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三等 家事調查官類科 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家庭化與去家庭化的概念,並以家庭照顧假為例,分析此制度設計如何影響家庭與國家之間的照顧責任分配,以及家庭內部的性別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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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三個層次:
- 家庭化與去家庭化的福利國家概念
- 家庭照顧假的制度功能與法律保障
- 照顧責任在家庭、國家、雇主與市場間的分配,以及家庭內部的性別分工
本題並非單純解釋家庭照顧假,而是要求分析:一項看似協助勞工照顧家人的制度,究竟是把照顧責任留在家庭內,還是透過公共制度降低家庭承擔照顧的壓力。
法規部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關於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及不得為不利處分等規範。
一、家庭化與去家庭化的概念
(一)家庭化
家庭化(familialization)是指社會照顧責任主要由家庭承擔,國家政策鼓勵、支持或要求家庭成員自行提供照顧。
其核心特徵包括:
- 照顧時間主要由家庭成員投入。
- 照顧費用主要由家庭負擔。
- 照顧決策與照顧風險由家庭自行承擔。
- 國家多採取補助、租稅優惠、照顧假等方式,支持家庭繼續提供照顧,而非直接提供完整公共服務。
家庭化不等於國家完全不介入。國家可以透過現金給付、照顧假、家庭支持服務等措施,使家庭更有能力完成照顧工作。但照顧工作的主要執行者仍是家庭成員。
例如:
- 父母請假照顧生病子女。
- 配偶辭職照顧失能伴侶。
- 成年子女返家照顧年邁父母。
- 家庭自行負擔照顧者的時間成本與所得損失。
(二)去家庭化
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是指透過國家、社會或市場提供服務與保障,使個人不必完全依賴家庭才能獲得基本照顧與生活支持。
其重點在於降低:
- 個人對家庭照顧的依賴。
- 家庭對單一照顧者的依賴。
- 女性因承擔照顧而退出勞動市場的風險。
- 家庭因照顧責任而產生的所得中斷與社會排除。
去家庭化的政策包括:
- 公共托育與長期照顧服務。
- 社區照顧與居家服務。
- 有薪育嬰假與照顧假。
- 公共住宅、社會救助及家庭支持服務。
- 彈性工時與合理調整工作制度。
去家庭化並非否定家庭的重要性,而是避免把家庭視為唯一的照顧提供者,使照顧責任由家庭與國家、雇主、社區及市場共同分擔。
(三)兩者的區別
家庭化與去家庭化可從「誰實際提供照顧」及「誰承擔照顧風險」判斷:
| 分析面向 | 家庭化 | 去家庭化 |
|---|---|---|
| 照顧提供者 | 以家庭成員為主 | 國家、社區、雇主、市場共同提供 |
| 所得保障 | 家庭承擔所得損失 | 由公共制度或雇主分擔 |
| 女性角色 | 容易強化女性照顧責任 | 有助於維持女性勞動參與 |
| 政策方向 | 支持家庭自行照顧 | 提供家庭以外的照顧選項 |
| 主要風險 | 照顧責任私有化 | 公共支出增加、服務品質管理 |
實務上,多數制度不是純粹家庭化或純粹去家庭化,而是同時具有兩種效果。
二、家庭照顧假的制度內容
(一)制度目的
家庭照顧假是使受僱者在家庭成員有照顧需求時,得暫時離開工作崗位,處理家庭照顧事項的制度。
其目的包括:
- 回應家庭成員的疾病、疫苗接種及重大事故等照顧需求。
- 避免勞工因無法兼顧工作與家庭而被迫離職。
- 將家庭照顧責任納入勞動法保障範圍。
- 促進工作與家庭生活的調和。
