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試題代碼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35 分

針對以下 3 個商標申請案,主管機關應予核駁或核准之審定?請詳述理由。

(一)「BUTIMOND」為著名的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珠寶、珠寶飾品及珠寶盒。A 公司經營食品、飲料外送業,申請註冊「BUTIMOND」,指定使用於餐點運送服務。(15 分)

(二) B 公司從事國際貿易業務,申請註冊「BLACK MARKET」,指定使用於代理進出口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的報價、經銷業務的服務。(10 分)

(三) 生產、販賣多種酒類商品的 C 公司,計畫於明年 1 月開始販賣多款使用本土葡萄釀造的氣泡酒,因此申請註冊「香冰檳」,指定使用於氣泡酒。(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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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以下商標法概念:

  1. 著名商標之保護及商標淡化。
  2. 商標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核駁事由。
  3. 商標使公眾誤認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4. 葡萄酒地理標示之保護。
  5. 商標申請不以申請前已實際使用為必要。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商標法》規定為準。


(一)「BUTIMOND」指定使用於餐點運送服務

解題方法

先判斷「BUTIMOND」是否為著名商標,再比較兩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指定商品、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

本題已明示「BUTIMOND」為著名註冊商標,且 A 公司申請之商標與他人商標完全相同,因此核心在於:即使珠寶商品與餐點運送服務不屬同一類,是否仍可能因著名商標保護而遭核駁。

法律依據

依命題當時《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著名商標之保護不限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若商標本身具有高度知名性,第三人將相同商標使用於不相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仍可能造成:

  • 著名商標識別性遭稀釋;
  • 著名商標與原權利人之聯想減弱;
  • 著名商標信譽受到不當利用或損害。

個案涵攝

「BUTIMOND」與著名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珠寶、珠寶飾品及珠寶盒雖與餐點運送服務在功能、用途及交易市場上不相同,但「BUTIMOND」既已達著名程度,A 公司再將相同文字使用於其他服務,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該服務與著名商標權利人間存在授權、加盟、關係企業或其他經濟關聯之聯想。

此外,將著名商標延伸使用於餐飲外送服務,可能減弱「BUTIMOND」原本對珠寶商品所具有的唯一指向性,構成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的商標淡化。

A 公司經營餐點運送服務,並不當然構成合理使用;其申請的是作為服務來源識別之商標註冊,且未見取得著名商標權利人同意。

結論

應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予以核駁。


(二)「BLACK MARKET」指定使用於貿易及經銷服務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確認「BLACK MARKET」的通常語意,再判斷該語意與指定服務結合後,是否具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BLACK MARKET」通常翻譯為「黑市」,指違法、地下或未經合法管制之交易市場。其判斷重點不在申請人主觀上是否真的要從事違法交易,而在商標本身客觀上傳達的意義,以及使用於指定服務後是否會產生不良社會聯想。

法律依據

依命題當時《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商標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不得註冊。

商標若直接表示犯罪、非法交易、欺罔或其他違反法律秩序之概念,且使用於相關商品或服務會使一般交易者產生鼓勵或承認違法行為之印象,即可能構成此一核駁事由。

個案涵攝

「BLACK MARKET」的核心意義為「黑市」,具有非法交易、逃避政府管制及不正當買賣之意涵。

本案指定服務包括:

  • 代理進出口;
  • 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報價;
  • 產品經銷及相關貿易服務。

此等服務均直接涉及商品交易、進出口及市場流通。將「BLACK MARKET」作為該類服務之商標,會使交易相對人聯想到申請人所提供的是地下交易、走私交易、逃避管制或其他非法貿易服務,與國際貿易所應遵守之合法交易秩序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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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5 分

大學生甲、乙、丙同住一宿舍寢室,甲熱愛音樂創作,日前隨手在紙上完成一曲譜,名為「稻香序曲」。甲以吉他彈奏此曲,並以手機的錄音軟體錄製彈奏的聲音,期待未來有發表「稻香序曲」的機會。

