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登記為經營旅館業之建築物,同時違反建築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由建築管理之角度,應如何進行行政法上之裁處?何種情形之下,主管機關應就該違法行為罰則較重者擇一處斷?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與數行為分別處罰,以及旅館業違規使用建築物時,《建築法》與《發展觀光條例》的裁處如何銜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規定的罰鍰最低額。《行政罰法》第 25 條則規定,數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分別處罰。

因此,先要判斷違規事實是同一行為同時符合數個處罰規定,還是數個可分別評價的行為;只有前者才依第 24 條擇一從重。

解題方法

從建築管理角度,依序檢視建築物是否違反《建築法》、違規行為是否也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的處罰要件,再判斷兩者屬一行為或數行為。

  1. 確認建築法上的違規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要求建築物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變更使用類組或有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依法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者,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2. 依建築法採取後續措施 屆期未改善或補辦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限期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3. 確認是否涉及觀光條例 《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要求旅館業者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民國 109 年同條例第 55 條第 5 項規定,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一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擇一從重

例如,業者未經核准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將原核定作其他用途的建築物作為旅館使用;同一個擅自變更用途的行為,若同時符合《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的處罰要件,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按**法定罰鍰額最高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10 分

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其相關構架(包括鋼管鷹架),設置之機關是否應先申請相關建築執照?請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上「建築物」的認定,以及是否因此須依同法第25條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判斷重點不在設施是否有鋼管鷹架、外觀是否像建築物,而在設施的用途、設置情境及是否符合《建築法》所稱建築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是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的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第7條則列舉雜項工作物的類型。依第25條,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原則上應先申請建築執照,未領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中的設施是否屬《建築法》第4條的建築物;若不是,就沒有依第25條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的前提。

內政部曾就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作成函釋:中央政府機關在其建築物及基地設置、配合國家政策宣示的活動設施,若非供個人或公眾使用,屬政策宣示的表意設施,不在《建築法》以實體規範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的範疇,也非第4條所稱建築物。因此,無須依第25條申請建築執照,包括雜項執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15 分

外國人擬於本國興建建築物,得否依建築法第 12 條規定,以建築物之「起造人」身分申請建築?請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法》第 12 條對「起造人」的定義,以及法律未明文排除外國人時,外國人能否擔任起造人的判斷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建築法》第 12 條規定,建築物的起造人是建造該建築物的申請人;起造人為法人等情形時,由其負責人申請並負擔法定義務與責任。條文並未將外國人排除於起造人之外。

解題方法

應先區分「能否以起造人身分申請建築」與「能否取得建築基地或建物所有權」:

  1. 《建築法》第 12 條以申請人界定起造人,並未限定申請人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2. 依內政部 96 年 11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7501 號函,除相關法規明示限制或排除外,外國人依互惠主義,得以起造人身分申請建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30 分

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請說明之。

建築物違規使用之行為,若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應優先適用建築法處罰?請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第 91 條第 1 項,以及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4 條所呈現的「行政罰以行為人責任為原則」及「故意、過失責任」原則。

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變更使用類組,或有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違反者,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惟條文列出兩種可能的受處罰人,不代表主管機關可以不問違法行為由誰實施,即任意選擇或一併處罰。

解題方法與適用

先確認違規使用的行為人,再判斷所有權人是否也有可歸責的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得處罰;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數人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才得按各自行為情節分別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指出,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違規情形,在符合建築法立法目的的必要範圍內決定處罰對象,不得恣意選擇或一併處罰。對使用人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時,不得再處罰所有權人。

法務部 95 年 8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25119 號函亦指出:對非行為人的所有權人科罰,仍須證明其具有故意或過失,且符合其他裁罰要件。因此,使用人違規後,即使已遭連續處罰並命停止使用,仍查獲違規時,也不能只因其為所有權人便當然併罰;應就所有權人是否參與違規、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等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結論

建築物使用人違規,主管機關不得僅憑所有權人身分逕予併罰。若所有權人本身也是違規行為人,或有故意、過失且符合裁罰要件,得依法處罰;如使用人已受處罰且足以達成行政目的,原則上不得再對無可歸責事由的所有權人處罰。

二、同一違規使用同時違反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優先適用建築法?

核心觀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五 題20 分

所謂「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係包括對新建住宅及既有住宅之性能評估。此評估包括哪些性能類別,以分別評估個別住宅之性能等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及《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所定的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住宅性能評估分為「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依各性能類別分別評定住宅的性能等級;重點在於完整列出八項類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3 條,直接列出住宅性能評估的八項性能類別即可。題目未要求說明各類別的細項評估內容,因此作答時應聚焦於類別名稱,避免把評估項目或評分方式誤當成性能類別。

性能類別

  1. 結構安全:評估住宅結構安全相關性能。
  2. 防火安全:評估住宅防火及火災避難安全相關性能。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