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探討犯罪被害相當重要的理論,是由美國犯罪學者 Lawrence Cohen 和 Marcus Felson 在 1979 年首先提出的「日常生活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而此一理論提及犯罪的發生,必須在特定的時空因素聚合下,才可能發生。
請問其理論所提及的 3 項時空因素所指為何?請詳述其各項內涵。(15 分)
並請以此一理論的 3 項要素,來解釋家庭暴力案件何以發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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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Cohen 與 Felson 於 1979 年提出的「日常生活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理論的核心是:犯罪不只取決於行為人的動機,也與日常活動安排造成的機會結構有關。當下列三項因素在同一時空聚合,且缺少有效監控時,犯罪較容易發生:
- 有動機的犯罪者:具有犯罪意圖,且有能力付諸行動的人。理論通常不深入追問其動機如何形成,而是將其視為犯罪機會中的必要條件。
- 適當的犯罪標的:可能遭受侵害的人或物。標的是否「適當」,取決於犯罪者的觀點,例如是否容易接近、具有吸引力、容易移動或缺乏防護。常以 VIVA 概括:價值(Value)、可移動性(Inertia)、可見性(Visibility)、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
- 缺乏有能力的監控者:沒有足以阻止犯罪發生的人、措施或環境安排。監控者不必是警察,也可以是家人、鄰居、管理人員、保全設備或其他能提高被發現、被阻止風險的因素。
上述三者必須在特定時間與地點相遇,才形成犯罪機會。理論常以「有動機的犯罪者+適當標的+缺乏有能力的監控者」說明犯罪發生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完整列出三項要素,再逐項說明內涵;應特別指出第三項不是單指「沒有警察」,而是欠缺能有效介入或嚇阻的人與措施。套用家庭暴力時,以家庭成員間的日常接觸與私密空間為脈絡,分別對應行為人、被害標的及監控不足,並說明三項條件如何在同一時空交會。
以日常生活理論解釋家庭暴力案件
第 二 題25 分
每一項犯罪問題的發生,都會讓社會、國家付出鉅大的成本,所以如何讓犯罪不再發生或減少發生,是一項重要的課題。
學者 Brantingham 及 Faust 藉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模式(Public Health Model of Disease Prevention),提出目標導向之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其理論內涵是如何架構應用在犯罪預防工作上?請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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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Brantingham 與 Faust 於 1976 年提出「目標導向之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將公共衛生中疾病預防的分級概念移用至犯罪預防。其核心不是只在犯罪發生後處理犯罪人,而是依犯罪問題的發展階段與預防對象,區分為初級、次級、三級預防,分別處理犯罪發生的環境條件、高危險個人或群體,以及已犯罪者的再犯問題。
這套模式中的「目標導向」,是指預防措施要配合其所要處理的對象與問題階段。犯罪預防不能只籠統談「減少犯罪」,而應辨認問題出現在哪裡、哪些人或環境具有較高風險,再選擇相應介入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屬理論說明題,作答宜依「模式由來與目的 → 三級預防的對象、時點、作法 → 彼此關係與限制」鋪陳。每一級都要清楚交代預防對象及介入時機,並各舉例說明,避免只列出三個名稱。
疾病預防模式以疾病尚未發生、早期徵兆已出現、疾病已發生後的處理作為分級思路;移用於犯罪預防時,則分別對應至一般社會與環境、高犯罪風險者,以及已涉入犯罪者。
一、初級預防(Primary Prevention)
預防對象與時點:面向一般人口及整體社會、物理環境,在犯罪問題形成之前,改善可能促成犯罪的條件。此階段不以已知犯罪人或特定高風險個人為主要對象。
介入重點:降低犯罪發生的基本誘因與機會,改善社會及物理環境中的犯罪生成條件。例如,促進家庭功能與兒童發展、改善教育及就業機會、推動社區發展與非正式社會控制;在物理環境方面,可透過照明改善、公共空間規劃及環境設計,減少容易發生犯罪的情境。
說明:初級預防著眼於較廣泛、較根本的條件,目的在於讓犯罪較不容易發生。其涵蓋範圍最廣,成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顯現。
二、次級預防(Secondary Prevention)
預防對象與時點:針對已被辨識出處於犯罪高風險情境的個人、群體或地區,在犯罪行為發生或問題惡化前及早介入。此級預防的關鍵是「辨識風險」與「早期處遇」。
介入重點:提供及時、具針對性的支持或控制,避免高風險狀況發展為犯罪。例如,對有明顯失學、家庭失功能或偏差同儕風險的青少年提供輔導、家庭支持及課後活動;對犯罪集中或治安惡化的地區,增加社區服務、警政合作及環境改善。
說明:次級預防介於一般性預防與犯罪後處遇之間。它不是等到犯罪已發生才介入,而是對已出現較高風險訊號的人、群體或地點採取早期措施。風險辨識與介入方式若不恰當,可能造成污名化,因此措施應兼顧必要性與比例性。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學者貝道(Hugo Adam Bedau)針對無被害者犯罪的概念,所提出的 4 種特性所指為何?請詳述之。(16 分)