(一) 乙是吉他社的社員,某日看到甲書桌上放著「稻香序曲」的曲譜,未得甲的同意便以手機拍照存檔。2 個月後,乙於吉他社期末發表會上彈奏「稻香序曲」,並向數十位與會的師生和來賓謊稱,「稻香序曲」是他不久前完成的作品。請問:乙是否侵害甲的著作權?(25 分)

(二) 丙建立了個人網站,平時熱衷於在其網站分享資訊並與他人互動。某日丙未經甲的同意便把玩甲放在寢室的手機,發現其中有甲錄製的「稻香序曲」錄音檔。丙將此錄音檔存入自己的電腦,又將其上傳至個人網站,讓網友隨意點選、聆聽。請問:丙是否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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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第二題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著作權法》規定為準。現行法部分條文及網路利用規範已修正,作答仍應依命題時法規判斷。

一、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1. 著作成立與著作類型
  • 「稻香序曲」曲譜屬於音樂著作。
  • 甲以手機錄製吉他演奏聲音,形成錄音著作,並涉及甲的表演人權利。
  1. 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姓名表示權。
  1. 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
  • 公開演出權。
  • 公開傳輸權。
  1. 網路利用與合理使用
  • 將檔案存入電腦,屬重製。
  • 上傳個人網站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屬公開傳輸。
  • 個人使用或合理使用規定,不及於公開提供他人利用。

(一)乙是否侵害甲的著作權?(25 分)

1. 甲是否為「稻香序曲」之著作人

著作權於著作完成時即受保護,不以登記、發表或註冊為必要。

甲已親自完成「稻香序曲」曲譜,且曲譜具有一定創作性,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甲因此為音樂著作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甲將曲譜寫在紙上,已完成著作之固定。其尚未公開發表,並不影響著作權之成立。

2. 乙拍攝曲譜是否侵害重製權

乙以手機拍攝曲譜並存檔,係將曲譜內容以數位影像方式固定於手機,屬於「重製」行為。

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乙未經甲同意拍攝曲譜,原則上侵害甲的重製權。

乙不得主張著作權法上之個人使用合理使用,理由如下:

  • 個人使用規定須限於自己或家庭之非營利使用。
  • 乙拍攝曲譜的結果,後來被用於吉他社期末發表會之公開演奏。
  • 該利用已超出單純私人閱覽、練習的範圍,不能以個人使用規定作為完整抗辯。

3. 乙在發表會彈奏曲譜是否侵害公開演出權

吉他社期末發表會有數十位師生及來賓參加,屬於向公眾提供音樂著作之利用。

乙於發表會彈奏「稻香序曲」,係以現場演奏方式向公眾利用音樂著作,屬於公開演出。甲未授權乙公開演出,乙因此侵害甲之公開演出權。

此處應注意,乙演奏的是甲的音樂著作。即使乙本人親自彈奏,仍不會因此取得該曲之著作財產權。

4. 乙是否侵害甲的公開發表權

甲完成曲譜後僅自行彈奏、錄音,且仍期待未來有發表機會,題目已明確表示該曲尚未公開發表。

著作人專有公開發表其未公開發表著作之權利。乙未經甲同意,先於發表會公開演奏該曲,使該曲向公眾公開,已侵害甲的公開發表權。

因此,本題不只是「未經授權公開演奏」問題,也涉及甲對未公開著作所享有的公開發表利益。

5. 乙謊稱自己是作者是否侵害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得決定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方式表示其姓名。

乙在公開演出時向與會者謊稱「稻香序曲」是自己完成的作品,實際上將甲的著作冒稱為自己的作品,造成公眾對著作人身分的錯誤認識。

此行為侵害甲的姓名表示權。乙的行為不只是單純未標示甲姓名,而是積極虛偽表示自己為著作人,侵害程度更為明確。

6. 小結

乙的行為包括:

  • 未經同意拍攝曲譜:侵害甲的重製權。
  • 於期末發表會彈奏:侵害甲的公開演出權。
  • 使尚未發表的曲譜公開:侵害甲的公開發表權。
  • 謊稱自己為作者:侵害甲的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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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X 公司研發、生產、販賣各種牙科材料。A 營業秘密、B 營業秘密及 C 營業秘密,分別為關於「牙科用樹酯」、「牙科黏合劑」、「牙科印模」配方與製程的研發成果。

