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官及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及律師
試題代碼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2 分

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主刑加重、減輕時的刑度範圍,主要依據《刑法》第 65 條至第 68 條,以及第 18 條第 3 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後續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輕時,依第 66 條處理;無期徒刑減輕的刑度,依第 65 條處理。加減刑度時,則須注意有期徒刑與拘役的規則不同:第 67 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時,最高度與最低度都加減;第 68 條規定拘役加減時,僅加減最高度。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不同主刑的加減規則混在一起:

  • 第 66 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通常減輕至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其刑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
  • 第 65 條:無期徒刑減輕,為 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8 條第 3 項:滿 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第 67、68 條:有期徒刑加減,最高度、最低度同加減;拘役加減,僅加減最高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85 條之 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的成立要件、保護法益與犯罪類型。依民國 112 年法規,本罪要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死亡,並有逃逸行為;駕駛人對事故發生有無過失,不是成立本罪的要件。

本罪旨在維護交通安全、促使事故後即時救護,並保障被害人生命、身體等法益,屬抽象危險犯。題目所涉條文其後未有足以改變本題判斷的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關鍵敘述: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否僅限生命、是否要求駕駛人對事故有過失、犯罪類型為何,以及被害人當場死亡是否當然免除駕駛人的在場義務。掌握「無過失仍可能成立」及「抽象危險犯」兩點,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罪的規範目的不僅在保護他人生命法益,亦包括保障身體法益、促進事故後救護及維護交通安全等。選項以「僅限於」限縮保護範圍,並不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偽造」與「行使」同一偽造物時,哪一個行為被另一個行為吸收。依實務的通常整理:

  • 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偽造罪吸收其後行使偽造物的行為,論偽造罪。
  • 偽造公文書、私文書:偽造是低度行為,持偽造文書行使的高度行為吸收偽造,論行使罪。

民國 112 年刑法第 195 條處罰意圖供行使而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等行為;第 201 條處罰意圖供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等行為。文書部分,第 211 條處罰偽造、變造公文書,第 210 條處罰偽造、變造私文書,第 216 條則規定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文書者,依各該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規定處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犯罪客體,再套用實務對不同客體所採的吸收方向:貨幣與有價證券看「偽造吸收行使」;公文書與私文書看「行使吸收偽造」。選項 C 將文書類犯罪的吸收方向寫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後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車停放處。乙騎上機車,立刻駛離,甲遂未追趕。不料乙過於急躁,在十字路口轉彎時自摔,倒在路中間,對向卡車煞車不及,直接輾壓過去,乙一命嗚呼。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故意傷害後,被害人因逃離而發生死亡結果時,行為人是否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的傷害致死罪。判斷重點是: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以及死亡結果是否在甲的客觀預見可能性範圍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規定,傷害致死須行為人故意傷害,並對死亡結果至少具有過失。依刑法第 17 條,行為人對加重結果須有預見可能性;若客觀上不能預見,即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解題方法

甲故意毆打乙,造成乙受傷,故成立普通傷害罪。乙為逃離而騎車離開,途中因轉彎自摔,又遭對向卡車輾壓死亡。即使認為甲的傷害行為與乙死亡之間存在條件因果關係,仍須進一步判斷:以一般人的立場,是否能預見乙會因急躁轉彎自摔,並遭卡車輾壓死亡。

題目沒有顯示甲追趕、阻擋乙,或有其他足以使此種死亡結果可預見的情節。依題示情狀,乙的死亡是逃離途中接連發生的交通事故,對甲而言欠缺客觀預見可能性,因此不成立傷害致死罪;甲僅成立傷害罪。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而不敢下手。某日,甲忽聞乙飼養的鸚鵡啼叫,心想乙平日愛鳥成痴,若將寵物鳥毒死,因動物非財物,非損壞乙財物的行為,於是趁乙不在家的時候,打開鳥籠,毒死鸚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包攝錯誤」,以及它與構成要件錯誤、禁止錯誤的區別。解題重點是辨明:甲是否不認識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還是已知道事實,只是錯誤認為該事實不屬於法律概念所涵蓋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使其不堪用,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罪。刑法第 13 條規定故意,第 16 條則規定,不知法律者原則上不得免除刑事責任,但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得減輕其刑。

動物在刑法毀損罪的脈絡中屬於他人之物。甲毒死乙的鸚鵡,已使該物失去效用,屬於毀損行為;甲也知道鸚鵡是乙飼養的寵物,並有意使其死亡,具備毀損行為的事實認識與意欲。

解題方法

先分辨甲的錯誤所指為何:

  • 若甲不知自己所處理的對象是他人之物,或不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該物毀損,才可能是對構成要件事實的錯誤,進而影響故意。
  • 本題中,甲知道鸚鵡是乙飼養的,也知道自己要把牠毒死;他的錯誤在於認為「動物不是財物」,所以毒死鸚鵡不在毀損罪的法律概念範圍內。這是對法律概念涵攝範圍的錯誤,屬包攝錯誤。

包攝錯誤不會抹去甲對行為事實的認識與意欲,因此不阻卻毀損故意。甲所誤認的是行為是否違法、是否受刑法規範,應依刑法第 16 條禁止錯誤的規定處理;不知法律本身並不當然免除刑責。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關於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與防衛權界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而出於防衛,所採取的必要行為,原則上得阻卻違法;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判斷時,須確認是否有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是否出於防衛意思,以及防衛行為是否必要。正當防衛原則上不要求防衛者與侵害者所涉利益完全相當,也不以侵害者具備責任能力為前提。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法理。特別留意兩個常見誤區:一是把特定職務或業務上的避免義務,直接解讀成不得防衛;二是把防衛行為的必要性,與利益衡量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 業務上負有特別義務者,並不因此一概喪失正當防衛權。此類義務可能影響個案中防衛行為是否必要、是否具有防衛過當等判斷,但不能直接推論其不得為自己權利主張正當防衛。因此本選項過度概括,與官方答案所指的錯誤敘述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某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用安眠藥後,竟然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甲毆打同居人乙,直到乙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壓制甲,甲才從睡夢中醒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因自由行為」與「睡夢中行為」的責任能力判斷。刑法第 19 條規定,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原因自由行為,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再於該狀態中實行犯罪的情形。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本題所涉刑法第 19 條於解題上無須援引後續修法。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毆打乙時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再判斷甲是否在有責任能力時,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陷入夢遊狀態,並能否將後續傷害行為歸責於甲。

題目指出,甲依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藥後夢遊,且直到警察壓制才醒來。題幹沒有交代甲服藥前知道自己會因此夢遊,或有其他可預見、可避免的情節。單憑服用安眠藥這件事,不能認定甲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也不能認定夢遊中的毆打出於甲的傷害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成立以原因自由行為為基礎的犯罪責任。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性交罪的著手與未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使人為性交者,成立強制性交罪;依同條第 2 項,未遂犯亦罰。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稱性交,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實務判斷未遂,重點在行為人是否已開始實行直接朝向性交構成要件的行為;僅有犯罪計畫或為性交所作的準備,尚未著手。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1. 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並顯示強制性交的犯意。
  2. 行為是否已由準備階段進入性交的實行階段。

