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三等 心理測驗員類科 少年事件處理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司法特考・三等・心理測驗員類科
試題代碼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為了保護觸法或曝險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別於適用於成年人的刑法。試論述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程序在調查後,其處理可分為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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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終結後,法院如何決定案件下一步處理。少年調查官先調查少年與事件相關的行為、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教育程度等事項,提出報告與建議;調查結果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證據(第19條)。

依調查結果,法院主要依第27至30條分流:移送檢察官、不付審理、不付審理並為轉介處分,或裁定開始審理。其中,保護處分原則上是在開始審理後,依審理結果裁定;不能把調查階段的處理與審理後的處分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三個問題:

  1. **是否應由檢察官偵查、追訴?**符合第27條者,移送檢察官。
  2. **是否有付保護處分的必要?**沒有,或有其他不應進入審理的事由,依第28條不付審理;情節輕微者,另得依第29條不付審理並採取轉介處分。
  3. **是否應進入審理?**前述情形均不符合,而法院認為應付審理者,依第30條裁定開始審理。

調查後的四種處理情況

一、裁定移送檢察官(第27條)

調查結果認為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院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官:

  • 少年所犯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

此外,除上述應移送情形外,若犯罪情節重大,法院參酌少年的品行、性格、經歷等,認為以刑事處分為適當,則得裁定移送檢察官。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前述移送規定不適用。

二、裁定不付審理(第28條)

調查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的原因,或有其他事由而不應付審理者,法院應裁定不付審理。例如,依調查結果認定不具備應進入保護事件審理的基礎,或案件依法不適合繼續審理。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裁定不付審理者,法院得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三、情節輕微,裁定不付審理並為轉介處分(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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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民國 112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引入性影像相關犯罪之刑事保護令。試論述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性影像相關犯罪之少年法院刑事保護令,其立法理由為何?倘若少年有違反此少年法院給予少年刑事保護令之情事,其後續的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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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增訂的少年刑事保護令,重點有二:少年法院為何得在少年刑事案件中命少年遵守保護事項,以及少年違令後可能發生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112年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3項自112年7月1日施行;現行法已修正,以下依命題時點說明。

立法理由與制度定位

性影像一旦遭散布,可能迅速複製、轉傳,長期留存在網路,持續侵害被害人的性隱私、人格尊嚴與名譽,造成反覆且難以回復的傷害。少年涉犯性影像相關犯罪時,若僅等待案件終結後再處理,難以及時阻止接觸被害人、散布影像或持續擴大損害。

因此,修法參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命令制度,在兼顧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與被害人保護的前提下,授權少年法院於案件終結確定前,命少年遵守必要事項,及早防止被害人再受侵害。

這項命令是在少年刑事案件進行中提供即時保護的措施;法院須審酌個案情節、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及被害人保護,認有必要時始得命令,並非案件一開始就當然核發。

命令內容與適用案件

依112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3項,少年法院就下列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特定事項:

  1. 少年觸犯《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即第28章之1。
  2. 少年以性影像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命令內容包括:

  • 禁止對被害人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 禁止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被害人。
  • 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場所之特定距離。
  • 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被害人性影像。
  • 命提出或交付被害人性影像。
  • 命移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或向網路平台及應用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
  • 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的事項。

此外,第26條第4項準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部分規定,以補充保護命令的程序及被害人保護措施。

違反命令的法律效果

少年違反法院命令,須區分「違令行為本身是否另構成犯罪」及「違令對原少年事件處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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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6 條規定:「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試論述偵查終結後,檢察官之處分可分為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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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檢察官偵查終結的處分種類,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適用關係。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的少年刑事案件,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程序偵查;偵查終結後,依犯罪嫌疑與法律要件,作成起訴、不起訴或其他法定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案件已由少年法院移送檢察官,屬於「少年刑事案件」,不是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的程序。接著依刑事訴訟法整理偵查終結的處分,再補充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案件的特別規定。

偵查終結後的處分

  1. 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足夠,且無法定不追訴事由時,應提起公訴,將案件交由法院審判。少年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後,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刑事程序審理,並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少年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1. 不起訴處分

有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所列法定事由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例如被告死亡、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或追訴權已消滅等情形。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對於刑法第 61 條所列犯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依第 253 條之 1,對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符合一定條件且認為暫緩追訴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這些處分均須符合各該條文要件。

  1. 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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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13 歲少年甲因家庭功能不彰,常在外遊蕩,隨身攜帶彈簧刀以求自保,某日甲在街頭為警查獲隨身攜帶彈簧刀乙把。試問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對少年甲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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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曝險少年」採取的行政輔導先行程序,以及少年隨身物品的處理方式。法規基準為命題當年(民國113年)。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少年是指年滿12歲、未滿18歲之人;甲13歲,屬本法所稱少年。

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少年「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且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屬曝險事件。是否有保障必要,應依少年性格、成長環境、家庭功能、生活作息等一切情狀判斷。甲因家庭功能不彰而常在外遊蕩,並攜帶彈簧刀自保,這些情狀應納入評估;但「經常攜帶」仍須有事實支持,單次查獲本身不能直接證明經常攜帶。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的年齡是否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再判斷攜刀行為是否符合第3條的曝險事由,最後依第18條決定由誰處理、後續如何轉介。

題目未明示甲是否曾多次攜帶彈簧刀,因此「經常攜帶」要件尚欠具體事實。若調查確認甲確有經常攜帶、且無正當理由,並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則依民國113年已施行的行政輔導先行制度處理。題目所說「常在外遊蕩」本身不是現行第3條列舉的曝險事由,但可作為評估其成長環境與保障必要性的資料。

後續程序

  1. 由警察通知或請求少輔會處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民國112年7月1日起,發現少年有第3條第1項第2款曝險情形者,應由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處理;警察不再逕將曝險少年移送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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