐一排除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基隆市屬於市,其所轄各區均非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所稱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市轄區並不在此列。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縣(市)人員任免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長任期、副縣(市)長與政府幕僚職務的任用,以及警察機關首長人事任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地方制度法》的職務任期與任用規定;警察局長的任免則看其是否適用專屬人事管理法律。題目問「何者正確」,只有符合當年法規的敘述可以選入。
選項分析
(A) 錯誤。 縣(市)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是三年。
第 1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立法機關之會議會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所定地方立法機關的定期會、臨時會會期,以及第 39 條第 4 項的覆議案處理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定期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但各級地方立法機關的會期上限不同;臨時會也有每次會期與每十二個月召開次數的限制。計算會期日數時,例假日或停會日均計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定期會、臨時會,還是休會期間處理覆議案,再核對法定期限及會期日數的計算方式。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定日數改成「扣除例假日或停會」,或把「任一召集事由」改成「兩項事由都要具備」。
選項分析
- **(A) 錯誤。**直轄市議會定期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每次會期不得超過七十日;但例假日或停會日計入會期,並非扣除後才計算。選項錯在日數計算方式。
第 13 題2 分
關於縣議會議長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議會議長罷免案的提出、表決與撤回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罷免案須有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簽署,向內政部提出;罷免案以記名投票表決。撤回時,須區分是否已提會議:未提會議前,經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撤回;提出會議後,則須經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非全體同意。
解題方法
抓住撤回門檻的前後差異,逐項核對題幹敘述。D 選項把「提出會議後」的撤回門檻寫成原簽署人全體同意,與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甲直轄市政府為籌措公共建設財源欲出售其所有之不動產,送請市議會審議卻遭否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地方政府覆議制度。直轄市政府認為直轄市議會的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得敘明理由,在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送請議會覆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議會應於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如遇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後3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市議會否決出售市有不動產的提案,屬於市議會的議決案。題目問市政府可以採取什麼程序,以及議會覆議時限為何,因此應以《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覆議規定判斷。逐一核對選項的救濟途徑、維持原案門檻及期限,即可選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依地方制度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程序。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且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上級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作為,得代行處理。
依同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機關所為的前述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應在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關鍵詞:「窒礙難行」與「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題目問地方自治團體對代行處理之處分,選項中只有 B 同時符合條文所定的理由、程序名稱與提出期限。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縣區域時,如各相關縣無法協商辦理,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的跨區域地方自治事項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域時,原則上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有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跨縣自治事項「各相關縣無法協商辦理」,要找的是《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所定的後續處理機關與方式。條文用語是「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且其權限包括「協調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與 (A) 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有關跨域治理核心要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治理」與傳統「管理」、「統治」的區別,以及跨域治理的參與者與合作方式。
傳統的「管理」或「統治」通常著重由政府機關進行指揮、控制與執行;「治理」則強調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透過協調、合作與夥伴關係,共同處理公共事務。因此,治理並非管理與統治的同義詞。
解題方法
先掌握治理概念的核心:公共事務的處理不再完全由政府單方面主導,而是納入多元行動者共同協力。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這項特徵。凡將治理直接等同於傳統管理或統治者,即不符合治理的基本意涵。
選項分析
(A) 錯誤。「治理」不等於傳統理論中的「管理」與「統治」。治理強調多元行動者參與、互動協調與共同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與統治則較偏向政府內部的指揮、控制與層級運作。此選項將概念混為一談,故為錯誤選項。
第 18 題2 分
