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國際經貿法律組 國際經濟法與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40 分
韓國因二○一一年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及於二○一三年核電廠被報導持續排放核輻射水於海洋的兩事件後,先後實施數項以「保護其國人免於遭輻射污染之食品而對人身健康造成危害」之理由,對於日本進口之食品,實施一系列管制措施,其中包括:
- 對於漁產與非漁產產品的額外檢驗要求。
- 特定地區之漁產品進口禁令等。
試依 WTO 爭端解決小組之意見,說明韓國措施何以不符合 SPS 協定第 5.7 條暫時性措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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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SPS 協定》第 5.7 條的暫時性措施例外,以及「有科學不確定性」是否就足以讓會員採取進口禁令或額外檢驗措施。
第 5.7 條允許會員在相關科學證據不足以進行風險評估時,先依現有相關資訊採取暫時措施;但會員須積極取得進一步資訊,並在合理期間內檢討措施。依 WTO「韓國—日本核災食品」爭端小組的分析,適用第 5.7 條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
- 相關科學資訊不足以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
- 措施係以現有相關資訊為基礎。
- 採取措施的會員須設法取得進一步資訊,以進行更客觀的風險評估。
- 會員須在合理期間內檢討措施。
四項要件具有累積性,欠缺其中一項,即不能以第 5.7 條正當化該措施。主張適用第 5.7 條的韓國,負有證明各項要件均成立的責任。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依上述四項要件,分別檢視韓國措施的採行時點、措施依據,以及其後是否持續蒐集資訊和檢討。本案不是只問福島事故是否造成風險或不確定性,而是問韓國能否證明措施符合第 5.7 條的全部條件。
小組並指出,韓國的措施是在不同時間陸續採行,故科學資訊是否不足,須按各項措施採行時當時可得的資訊分別判斷;不能僅因措施與緊急事件有關,就直接認定證據不足。
依四項要件分析
一、科學資訊不足:僅部分措施符合
小組認為,2011 年事故發生後,事故規模、釋放到環境中的核種及其數量仍有不確定性。因此,韓國於 2011 年採行的額外檢驗要求,係在科學資訊不足的情況下採行,符合第一項要件。
但對於事故發生一段時間後採行的措施,不能只以仍有不確定性為由,主張科學資訊不足。小組認為,科學證據不必達到百分之百完整或毫無缺漏;判斷重點是當時可得的證據,是否足以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韓國未能證明後續措施均是在相關科學資訊不足以進行風險評估時採行。
二、措施須以現有相關資訊為基礎:未能證明
第 5.7 條不是單憑疑慮即可採行措施;措施仍須有當時可得的相關資訊作為依據。小組指出,韓國不能只以公眾疑慮、對未來情況的不確定,或無法預測未來,取代科學上相關的資訊基礎。
第 二 題35 分
試述世界貿易組織(WTO)於第十二屆部長會議(MC-12)所通過「漁業補貼協定」的立法背景、重要性,以及禁止對「非法、未報告和未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漁業活動補貼之具體要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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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WTO 漁業補貼協定》的形成背景與規範架構,重點是協定第 3 條如何禁止會員補貼從事 IUU 漁業的船舶或業者。答題時應區分「協定整體規範目的」與「IUU 補貼禁令的適用要件」,並說明 IUU 認定須由具權限機關作成肯定認定,不能僅憑指控即直接適用禁令。
本題涉及協定第 1 條至第 3 條及第 8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協定雖於 2022 年 6 月 MC-12 通過,但當時尚未生效;其後於 2025 年 9 月 15 日達到三分之二會員接受門檻而生效。該後續生效狀態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說明協定內容。
解題方法
可依序從「為何立法」、「有何制度意義」、「IUU 補貼何時禁止」三層作答。第三部分依序交代規範範圍、認定機關、認定程序、禁止期間及執行與透明義務,即能完整呈現第 3 條制度。
一、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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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補貼與資源耗竭的關係:政府補貼可降低捕撈成本、延長船舶出海時間或擴大作業範圍,可能助長過度捕撈及產能過剩,進而加劇魚群資源耗竭。漁業資源具有跨境與共享特性,單靠個別國家的措施不易處理其全球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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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 WTO 規範未能充分處理漁業問題:《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CM 協定)提供一般補貼規範,但未建立專門處理漁業資源永續問題的完整紀律。WTO 會員自杜哈回合以來持續談判,目標包括禁止助長過度捕撈及產能過剩的特定補貼,並消除助長 IUU 漁業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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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永續發展承諾: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 14.6 項要求禁止助長過度捕撈、過度產能及 IUU 漁業的特定漁業補貼,並兼顧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的特殊待遇。MC-12 於 2022 年 6 月在日內瓦通過《漁業補貼協定》,是 WTO 多年談判後的重要成果。
