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題代碼 犯罪學

第 一 題25 分

2007 年開始,我國法官常以顯無教化可能性來衡酌死刑與否。請問從犯罪學「未來再犯可能性」觀點分析,「顯無教化可能性」若在起訴後、審理前,由觀護人做成調查報告,其待證事實可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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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將刑法與刑事訴訟實務中高度抽象的「教化可能性」,轉譯為犯罪學實證科學中的​「再犯風險評估(Recidivism Risk Assessment)」​與​「處遇反應性(Treatment Responsivity)」,並以觀護人執行「審前調查報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PSI)」之職責,推導具體的「待證事實」。

  1. 法規依據與時空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實體法基準:刑法第 57 條之量刑情狀,特別是第 4 款至第 6 款(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第 10 款(犯罪後之態度)。
  • 程序法基準: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之量刑調查辯論,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所彰顯的「觀護人審前調查」法理擴張適用於成人重大案件之量刑前調查。最高法院自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251 號判決(吳敏誠案)起,即確立死刑案件須詳加調查被告教化可能性之原則。
  • (現行法提醒:現行法已施行《國民法官法》,將科刑資料調查明文化;且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針對死刑之量刑與精神狀態審查立下更嚴格之憲法防線,惟解題核心仍本於犯罪學學理。)
  1. 犯罪學核心理論:
  • RNR 模型(Risk-Need-Responsivity Model,Andrews & Bonta):
  • 風險原則(Risk Principle):評估再犯機率高低。
  • 需求原則(Need Principle):鎖定可改變的動態犯罪關聯需求(Criminogenic Needs)。
  • 反應性原則(Responsivity Principle):評估個案接受教化、輔導或矯治時的改變意願與心理反應能力(此即「教化可能性」的實證本質)。
  • 靜態與動態風險因子(Static vs. Dynamic Risk Factors):
  • 靜態因子:歷史事實、無法改變(如初犯年齡、犯罪前科),決定基礎再犯率。
  • 動態因子:可改變之心態與生活情狀(如反社會認知、不良同儕、物質成癮),為矯正介入的焦點。
  • 保護因子(Protective Factors)與生命歷程理論(Life-Course Theory):
  • 評估個案生活中是否存在強固的社會鍵(Social Bonds)或轉折點(Turning Points,如穩定的家庭支持、就業意願),足以抑制再犯並提供教化契機。

解題方法

本題為「犯罪學」結合「刑事司法實務」之整合型申論題,切入點不能僅停留在抽象法律概念(如「有無悔意」、「惡性重大」),必須採取犯罪學實證評估之四象限架構進行系統化推導:

  1. 破題轉譯:開門見山指出「顯無教化可能性」在犯罪學本質即為「高再犯風險」且「欠缺處遇反應性(極度抗拒或無能力受矯治)」。
  2. 本體展開(待證事實架構):依照現代風險評估工具(如 LSI-R、HCR-20)與審前調查常規,將「待證事實」劃分為四大維度:
  • 歷史與靜態因子(犯罪軌跡與生活史)。
  • 個人心理與動態需求因子(認知、人格特質、衝動控制與成癮)。
  • 社會環境與關係因子(家庭、就業、同儕與社會支持系統)。
  • 矯治反應性與保護因子(改變動機、悔悟程度與處遇可及性)。
  1. 收斂定位:點明觀護人出具之報告屬「科刑資料調查」,其證明標準應著重於實證客觀性,提供法官衡酌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具體佐證。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非選擇題)。考生在作答本題時,常見的四種答題方向及其評分效益分析如下:

  1. 僅依刑法第 57 條字面抄寫者(錯誤方向/極低分):
  • 若僅列出「犯罪動機、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等條文內容,未結合犯罪學「未來再犯可能性」及「待證事實」之意涵,閱卷委員將認定考生缺乏犯罪學專業知識。
  1. 通篇論述道德與悔意者(偏離重點/低分):
  • 聚焦於被告是否下跪道歉、是否真誠認罪等表面情狀。犯罪學研究已證實,表面的道歉不等於「未來不再犯」,忽略了動態需求與認知結構的科學診斷。
  1. 純粹論述死刑存廢者(完全偏題/零分或極低分):
  • 將篇幅耗費於兩公約審查、人權保障或應報理論,未回應題目所要求的「觀護人調查報告之待證事實」。
  1. 結合 RNR 模型與風險/保護因子展開待證事實者(正確方向/高分):
  • 將「教化可能性」解析為「靜態前科軌跡、動態犯罪需求、心理反應性、社會保護因子」四大待證事實,結構嚴謹且契合觀護人調查實務,方為取得高分之標準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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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從生命歷程與發展犯罪學觀點,論述犯罪危險因子及其與年齡的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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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發展與生命歷程犯罪學」(Developmental and Life-Course Criminology, DLC)之核心理論架構,評量重點在於考生能否跳脫傳統靜態犯罪學(如低自我控制論將犯罪傾向視為恆定不變)的思維,從「時間縱貫」(longitudinal)與「動態發展」的角度,剖析犯罪危險因子在生命不同階段的生成、演變及其與年齡的交互作用。