(一) 甲為 X 公司研發部的資深研究員,在該公司實驗室從事研發工作多年,最近完成了 A 營業秘密的研發工作。請問:A 營業秘密歸何人所有?(10 分)

(二) 乙長年擔任 X 公司的行銷部經理,但對牙科材料的研發頗感興趣。經公司同意後,乙於非上班時段利用該公司的實驗室進行研究,日前完成了 B 營業秘密的研發工作。請問:B 營業秘密歸何人所有?X 公司得否使用 B 營業秘密?(10 分)

(三) X 公司以新臺幣 800 萬元聘請某大學化學系退休教授丙研發牙科材料,但雙方並未就研發成果的歸屬加以約定。丙近日順利完成了 C 營業秘密的研發工作。請問:C 營業秘密歸何人所有?X 公司得否使用 C 營業秘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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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營業秘密法》為準,核心在於區分:

  1. 受僱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
  2.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但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
  3. 出資人聘請他人研究或開發。

題目所稱配方與製程,屬於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若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即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當事人間是僱傭關係或委任、承攬等出資聘請關係。
  • 若為僱傭關係,再判斷研發是否屬於職務上。
  • 若為非職務上研發,再判斷是否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
  • 若為出資聘請關係,則先看雙方有無契約約定;未約定時,原則上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享有業務上使用權。

本題所涉《營業秘密法》第2條至第4條,後續並無影響本題結論之重要修正。


(一)A營業秘密之歸屬

1. 法律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3條第1項規定:

受僱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所謂「職務上研究或開發」,重點不在於研發工作是否全部由員工個人完成,而在於該研究開發是否屬於受僱人受僱工作內容,或係雇主基於業務需要所安排、指示、監督之工作。

2. 涵攝題意

甲是X公司研發部資深研究員,長年在公司實驗室從事研發工作,且A營業秘密是牙科用樹酯之配方與製程研發成果。

甲的職務本身即為研發工作,A營業秘密又是其在公司實驗室完成的研發成果,顯然屬於受僱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

題目未提及甲與X公司另有關於研發成果歸屬之特別約定,因此適用法定原則。

3. 結論

A營業秘密歸X公司所有。

甲雖然是實際完成研發工作的研究員,但依《營業秘密法》第3條第1項,職務上研發成果原則上歸雇用人所有。除非甲與X公司另有契約約定,否則甲不享有A營業秘密之所有權。


(二)B營業秘密之歸屬及X公司之使用權

1. 法律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僱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本項包含兩個層次:

  • 非職務上研發成果,原則上歸受僱人所有。
  • 若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雇用人雖不當然取得所有權,但得在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

2. B營業秘密是否屬於乙之職務上研發

乙長年擔任X公司行銷部經理,其本職是行銷工作,並非牙科材料研發人員。

乙雖然是在X公司實驗室完成B營業秘密,但題目明確指出:

  • 乙對牙科材料研發是個人興趣;
  • 利用非上班時段進行研究;
  • 經公司同意後使用實驗室;
  • 其職務是行銷部經理。

因此,B營業秘密並非乙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成果,而是非職務上研發成果。

3. B營業秘密是否因使用公司實驗室而歸X公司所有

不會。

《營業秘密法》第3條第2項將「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規定。乙的研發雖然使用X公司的實驗室,仍屬非職務上研發,因此所有權原則上歸乙所有。

但因乙確實利用X公司提供的實驗室等資源,X公司取得法定的特別使用權。

4. X公司得否使用B營業秘密

X公司得使用,但須符合兩項限制:

  1. 支付合理報酬。
  2. 使用範圍限於該事業。

「合理報酬」應依個案判斷,例如公司實驗室、設備、材料、技術資料及其他資源之使用程度,並斟酌B營業秘密之經濟價值及公司對研發成果形成所提供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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