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第二審民事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甲為乙提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
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之A地,由丙以300萬元拍定。丙繳足價金後,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A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表,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其餘250萬元應發給甲。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第三審改判發回,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主文記載:「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高等法院」。
試問:
(一)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設尚有其他債權人參加分配,執行法院已作成分配表,甲分配50萬元,定期民國109年5月20日實施分配。乙於分配期日到場,始提出上開第三審判決正本,當場陳述對分配予甲部分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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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假執行判決在第三審遭廢棄發回後,原假執行宣告是否仍有效,以及對分配表聲明異議的程序。
題示最高法院判決主文是「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也就是第三審明確保留原判決的假執行部分。原判決的本案判斷雖遭廢棄發回,假執行宣告仍然存在,尚未失去執行力。因此,不能只因本案已發回更審,就認為假執行的執行名義已消滅。
不動產拍賣部分另須注意:依命題當年《強制執行法》第98條,拍定人繳足價金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這一拍賣效果與執行所得尚未發款,是兩個不同問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一)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第三審判決是否撤銷假執行宣告,再分別處理已完成的拍賣與尚未發出的款項。
本案最高法院判決保留假執行部分,故甲仍可依原判決的假執行宣告執行。乙提出判決正本,只能證明本案其餘部分遭廢棄發回,不能證明假執行宣告已被撤銷。
拍賣及發款處理
丙已繳足價金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已取得 A 地所有權。第三審判決既未廢棄假執行部分,也沒有使已完成的拍賣失效,執行法院不得僅以本案發回更審為由撤銷拍賣或撤銷權利移轉效果。
執行法院所作的發款試算為:
假執行宣告仍有效,甲仍得依該執行名義受領執行款。故執行法院應依原分配或發款程序,將土地增值稅50萬元發給稅捐機關,並將其餘250萬元發給甲;不因乙提出的第三審判決而停止發款。
常見陷阱
不要把「本案判決遭廢棄發回」直接等同「假執行宣告遭撤銷」。本題主文特別寫明「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正是要考生辨認:假執行部分仍保留,執行名義並未因該判決而失效。
(二)分配期日當場異議
解題方法
本小題要分兩層處理:
第 二 題25 分
債權人甲以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嗣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
(一)查封A地尚待拍賣。
(二)查封之A車,已由丙拍定交付予丙,拍賣所得價款亦交付甲受領完畢。
(三)扣押乙在B郵局專為領取國民年金所開立之專戶內存款,已由執行法院就該扣押之存款債權,對甲核發移轉命令。依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乙及第三人B郵局均已收受該移轉命令之送達。
此際,乙以本件支付命令未向其合法送達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上開全部執行處分。經執行法院調查結果,該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予乙。
試問:執行法院對該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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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以及「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與「個別執行標的物程序」的終結時點。
依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須合法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後,始得作為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即不生確定效力,執行名義尚未有效成立。執行法院應審查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若未成立而仍據以執行,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所稱「強制執行程序終結」,須依異議理由判斷。乙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爭執的是執行名義不備要件,因此看「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終結;但即使整體程序尚未終結,已終結的個別標的程序仍不能一併撤銷。此為司法院院字第 2776 號解釋所示意旨。
解題方法
先確認支付命令是否為有效執行名義,再按各標的的執行進度,判斷個別程序是否終結,以及執行處分能否撤銷。本題既已查明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該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要件;甲據以聲請執行違法,乙的聲明異議有理由。但各標的的處理仍須分別判斷。
個別執行處分
(一)查封 A 地,尚待拍賣
A 地尚未拍賣,拍賣價金亦未交付甲,對 A 地的個別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乙的異議有理由,執行法院應撤銷對 A 地所為的執行處分。
(二)A 車已拍定交付,價款已交付甲
第 三 題25 分
乙向丙買受丙所有之A地1筆,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予乙。茲有乙之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就乙基於債權關係對丙有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執行。
執行法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乙本於其對丙之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丙移轉A地所有權於乙。同時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函請A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登記該扣押事由。乙、丙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及地政事務所函復辦畢登記事由後,試就下列情形,分別敘明理由回答之:
(一)丙將A地另售予丁,並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畢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試問:丙之行為有無違反上開扣押命令效力?執行人員應否向檢察機關舉發丙涉犯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增訂之刑法第139條第2項、第1項規定之妨害公務罪嫌?(刑法第139條第2項: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二)設有丙之債權人戊持對丙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仍登記於丙名下之A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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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對債務人「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權利」的執行效力,以及前後執行程序競合時如何處理。
乙尚未取得A地所有權,甲聲請執行的標的是乙對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是A地本身。依第116條第1項,執行法院得禁止乙處分該請求權,並禁止丙將A地移轉登記給乙。另依第11條第1項,法院通知地政機關登記扣押事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刑法第139條第2項於108年增訂後,現行條文仍有該項規定。
解題方法
分題判斷「命令禁止的行為」及「實際執行的財產」:
- 第一小題:丙將A地移轉給丁,是否落入扣押命令禁止的範圍?若違反,是否涉及刑法第139條第2項?
- 第二小題:A地仍登記在丙名下,戊聲請執行時,是否與甲先前對乙移轉登記請求權的執行程序衝突?若衝突,依執行先後處理。
(一)丙移轉A地予丁及妨害公務罪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的扣押命令,禁止乙處分其對丙的移轉登記請求權,並禁止丙將A地移轉登記給乙。丙把A地另售給丁並辦妥移轉登記,形式上不是把A地移轉給乙,而是將A地移轉給丁;但若容許丙如此處分,乙對丙的請求權及甲的執行利益即可能落空。
因此,依本題命題所採見解,丙將A地移轉予丁,已違反扣押命令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違反查封效力的處分對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動產經查封後所為妨礙執行的處分,債權人得主張對其不生效力。
第 四 題25 分
乙所有之A地1筆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5日為甲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供作其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之擔保;乙復於同年6月5日再將A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登記,丙即在其上建築B屋自住。
嗣乙屆期未償還甲之借款,甲聲請拍賣抵押物,於取得法院核發准予拍賣乙所有A地之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A地,依鑑價結果核定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為1千1百萬元,但無人應買。
減價拍賣前,甲以A地因丙之地上權及其B屋存在,無人應買,影響其抵押權為由,具狀聲請執行法院將A地上丙之B屋併付拍賣。
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請就併付拍賣要件、點交與否暨優先承買權之有無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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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抵押權設定後成立地上權並興建建物,是否得除去地上權、將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以及拍賣後是否點交、地上權人有無優先承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在該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但抵押權實行受有影響時,法院得依同條第2項除去該權利後拍賣。民法第877條第2項則規定,在民法第866條第2項情形下,抵押不動產上有地上權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的建築物者,得準用同條第1項,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建築物價金沒有優先受償權。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先看地上權是否影響抵押權、能否除去;再看建物是否符合併付拍賣要件;最後判斷地上權除去後的點交及優先承買權。
本件抵押權於105年5月5日設定,地上權於同年6月5日設定,成立時間在後。A地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已顯示地上權及其上建物影響拍賣,法院得依民法第866條第2項除去地上權後拍賣。又丙是地上權人,B屋是其在抵押土地上興建的建物,符合民法第8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的要件,甲得聲請將B屋與A地併付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