並請以其特性舉出 3 種符合無被害者犯罪概念的犯罪類型,詳細說明之。(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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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無被害者犯罪」是指某些違法行為中,直接參與者彼此合意,沒有明確的受害人提出告訴或求助;參與者通常也不認為自己受到傷害,但行為仍可能被法律禁止,並受到社會或第三人的非難。
這個概念強調的是犯罪行為的參與與被害關係,並不表示行為絕對沒有危害,也不等於法律上不存在犯罪。以下依 Bedau 提出的四項特性說明。四項特性是辨識此類犯罪的分析架構,未必每一案件都完全符合。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說明四項特性,再選三種典型類型逐一對照。每種犯罪都要交代:參與者是否合意、是否有參與者向執法機關求助、參與者如何看待受害,以及行為是否具有自願交易性。
Bedau 所提四項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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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出於兩相情願 參與行為的當事人通常是在合意下進行,沒有一方以暴力、脅迫或欺騙強迫另一方參與。合意是指行為人之間的參與關係,並不代表行為必然合法,也不代表行為必然沒有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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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不願訴諸法律 由於當事人是自願參與,且通常不認為自己遭受侵害,便少有人向警察或法院提出告訴、報案或求助。因此,這類犯罪往往缺少明確的被害人與報案者,執法機關較難依賴一般被害人報案模式發現案件。未參與行為的第三人仍可能向執法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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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不認為自己受到傷害 行為的直接參與者通常不把自己視為被害人,可能認為自己是在滿足需求、取得利益,或與他人進行自願交換。然而,社會大眾、家屬或其他第三人可能認為參與者受到身心、財產或道德上的傷害。故「無被害者」指的是欠缺明確、願意主張受害的直接被害人,不等於完全沒有任何損害或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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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具有交易本質 此類行為常涉及成年人之間以自願交換方式,取得違禁物品或法律所禁止的勞務;參與者通常是為了滿足需求而進行交易。交易的雙方可能都認為自己獲得所需,因而欠缺向法律求助的動機。此項特性也說明,無被害者犯罪經常涉及供給與需求的非法市場。
三種符合概念的犯罪類型
一、賭博
第 四 題25 分
有關犯罪的意涵,常會隨著時空因素及社會環境的變遷而有不同的定義,請分別以法律學及社會學上的觀點來說明犯罪的概念。(10 分)
另學者 Larry J. Siegel 針對犯罪學的研究,提出其希望能達到 3 項目標,此 3 項目標所指為何?請詳述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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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比較法律學與社會學對「犯罪」的界定;第二部分說明 Larry J. Siegel 所提出的犯罪學研究三項目標。作答時要掌握兩者的差異:法律學以法律規範為判準,社會學則從社會規範、偏差行為及犯罪形成的社會脈絡觀察犯罪。
二、解題方法與擬答
(一)法律學與社會學上的犯罪概念
1. 法律學觀點:犯罪是違反刑事法律、應受刑罰制裁的行為
法律學採取形式、實定法的觀點,犯罪是行為人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或未履行法律所要求的義務,且該行為符合犯罪成立要件,並依法應受刑罰制裁。其判斷標準在於國家刑事法律,而非單純依個人道德感受或社會輿論決定。
我國刑法第 1 條揭示罪刑法定原則,亦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須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依據;刑法第 12 條則涉及故意與過失的犯罪責任。法律學上的犯罪概念因此具有明確性與可操作性,也提供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界限。
2. 社會學觀點:犯罪是違反社會規範、受到社會制裁的偏差行為
社會學不只關心行為是否違反刑事法律,也觀察行為與社會規範、價值觀及權力關係之間的互動。犯罪可視為一種嚴重的偏差行為;哪些行為被定義為犯罪、法律如何制定與執行,以及社會如何對待行為人,都會受到時空背景、社會文化與政治經濟條件影響。
因此,社會學研究除了分析犯罪行為,也會探討犯罪標籤如何形成、不同群體受到法律規制的差異,以及犯罪對被害人與社會造成的影響。社會學上的犯罪範圍可能比法律上的犯罪更廣,例如某些有害或違反社會期待的行為,未必已被刑事法律列為犯罪;反之,某些法定犯罪也未必在所有社會成員眼中都具有相同的道德譴責程度。
比較而言,法律學回答的是「某行為是否依法構成犯罪」;社會學則進一步追問「犯罪如何被社會定義、形成及回應」。兩種觀點互補,前者提供規範上的界線,後者說明犯罪與社會環境的關係。
(二)Siegel 所提出的犯罪學研究三項目標
Siegel 所談的犯罪學研究目標,可整理為測量犯罪、解釋犯罪、控制犯罪。三者由掌握犯罪現象開始,進而分析犯罪成因,最後發展預防與處遇方法。
1. 測量犯罪(measurement of cr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