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地方政府為促進都市發展及增加公共設施時,常採取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兩種土地開發方式,試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多偏好市地重劃方式的原因?採取區段徵收時,抵價地總面積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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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對土地所有權人的影響,並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抵價地總面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市地重劃是將一定範圍內的土地重新整理、規劃,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後,依原土地相關位置分配整理後土地給原土地所有權人。區段徵收則是政府對一定範圍內土地辦理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法選擇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以開發後可供建築的土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此土地稱為「抵價地」。
解題方法
題目問「地主多偏好市地重劃的原因」,應從兩種開發方式對地主的土地權益、補償及參與程度逐項比較,說明重劃相對有利之處。接著直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作答抵價地比例,並列出特殊情形的法定下限。
土地所有權人多偏好市地重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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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延續,較有土地仍留在原地的感受 市地重劃後,地主取得整理後的土地,通常依原土地位置及相關位次辦理分配;區段徵收則先由政府徵收土地,地主若不領現金,須另行申請抵價地,並依權利價值參與分配。地主通常較能接受重劃後仍取得土地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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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能維持土地與原有生活、產業的連結 重劃分配時以原土地相關位次為考量,較有機會維持與原居住地或經營位置的關聯。區段徵收須依開發後土地及分配規則辦理,地主領回土地的位置與原土地不必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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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能分享開發後土地增值 市地重劃後,地主以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相關費用為代價,取得整理後、公共設施較完善的土地,能分享土地開發及利用條件改善所帶來的利益。
第 二 題25 分
從市場失靈之觀點,請說明在用地管制上有哪些問題?並說明紓解市場失靈問題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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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使用管制的經濟學基礎:當土地市場無法自行使資源配置達到效率時,會發生「市場失靈」,政府因而介入規範土地使用。不過,用地管制本身也可能帶來成本、限制權利或造成資源錯置,因此應同時說明市場失靈的成因及紓解方法。
市場失靈是指在既定制度與市場條件下,私人市場價格未能充分反映土地使用所造成的社會成本與效益,以致土地資源配置未達社會效率。土地具有位置固定、用途相互影響、公共設施需求大等特性,常見的市場失靈包括:
- 外部性:某一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影響他人,卻未透過價格補償反映。例如工廠排放污染造成鄰近居民健康損害,或綠地提供景觀及休憩利益而未獲報酬。
- 公共財與公共設施供給不足:道路、公園、防洪設施等具有公共財或公共設施特性,私人市場較難依個別付費意願充分供給。
- 資訊不完全與不對稱:土地使用的污染、災害風險、公共設施負荷或長期環境影響,未必能由交易雙方充分掌握,價格因而無法反映真實風險與成本。
- 自然獨占或土地壟斷:土地位置不可移動且具有稀少性,特定區位可能由少數所有人掌握,形成議價能力與市場支配。
- 協調與集體行動困難:都市土地使用彼此相依,單一地主難以獨力提供完整道路、排水或公共空間,市場協商也可能因參與者眾多而成本過高。
解題方法
採「市場失靈原因—用地管制上的問題—紓解方法」三段作答。先指出市場失靈為何使土地市場無法自行達成有效配置,再說明政府以分區、使用強度及許可等管制介入時可能產生的問題,最後提出相應的政策工具。如此可避免只列管制工具,卻未回答管制本身的問題。
用地管制上的問題
政府以用地管制矯正市場失靈,仍有以下限制與副作用:
- 管制資訊不足,難以精準配置:政府不易掌握各地土地需求、使用者成本、外部效益及未來變化,管制區劃或使用強度設定不當,可能使土地未被有效利用,或將不相容使用錯置在相鄰地區。
- 管制標準僵化,調整反應較慢:土地市場與產業需求會改變,但分區、容積或使用許可的調整往往需經行政程序,可能無法即時回應變化。
- 管制成本與行政裁量問題:規劃、審查、執法及監測都需要成本;許可制度若裁量標準不清,也可能造成尋租、差別待遇或執行不一致。
- 成本與利益分配不均:限制特定土地使用會降低地主的使用選擇或土地價值;管制利益卻可能由鄰近居民或整體社會享有,形成受益者與負擔者不一致。
第 三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規定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此一規定背後有哪些潛在原因?為確保糧食安全,有何作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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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土計畫中農業發展地區的劃設目的,以及糧食安全的政策意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規定,農業發展地區應依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等條件劃設;並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與基礎設施,避免零星發展。
「糧食安全」不只是糧食總量足夠,也包括糧食供應穩定、取得可負擔、品質安全,以及農業生產體系能持續運作。後續法規如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可分兩層作答:先說明農地為何具有糧食安全的戰略價值,再提出與原因相對應的保護及提升措施。原因宜涵蓋土地資源、外部供應風險及農業生產條件;建議則由土地保護、農業基礎設施、生產效率與供應韌性切入。
一、規定背後的潛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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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資源有限且不易回復 優良農地受土壤、地形及水利條件限制,數量有限。農地一旦轉作建築或其他用途,土壤與灌排系統常難以恢復,因而有必要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及土地使用管制,避免重要農地持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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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零碎化會削弱整體生產能力 農地遭道路、工廠、住宅等用途切割後,容易造成灌排不連續、農機作業困難及農業經營成本提高。集中保護具生產條件的農地,有助維持連續的生產環境及農業設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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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仰賴外部供應,容易受到國際風險影響 國際衝突、出口限制、極端氣候、疫情或運輸中斷,都可能使進口糧食價格上升或供應不穩。保有國內生產基礎,可提升面對突發事件時的供應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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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須依賴完整的環境與基礎設施 土壤、水源、灌溉排水、農路及農業改良設施共同支撐農業生產。若污染或設施失修,即使土地名目上仍為農地,也可能失去實際生產能力,進而影響糧食數量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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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具有公共利益與世代責任 農地除提供農產品,也支撐農村生活、生態服務及災害調節。若土地使用決策只追求短期開發利益,可能將糧食安全成本轉嫁給社會及未來世代。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相關法規皆有通盤檢討之規定,試說明通盤檢討之意義及上述法規適用通盤檢討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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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盤檢討」作為計畫定期檢視、調整的制度,以及《都市計畫法》與《國土計畫法》規定的檢討週期和適時變更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通盤檢討是計畫發布實施後,由擬訂計畫機關依計畫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檢視計畫內容是否仍符合人口、產業、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環境等需求,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調整或變更的程序。其功能在於讓計畫能因應社會、經濟及環境變化,同時避免計畫發布後任意、零碎變更。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先說明通盤檢討的制度意義,再按兩部法律分別整理「定期檢討週期」與「得適時檢討變更的事由」。要特別區分:定期通盤檢討是週期性檢視;適時檢討變更則是特定情況發生時,不必等到定期週期屆滿即可辦理。
法規適用時機
一、《都市計畫法》
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的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變更。對於非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依命題當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 條,通盤檢討得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辦理全部或部分事項;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已達二十五年者,應辦理全面通盤檢討。
此外,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遇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計畫地區遭受損壞。
- 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
-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
- 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
因此,都市計畫的定期通盤檢討週期為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一次;如有第 27 條所列事由,則得依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二、《國土計畫法》
依《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辦理定期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