尤其要區分「脫衣、接觸或撫摸」與「已開始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法定部位」;裸身、戴保險套等行為本身,仍可能只是性交的準備。

選項分析

(A) 成立強制性交未遂。 甲強抱乙並拉扯長褲,已以違反意願的方式開始實行;其後撫摸乙女陰部,足以表現其強制性交犯意,並非單純停留在計畫或準備階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7 條的中止未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且犯罪結果未發生者,成立中止未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已發生結果而防止其發生者,亦同。

判斷重點在於:行為人停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是否出於己意。若是因外在障礙、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不得不停止,通常屬障礙未遂,不成立中止未遂。

解題方法

先確認行為人是否已著手實行犯罪,再判斷犯罪結果是否發生;若結果未發生,進一步看行為人停手或採取救助措施的原因。因己意放棄,或出於己意積極防止結果,才符合中止未遂。若是因警察出現、被害人抵抗等外在因素而停止,則欠缺己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的犯罪所得沒收、繼續犯與從舊從輕、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以及私行拘禁與傷害罪的罪數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302 條的私行拘禁罪,實務上屬於繼續犯:行為人持續剝奪被害人的行動自由,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拘禁期間持續,直到拘禁終止才終了。這個特性會影響新舊法適用、共同正犯成立時點,也要與拘禁期間另行實施的傷害行為分別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各選項切分法律問題:

  1. 財物移轉與沒收:確認手錶是否為犯罪所得,以及第三人明知而受贈時能否沒收。
  2. 法規變更:確認拘禁是否跨越修法時點;繼續犯在行為終了前遇到法律變更,應適用何種法律。
  3. 共同正犯:判斷甲與丙、丁是否各自有共同犯意及行為分擔;共犯彼此不認識,不當然排除共同正犯。
  4. 傷害行為:判斷傷害是否為拘禁行為的當然結果,或是另起犯意實施的獨立犯罪。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乙為求脫身而將手錶交給甲,甲因私行拘禁所取得的手錶,屬於刑法第 38 條之 1 所稱犯罪所得。甲於 6 月 1 日將手錶送給明知犯罪情節的女友 A,雖然私行拘禁已於 5 月 31 日結束,仍不代表犯罪所得不能向 A 沒收。

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若因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犯罪所得,且明知其為犯罪所得,得沒收該所得。A 明知手錶來自甲的犯罪行為而受贈,符合第三人沒收的要件。犯罪所得沒收的判斷重點是財物來源、移轉方式及受領人是否明知,並不以受贈時犯罪仍在進行為必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B 罪(法定刑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的處斷方式: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從一重處斷。量刑以較重罪名的法定刑為基礎,再依刑法第 55 條但書,不得低於較輕罪名的法定刑最低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B 罪為 2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兩罪法定刑的輕重,A 罪最高刑為 7 年,重於 B 罪的最高刑 5 年,故依從一重處斷原則,以 A 罪為處斷罪名。

但從一重處斷仍受刑法第 55 條但書限制:宣告刑不得低於較輕之 B 罪的最低法定刑。因此量刑下限為 2 年,上限仍為 A 罪的最高刑 7 年,範圍是 2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喚甲作證時,甲具結後虛偽陳述丁是自願贈與乙、丙二人財物而無強盜事實,本案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再度傳喚甲作證時,甲仍為相同之虛偽陳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的罪數計算。偽證罪的成立,須證人於依法具結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故意為虛偽陳述;其所保護的是國家審判權及司法審判正確性,屬國家法益。

依實務見解,偽證罪的罪數以「訴訟案件」為計算基準。同一訴訟案件中,即使證人於不同審級或數次具結後作出虛偽陳述,仍因侵害的是同一個司法審判法益,只成立一個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其後無影響本題罪數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丙的強盜案件是同一件訴訟,再看甲的陳述涉及幾個被告、幾次作證,以及審級是否不同。乙、丙雖有二人,但案件只有一件;甲在第一審、第二審所為虛偽陳述,也都發生於同一案件。依實務的案件數標準,甲侵害一個國家審判法益,因此只成立一個偽證罪。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刑法第 47 條累犯要件、刑法第 75 條及第 75 條之 1 緩刑撤銷的區別,以及刑法第 74 條緩刑宣告與附加負擔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累犯須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緩刑期滿且未撤銷時,依刑法第 76 條,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實務認為緩刑不等同徒刑執行完畢,因此不能僅因緩刑期滿,就以該前案成立累犯。

撤銷緩刑則分為兩類:刑法第 75 條規定符合要件時「應」撤銷;刑法第 75 條之 1 規定須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法院才「得」撤銷,並須行使裁量。

解題方法

先看再犯發生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再對照後案宣告刑及判決確定時間;接著判斷適用第 75 條的強制撤銷,或第 75 條之 1 的裁量撤銷。至於緩刑能否宣告,則先核對宣告刑是否在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的範圍內,再看所命負擔是否為法定種類。

選項分析

**(A) 錯誤。**甲的前案緩刑期滿且未撤銷,原刑宣告依刑法第 76 條失其效力。實務認為,緩刑期滿未撤銷與徒刑執行完畢並不相同,嗣後再犯不因此構成刑法第 47 條累犯。甲於 112 年再犯傷害罪,不能以 109 年的緩刑前案作為累犯的執行完畢基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受賄罪的三個重點:賄賂與職務行為間的對價關係、要求賄賂罪何時成立,以及民意代表運用職務影響力關說是否屬於職務上行為;另涉及收受賄賂後返還的沒收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第 122 條則規範違背職務受賄罪。受賄行為與職務行為須有對價關係,但依行為階段不同,所要求的意思合致程度也不同。

解題方法

先區分「要求」與「期約、收受」:

  • 要求賄賂是公務員單方提出收賄要求;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可能成立要求賄賂罪,不以對方同意為必要。
  • 期約或收受賄賂則須有行賄、受賄雙方意思合致,並具體認定賄款與職務行為間的對價關係。

再檢視民意代表關說是否屬職務行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採職務密切關連的判斷:民意代表若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影響力,使承辦人員為積極或消極行為,且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即可能屬職務上行為。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違法發包給乙後才要求賄賂,乙知道甲因發包使自己獲利而同意交款。對價關係不以事前、事中約定為限;事後交付款項,仍可能是對甲先前違背職務行為的報酬。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三人遂分別騎乘機車前來熱炒店準備幫忙嗆聲。警方獲報前來現場,在詢問相關人等時,甲突然推擠員警。其他員警欲壓制甲時,乙以肉身阻擋其他員警,丙在旁大喊要甲快跑,丁則是迅速騎乘機車載甲離去。經警方逮捕乙、丙後,在丙所騎乘之機車置物箱內查獲螺絲起子一把。丙表示該螺絲起子係上班時使用,下班尚未返家就被甲召來。有關甲、乙、丙、丁四人行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以及第 135 條第 3 項的加重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成立普通妨害公務罪;若犯前述犯罪時,另有下列情形之一,則成立加重妨害公務罪:

