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臨街地特別負擔及一般負擔。請說明何謂臨街地特別負擔?並詳述臨街地特別負擔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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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的「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點是區分臨街地特別負擔與一般負擔,並依道路寬度計算臨街地應分擔的道路用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第 25 條,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分為:
- 臨街地特別負擔: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的臨街地,依其所面臨道路的路寬比例,分擔道路用地。
- 一般負擔: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扣除道路兩側臨街地特別負擔後,其餘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的部分。
因此,臨街地特別負擔的核心是依道路寬度,將道路用地的一部分指定由臨街土地負擔;它不是按土地面積比例平均分攤所有公共設施用地。
解題方法與計算標準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6 條,先確認道路寬度,再查該道路兩側土地各自應負擔的「道路寬度」。以道路臨街線長度乘上應負擔的道路寬度,即可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面積。
設臨街長度為 ,每側應負擔的道路寬度為 ,則:
各類道路的計算如下:
| 臨街道路寬度 | 每側臨街地負擔的道路寬度 |
|---|---|
| 超過 4 公尺、未滿 8 公尺 | 道路寬度超過 4 公尺部分的一半,即 |
| 8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 | 路寬的四分之一,即 |
| 20 公尺以上 | 每側負擔 5 公尺 |
其中 為道路寬度。第一類道路的負擔,是將超過 4 公尺的部分由道路兩側平均分擔;第二類按路寬四分之一分擔;第三類則固定為每側 5 公尺。
街角地
第 二 題25 分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並且,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以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試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之內容至少應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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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要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先對計畫地區進行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檢討基礎。題幹雖提到通盤檢討週期及非必要公共設施用地的變更,作答重點是列出基本調查項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5 條列有六項;民國 114 年修正後,條文增列各級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的指導事項,並調整後續款次。以下依命題當年的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這是法條列舉題,直接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逐款列出即可。可將六項整理成「環境與資源、災害、人口、建築產業土地與住宅、公共設施、交通」六個面向,避免漏列或混淆。
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項目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至少應調查及分析推計下列事項: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為何?請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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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21條,重點是先說明「國土功能分區」的意義,再依四大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說明土地使用原則。
國土功能分區,係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的區域,包括:
- 國土保育地區
- 海洋資源地區
- 農業發展地區
- 城鄉發展地區
分區的功能,在於依土地資源條件及國土發展需求安排土地用途,並作為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國土計畫法》規定為準;現行法第21條相關土地使用原則未作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定義—四大分區—各類使用原則」的順序組織。各分區通常區分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分類,應掌握其使用強度與管制方向:
- 國土保育地區:著重維護自然環境,依環境敏感程度管制。
- 海洋資源地區:著重海域安全、公共通行及海域使用相容性。
- 農業發展地區:以農業生產為核心,並依類別容許相應的產銷或產業設施。
- 城鄉發展地區:依發展程度區分較高、較低強度的城鄉活動。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
依《國土計畫法》第21條,分述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二、海洋資源地區
-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祉,或符合海域管理的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三、農業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第 四 題25 分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後,因申請開發,依區域計畫之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相關之規定辦理。
試問,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何等規模,即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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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到法定規模時,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判斷時先看開發用途,再對照該用途的面積或戶數門檻,以及應變更的分區類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定規模
依第 11 條第 1 項,各類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開發用途 | 達到的規模 | 應變更為 |
|---|---|---|
| 社區 | 計畫達 50 戶,或土地面積達 1 公頃 | 鄉村區 |
| 工業使用 | 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者,達 5 公頃 | 工業區 |
| 遊憩設施 | 土地面積達 5 公頃 | 特定專用區 |
| 設立學校 | 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 | 特定專用區 |
| 高爾夫球場 | 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 | 特定專用區 |
| 公墓 | 土地面積達 5 公頃 | 特定專用區 |
| 其他殯葬設施 | 土地面積達 2 公頃 | 特定專用區 |
| 前述各款以外的開發 | 土地面積達 2 公頃 | 特定專用區 |
「達」表示達到門檻即適用,例如社區計畫達 50 戶,或其他類型開發面積達表列公頃數,均須辦理分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