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試題代碼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甲、乙自民國(下同)105 年起共同經營小吃店,店名為「豪豪初飯」。嗣因疫情期間來客量大減,在入不敷出情況下,雙方遂於 111 年 4 月 1 日結束該小吃店之營業。其後,疫情趨緩,甲於 112 年 1 月 5 日另覓店址,獨自再開小吃店,並延續使用「豪豪初飯」作為店名。

乙則於 112 年 2 月 1 日以「豪豪初飯」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飲食店、小吃店等服務。乙提出申請翌日即向甲告知申請商標乙事,並詢問甲是否有意再次合作開店,惟甲表示婉拒。

乙之商標申請案於 112 年 6 月 1 日獲准註冊並經公告。乙於同月 5 日委請律師發函,要求甲停止侵害系爭商標行為,然甲認為其行為並不構成商標使用,故未置理並繼續營業。

請附理由分析說明:

(一)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10 分)

(二)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系爭商標權之罪責?(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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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甲將「豪豪初飯」作為小吃店店名,是否屬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若屬商標使用,是否因乙嗣後取得註冊而成立侵害商標權罪,並須特別檢視「善意先使用」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商標法第 5 條將商標使用定義為:出於行銷目的,並以法律列舉的方式使用標識,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者,在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第 95 條則處罰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具備該條所定客觀侵害行為且出於故意的商標使用行為。

解題方法

先依商標法第 5 條判斷甲是否在營業中以「豪豪初飯」表彰餐飲服務來源;再確認乙的商標權何時取得,以及甲開始使用的時間;最後檢驗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善意先使用要件,並據此判斷第 95 條的刑事責任。

(一)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構成商標使用。**商標使用不以將標識直接印在商品上為限,也包括為行銷目的,將標識用於與服務有關的營業活動,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具有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

甲於 112 年 1 月 5 日重新開設小吃店,並以「豪豪初飯」作為店名,係以此名稱招徠顧客、表彰其所提供的餐飲服務。相關消費者足以將該名稱理解為小吃店服務的來源標識,因此符合商標法第 5 條所稱商標使用。

店名也具有商號或營業名稱的性質,並不當然排除商標使用;仍應依其在交易上的實際呈現與識別功能判斷。本題甲以該名稱經營小吃店,具有表彰服務來源的功能,故甲不能僅以「這只是店名」否認商標使用。

(二)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系爭商標權之罪責?

甲不成立侵害商標權罪。

乙於 112 年 6 月 1 日獲准註冊並公告後,取得系爭商標權;甲使用的「豪豪初飯」與乙的商標相同,且甲提供的小吃店服務與乙指定的飲食店、小吃店等服務相同。若不考慮商標法上的例外,甲在乙取得商標權後仍繼續使用,會涉及商標權效力範圍。

但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善意先使用例外,其要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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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甲原於乙公司擔任資深研發部工程師,於民國 112 年 6 月 1 日離職,並於離職前將所負責的「新產品開發專案設計」簡報(下稱「系爭簡報」),以螢幕截圖方式,將簡報內容逐頁儲存至自己的隨身碟。

其後甲至與乙公司具有競爭關係之丙公司位於新竹的辦公室面試新職,面試當天,丙公司大陸地區工作團隊並以線上同步方式一同面試。甲在面試過程中提出系爭簡報資料紙本,作為其個人經歷實績之佐證。

乙公司發現上情後,以系爭簡報內容為乙公司明年度的新產品上市計畫,開發金額高達新臺幣 3 億元,並業經標示為「機密」文件,取用受有管制(設定唯讀且禁止列印與下載),主張甲任職時與乙公司簽立有保密合約與員工聘僱承諾書,承諾遵守公司規定,不得非法持有、重製及利用機密資料,因而對甲提起營業秘密侵害訴訟。

請附理由分析說明甲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有何刑事責任?(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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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營業秘密三要件,以及第 10 條的侵害態樣;刑事責任則須進一步判斷第 13 條之 1 的特別主觀要件,並檢視是否成立第 13 條之 2 的境外使用加重罪。

依《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營業秘密須同時符合:

  1.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非可輕易得知。
  2. 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
  3. 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措施維護其秘密性。

公司將資料標示「機密」、限制取用,並設定唯讀、禁止列印及下載,都是判斷合理保密措施的重要事實;但仍須就實際管制情形綜合認定。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系爭簡報是否為營業秘密、甲是否以不正方法取得或未經授權重製/使用,再判斷主觀要件與境外使用意圖。公司投資金額高、簡報被標示機密,均是證據,但不能取代營業秘密三要件的逐項認定。

本題分析

一、系爭簡報是否屬營業秘密

簡報內容是乙公司明年度的新產品上市計畫,且開發金額高達新臺幣 3 億元。若內容涉及尚未公開的產品規格、開發進度、上市時程、行銷策略或成本規劃,競爭者取得後可節省研發成本、調整產品布局,因而具有經濟價值;這些具體資訊也可能不是同業一般所知,符合秘密性。

乙公司並已將簡報標示為「機密」,限制取用,設定唯讀及禁止列印、下載,另與甲簽有保密合約、員工聘僱承諾書。整體而言,已採取相當程度的保密措施。

因此,在乙公司能證明簡報內容確屬未公開且具競爭價值的前提下,系爭簡報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單憑「開發金額 3 億元」或「機密」標示並不足以當然成立;仍須證明簡報所載資訊本身具秘密性與經濟價值。