  1.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2.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加重規定須把「駕駛交通工具」或「攜帶物品」與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的行為結合判斷。僅因行為人騎車到場,或身上、車內有物品,不能直接認定符合加重事由;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者,還須有「意圖供行使之用」。

解題方法

先確認警方當時是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再分別判斷四人是否對員警施強暴、脅迫,以及是否具備第 135 條第 3 項列出的加重態樣。

甲推擠員警,是直接對執行職務的員警施強暴,成立普通妨害公務罪。其他三人則須各自檢視:到場騎車、阻擋員警、出言催促逃跑、載甲離開,以及機車置物箱中的螺絲起子,是否符合加重罪所要求的行為與主觀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免除甲的妻子所欠債務,一旦甲選上市議員必定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有關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43 條第 1 項投票受賄罪,以及「有投票權之人」在議會議長選舉提前賄選情形下的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刑法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成立投票受賄罪。

市議員當選後,才取得投票選舉議長的權利。實務認為,若候選人在當選前已就當選後的議長投票行為要求或約定賄賂,事後當選並取得該投票權,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

解題方法

先確認利益與投票之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甲要求乙免除其妻所欠債務,條件是甲當選市議員後支持乙擔任議長,兩者具有明確交換關係。免除債務屬財產上利益;利益歸甲的妻子,也不影響其可能成為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再判斷甲要求利益時是否已是議長選舉的有投票權人。此時甲尚未當選市議員,尚無議長選舉投票權;但實務見解認為,若甲日後當選並取得投票權,仍可使本罪構成要件成就。因此,關鍵不是甲提出要求當下是否已具投票權,而是其約定的投票行為及嗣後取得投票權的事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如果乙不交付贖金,便會將丁丁撕票,乙極度恐慌下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甲指定之帳戶內,乙付完款後發現丁丁仍好端端地在家中窩著。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的區分,也涉及恐嚇取財與詐欺取財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成立恐嚇取財罪。恐嚇是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事項,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被害人因畏懼而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即屬既遂。

擄人勒贖罪則以行為人實際將被害人擄離原處、置於其實力支配下,並以勒贖為目的為要件。僅謊稱已經擄人,並不等於真的擄人。

解題方法

先看甲是否真的控制了丁丁。題目明示丁丁仍在乙家中,甲只是謊稱丁丁在自己手中,因此沒有擄人,也沒有以丁丁的生命或自由作為真實的人質。

再看乙交付款項的原因。甲以「不交贖金就撕票」相威脅,乙因極度恐慌而匯款;依題意,乙是因畏懼丁丁遭害而交付財物,符合恐嚇取財的構造。甲取得款項後,恐嚇取財罪既遂。

詐欺取財與恐嚇取財的判斷,應看被害人交付財物的主要心理原因:若因錯誤而處分財物,重點在詐術;若因受威脅而心生畏懼、被迫交付,重點在恐嚇。本題的關鍵是甲提出明確的加害威脅,乙也因恐懼匯款。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165 條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65 條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罪的「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要件,以及行為人湮滅自己案件證據時,是否成立本罪或其教唆犯。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法》第 165 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成立本罪。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湮滅關係自己刑事案件的證據,不成立本罪;即使該證據也與共犯案件有關,仍不因此改變判斷。實務並認為,教唆他人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也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另一方面,若偽造或使用證據是為使他人受刑事處分,還可能成立《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之罪;提出告訴並誣指他人犯罪,也可能成立同條第 1 項誣告罪。

解題方法

先確認證據所關係的是誰的刑事案件,再判斷案件是否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最後檢查行為是否另符合偽造文書、誣告或《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等罪名。

關鍵在於第 165 條所稱「他人」:湮滅自己案件證據,即使也涉及共犯案件,依實務仍不成立本罪;反之,無共犯關係的第三人替被告湮滅證據,則可能成立本罪。偵查程序已開始即可,不以案件已起訴為必要。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15 歲的甲在啤酒屋打工,某晚目睹該啤酒屋股東乙與酒客丙發生口角,乙糾眾毆打丙,導致丙腦震盪及身上多處挫傷,丙提出告訴。承辦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甲,甲作證前,乙威脅甲:若膽敢作不利證詞,小命不保。甲心生畏懼,在檢察官詢問時證稱當晚並未看到乙,並為具結。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偽證罪的主體與具結要件,以及未滿 16 歲證人能否具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須由證人在依法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故意作虛偽陳述。具結是本罪成立的法定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滿 16 歲之人不得令其具結。甲作證時年僅 15 歲,依法不得具結;即使檢察官仍令甲具結,也不會因此使具結合法有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否具備偽證罪的身分與程序要件,再判斷其虛偽陳述及乙的行為。

甲雖以證人身分作證,且故意謊稱未看見乙,但偽證罪還要求「依法具結」。甲未滿 16 歲,法律禁止令其具結,故欠缺偽證罪的法定要件,不能成立偽證罪。乙是否成立教唆或間接正犯,也須以甲的行為成立偽證罪為前提,不能僅因乙施加威脅,就認定乙成立偽證罪的共犯。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作證時未滿 16 歲,雖已為具結,但該具結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欠缺偽證罪所要求的合法具結要件,因此不成立偽證罪。甲是否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與本題欠缺犯罪構成要件是不同問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依目前實務見解,關於醉態駕駛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醉態駕駛罪與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重點在刑法第 185 條之 3、第 185 條之 4 的「致人死傷」及「逃逸」如何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構成要件與實務見解。尤其要分清楚:第 185 條之 3 的酒精濃度標準是否容許以安全駕駛能力反證;第 185 條之 4 的死傷是否限於過失造成;以及「逃逸」是否以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為核心。

選項分析

**(A) 錯誤。**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即成立該款所定的醉態駕駛犯罪。此為法定的入罪標準,不是可由行為人以「自己仍有安全駕駛能力」推翻的醉態推定。即使主觀上自認駕駛能力未受影響,也不因此排除該款適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173 條或第 174 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73 條、第 174 條的「燒燬建築物」。判斷重點不是建築物是否全毀,而是火勢是否已使建築物的重要構成部分達到喪失主要效用的程度。若僅有家具、門窗或局部裝潢燒損,或只有煙燻、表面剝落等情形,尚未使建築物本體喪失主要效用,原則上不成立建築物的燒燬。