- 減少照顧責任對勞工就業權的負面影響。
(二)主要法律保障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家庭照顧假相關規定:
- 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需要照顧時,得申請家庭照顧假。
-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雇主不得拒絕依法提出的家庭照顧假申請。
- 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而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
- 依民國115年制度,家庭照顧假已具有更具彈性的申請方式,符合條件者得以小時為單位申請,以處理短時間的照顧需求。
家庭照顧假通常屬於無薪假,且與事假額度相連結。這表示制度雖承認照顧需求具有正當性,卻未完全排除勞工因請假而承受所得減少的問題。
本題無須援引命題後修法;解題仍以民國115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三、家庭照顧假如何影響家庭與國家的照顧責任分配
(一)家庭照顧假具有家庭化效果
家庭照顧假最直接的作用,是允許勞工回到家庭中提供照顧。因此,它具有明顯的家庭化效果。
其運作方式可表示為:
國家並未直接接手全部照顧工作,而是透過法律保障,使家庭成員能夠暫時承擔照顧責任。
因此,家庭照顧假把下列工作保留在家庭內:
- 陪同就醫。
- 照顧生病子女。
- 處理家庭成員重大事故。
- 陪伴需要日常生活協助的家人。
- 在短期照顧需求出現時維持家庭運作。
從這個角度看,家庭照顧假不是將照顧完全公共化,而是以公共法規支持家庭繼續照顧。
(二)家庭照顧假也具有去家庭化效果
雖然照顧工作仍由家庭成員執行,但家庭照顧假並非單純把責任推回家庭,因為國家至少承擔了三項責任:
- 承認照顧是正當生活需求
國家透過法律確認,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而暫時離開工作,並非怠忽職守。
- 保障勞工的工作身分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而為不利處分,使勞工不必在工作權與家庭照顧之間作出完全二選一的選擇。
- 分擔照顧所造成的就業風險
若沒有法律保障,勞工可能因一次家庭疾病或事故而遭到解僱、降薪或職涯中斷。家庭照顧假使這種風險受到一定程度的公共規範控制。
因此,家庭照顧假具有「照顧執行家庭化、照顧風險部分公共化」的混合性質。
(三)家庭照顧假不能取代公共照顧服務
家庭照顧假主要解決的是「短期、突發、臨時」的照顧需求,無法完全處理長期照顧問題。
例如:
- 失能父母需要長期生活照顧。
- 身心障礙家人需要全天候支持。
- 長期病患需要持續陪同就醫及生活協助。
- 幼兒需要每日穩定托育。
如果國家只有家庭照顧假,卻缺乏托育、長照、居家服務及社區照顧,則可能形成:
因此,家庭照顧假只能作為照顧政策的一環,不能被視為完整的家庭支持政策。
(四)責任分配的實質判斷
本題可從四種責任分析家庭照顧假:
| 責任類型 | 家庭照顧假的影響 |
|---|---|
| 時間責任 | 主要仍由家庭成員提供照顧時間 |
| 所得責任 | 因無薪或與事假連結,部分仍由勞工承擔 |
| 法律責任 | 國家透過法律保障請假權及工作身分 |
| 服務責任 | 國家未因此直接提供全部照顧服務 |
第 二 題25 分