  1. 發展犯罪學之核心向度:關注個體犯罪行為的發生(Onset)、持續(Persistence)、升級(Escalation)、轉向與中止(Desistance),探討犯罪隨年齡變化的起伏軌跡。
  2. 生命歷程理論三大基本概念:
  • 軌跡(Trajectories):個體在生命週期中長期發展的行為模式或生活面向(如工作軌跡、犯罪軌跡)。
  • 轉變(Transitions):生命歷程中短期的特定生活事件或角色轉移(如入學、就業、結婚)。
  • 轉折點(Turning Points):使個體生命軌跡發生顯著改變的關鍵轉變事件,可能促成犯罪中止或加劇犯罪。
  1. 重要代表理論:
  • 莫菲特(Moffitt)的「發展性雙重分類理論」(Dual Taxonomy Theory):劃分「終身持續型」(Life-Course-Persistent, LCP)與「青春期受限型」(Adolescence-Limited, AL)犯罪人,揭示危險因子與年齡的本質差異。
  • 桑普森與勞伯(Sampson & Laub)的「年齡漸進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Age-Graded Theory of Informal Social Control):強調「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與「累積不利」(Cumulative Disadvantage),主張成年期的良性轉折點可重構非正式社會控制,改變犯罪軌跡。
  • 羅伯(Loeber)的「多重發展途徑模式」(Pathways Model):提出權威衝突(Authority Conflict)、隱蔽(Covert)、外顯(Overt)三條隨年齡遞進的發展途徑。

解題方法

本題屬「縱橫交錯型」申論題,答題邏輯應採取「先橫向界定、後縱向貫穿」的雙軸矩陣分析:

  1. 橫向軸(定義與分類危險因子):從多層次系統切入,區分「個體內在生物心理」(個人)、「微觀環境」(家庭、同儕、學校)與「巨觀環境」(社區、社會結構),並區分「靜態危險因子」(不可逆,如早發年齡、反社會人格傾向)與「動態危險因子」(可處遇改變,如反社會同儕關聯、物質濫用、就業不穩定)。
  2. 縱向軸(危險因子與年齡之關聯):
  • 扣緊著名的「年齡與犯罪曲線」(Age-Crime Curve,犯罪率於青春後期 15~19 歲達到高峰,成年後急遽下滑)。
  • 按「生命階段發展」(童年期 →\rightarrow 青春期 →\rightarrow 成年期)剖析各階段危險因子的權重更迭。
  • 引入 Moffitt 雙重分類與 Sampson & Laub 轉折點理論,從學理上嚴謹證立:年齡本身並非犯罪的直接原因,而是不同生命階段之發展任務、社會角色與危險/保護因子互動的載體。
  1. 落腳實務(觀護人視野):結尾簡潔扣合司法保護與少年觀護工作中的「風險-需求-反應模式」(RNR Model),展現本科專業高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客觀選項;此處針對本題必備的三大閱卷評分爭點進行深度剖析,指明得失分關鍵:

  1. 爭點一:發展犯罪學觀點的掌握(評分權重約 30%)
  • 答題關鍵:必須精確使用生命歷程專有名詞(軌跡、轉折點、成熟落差、累積不利)。
  • 常見失分:誤將本題寫成一般古典犯罪原因論(如僅列出貧窮、不良家庭),完全未提及「時間序列」與「長期縱貫研究」概念。
  1. 爭點二:犯罪危險因子的層次與特質(評分權重約 30%)
  • 答題關鍵:危險因子須展現「累積性」(Cumulative)與「滾雪球效應」(Cascading Effect),並區分靜態與動態因子。
  • 常見失分:危險因子泛泛而談,未區分不同年齡層的主導因子(例如:將「失業」誤植為少年犯罪的主因,忽略少年期的核心因子在於「同儕與學校」)。
  1. 爭點三:危險因子與年齡關係的理論辯證(評分權重約 40%)
  • 答題關鍵:必須論證 Moffitt 與 Sampson & Laub 之模型如何解釋年齡與危險因子的互動。說明為何同樣面臨青春期,有人終身犯罪(LCP,幼年神經缺陷+環境不利交互),有人短期受限(AL,成熟落差+同儕模仿)。
  • 常見失分:僅畫出年齡犯罪曲線,卻未能解釋曲線背後「隨年齡增長,社會控制力量與角色期待如何轉變」的動力學機制。