第 173 條規範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等;第 174 條規範其他建築物等。本題選項涉及的建築物是否燒燬,應先看建築物本體的受損情形,再判斷是否達到喪失主要效用的程度。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區分「建築物本體」與「室內動產、裝潢或表面痕跡」,並觀察受火部位及損壞程度:

  • 只燒損家具、桌椅、門窗等物品,或造成局部燻黑、表面剝落,通常不足以認定建築物已燒燬。
  • 若外牆、屋頂、屋樑、屋脊等建築物重要部分遭火勢嚴重破壞,已影響建築物的遮蔽、支撐等主要功能,即可認定燒燬。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217 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與偽造文書的界線。刑法第217條第1項處罰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署押;判斷偽簽姓名是否僅成立偽造署押,關鍵在於簽名有沒有承載其他法律上意思表示。

  • 簽名若只是表明「這個人是誰」,作為人格同一性的證明,原則上是署押。
  • 簽名若另表示「已收受通知」、「同意申請」或「確認文書內容」,就可能具有文書性質;偽簽後再交付使用,可能成立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刑法第217條就本題所涉規定,現行法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偽簽欄位的功能:是在證明「誰收到了通知、誰提出申請」,還是只標示「受詢問者是誰」。前者通常表達收受或申請的意思,具有文書性;後者若只是識別身分,則僅屬署押。文書由公務員依法製作,不代表其中任何偽簽都當然成立偽造公文書;仍要看偽簽者是否以自己的名義製作文書或作成意思表示。

選項分析

**(A) 錯誤。**逮捕通知書的「收受人簽章」欄,簽名表示該姓名之人已收受通知,具有收據性質。依最高法院9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於該欄偽簽他人姓名,並將通知書交給警方,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的「乘機」要件,以及行為人是否利用被害人原已存在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因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相類情形,致不能或不知抗拒而性交,成立本罪。

依實務見解,須區分被害人的無法抗拒狀態是行為人利用既存狀態,還是行為人自己造成該狀態。行為人先以藥物使被害人昏迷,再性交,原則上應檢討強制性交罪相關規定,不能只因性交時被害人昏迷,就直接論以乘機性交罪。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三件事:

  1. 被害人性交時是否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
  2. 該狀態是否源自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相類情形。
  3. 行為人是否利用被害人原有的狀態;若由行為人自行造成,須注意罪名適用的區別。

另應檢查行為人對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是否有所認識。僅客觀上存在該狀態,仍不足以當然成立故意犯罪。

選項分析

**(A) 錯誤。**甲為了性交,趁 A 不注意在飲料中放入安眠藥,使 A 昏迷後再性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下共同入鏡演出性交行為,事後丙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並將原始影片之母帶交給甲。有關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5 條猥褻物品罪,與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未經同意重製性影像罪的構成要件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處罰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的行為。「重製」是複製既有性影像;被攝者同意拍攝,不當然表示同意他人另行複製。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則要求行為人具有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的意圖,才處罰為此目的而製造或持有猥褻物品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區分本題各人的行為:甲、乙是在鏡頭前演出性交;丙負責拍攝,並在事後擅自複製影片。再分別確認行為是否符合猥褻物品罪,或是否屬未經同意重製性影像。

題目特別交代丙「擅自」複製,且僅稱其留存紀念,並未顯示丙具有散布影片的意圖。甲、乙雖同意入鏡,該同意的範圍是拍攝,不能直接延伸為同意丙另行複製光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關於侵害屍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侵害屍體罪的客體、行為類型與保護法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均可能成立本罪。

判斷時應先確認行為發生時客體是否已是「屍體」,再看行為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類型。遺棄屍體須有將屍體遺而棄之的行為;單純殺人後離去、不處理屍體,實務上不當然等於遺棄。刑法第 247 條所保護的是對屍體應有的尊重及社會殯葬倫理秩序,並非被害人的生命法益。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各選項:

  1. 行為時被害人是否已死亡,成為屍體?
  2. 行為是否為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
  3. 若選項描述的是殺人過程的一部分,是否因為行為時被害人尚未死亡,而欠缺本罪客體?

本題最重要的區分是:殺人後只離去,與另有棄置屍體行為不同;對屍體的行為,也要確認發生時被害人是否已死亡。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殺人後逕自離開,沒有移動或處置屍體。依實務見解,遺棄屍體罪須有遺棄屍體的行為;殺人後離去、不顧屍體,尚不足以成立本罪。因此,甲不因單純離去而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遺棄屍體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關於刑法第 268 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須有營利意圖,並實施下列其中一種行為:

  1. 供給賭博場所:提供場所供人賭博;場所不以公共場所為限,也不以行為人是場所所有人為必要。
  2. 聚眾賭博:聚集多數人從事賭博;不以在同一處所、同一時間現實聚集為必要。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刑法第 268 條的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有無供給場所或聚眾賭博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有無營利意圖。特別注意,「場所是否公共」與「提供場所者是否直接從中獲利」都不能只憑字面判斷;應分別檢視場所供給行為與營利意圖。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供給賭博場所罪的場所不限於公共場所;住宅、公寓等私人場所,只要提供供人賭博,仍可能成立本罪。甲將公寓出租給他人從事賭博,不能僅以該公寓是住宅、不是公共場所,就排除刑法第 268 條的適用。甲是否成立本罪,仍須具備營利意圖等構成要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甲乙好友,二人喜飲酒。甲罹有心血管疾病,方接受治療出院,立刻約乙吃飯飲酒;乙明知甲罹有心血管疾病,但聽到有酒有肉,立刻答應赴約。席間,甲乙相互勸酒,好不快活。乙忽然有感而發,提到甲住院數日,未能飲酒,必然生不如死,應趁現在出院大口喝酒吃肉。甲深有同感,遂連續飲用烈酒數大杯,忽然倒地,送醫不治死亡。對於甲之猝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飲酒致死時,勸酒者是否成立犯罪,重點在於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以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判斷時須分別檢視:乙是否有教唆或幫助甲自殺的故意、乙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以及乙是否負有防止甲飲酒的法律上作為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後續無須就本題另作重要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的飲酒行為是否出於自殺意思。刑法第 275 條所稱教唆或幫助自殺,須有使他人形成自殺決意或促成其自殺的故意;單純鼓勵飲酒,不等於教唆自殺。題目呈現的是好友聚餐勸酒,沒有甲想結束生命、乙意圖促成甲死亡的事實。

再判斷乙是否成立過失致死。依刑法第 276 條,須有可預見且可避免的死亡結果、違反注意義務,並且該違反與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甲罹患心血管疾病、乙知情,固然是判斷風險的重要事實;但題目未交代乙知道甲不能飲酒、醫師曾禁止飲酒,或乙知道甲大量飲酒將有高度死亡危險。甲自行決定連續飲用烈酒,題目也未呈現乙控制酒量、阻止甲飲酒的法律義務。依題目所給事實,不能只因乙曾勸酒且甲事後死亡,就推定乙有刑法上的過失。