請運用復原力/韌性觀點(resilience perspective),分析目睹家庭暴力兒童所處的逆境脈絡及其可能面臨的風險因素;並說明實務工作者可如何強化個人、家庭與社會環境層次的保護因子,以協助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維持或恢復良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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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一)本題考點
本題核心在於運用「復原力/韌性觀點」分析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的處境。答題不可只列舉創傷症狀,必須同時處理:
- 兒童所處的多重逆境脈絡。
- 個人、家庭及社會環境層次的風險因素。
- 不將兒童視為被動受害者,而是看見其調適能力與發展潛能。
- 實務工作者如何建構保護因子,促進兒童維持或恢復良好發展。
(二)復原力的定義
復原力是指個人在重大壓力、創傷或長期逆境中,仍能運用個人能力、重要他人及社會資源,維持基本適應、恢復功能,並逐步發展出新的調適能力。
復原力具有下列特性:
- 是動態發展歷程,不是固定人格特質。
- 不代表兒童完全不受傷害。
- 不等於兒童必須自行承受逆境。
- 受到個人、家庭、學校、社區、制度及時間因素共同影響。
- 保護因子可降低風險因素的負面作用,亦可促進正向發展。
可用下列概念式掌握本題:
亦可表達為:
此式並非實際計算公式,而是用來說明:單靠兒童個人堅強不足以形成復原力,必須同時有穩定關係與可近用的社會資源。
(三)法規基礎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是家庭暴力事件中的重要被害及保護對象。其受害不以直接遭受身體攻擊為限,目睹家庭成員間暴力行為、聽聞暴力衝突、處於暴力威脅與控制環境,均可能造成創傷及發展影響。
實務工作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保護服務規定,進行安全評估、通報、危機處理、家庭處遇與資源連結。涉及兒童安全疑慮時,應以兒童最佳利益及安全優先為原則。
二、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逆境脈絡—風險因素—保護因子—實務介入」四段式架構:
第一步:先界定兒童不是單一事件的受害者
目睹家庭暴力通常不是孤立事件,而是發生於持續性的家庭權力不對等、恐懼、控制與關係失衡中。因此,分析時須同時注意:
- 暴力事件本身。
- 暴力發生前後的家庭互動。
- 照顧者的身心狀態。
- 家庭經濟、居住及支持網絡。
- 學校與社區是否能提供穩定支持。
- 兒童所處的年齡及發展階段。
第二步:以生態系統觀點分層分析
可將風險與保護因子分成三層:
- 個人層次:兒童的年齡、氣質、創傷反應、認知與情緒能力。
- 家庭層次:照顧關係、親子互動、家庭安全與照顧功能。
- 社會環境層次:學校、社區、社會福利、司法及醫療資源。
第三步:說明風險不是命定結果
風險因素會增加不良發展的機率,但不代表兒童必然產生偏差行為、心理疾病或日後複製暴力。答題時應強調:
復原力觀點的重點在於找出中介機制及可改變因素,降低風險對兒童發展的影響。
第四步:提出具體而非抽象的介入
不能只寫「給予關懷與支持」,應交代:
- 由誰提供支持。
- 支持的內容為何。
- 如何降低危險。
- 如何持續評估。
- 如何與兒童的發展階段相配合。
三、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的逆境脈絡
(一)直接暴力與持續性恐懼
兒童可能目睹身體攻擊、言語羞辱、威脅、摔物、限制自由、經濟控制及性暴力,也可能經常聽見爭吵、哭喊與恐嚇。即使未遭直接攻擊,兒童仍可能處於長期警戒與不安全感中。
(二)家庭角色混亂與忠誠衝突
兒童可能被迫在父母間選邊,承擔傳話、安撫照顧者、保護手足或阻止暴力的責任。兒童可能同時愛著施暴者與受暴者,因而產生忠誠衝突、罪惡感及無力感。
(三)照顧功能下降