解題技巧

  1. 破題口訣化:開頭確立「一線(年齡曲線)、兩論(Moffitt 雙重分類論、Sampson & Laub 年齡漸進控制論)、三階(童年、少年、成年)」思維框架,版面結構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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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各國使用的犯罪控制方法有:犯罪化、除罪化、疾病化、福利化、修復式司法、物理與科技監控等等,請說明這些方法可如何應用在處理少年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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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犯罪控制模式」及其在「少年非行處遇」之整合應用能力。核心概念與學理依據如下:

  1. 少年司法之核心哲學:源自「國家親權」(Parens Patriae)原則與「宜教不宜罰」之教育保護主義。少年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思慮不周且可塑性高,其非行防制與處遇不同於成人司法的報應與威嚇,強調個別化處遇與非機構化轉向。
  2. 犯罪學學理基礎:
  • 犯罪化:理性選擇理論、威嚇主義(Deterrence Theory)。
  • 除罪化:貝克(Becker)與李瑪特(Lemert)的「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批判犯罪學。
  • 疾病化:實證犯罪學派(Positivist Criminology)、醫療處遇模式(Medical Model)。
  • 福利化:社會結構理論、國家親權思想、保護主義模式。
  • 修復式司法:布萊斯懷特(Braithwaite)的「再整合羞恥理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修復正義典範。
  • 物理與科技監控:克拉克(Ronald Clarke)之「情境犯罪預防理論」(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1. 法規準據: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少年事件處理法》仍設有「虞犯」規定與少年保護處分制度(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正,將虞犯刪除並改制為三類「曝險少年」,且引進少輔會「行政輔導先行」機制;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理論定義與實務應用對照型」的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架構布局:題目列舉六種犯罪控制方法(犯罪化、除罪化、疾病化、福利化、修復式司法、物理與科技監控),作答時應採「等比並列法」,每一方法均包含兩大層次:「內涵簡述」與「少年司法之具體應用機制」,避免頭重腳輕。
  2. 貫穿主軸:以「少年之健全自我成長與再整合」為上位價值,論證各項控制手段在少年事件中的界線與功能調和。例如:說明犯罪化僅能作為極端重大犯罪之最後防線;除罪化與福利化為常態主軸;疾病化與修復式司法為個別化手段;科技監控則作為補充性監督措施。

解題技巧

  1. 時間分配與篇幅控制:六大手段在作答時應均勻分配,每項約佔 3∼43\sim4 行關鍵論述,切忌過度偏向某單一概念(如僅大寫修復式司法)而忽略科技監控或犯罪化。
  2. 善用犯罪學專業術語:論述除罪化時務必點出「去標籤化」與「轉向(Diversion)」;論述福利化時務必點出「國家親權」;論述修復式司法時務必點出「再整合」與「害受修復」;論述物理監控時扣合「增加犯罪阻力與提高查獲風險」。
  3. 避免成人刑事思維之陷阱:回答「犯罪化」時,切勿寫成嚴刑峻罰,必須強調少年刑事案件的「最後手段性」與「雙軌制(保護處分優先、刑事處分為例外)」。

【答案】

一、前言

少年因思慮未周且性格可塑性高,其非行處理機制向來立基於「國家親權」哲學,以教育指導代替懲罰。現代犯罪控制策略朝向多元化發展,題示之六種犯罪控制手段在少年司法體系中均有其特定的定位與調和功能,分述如下。


二、各項犯罪控制方法在少年犯罪問題之具體應用

(一)犯罪化(Criminalization)之應用

  1. 意涵:指立法者將特定脫序行為明定為刑事犯罪,動用刑罰體系予以處罰與威嚇。
  2. 少年處遇之應用:
  • 最後手段性與雙軌制限制:少年司法通常極力排斥全面犯罪化,但在面對少年犯下之重大惡性犯罪時,仍保有「刑事處分」作為防衛社會之最後防線。
  • 具體運作:依民國 107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規定,少年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滿 16 歲且犯罪情節重大者,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適用一般刑法體系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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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研究指出青少年在網路偽裝身分,可能與創造社會關係、心理需求有關;犯罪學者則認為可能為青少年某種有目的性(如:保護自己、牟利、攻擊他人等)、低成本(心理、社會、資訊成本等)的現象。請試用美國犯罪學家 Felson 提及之人類防衛犯罪的原始本能概念,解釋青少年網路偽裝身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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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將環境/生態犯罪學大師 Marcus Felson 的「生物生態與自然犯罪學」(Crime and Nature)理論,跨域應用至現代​「青少年網路空間行為(身分偽裝)」​之詮釋。

