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地政
試題代碼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甲所有之 T 牌車輛引擎毀損,修理廠之員工乙擅取丙同牌同型式之引擎裝上。甲對此事毫無所悉,丙知道之後,可否請求甲將引擎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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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動產與動產附合,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汽車引擎與車體均屬動產,應適用民法第 812 條;民法第 811 條規定的是動產附合於不動產的情形。

依民法第 812 條,動產與他人動產附合,若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原則上由各動產所有人按附合時的價值共有合成物;但附合的動產如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反之,若可以不毀損且不需費過鉅地分離,原動產所有權不因附合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判斷丙的引擎與甲的車輛是否因安裝而形成法律上的附合,再判斷引擎能否以合理方式拆下。

引擎雖安裝於甲的汽車,但題目未指出拆卸會毀損引擎或車輛,也未指出拆卸費用過鉅;汽車引擎本來就能維修、更換,通常可以拆卸。因此,丙的引擎不因安裝而移轉所有權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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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三人皆身家頗豐。由於三人之財產係繼承而來,因此三人互相約定,如有任何一方欲處分財產,其他兄弟可主張優先購買。

試問:甲、乙、丙三人之約定是否有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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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物權法定主義,以及當事人能否以契約自行創設具有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

民法第 757 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物權法定主義限制當事人自行創設法律未承認的物權種類或內容。兄弟間約定一方欲處分財產時,其他兄弟得優先購買,性質上是優先購買權;若要使該權利具有物權效力,必須有法律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判斷約定內容是否屬於法律明定的物權,再區分「契約上有效」與「具有物權效力」:

  1. 法律有明定的優先購買權,例如特定土地或共有關係中的法定優先購買權,得依其法律規定發生相應效力。
  2. 本題的優先購買權僅由甲、乙、丙三人自行約定,題目未指出有法定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
  3. 因此,該約定不能只憑當事人合意創設物權效力;其效力原則上限於契約當事人間,屬債權性約定。

本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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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為擔保對乙銀行之 1,000 萬元債務,提供自己所有之 A 地及坐落在 A 地上之 B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俟債務之清償期屆至,甲確定無力清償。

甲、乙協商由乙找尋買家來購買 A 地及 B 屋,以免 A 地及 B 屋流入法拍市場,影響價值。最後確定 A 地由丙取得,B 屋由丁取得。

試問:取得 B 屋所有權之丁,可否對丙主張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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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876條的法定地上權,關鍵在於土地與建築物雖於設定抵押權時同屬一人所有,且均設定抵押權,但之後分別移轉給不同人,是否必須經由抵押物的法院拍賣,才能成立法定地上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民法第876條第2項,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且兩者均設定抵押權者,須於經拍賣且土地與建築物由不同人拍定時,才適用同條第1項,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定地上權的要件:

  1.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
  2. 土地與建築物均設定抵押權。
  3. 抵押物經拍賣,且土地與建築物由不同人拍定,造成土地與建築物分屬不同人。

本題前兩項符合:甲在設定抵押權時是 A 地與 B 屋的所有人,並以兩者共同擔保對乙銀行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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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二人同意以 A 地為丁設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丁之債務,然而丙反對。

於此情形下,甲、乙可否以多數決之方式以 A 地為丁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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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分別共有中,設定負擔與共有物管理的區別。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的多數決,則適用於共有物的管理。

抵押權是以不動產供債權擔保的物權,設定抵押權屬於「設定負擔」,不是共有物管理。因此,不能僅以管理的多數決規則,取代全體共有人同意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乙要設定抵押權的標的是什麼:

  1. 若標的是甲、乙、丙共有的整筆 A 地,設定抵押權會使共有物負擔抵押權,須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丙反對,即欠缺全體同意。
  2. 若甲僅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則依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甲無須取得乙、丙同意。這與以多數決設定整筆共有物抵押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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