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請說明其劃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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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的劃設目的與原則,重點是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各自服務的都市功能,以及相應的環境保護與使用管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各使用區也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施以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第34條至第36條分別規定住宅區、商業區與工業區的劃定目的及使用原則。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劃定目的」與「使用不得妨礙的核心利益」,再分別說明住宅、商業、工業三種使用區,並補充工業區對具有危險性及公害工廠的特別要求。

各使用區劃設原則

一、住宅區——保障居住環境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不得有礙居住的寧靜、安全及衛生。因此,劃設住宅區時,應維護適宜居住的環境,避免與會妨礙居住品質的使用不當混雜。

二、商業區——促進商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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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為保護生態棲地與各項土地資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

請依據「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說明何謂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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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三條對「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的定義。判斷重點是土地在國土計畫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前後,分別符合哪一類法定使用地;不能只因土地上已有建物,就認定為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三條分成兩個時點、兩類土地列舉作答:

  1. 國土計畫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前:看是否符合原《區域計畫法》規定的特定用地。
  2. 國土計畫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後:看是否符合《國土計畫法》規定的可建築用地。
  3. 同條並將「非可建築用地」界定為:前述第二類所列使用地以外的其他使用地類別。

法定範圍

依《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三條,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包括:

一、國土計畫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前

符合原《區域計畫法》規定的下列用地:

  • 甲種建築用地
  • 乙種建築用地
  • 丙種建築用地
  • 丁種建築用地
  • 窯業用地
  • 鹽業用地
  • 礦業用地
  • 交通用地
  • 遊憩用地
  • 殯葬用地
  • 得為建築使用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國土計畫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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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地方政府對公共設施用地進行解編,並利用市地重劃推動,請說明重劃計畫之擬訂中,預估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及預估費用平均負擔比率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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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及其附件一所列的預估平均負擔比率公式。重劃計畫書須分別估算:

  1. 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以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扣除可抵充的既有土地後,除以重劃區總面積扣除同一批抵充土地後的面積。
  2. 費用平均負擔比率:以工程費、重劃費及貸款利息總額,除以重劃後平均地價乘以扣除抵充土地後的面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公式

令:

  • PP=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總面積
  • AA=重劃區總面積
  • DD=重劃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面積
  • EE=工程費總額
  • RR=重劃費總額
  • II=貸款利息總額
  • Vˉ\bar{V}=重劃後平均地價

先辨認分子、分母都要扣除同一項抵充土地面積 DD,再分別代入面積公式及費用公式。

一、預估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

P−DA−D×100%\frac{P-D}{A-D}\times 100\%

即以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除以重劃區扣除上述抵充土地後的總面積。

二、預估費用平均負擔比率

E+R+IVˉ×(A−D)×100%\frac{E+R+I}{\bar{V}\times(A-D)}\times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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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需用土地人應於完成財務結算後 3 個月內撰寫區段徵收成果報告,請說明成果報告應記載事項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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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2 條,重點是區段徵收完成財務結算後,需用土地人應於期限內撰寫成果報告,完整呈現徵收的緣起、辦理過程、財務收支與實施效益,並供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成果報告期限為完成財務結算後 3 個月內,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依第 42 條逐項整理,可分成四個部分:基本背景、執行經過、結算與成效、檢附資料。其中「辦理經過」所列事項較多,作答時應完整列舉,尤其不可漏掉農業專用區土地配售情形。

成果報告應記載事項及資料

一、緣起:說明辦理區段徵收的背景、原因及目的。

二、事業計畫概述:交代事業計畫內容與主要規劃方向。

三、徵收範圍、土地權屬及其面積:說明徵收範圍、土地權屬狀況與面積等基本資料。

四、辦理經過,包括:

  1. 計畫書撰製及審核。
  2. 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3. 各項補償費發放情形。
  4. 抵價地申請、核定及分配。
  5. 拆遷戶安置計畫執行情形。
  6. 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分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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