受暴照顧者可能因恐懼、憂鬱、創傷反應、經濟困境或司法程序而暫時無法穩定照顧兒童。施暴者則可能以控制、威脅或操弄方式破壞親子關係,使兒童缺乏穩定依附與安全照顧。
(四)多重逆境交織
目睹家庭暴力可能與貧窮、失業、居住不穩定、物質濫用、精神疾病、婚姻衝突、親職失能、社會孤立及移民適應困難同時存在,形成複合性創傷。
四、可能面臨的風險因素
(一)個人層次風險因素
- 年齡與發展階段
嬰幼兒可能以睡眠、飲食、退化行為及依附不安表現;學齡兒童可能出現注意力不集中、學業退步、攻擊或退縮;青少年則可能出現逃學、偏差行為、自我傷害、物質使用及人際關係失衡。
- 創傷與壓力反應
兒童可能出現恐懼、焦慮、憂鬱、過度警覺、惡夢、閃回、麻木、解離及情緒失控。
- 錯誤歸因與自責
兒童可能認為暴力是自己不乖、成績不好或未能阻止爭吵所造成,因而形成羞愧、自責與低自我價值。
- 情緒調節及問題解決能力不足
長期處於危機環境可能使兒童難以辨識情緒、表達需求及以非暴力方式解決衝突。
- 暴力正常化
兒童可能將控制、威脅、攻擊視為親密關係的正常溝通方式,增加日後成為施暴者或受暴者的風險。
(二)家庭層次風險因素
- 暴力頻率高、持續時間長或嚴重程度增加。
- 施暴者持有武器、曾有殺害或自殺威脅。
- 家庭成員否認暴力、責怪受暴者或要求兒童保密。
- 親子關係疏離,缺乏穩定而安全的照顧者。
- 兒童被迫保護受暴者,承擔超過年齡的責任。
- 照顧者有憂鬱、創傷、物質濫用或其他心理健康問題。
- 家庭經濟困難、居住不穩定或頻繁搬遷。
- 兒童同時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疏忽或性侵害。
- 暴力後沒有修復、說明及安全計畫,家庭持續處於不可預測狀態。
(三)社會環境層次風險因素
- 社會孤立,缺乏親友、鄰里及社區支持。
- 學校未能辨識兒童的創傷反應,反而將其視為故意搗蛋。
- 福利、醫療、心理、司法及教育服務彼此缺乏合作。
- 家庭遭遇經濟、法律、語言或交通障礙,難以取得服務。
- 社會對家庭暴力存在責怪受害者、要求維持婚姻或「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
- 兒童因通報或接受服務而擔心家庭分離、報復或被同儕標籤。
五、各層次保護因子與實務介入
(一)個人層次:提升兒童的安全感與調適能力
1. 先進行安全與創傷評估
工作者應評估:
- 兒童目前是否仍與施暴者同住。
- 是否有立即性危險。
- 是否曾遭直接攻擊或威脅。
- 是否有自傷、傷人、逃家或物質使用情形。
- 是否有安全的照顧者與避難處所。
- 兒童的年齡、發展、語言及特殊需求。
安全評估應持續進行,不能只在第一次會談完成一次。
2. 提供創傷知情服務
工作者應向兒童說明:
- 暴力不是兒童造成的。
- 阻止暴力不是兒童的責任。
- 兒童有權獲得安全與保護。
- 害怕、生氣、難過、失眠及注意力下降,可能是暴力經驗造成的反應。
- 尋求協助不是背叛任何家庭成員。
此種澄清有助於降低自責與羞恥,重建控制感。
3. 發展情緒調節及問題解決能力
可透過遊戲治療、藝術治療、創傷焦點心理治療、認知行為治療及個別輔導,協助兒童:
- 辨識身體與情緒訊號。
- 學習呼吸、放鬆及安定技巧。
- 分辨安全與危險情境。
- 建立逃離危險的行動計畫。
- 練習求助、拒絕及表達需求。
第 三 題25 分
請分析家庭社會工作結案階段可能出現的情緒反應與關係議題,並說明實務工作者應如何協助家庭回顧服務歷程與改變、鞏固既有能力,以及面對專業關係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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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社會工作之「結案階段」:服務目標已達成、家庭具備足以維持改變的能力,或因轉介、搬遷、拒絕服務、資源中斷等因素而結束專業介入時,工作者如何處理家庭成員的情緒、家庭關係及專業關係。