  1. Felson 之生態犯罪學與「人類防衛犯罪的原始本能」(Primitive Defenses Against Crime): Felson 在其著作《犯罪與自然》(Crime and Nature)與日常活動理論的延伸脈絡中,借用演化生物學與動物生態學的概念,認為人類的犯罪與被害本質上如同自然界中「捕食者(Predator)」與「獵物(Prey)」之互動。人類在演化歷程中,面對外界威脅具備與生俱來的原始自我防衛本能,主要表現為:
  • 隱蔽與偽裝(Concealment and Camouflage):融入背景、隱藏真實特徵,使危險源無法辨識或鎖定。
  • 擬態與欺瞞(Mimicry and Deception):假借其他無害或具威嚇性的身分,誤導對手認知。
  • 迴避與逃逸(Avoidance and Flight):避開高風險時空聚合與掠食者常出沒的領域。
  • 物理障壁與隱匿所(Barriers and Shelters):利用外在結構建立防禦屏障。
  1. 防禦性本能與掠食性擬態的雙重性: 自然界中的「偽裝(Camouflage)」具雙向演化功能:
  • 保護性偽裝(Protective Camouflage):被掠食者隱藏弱點,保護自身免受攻擊(防禦被害)。
  • 攻擊性擬態(Aggressive Mimicry):捕食者偽裝成無害形態接近目標,以偷襲獲利(主動犯罪)。
  1. 最小努力原則(Principle of Least Effort)與成本效益分析: Felson 強調生命體的生存與防禦遵循「最小能量消耗」。網路空間具備「去抑制效應(Disinhibition Effect)」與「高度匿名性」,使青少年能以極低的心智、社會與資訊成本,即時啟動並放大這套原始偽裝本能。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跨學科理論橫向遷移」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演化生態學概念解析 →\to 現實/虛擬環境轉換 →\to 青少年動機與成本雙向對應 →\to 總結防制對策」​的四層演繹法:

  1. 界定概念本質: 首先精準點出 Felson 在生態犯罪學中對「原始防衛本能」的定義,明確指出此本能根植於自然界的掠食—防衛機制,尤以「隱蔽、偽裝與擬態」為核心。
  2. 對接「保護自己」的防衛面向(被動防禦/保護型偽裝): 說明青少年在缺乏實體保護者的網路世界中,如何直覺性地運用虛構性別、年齡或外貌等「數位迷彩(Digital Camouflage)」,建立心理防護罩,規避現實標籤、成人監控及網路潛在掠食者的威脅。
  3. 對接「牟利與攻擊」的掠食面向(主動掠食/攻擊型擬態): 說明部分青少年亦會將此原始本能轉化為「攻擊性擬態」,披上羊皮以降低目標戒心,遂行網路霸凌、詐欺或身分竊盜,達成實質利益或心理支配感。
  4. 結合「低成本與有目的性」之環境特徵: 論述虛擬時空的去個人化與低物理阻力,使原始本能的發動門檻降至最低,達成「低成本、高收益、低風險」之理性算計。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題目所設定之三大命題要素進行層次剖析:

  • 要素一:「Felson 人類防衛犯罪的原始本能概念」: 作答必須精準導向生態學的「偽裝(Camouflage)」與「隱蔽(Concealment)」,若誤用精神分析學派佛洛伊德(Freud)之「自我心理防衛機轉」(如壓抑、昇華、投射),將完全偏離命題軸心而失分。
  • 要素二:「青少年偽裝身分的雙重目的性(保護自己 vs. 牟利/攻擊他人)」: 答題不可偏廢任一方。必須對稱性地論述「被掠食者的保護性隱匿」與「掠食者的侵略性欺敵」,方能完整吻合題目引導。
  • 要素三:「低成本(心理、社會、資訊成本等)之環境促成」: 必須點出網路情境特質如何完美契合 Felson 理論中「日常活動情境缺乏適當監控(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s)」與「最小努力原則」,完整解釋現象的普遍性。

解題技巧

  1. 破題關鍵詞定錨: 開門見山點出 Marcus Felson 於《犯罪與自然》(Crime and Nature)中將犯罪視為「生態掠食關係」,人類身處危險環境時會自然引發「隱蔽(Concealment)」與「偽裝(Camouflage)」之原始生存本能。
  2. 建立雙向對照矩陣: 在卷面上以清楚的小標題,將動機劃分為​「防禦性偽裝(以防被害為核心)」​與​「攻擊性擬態(以侵害牟利為核心)」,呈現工整的邏輯對稱性。
  3. 緊扣情境預防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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