最後檢視不作為犯。依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須以行為人負有法律上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為前提;一般朋友關係及共同飲酒,並不當然使乙負有阻止甲飲酒或救助甲的保證人地位。題目沒有交代乙在甲倒地後不救助等情節。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甲乙二人交惡,欲分出勝負,乃約定在市場互毆。丙是好事之徒,雖不認識甲乙,見此二人在市場大街上拳腳相向互打,興奮在一旁大聲喊叫「加油!出拳!踢腳!」爾後,乙被甲打倒在地,身體多處挫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刑法第 150 條「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時,在場助勢者的處罰,以及刑法第 30 條傷害罪幫助犯的成立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者亦受處罰。成立助勢罪,不能只看現場是否有三人、是否有人喊叫;還須判斷該人是否有意加入這場具有聚眾性質的強暴活動,並在場助勢。

傷害罪的幫助犯則須有幫助故意,並以言語或行為提供助力,使正犯的傷害行為較容易實行。刑法第 30 條所稱幫助,不以實際造成傷害結果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行為人有意協助特定犯罪。

解題方法

先檢視甲、乙互毆是否符合刑法第 150 條的聚眾要件。甲、乙事前約定在市場互毆,兩人確有共同鬥毆意思;丙則是不認識兩人的旁觀者,看到互打後才在旁喊叫。題目沒有顯示丙事前參與約定、召集或加入甲乙的鬥毆安排。依本題設定,不能只因甲、乙與丙三人同在市場,就把丙當成為鬥毆而聚集的第三人,再以他的喊叫認定在場助勢。

接著判斷丙是否成立傷害罪幫助犯。丙喊「加油!出拳!踢腳!」雖然語氣上是在鼓勵打鬥,但題目沒有交代他有意幫助甲傷害乙,也沒有顯示他的言語對甲實行傷害提供了具體助力。僅憑旁觀者喊叫,尚不足以認定傷害罪幫助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甲聞之大怒,持刀將乙殺死。甲殺死乙後,暗忖乙與丙有仇隙,乃趁黑夜將乙屍體移置丙宅後院,企圖嫁禍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刑法爭點:養父母是否屬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對象,以及把屍體移置他處是否成立遺棄屍體罪。以下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272 條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依殺人罪加重其刑。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依民法收養規定,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具有直系血親親屬關係,因此養父乙屬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乙表示將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並不使收養關係當然消滅;在法院宣告前,親屬關係仍然存在。

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處罰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所謂遺棄屍體,是使屍體脫離原有支配或安置狀態,置於無人照管或不適當處所,足以妨害對屍體的尊重與管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與乙在甲殺人時是否仍有收養關係。乙只是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尚未提出請求,更未經法院宣告;因此收養關係仍存續,乙仍是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甲持刀故意殺乙,成立刑法第 272 條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處罰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判斷是否「另成立」本罪,重點不只在自由受限制的結果,也要看妨害自由行為與其他犯罪之間的關係:

  1. 妨害自由只是另一犯罪的著手或實行手段,且整體上屬於該犯罪的強暴、脅迫行為之一部分,可能由該罪吸收。
  2. 妨害自由持續相當時間,或與後續犯罪間隔一段時間,已具有獨立性時,則可能與後罪分別成立。
  3. 略誘罪本身包含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監督,妨害自由通常由略誘罪吸收。
  4. 行為人若逮捕現行犯,須有刑事訴訟法上的合法依據,並依規定即時交付有權機關;逮捕目的、方式或後續處置逾越必要範圍,仍可能成立妨害自由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增訂刑法第 302 條之 1 加重私行拘禁罪,但不影響本題所考第 302 條與其他罪名間的基本罪數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具有「妨害自由行為被其他犯罪吸收」的條件:

  • A:先限制自由,後來另起強制性交犯意,且經過一段時間及長途移動,妨害自由是否仍只是性交罪的手段?
  • B:限制自由時造成的輕微傷勢,是否屬於妨害自由行為通常伴隨的低度傷害?
  • C:抓住竊車現行犯是否當然合法?拘束的目的、時間與方式是否符合逮捕現行犯的規範?
  • D:略誘罪是否已涵蓋將未成年人帶離監督權人所造成的自由侵害?

選項分析

(A) 錯誤,本題答案。 甲起初為了找人陪自己講話而強拉 A 上車,當時尚無強制性交犯意。甲載 A 行駛 2 小時後,才另起強制性交犯意,並將 A 帶至無人山區性交。妨害自由行為與強制性交之間已有時間經過、移動過程及犯意形成上的區隔,不能一概評價為強制性交的著手或強暴、脅迫手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甲,自己現為乙怪病之醫療團隊成員,並將乙之病情告訴甲,同時詢問甲之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16 條的業務洩密罪。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無故洩漏者,成立本罪。

判斷時須確認:

  1. 行為人是否為法條列舉之身分。
  2. 是否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
  3. 是否無故洩漏該秘密。

重點在「因業務知悉」:僅有法定身分,並不足以成立本罪;須秘密與業務具有關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甲、丁是否因業務而知悉乙的病情,再判斷是否洩漏:

  • 甲與乙是友人,乙在私人晚餐時談及病情。甲雖是醫師,但其知悉病情並非因醫療業務,而是因私人交談。甲返家告訴配偶丙,不符合「因業務知悉」的要件,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 丁是乙的醫療團隊成員,因參與乙的醫療業務而知悉病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的竊佔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成立竊佔罪。

竊佔罪不以在土地上蓋房或設置圍籬為必要;判斷重點是行為人是否違反權利人的意思,排除他人原有的支配關係,並對土地建立具有排他性、繼續性的事實上管領。單純使用、修繕或改善土地,若未排除他人使用,也未建立新的排他支配關係,則不成立竊佔罪。相關實務見解可參照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114 號判決。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選項:

  1. 行為人有無將土地置於自己或第三人的實力支配下。
  2. 該支配是否具有排他性與繼續性,實際上排除權利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
  3. 行為人是否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的意圖。

架設建物、將貨櫃固定於土地,或以圍籬、鐵門封閉土地,通常顯示行為人持續控制土地,並排除他人使用。若只是修復供通行的道路,且其他人仍可通行,則欠缺排他支配,不能僅因施工未經同意就認定竊佔。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拿刀迫使己將該款項交出,己無奈下只能服從。嗣庚接獲勒贖威脅後,始得知其實是己遭綁架,心想己也是米蟲一個,乃拒絕甲、戊取贖要求,戊得知取贖無望,一氣之下遂下手將己殺害,然己事後送醫,始無大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強盜而擄人勒贖」結合犯、刑法第 348 條的「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結合犯,以及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的減刑規定。