二、協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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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環境永續正式納入 WTO 多邊規範核心:協定以海洋資源永續為主軸,對有害漁業補貼建立具有拘束力的多邊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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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最具危害的補貼設下明確限制:協定禁止補貼予從事 IUU 漁業者;禁止補貼涉及已過度捕撈魚群的捕撈活動,但在補貼或其他措施用於使魚群恢復至生物永續水準時,設有例外;另禁止在沿海國管轄範圍及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權限範圍以外的公海捕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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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透明義務與技術援助支持落實:協定要求會員通報漁業補貼及相關船舶、魚群狀態等資訊,也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提供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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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是進一步談判的第一步:MC-12 通過的文本未涵蓋所有助長產能過剩與過度捕撈的補貼類型,會員並同意繼續談判,推進更全面的漁業補貼紀律。
三、禁止補貼 IUU 漁業的具體要求
(一)適用範圍
協定第 1 條適用於符合 SCM 協定第 1.1 條「補貼」定義,且具 SCM 協定第 2 條「特定性」的補貼;補貼須涉及海洋野生捕撈及海上相關活動。養殖漁業與內陸漁業不在本協定範圍內。
協定第 2 條所稱「漁業相關活動」,包括支持或準備捕撈的作業,例如魚貨上岸前的包裝、加工、轉載或運輸,以及在海上提供人員、燃料、漁具與其他物資。因此,規範不只涵蓋直接捕魚的船舶,也涵蓋支援 IUU 捕撈的海上活動。
(二)禁止補貼的核心義務
依協定第 3.1 條,會員不得對從事 IUU 漁業的船舶或業者,或支援 IUU 漁業的漁業相關活動,給予或維持任何補貼。此處的業者包括船舶所有人,以及負責、指揮或控制船舶的人;就第 3 條而言,應以違規發生時的業者身分為準。
第 三 題25 分
新冠疫情期間,各國急需疫苗等藥物。此類醫藥研發受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保護,使得許多開發中國家難以以合理價格取得,或因專利藥廠產能不足而導致供給短缺。
印度等開發中國家在 WTO 主張,於全球面臨大規模傳染病肆虐下,各國可免除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義務;而歐洲等醫藥大國則反對此提議。
試以保護智慧財產和維護健康權等觀點,申論正反主張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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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是在全球公共衛生危機中,如何調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所保障的智慧財產權,與人民取得疫苗及藥品、維護健康權的需要。作答時應先說明:印度等國主張的重點,是疫情期間暫時免除部分 TRIPS 義務,以擴大醫療產品的生產與供應;反方則認為,全面或過度豁免未必能解決產能、技術與供應鏈問題,且會削弱研發誘因。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一、TRIPS 對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TRIPS 第 27 條規定,符合要件的發明原則上應可取得專利;第 28 條賦予專利權人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專利產品等權利。藥品與疫苗的專利保護,可以使研發者在一定期間內享有排他利益,以回收研發成本並取得合理報酬。
但 TRIPS 並非只保障權利人。第 7 條揭示智慧財產權保護應促進技術創新、技術移轉與傳播,並使生產者與使用者互蒙其利;第 8 條允許會員在符合協定規定下,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公共健康及公共利益。因此,協定本身即要求在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二、健康權與取得藥品的公共利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承認人人享有能達到之最高標準身心健康的權利;第 15 條則同時保障人人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利益,以及創作者因其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而享有精神上與物質上的利益。這兩類利益在疫情中可能產生張力:一方面需保障研發者,另一方面也必須讓各國人民及時取得疫苗、藥品與相關技術。
健康權不當然表示專利權必須全面取消;智慧財產權也不應被理解為可以凌駕公共衛生需求。申論應說明兩者如何透過 TRIPS 的彈性機制加以調和。
解題方法
採「制度背景—豁免正方—反方—衡平結論」的架構。先說明原有專利保護與 TRIPS 公共衛生彈性,再分別整理支持豁免及反對豁免的理由,最後提出符合比例原則、具期限及範圍限制的解決方案。這樣能正面回答題目要求的「保護智慧財產」與「維護健康權」兩種觀點。
一、既有的 TRIPS 公共衛生彈性
2001 年《杜哈宣言》確認,TRIPS 協定不應妨礙會員採取措施保護公共健康,並應以支持會員取得藥品的方式解釋及實施協定。會員有權決定何種情況構成國家緊急狀態或其他極端緊急情況,公共衛生危機得作為強制授權的理由。
TRIPS 第 31 條容許會員在未取得專利權人同意下,授權他人使用專利標的,但須符合協定所定條件,例如個案判斷、原則上先尋求自願授權、使用範圍與期間受限,以及向權利人支付適當報酬。第 31 條之二(Article 31bis)則建立特定條件下的藥品出口機制,協助缺乏製造能力的會員取得藥品。
因此,討論豁免時,不能只寫「專利可以阻礙用藥」,也應指出既有強制授權等機制,以及它們在跨國供應、程序、專有技術及商業機密等方面可能遇到的限制。
正反主張
一、支持暫時豁免的理由
第一,疫情具有跨國性與高度急迫性。 疫苗及藥品供應不足時,任何國家都可能受到病毒傳播、變異及跨境流動影響。若部分國家取得大量疫苗,其他國家卻長期缺乏供應,將不利於全球疫情控制,也會使公共衛生風險持續存在。
第二,專利排他權可能限制供應來源。 專利權人若無法及時擴大產量,或未能與其他合格廠商充分合作,專利可能使有能力的製造商無法自行生產。暫時豁免部分 TRIPS 義務,可降低未經授權生產者面臨專利侵權責任的疑慮,增加潛在生產者與供應來源。
第三,既有強制授權機制不一定足以迅速解決問題。 強制授權通常須依個案處理,且第 31 條的條件與程序可能增加時間與行政成本。跨國出口亦涉及第 31 條之二的制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