新北市、臺北市與基隆市如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 第 3 項所定的「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程序。依民國 111 年法規,相關地方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收到改制計畫後,應於 6 個月內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定程序的先後順序即可:地方政府共同擬訂計畫 → 各該議會同意 →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選項若把「內政部報請」改成地方政府逕送行政院,就是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地方行政機關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之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的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方行政機關定期評鑑組織及員額,係供檢討機關組織與員額配置,作為機關組織設立、內部單位調整或組織裁撤等事項的依據;其目的不在於考核個別組織人員的工作績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評鑑對象與用途:組織及員額評鑑著重機關架構、內部單位及人力配置的檢討;人員績效考核則是對個別人員工作表現的考核,屬不同制度。據此,選出與組織、員額檢討用途不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社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區」與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的區別,以及社區發展協會的組織性質。社區是居民基於共同生活地域與需求,自發參與公共事務所形成的住民組織;它本身並非政府機關,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所稱「社區」是居民共同生活、參與社區發展的組織概念,再看各選項是否把它誤認為公權力機關或法定自治團體。另可用社區發展協會的組織方式檢核:其成員及負責人依協會章程與會員程序產生,不由村(里)長指派。
本題涉及社區發展制度,相關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為行政機關之性質:錯誤。 社區不是依法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政府機關可以提供輔導或資源,但不因此使社區具有行政機關身分。
第 21 題2 分
關於地方公共造產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及《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對公共造產的適用對象、經營方式與委員會規定。公共造產旨在發展地方自治事業、充裕地方財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規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具體經營及委員會規定,則見《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規中的關鍵用語:法定應致力的地方政府層級、可採行的經營方式,以及公共造產委員會的設置與任職規定。題目選項若擴大適用對象、限縮經營方式,或改動委員會的報酬規定,即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地方稅法通則為避免地方浮濫開徵各項稅收,增加民眾負擔,明定某些事項不得開徵。下列何者為開徵的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對地方稅課徵範圍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地方自治團體不得對下列事項課徵地方稅:轄區外之交易、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以及對地方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之產業。
題目問的是「何者為開徵的對象」,應找出不在法定禁止範圍內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將法條列出的禁止課徵事項與選項逐一比對。前三項直接對應法條所列的地區、資源流通及公用事業限制;第四項則須注意法條用語是「對地方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之產業」,選項 D 寫的是「對於地方經濟發展重要之產業」,並未明確符合該法定要件,因此依題目用語判斷,D 為可開徵的對象。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A 縣議會於日前三讀制定通過附有違規罰則之「A 縣選物自動販賣機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並授權縣政府訂定其施行細則。上開自治條例及施行細則,應分別以下列何種程序接受中央之監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與第 27 條所定的自治法規監督程序,關鍵在於分辨「有罰則的自治條例」與「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自治條例有罰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縣(市)自治條例經議會議決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自治規則:依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應函報自治條例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施行細則屬此類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規的性質與制定機關,再分別套用監督程序:
- 題目明示《A 縣選物自動販賣機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附有違規罰則,故適用第 26 條第 4 項,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 施行細則由縣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屬依授權訂定的自治規則,故適用第 27 條第 3 項,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兩者程序依序為「核定」及「備查」。
第 24 題2 分
有關地方性公民投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對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適用層級、地方規範形式、自治事項認定機關,以及公投訴訟的第一審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民投票法》第 26 條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本法未規定的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地方政府對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第 28 條另規定,提案、連署人數、應附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機關層級、法規名稱與管轄法院:
- 地方性公投適用於直轄市及縣(市),不包括鄉(鎮、市)。
- 地方公投的提案及相關程序事項,是以自治條例規範。
- 地方自治事項認定有疑義時,報請行政院。
- 第一審地方性公投訴訟,依《公民投票法》第 47 條,由公民投票行為地的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符合規定的是 (B)。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的法定列舉。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事項依該條分列為組織與行政管理、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體育、環境衛生、營建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事業經營及管理,以及其他依法賦予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各選項相關內容包括:體育活動、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公共安全列有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民防之實施,並未列「警衛之實施」。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用語與第 83 條之 3 的列舉事項逐一對照。題目問「不屬於」,因此只要找出法條中沒有列為自治事項的選項;不能只憑某項工作看起來與地方事務有關,就判定它屬於自治事項。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