結案不是單純停止會談,而是協助家庭完成下列任務:
- 回顧服務歷程,確認家庭的改變與成長。
- 鞏固家庭已形成的問題解決、溝通及危機處理能力。
- 預防問題復發,建立後續支持與安全計畫。
- 處理家庭成員對結案及分離的情緒。
- 清楚界定專業關係的結束,完成適當轉銜。
本題涉及家庭暴力情境時,結案前尤其必須確認安全風險、暴力是否停止、被害人是否具有求助與避險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是否仍處於危險環境。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防治、通報、保密例外及後續追蹤時,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障法》及相關專業倫理規範辦理。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若後續法規有所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情緒反應—關係議題—實務處遇—家庭暴力安全」四層架構作答。完整答題順序如下:
作答時不可只列舉情緒,必須進一步說明工作者如何介入,才能呈現理論與實務的連結。
一、結案階段的情緒反應
(一)失落與哀傷
家庭在服務期間與工作者建立信任關係,工作者可能成為家庭的重要支持者。結案時,家庭成員可能產生失落、孤單、哀傷及被拋棄感,尤其是曾經歷家庭暴力、創傷或長期缺乏穩定支持者。
工作者應承認分離所帶來的不捨,不宜以「問題已經解決」否定家庭的情緒,並協助家庭理解:服務結束代表階段性目標完成,而非否定過去建立的關係與努力。
(二)焦慮與不安全感
家庭可能擔心失去工作者後,自己無法處理未來衝突、親職壓力或暴力再發。被害人也可能擔心加害人報復、子女安全或經濟生活受到影響。
工作者應將焦慮具體化,協助家庭區分「目前已能處理的問題」與「仍須準備的風險」,並建立危機處理流程、求助名單、緊急聯絡方式及必要的安全計畫。
(三)依賴與退化反應
部分家庭在服務期間高度依賴工作者,結案前可能增加求助頻率、要求延長服務,或表現出原先已改善的無助、被動與退縮行為。此種反應不必然表示服務失敗,也可能是面對分離時的暫時性退化。
工作者應將決策權逐步交還家庭,採取明確而穩定的界線,讓家庭練習自行判斷、求助及解決問題,而非由工作者代替處理。
(四)憤怒、抗拒與否認
家庭成員可能將結案理解為「工作者不願再幫忙」,因而出現憤怒、指責、拒絕討論結案或否認服務已完成的情形。家庭成員對結案的接受程度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彼此衝突。
工作者應先接納其情緒,再釐清結案原因、服務目標及後續安排。若家庭仍有重大未處理問題,應重新評估結案時機,不宜僅依行政期限倉促結案。
(五)欣慰、自信與成就感
當家庭成功改善溝通、降低衝突、恢復親職功能或脫離暴力環境時,結案也可能帶來欣慰、自豪及自主感。工作者應具體指出家庭所完成的改變,避免將成果全部歸因於專業服務。
例如可指出家庭已能:
- 辨識衝突升高的警訊。
- 使用較適當的溝通方式。
- 建立支持網絡。
- 在危機時採取安全措施。
- 主動尋求適切資源。
- 維持子女的生活與照顧穩定性。
(六)矛盾與複雜情緒
家庭可能同時感到高興與不捨、放心與害怕、期待自主與希望繼續獲得協助。此種矛盾情緒是結案階段的常見現象。
工作者應允許多重情緒並存,不宜要求家庭只能表現出正向情緒,並可透過結案會談協助家庭說明對結案的期待、疑慮與需求。
二、結案階段的關係議題
(一)專業關係的分離與界線
社會工作者與家庭已建立工作同盟,結案涉及一段重要專業關係的結束。若工作者處理不當,可能出現不當延長服務、私下聯繫、角色混淆或過度承諾等問題。
