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0 分
內政部營建署為一主管建築機關並具備代辦公有建築物之能力,若營建署擬於臺北市區內原有 6 層老舊建築基地,拆除並新建 1 棟 15 層之辦公大樓,請據此回答下列問題:
(一)(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二)(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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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建築法》上的建築執照種類、主管建築機關,以及公有建築物的起造人與設計、監造責任。題目中的兩小題原卷文字未能完整辨識;依可辨識題文及本題所涉法規,以下就「應申請何種建築執照、向何機關申請」及「公有建築物的設計監造規定」作答。
《建築法》第 28 條所定執照包括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其中,新建建築物應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建築物原則上應申請拆除執照。
解題方法
先依工程行為判斷所需執照,再依基地所在地確認主管機關。題目明示既有建築物要拆除,並於原基地新建辦公大樓,因此應分別檢視拆除與新建程序;題目又明示起造人是中央機關營建署,須進一步套用公有建築物的專業設計、監造規定。
執照種類及申請機關
本案應辦理:
- 拆除執照:拆除原有 6 層建築物,原則上應於拆除前依《建築法》第 78 條申請拆除執照。
- 建造執照:新建 15 層辦公大樓,依《建築法》第 28 條及第 30 條,應於開工前申請建造執照。
- 使用執照:建築工程完竣後,依《建築法》第 70 條申請使用執照;經查驗合格,始得使用。
第 二 題10 分
某建設公司擬興建 1 棟 20 層樓辦公大樓,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規定,說明何謂防火構造?(10 分)
又該辦公大樓之第 10 層樓地板應具備幾小時防火時效及其構造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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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防火構造」定義,以及防火構造建築物主要構造的防火時效與構造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同編第 1 條用語定義,防火構造是指具有本編第三章第三節所定防火性能與時效的構造。第 69 條另規定,辦公、服務類建築物供三層以上樓層使用時,應為防火構造。
解題方法
先依第 70 條判斷第 10 層樓地板所在的層數區段,再依第 72 條查找該防火時效所對應的構造規定。
假設本題「20 層樓」指地上 20 層、無地下層:第 10 層自頂層起算為第 11 層,落在「超過第 4 層至第 14 層」區段。依第 70 條,該區段的樓地板應具有二小時防火時效。
第 10 層樓地板的構造規定
依同編第 72 條,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樓地板,應符合下列其一:
-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 10 公分以上。
第 三 題15 分
近年來由於全球暖化造成極端氣候現象,颱洪災害發生頻率增多,加上臺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地質條件欠佳,為考慮國土防災與安全利用,請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等相關法規,回答下列問題:
(一)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如何配合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並應如何加強都市防災規劃?(15 分)
(二)區域計畫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應如何辦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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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風險如何透過都市計畫變更、都市防災規劃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加以管理。作答要抓住三個層次:
- 都市計畫迅行變更:遇重大災害或有避免重大災害之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
- 都市防災空間規劃:通盤檢討時,調查災害特性與潛勢,規劃避難及救災空間,並落實在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安排。
- 非都市土地資源保育分區變更: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並公告實施後,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而檢討變更使用分區,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辦理。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於民國114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108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問的程序層級:第一小題問重大災害下的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防災規劃;第二小題問區域計畫通盤檢討後,政府基於資源保育所辦理的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兩者的法源及辦理機關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作答時可依「災後或防災需要—迅行變更—空間與設施規劃—建築安全管制」說明第一小題;第二小題則依「法定依據—地方政府擬辦—報核—核定後辦理變更」說明。
(一)重大天然災害時的都市計畫變更與都市防災規劃
1. 重大災害時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都市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
-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
- 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
本題情境涉及颱洪、地震等重大天然災害,若都市計畫地區因災遭受損壞,或為避免災害發生而有變更需要,應依前述規定迅行辦理。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原擬定機關限期辦理;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都市計畫變更仍須依《都市計畫法》第28條,分別按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的規定辦理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程序。
2. 通盤檢討時應納入都市防災空間規劃
依民國108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考量計畫區的實質環境、社會經濟條件及可能發生的災害,進行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作答應掌握以下內容:
- 設定防災目標與原則:依都市發展條件、災害特性及防災需求,確立規劃方向。
- 調查與分析防災環境資源:掌握災害歷史、地形地質、土地使用及防救災設施等資料。
- 評估災害風險:設定災害情境,分析可能影響及損失。
- 檢討防救災設施供需:檢視避難、收容、救援及物資據點的需求與現況。
第 四 題15 分
請依相關營建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原卷僅辨識出「之法律授權依據,並說明其適用範圍。(15 分)」等片段,請參考原卷)
(二)(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原卷僅辨識出「材。(10 分)」等片段,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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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一)《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的法律授權依據與適用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的母法授權,以及該辦法所規範的土地範圍。作答時應分別指出授權條文、適用地區,以及「山坡地」的法定認定方式。
解題方法與作答
- 法律授權依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1 條明定,本辦法依《建築法》第 97 條之 1 訂定。故其直接法律授權依據為《建築法》第 97 條之 1。
- 適用範圍: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地區內的山坡地。換言之,先確認土地位於《建築法》第 3 條所列建築管理適用地區,再確認該土地屬法定山坡地。
- 山坡地的認定:該辦法第 2 條所稱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規定劃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的公、私有土地。
因此,判斷是否適用本辦法,不能只看地形是否有坡度;應以法定劃定及公告為準,並確認該地區屬《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範圍。
解題技巧
看到「法律授權依據」先找辦法第 1 條的母法條文;看到「適用範圍」再找辦法第 2 條。並注意「山坡地」是法定公告範圍,不等同於日常所稱的山地或坡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