結合犯是法律將兩個各自可獨立成立的犯罪,基於其犯罪行為間的關聯性,明文結合成一罪。判斷時須確認被結合的各個行為都已達到該罪要求的既遂程度;單純著手實行而未遂,不能逕認結合犯成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每個人的行為,再依序檢查:

  1. 丙、丁以刀脅迫己交出現金,是否成立強盜罪,並與擄人勒贖行為結合。
  2. 戊殺害己未果,是否已足以成立刑法第 348 條的擄人勒贖殺人結合犯。
  3. 把乙誤認為其雙胞胎弟弟己,是否影響擄人勒贖故意。
  4. 若取贖前己被釋放,丙是否當然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的減刑。

選項分析

(A) 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正確。

丙、丁以刀迫使己交付其現金,係以強暴、脅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成立強盜取財;依題示的共同下手情節,成立加重強盜罪。丙又參與擄人勒贖,強盜與擄人勒贖行為在時間、地點及犯罪過程上具有關聯,符合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犯強盜罪而擄人勒贖」的結合犯。故此選項敘述正確。

(B) 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錯誤,為本題答案。

戊因取贖無望而故意殺害己,但己送醫後無大礙,表示殺人行為未造成死亡結果,僅成立殺人未遂。刑法第 348 條所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要求故意殺人行為達到既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 300 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 50 萬元,且 5 日內還錢,若屆期無法還錢,另負擔 300 萬元違約金。乙因求助無門,只好答應甲。此後,甲侵入乙宅催討債款,乙無力償還,甲見乙還錢誠意不足,一時氣憤,將乙打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44 條加重重利罪的構成要件與既未遂,以及催討債務時另行發生的侵入住居、傷害等行為,是否各自成立犯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成立重利罪;第 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而有法定加重要件者,依加重重利罪處斷。加重事由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或其他相類方式實行。

重利罪是取得重利才既遂;若已著手實行,但尚未取得重利,則成立未遂犯。加重重利罪亦依此區分既遂、未遂。

解題方法

先判斷借貸條件是否涉及重利,再檢視甲是否已取得重利,以及催討時侵宅、打傷乙的行為,是否使加重重利罪成立或另成立其他罪。

甲借出 300 萬元,約定不計利息,但收取 50 萬元手續費,且要求 5 日內還款;逾期另負擔 300 萬元違約金。乙因求助無門、資金急迫而接受條件。判斷是否為重利,不能只看約定名目,也須看整體借貸條件及借款人處境。手續費與違約金均可能是貸款所附加的不利益,應與貸款金額、期限、借款人處境等一併評價。

本題依官方答案的判斷,甲所取得的條件已屬重利;但題目沒有說乙已支付手續費或違約金,也未顯示甲已實際取得重利。因此,重利罪尚未既遂,成立加重重利未遂。

甲侵入乙宅催討債款,屬《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列舉的侵入住宅方式,足以使重利罪成為加重重利罪。其後甲將乙打成重傷,則另成立《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甲某日發現其妻乙與其他異性間有使用通訊軟體私訊往來,乃將網路下載側錄程式安裝於乙平日使用之筆記型電腦中,而側錄取得乙以該筆記型電腦開啟該通訊軟體之密碼,並利用電腦輸入乙之密碼,而成功入侵並取得乙與其他異性間的私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與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
  •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並因此損害公眾或他人。
  • 刑法第 362 條:製作專供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的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使用,並因此損害公眾或他人。

解題方法

依行為過程分段判斷:

  1. 甲以側錄程式取得乙的密碼,再輸入乙的密碼進入通訊軟體,屬於無故輸入他人密碼而入侵,符合第 358 條。
  2. 甲進入後取得乙與他人的私訊內容,這些內容是電磁紀錄;題目並指出私訊遭甲無故取得,侵害乙的資訊與隱私利益,依本題設定成立第 359 條所要求的損害。
  3. 因此,甲的行為分別侵害電腦系統的使用安全,以及電磁紀錄的支配與隱私利益,應依官方答案認定成立第 358 條及第 359 條之罪。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甲發現其菜園內的高麗菜 100 顆被人盜採一空而報警,經警察調閱菜園旁道路的監視器,發現駕駛小貨車之乙涉有重嫌,關於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在犯罪調查中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的文書名稱,以及該文書能否作為強制到場的依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通知書的功能是請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並非傳票;單憑通知書,警察不能直接強制其到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文書是警察為調查犯罪、請犯罪嫌疑人到場說明所使用的何種文書,再判斷它是否具有強制力:

  1. 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使用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所定的通知書。
  2. 傳票是法院或檢察官傳喚被告、證人等到場所用的文書;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不能因此稱為傳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於 A 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行車於公有道路之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下稱「GPS 偵查」)。依據我國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有關「GPS 偵查」之證據蒐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GPS 定位追蹤的法律性質,以及偵查機關使用新型科技偵查手段時,是否受「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拘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為準。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判決認為,GPS 追蹤器能長時間、持續蒐集車輛位置、移動方向及停留時間等資料,足以掌握受追蹤者的生活行蹤並侵害隱私權,性質上屬於新型的強制偵查處分。但在當時,刑事訴訟法或其他特別法並未明文授權使用 GPS 追蹤器偵查,因此不能只以一般偵查職權規定作為法源,須遵守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要求:偵查機關對人民基本權造成一定程度干預的強制處分,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並依法律所定要件與程序實施。

解題方法

先依判決確認 GPS 偵查的性質,再看命題當年是否已有法律授權:

  1. GPS 追蹤能長時間、持續蒐集行蹤,並非單純觀察公有道路上的單一位置。
  2. 最高法院將此認定為侵害隱私權的新型強制偵查。
  3. 民國 112 年當時尚無明文規範授權此種 GPS 偵查。
  4. 因此,實務見解指出其欠缺法定依據,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本題問的是「依據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應依該判決對 GPS 偵查的定性作答,而不是把安裝器材本身、接收資料的方式,逕行套入搜索或勘驗的法定處分類型。

選項分析

(A)「GPS 偵查」該當現行法之搜索處分:錯誤。 最高法院並未將 GPS 偵查定性為刑事訴訟法上既有的搜索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甲某夜因殺人罪之現行犯,為警方逮捕,翌日中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有逃亡之疑慮,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並經乙法官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羈押的要件與程序、羈押審查法官是否須迴避,以及羈押前逮捕期間能否折抵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法院須在訊問被告後,認定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始得裁定羈押。羈押並須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不能只憑犯罪嫌疑重大或有羈押原因就當然羈押。