工作者應在服務初期即說明服務具有階段性,並於接近結案時逐步討論結案日期、後續聯絡方式及可使用的資源。結案後是否保留聯繫,應依機構政策、專業倫理及服務必要性處理,不宜發展為私人關係。
(二)依附與移情
家庭成員可能把過去重要他人的經驗投射到工作者身上,產生高度信任、依戀、害怕被拒絕或對工作者過度理想化的情形。結案時,這些移情反應可能更加明顯。
工作者應協助家庭將安全感由「依賴工作者」轉化為「運用自身能力及社會支持」,使家庭把服務期間形成的經驗內化,而不是將穩定完全建立在工作者持續存在的前提上。
(三)家庭成員間的不同立場
家庭成員對結案的看法可能不同。例如,被害人認為已具備獨立生活能力,但子女仍感到不安;照顧者認為問題已改善,加害人卻未真正改變;部分成員希望結案,部分成員仍要求服務。
工作者應分別評估各成員的安全、功能與意願,並在家庭會談中釐清共同目標。涉及家庭暴力時,不宜為了維持家庭表面和諧而強迫被害人與加害人共同會談,亦不得以家庭團聚作為唯一成功標準。
(四)工作者的反移情與結案壓力
工作者可能因長期陪伴家庭而產生責任感、拯救情結、愧疚、不捨或挫折,也可能因工作負荷而過早結案。此時應透過督導、團隊討論及紀錄檢視,區分家庭的實際需要與工作者個人的情緒。
專業判斷應以家庭功能、安全狀況、服務目標及機構規範為基礎,不以工作者個人的不捨或疲憊決定結案。
三、協助家庭回顧服務歷程與改變
(一)共同整理服務時間線
工作者可與家庭製作簡要的服務歷程,包含:
第 四 題25 分
手足暴力常被誤認為一般手足衝突,因而未能獲得家庭或專業體系的適當回應。請試述手足暴力與一般手足衝突的主要差異,並進一步說明評估手足暴力時應蒐集哪些相關資訊,以及可採取的介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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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辨識「手足暴力」與「一般手足衝突」的界線,並依社會工作實務完成「辨識—評估—安全處遇—家庭介入—追蹤」的完整作答。
依民國115年命題時點之《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兄弟姊妹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稱家庭成員範圍,因此手足間發生符合要件之暴力行為,並非單純家務糾紛,而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 若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並涉及虐待、疏忽或其他不當對待,亦應適用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規範,注意責任通報義務。
- 家暴評估不能只看「有沒有打人」,還要判斷權力不對等、控制關係、恐懼程度、傷害結果與再發風險。
一、手足暴力與一般手足衝突之主要差異
(一)權力關係不同
一般手足衝突雖可能有年齡、體型或能力差異,但整體而言仍具有相對對等性,雙方都有表達意見、離開現場及拒絕對方的能力。
手足暴力則通常存在明顯權力不平衡,例如:
- 年齡、體型或身心能力差距;
- 一方具有較高的家庭地位或父母偏袒;
- 一方掌握資訊、資源、金錢或行動自由;
- 一方利用被害人的身心障礙、恐懼或依附關係加以控制。
判斷重點不是單純比較誰年紀較大,而是觀察誰能控制互動、誰持續承受傷害,以及被害人是否具有有效拒絕與求助能力。
(二)行為型態不同
一般手足衝突多為偶發性爭執,例如爭奪物品、遊戲規則、父母注意力或生活空間,通常是事件導向。
手足暴力則常具有下列特徵:
- 重複、持續或逐漸升高;
- 一方固定施暴,另一方固定受害;
- 使用毆打、踢踹、推撞、勒掐、咬、燙傷等身體暴力;