二、甲的截圖與面試展示是否構成侵害

《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因法律行為取得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洩漏,均屬侵害;不正當方法包括擅自重製及違反保密義務。

甲任職期間負有保密義務,卻在離職前以螢幕截圖方式,將系爭簡報逐頁儲存至私人隨身碟。公司既設定禁止下載、列印等限制,甲的截圖行為便是刻意另行複製受管制資料,屬未經授權重製;即使甲原本因職務而合法接觸簡報,也不能因此取得為個人用途另行保存的權限。

甲其後將紙本簡報帶至競爭公司面試,作為個人經歷與實績的佐證,已將秘密內容提供面試者閱覽,構成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故在系爭簡報確屬營業秘密的前提下,甲的截圖保存及面試展示,均屬營業秘密侵害。

三、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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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40 分

A 開設 C 文理補習班已有多年,在民國(下同)111 年初,A 為 C 補習班編撰「111 年學測、指考班年度計畫表」(下稱「年度計畫表」)與「學生公約」。除印刷於招生手冊,亦張貼於補習班官網,供人瀏覽。官網及招生手冊均標示有「本內容皆為 C 文理補習班所有,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複製或轉載」等字樣。

前開「年度計畫表」以表格形式呈現,左側為 111 年 8 月至 112 年 7 月之月曆,最右欄之「重要特定日」記載國定假日、學測、指考、考前衝刺時間,中間「重要行事」欄記載開班、週考、段考、學測、模擬考、複習考等之進度範圍與時間。

「學生公約」則是 A 基於其辦學經驗,統整教室管理規定、曠缺考勤規定及行為舉止規定三大架構,與學生約法三章。因應現今學生特質,A 在撰擬「學生公約」時特意琢磨用字遣詞、句型,改以循循善誘而非警告式教條的文句呈現。

嗣 A 發現另一家由 B 開設的補習班官網上,竟出現內容高度近似於「年度計畫表」與「學生公約」內容之資料(相異處約 10%)。A 認為 B 之行為已構成對前開資料的著作權侵害,遂發函要求 B 停止使用並移除前開資料。

請依我國著作權法附理由說明:(每小題各 20 分,共 40 分)

(一)B 辯稱 A 所編撰「年度計畫表」資料僅為課程、考試資訊的常見編排組合方式,且「學生公約」也普遍存在於各家補習班,故該等資料不具有原創性,自無所謂侵權。是否有理由?

(二)A 主張 B 之行為已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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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思想與表達的區分,以及著作權侵害的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5 條,著作須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並具有原創性,才受保護。原創性包含:

  1. 原始性:著作人獨立完成,並非抄襲他人。
  2. 創作性:表達具有最低程度的創作高度,能呈現著作人的個性或獨特性。

著作權保護的是具體表達,不保護抽象思想、事實、資訊或習用方法。編輯整理成果若其資料選擇或編排具有創作性,仍可能受到保護;但僅依功能需求採用常見、有限的編排方式,則不當然具有原創性。

判斷著作權侵害,通常檢驗被告是否有接觸原著作,以及被告作品是否與原著作的受保護表達構成實質近似。近似程度須兼看質與量;若只相似於不受保護的事實或常見表達,不能據此認定侵權。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年度計畫表」與「學生公約」是否為受保護著作,再針對具有原創性的部分判斷 B 是否重製、公開傳輸,及有無侵害著作人格權。官網、招生手冊上的「所有」或「禁止複製」文字,不會使原本不具原創性的資料因此成為著作。

(一)年度計畫表與學生公約是否具有原創性?

1. 年度計畫表:不具原創性,B 的抗辯有理由

年度計畫表所列的月曆、國定假日、考試日期,以及開班、週考、段考、模擬考、複習考等課程資訊,主要是客觀事實與安排資訊。將其依月份製成表格,並在欄位中填入課程、考試名稱、範圍與時間,屬補習班常見的資料整理方式。

本題沒有顯示 A 對資料的選擇或編排作出足以呈現個性或獨特性的創作安排。因此,表格雖經 A 編製,仍不足以僅憑編排形式認定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原創性。A 不能以著作權排除他人使用相同的考試日期、課程進度等事實資訊或常見表格方式。

2. 學生公約:具有原創性,B 的抗辯無理由

學生公約的教室管理、出缺勤及行為規範等內容,確實是各補習班常見的管理事項;但受保護與否,不能只看主題是否常見,還要看具體文字及組織表達。

A 以辦學經驗統整規範,並特意琢磨用字遣詞與句型,將一般警告式規定改寫為循循善誘的文句。其文字敘述、章節安排與表達風格,已不只是傳達「應遵守秩序」等抽象規則,而是以具體語文方式呈現 A 的選擇與個性,具備最低程度的創作高度。

因此,即使各家補習班都會訂定學生公約,也不妨礙 A 對其具體文字表達享有著作權。B 以公約內容普遍存在為由否認原創性,並無理由。

本小題結論

B 對年度計畫表不具原創性的抗辯有理由;對學生公約的抗辯則無理由。年度計畫表中的日期、課程資訊及常見編排不受著作權保護,學生公約的具體文字表達則受保護。

(二)B 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1. 著作財產權:就學生公約成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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