另依同法第 108 條第 4 項但書,羈押前的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一日。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拆成三個法律問題:乙法官參與羈押審查後能否續辦審判、羈押裁定要具備哪些要件、逮捕到羈押前的時間能否折抵羈押日數。逐一對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羈押要件及羈押日數折抵的規定,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偵查中羈押審查屬於強制處分審查,法官所作的羈押裁定,並非本案的實體判決;僅因曾參與該羈押審查,並不當然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所定應自行迴避的事由。因此乙法官日後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選項稱「仍得」與法規相符;依題目官方答案,正確選項為 D,故此處應特別指出:A 的敘述本身亦符合一般法官迴避規範,題目可能存在答案爭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某縣府之政風人員得知長官涉犯收受賄賂罪嫌,向法務部調查局舉發,經調查後,認為有搜索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誰有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以及司法警察官聲請前須履行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必要,原則上應以書面敘明法定事項及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第 2 項則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而認有搜索必要時,得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關鍵在於區分「告發人」與「偵查機關人員」:向調查局舉發犯罪的政風人員是告發人;負責偵查並認有搜索必要的調查站主任,則依其司法警察官身分,適用同條第 2 項。

解題方法

先確認誰是提出搜索票聲請的人,再判斷其身分:

  1. 政風人員只是向調查局告發,並非因此取得刑事訴訟法上聲請搜索票的權限。
  2. 調查站主任以司法警察官身分認有搜索必要,得向法院聲請,但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甲於某日上午 9 時 30 分因傷害案件,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告訴人乙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後的解送、檢察官訊問後的處分,以及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後的訊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傷害罪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但告訴人撤回告訴,不當然使已遭逮捕的現行犯立即解除拘束;仍須依現行犯解送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依程序先後判斷:警方逮捕後,先看是否負有解送義務;檢察官訊問後,再看能否命具保;最後看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後,是否須即時訊問及深夜例外。特別注意「得經檢察官許可」的要件,不能省略。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律另設例外:所犯為特定輕罪,或告訴、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請求已撤回或逾期時,警方須經檢察官許可,才得不予解送。本選項所述原則正確。

**(B) 正確。**依同法第 93 條第 3 項,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或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情形,但無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甲涉嫌殺人未遂,在員警恫嚇之下坦承行兇,並交代兇刀藏匿處。當天警方前往該處搜出兇刀,並將甲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偵訊,甲僅言「警詢時所述皆屬實在」,檢察官據以起訴。審判中,甲抗辯警方對其脅迫,前後兩次自白和兇刀皆無證據能力。依據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的自白任意性,以及警詢不正取供對後續偵訊自白的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56 條第 1 項,被告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始得作為證據。若被告主張自白出於不正方法,第 3 項要求法院先於其他事證調查;檢察官提出該自白作為證據時,法院應命檢察官指出證明自白出於自由意志的方法。

警詢自白遭脅迫,不表示之後所有供述或衍生證據一律排除。仍須依個別證據判斷不正方法與後續自白或證據間有無因果關係,以及後續陳述是否已回復自由意志。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判斷「警詢自白是否任意」、「檢察官偵訊的陳述是否受先前脅迫影響」、「兇刀是否因不正取供而取得」。不能只因檢察官依法訊問,就直接認定後續自白與先前脅迫完全無關。

題目中,甲在檢察官面前只說「警詢時所述皆屬實在」,是援引先前供述,並未另行具體說明或顯示已脫離警方脅迫影響。因此,檢察官偵訊的自白仍須調查任意性;不能僅以訊問程序合法,就認為證據能力完全不受影響。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我國實務認為,特定類型之證言虛偽可能性高,應有補強證據始得作為有罪判決的根據,被稱為超法規補強法則。依實務見解,此一法則不適用於下述何種證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證據法上的「超法規補強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明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確認自白與事實相符。實務則基於某些證言類型有較高的虛偽風險,另要求以補強證據增強其憑信性,稱為超法規補強法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於命題當年規定即為上述內容。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證人類型,判斷該類證詞是否因其身分或證言情境,被實務認為有較高虛偽風險,因而須有補強證據。被害人、秘密證人及幼童證言,均屬實務承認的超法規補強法則適用類型;被告配偶則不因配偶身分,當然成為必須補強的證言類型。

選項分析

(A) 竊盜案件之被害人:錯誤。 實務認為,被害人與被告立場相反,其陳述可能因追訴被告或其他因素而有失真風險。因此,被害人陳述原則上屬超法規補強法則所及的類型。本選項雖限定為竊盜案件,仍不改變證人是被害人的類型特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外於某甲電話談話中發現其另涉嫌詐欺。關於該監聽中詐欺談話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的「另案監聽」規則: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時,意外取得監察目的以外的其他案件內容,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符合條文所定的補行陳報及法院審查認可條件,才例外可以使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8 條之 1 規定,依該法執行通訊監察而取得其他案件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原監察案件具有關連性,或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區分「監聽是否合法」與「談話內容是否屬於監察目的內」。題目已說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監聽甲涉嫌販賣海洛因,故原始監聽合法;但意外聽到的詐欺談話屬於其他案件內容,須另依第 18 條之 1 判斷能否作為證據。

因此,不能僅因原監聽合法,就直接認定詐欺談話可以使用;也不能直接依一般違法取證的排除法則處理。該條明定的處理方式,是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由法院審查認可是否具備法定條件。法院認可後,始得作為證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甲矢口否認洩漏底價,乙則坦承不諱,檢察官遂以二人共犯主管職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上)起訴。有關本案之辯護人選任或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強制辯護」的適用階段,以及共同被告能否由同一辯護人辯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因此,強制辯護原則上是審判程序的要求,不因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就發生檢察官必須指定辯護人的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2 項另規定,共同被告有數人而利害相反時,不得指定同一辯護人。本題甲否認洩漏底價,乙則坦承不諱;兩人的供述與防禦方向不同,具有利害相反情形。

解題方法

先看犯罪法定刑是否達強制辯護門檻:題示罪名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 5 年,超過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 3 年門檻,因此進入審判後,若未選任辯護人,應由審判長指定辯護人。

再區分程序階段:題目所稱未選任辯護人發生在偵查中,不能因此認定檢察官負有指定辯護人的義務。最後判斷共同辯護:甲、乙供述立場相反,審判長不得指定同一辯護人為二人辯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送至該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通知書黏貼以為送達。嗣甲於同日返家後,發現黏貼門首之通知書,乃於翌(6)日至派出所領取。關於此種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寄存送達及其生效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應受送達人不在住所、居所或事務所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但送達文書如為應受送達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實際領取,則於實際領取時已達送達目的,應以領取時發生送達效力,不必再等待十日。

解題方法

先辨明本題是寄存送達:甲不在家,郵務人員將傳票寄存於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通知書黏貼於門首。接著看題目特別交代的後續事實:甲於 3 月 6 日親自到派出所領取。

因此,本題不以 3 月 5 日寄存日計算十日,而以甲實際領取傳票的 3 月 6 日作為送達生效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的變更起訴法條。依該條,法院在不妨害「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的範圍內,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的法條。關鍵不是新舊罪名的名稱是否相近,而是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仍在起訴所指的基本社會事實範圍內。