- 以辱罵、羞辱、威脅、孤立、散布秘密或網路攻擊造成精神傷害;
- 涉及性觸摸、性脅迫、強迫觀看色情內容等性暴力;
- 搶奪或破壞物品、限制行動、控制零用錢等控制行為。
單一事件即使沒有長期重複,只要具有高度危險性,例如持刀、勒頸、性侵害或造成嚴重傷勢,仍應視為重大暴力事件處理。
(三)互動方向不同
一般衝突通常具有相互性,雙方可能互相爭執、推擠或反駁,責任與情緒反應較為對稱。
手足暴力通常呈現單向性或明顯不對稱:
- 施暴者主動控制或威嚇;
- 被害人為避免傷害而順從、逃避或保持沉默;
- 被害人即使曾反抗,也不代表雙方具有相同權力;
- 被害人的反擊可能是自我防衛,不宜直接認定為「雙方都有錯」。
(四)心理感受與傷害結果不同
一般衝突結束後,雙方通常能夠恢復互動,並可透過道歉、協商或父母調解修復關係。
手足暴力則常造成:
- 持續恐懼、焦慮、失眠或退縮;
- 不敢回家、不敢單獨與手足相處;
- 憂鬱、自傷或自殺意念;
- 身體傷勢、學業退步、社交退縮;
- 對家庭及照顧者失去信任;
- 長期創傷及人際關係困難。
因此,「打完後有沒有和好」不是唯一判準。被害人是否一直處於恐懼及受控制狀態,更具有評估意義。
(五)家庭回應不同
一般手足衝突中,父母通常可以公平介入、建立規範並協助雙方修復。
手足暴力案件中,家庭可能出現:
- 父母以「小孩打架很正常」淡化事件;
- 父母偏袒施暴者;
- 父母要求被害人忍耐、道歉或自行和解;
- 父母本身也有暴力、物質濫用或精神疾病問題;
- 家庭為維持表面和諧而否認傷害;
- 被害人被迫與施暴手足同房或持續照顧對方。
此時家庭的失靈或否認,可能成為暴力延續的重要因素。
二、解題方法:採「差異辨識—多層次評估—分級介入」架構
本題不宜只羅列一般輔導技巧,應依下列順序作答:
- 先以權力、持續性、互動對稱性及傷害程度區分衝突與暴力。
- 再依個人、手足關係、家庭系統及社會環境蒐集資料。
- 先處理立即安全與通報,再進行治療及家庭關係修復。
- 對於具有明顯權力不對等的暴力關係,不宜直接安排雙方共同協商或要求被害人與施暴者當面和解。
三、評估手足暴力時應蒐集的資訊
(一)事件及行為資料
應具體了解:
- 何時、何地發生;
- 暴力的頻率、持續期間及最近一次時間;
- 每次事件的起因、經過及結果;
- 使用何種工具或武器;
- 是否有毆打、勒掐、撞擊頭部、限制呼吸等高度危險行為;
- 是否涉及性暴力、裸照、色情影像或網路威脅;
- 是否破壞物品、限制出門、搶奪手機或控制金錢;
- 是否有目擊者、錄音、訊息、照片、就醫紀錄或學校紀錄。
蒐集資料時應避免只問「你們為什麼吵架」,而應詢問具體行為,例如「他做了什麼」「你當時能不能離開」「你是否害怕下一次傷害」。
(二)雙方基本與發展資料
包括:
- 年齡、性別、身心發展及身心障礙狀況;
- 體型、力量及生活自理能力;
- 認知、語言及情緒調節能力;
- 精神疾病、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發展遲緩或創傷經驗;
- 酒精、毒品或藥物使用;
- 過去是否曾遭受父母、照顧者或同儕暴力;
- 施暴手足是否曾有校園霸凌、犯罪或其他攻擊行為。
(三)權力不平衡與受害程度
應評估:
- 誰掌握家庭資源及父母支持;
- 年齡、體型、能力差距是否造成實質壓制;
- 被害人是否能拒絕、逃離或向他人求助;
- 被害人是否長期處於恐懼、羞恥或無助;
- 被害人是否有自傷、自殺、逃家或報復行為;
- 被害人是否因害怕而改變作息、睡眠位置、上學或社交活動。
(四)施暴者的危險性與責任程度
應了解:
- 施暴者是否承認行為及承擔責任;
- 是否將責任全歸咎於被害人;
- 是否具有悔意及接受協助的意願;
- 是否曾威脅殺人、自殺或傷害家人;
- 是否有武器、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
- 暴力是否逐漸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