判斷時應比較兩罪的行為人、行為、時間、地點、對象及法益侵害等事實是否具有同一性。罪名有變更時,法院並應使被告知悉可能適用的新罪名,保障其防禦權。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起訴罪名與法院認定罪名所需的犯罪事實:

  • 若法院認定的罪名仍以同一行為、同一犯罪過程為基礎,只是對該事實作不同法律評價,原則上得依第 300 條變更。
  • 若新罪名須以另一個獨立行為或不同犯罪事實為基礎,就不能只靠變更法條納入審判。

選項分析

(A) 強盜罪改認行賄罪:錯誤。 強盜罪的核心事實是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取得財物;行賄罪則是對公務員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影響其職務行為。兩罪所需的行為、對象及犯罪情節不同,僅憑強盜的起訴事實,不能改認行賄罪。兩者欠缺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甲因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日前,被告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經法院就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並發生效力,惟被告甲並未到庭,且並無敘明有何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為判處拘役 30 日之判決,是否合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的一造缺席判決,以及傳票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後,是否屬於「合法傳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其中,「法院認為應科拘役」是本題的關鍵。即使被告所涉犯罪的法定最重本刑並非拘役,只要法院認為應科拘役,仍可在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依第 306 條逕行判決。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兩個要件:

  1. 傳喚是否合法:題目明示法院就審判期日傳票為公示送達,且已發生效力,因此甲已受合法傳喚。
  2. 是否符合第 306 條的判決類型:法院判處拘役 30 日,屬於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的案件;甲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因此,法院逕為判決合法,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394 條所定第三審的調查範圍。第三審原則上是法律審,依第 394 條第 1 項,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但對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的事項,仍得調查事實。

依第 393 條,第三審法院的調查原則上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鑑定人是否具備法定資格,關乎鑑定程序是否合法,屬訴訟程序事項;被告已在上訴理由中指摘此事,第三審法院得就資格相關事實進行調查。

解題方法

先判斷被告爭執的是哪一類事項:

  1. 若爭執原審對犯罪事實的認定,第三審原則上不得重新調查事實。
  2. 若爭執鑑定人資格是否合於規定,所涉及的是鑑定程序是否合法,屬訴訟程序事項。
  3. 本題並且是被告在上訴理由中明確指摘,因此符合第 393 條的調查範圍;依第 394 條第 1 項但書,第三審得調查相關事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內容與現行規定相同。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回復原狀。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當事人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或遲誤聲請撤銷、變更特定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的期間,得於遲誤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的要件是:遲誤期間須出於非因過失,並在原因消滅後法定期間內聲請。告訴期間則不在第 67 條列舉的適用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回復原狀的聲請期限」,再把各選項所稱的遲誤事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對照:

  • 上訴、抗告期間,以及聲請撤銷或變更特定裁定、檢察官命令的期間,回復原狀聲請期限均為原因消滅後 10 日。
  • 告訴期間不適用本條回復原狀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不是 20 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被告提起上訴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是否應扣除在途期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送達代收人、上訴期間起算,以及在途期間扣除。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被告為接受文書送達,可以陳明送達代收人;法院向送達代收人合法送達,效力及於被告。依同法第 349 條,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依第 66 條,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兩件事:

  1. **上訴期間何時起算:**法院已向被告指定的律師甲合法送達判決書,送達效力及於被告。因此,以判決書送達甲之日作為送達日;期間自送達日的翌日起算,不必等到甲實際轉交判決書給被告。
  2. 是否扣除在途期間:《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看的是應為訴訟行為之人,也就是被告的住、居所或事務所是否在法院所在地。被告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仍應扣除在途期間;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1 題2 分

司法警察丙聲請得對甲人身實施搜索甲涉嫌販賣毒品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甲駕駛其所有之小客車停在某便利商店旁,甲下車倚著駕駛座旁車門,販賣海洛因毒品 2 小包給有施用毒品的乙,丙當場逮捕甲,丙在搜索甲之身體時,發現甲另外持有偽造的警官證件(證物 A)及 10 張甲講不出來源、分屬不同人的提款卡及密碼條(證物 B),丙能否以甲可能另外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而查扣證物 A、B?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另案扣押」:執法人員合法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與原案不同的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並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另案扣押的前提是原搜索或扣押合法,且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物品足以合理顯示另案犯罪,並屬於該案應扣押之物。這項規定允許執法人員就偶然發現的另案證物及時扣押,不以該物列在原搜索票上為必要;但不能藉另案扣押之名,擴張搜索範圍或另外翻找原搜索範圍以外的地方。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於命題時的規定為:「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解題方法

先確認搜索是否有合法依據:題幹已說明司法警察丙聲請取得對甲人身實施的搜索票,並在執行搜索時發現證物 A、B。接著判斷 A、B 是否可能涉及本案以外的犯罪,以及是否屬於另案應扣押之物。

題目明示甲持有偽造警官證件,且有 10 張屬於不同人的提款卡及密碼條,甲又無法說明來源。這些物品分別可能與偽造文書、詐欺等另案犯罪有關,與原搜索票所針對的販毒案不同,但不因此排除第 152 條的適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2 題2 分

下列鑑定報告,於審判中得作為證據之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① 承辦員警自行將扣案毒品,送至檢察長事前概括選任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作成之鑑定報告 ② 調查局調查人員自行將扣案珠寶,囑託寶石鑑定中心作成之鑑定報告 ③ 檢察官於偵查中採取涉嫌施毒被告尿液後,囑託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作成之鑑定報告 ④ 檢察官於法院審理中,自行將被告偽造之印文,囑託中華工商研究院作成之鑑定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中的鑑定報告,尤其是鑑定人或鑑定機關是否由有權者依法選任、囑託。鑑定報告涉及專業判斷,不能只因報告出自專業機構,就當然具有證據能力;仍須依刑事訴訟法的鑑定規定,並符合傳聞法則的例外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第 208 條則容許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機關、團體等為鑑定。實務上,檢察官事前概括選任特定鑑定機關,並由承辦員警送交扣案物件供其鑑定,仍可能符合鑑定程序。鑑定報告另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等規定,並受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每份報告的兩個關鍵:第一,鑑定人或機關是否經法院或檢察官依法選任、囑託;第二,作成報告的程序是否發生於有權機關依法進行的訴訟階段。員警或調查人員可以負責送交檢體、扣案物,但不能僅憑自己的委託,使受託機關成為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3 題2 分

某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經警局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結束後,甲自認很冤枉,當晚遂將警察提問關於其自己涉案之內容透過臉書直播說出來,藉以澄清自己並未涉及不法。下列關於甲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的規範對象與行為要件。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及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外,不得公開或揭露其因執行職務知悉的偵查事項。

因此,判斷是否違反該項規定,應先確認行為人是否屬於條文所列的規範對象,再判斷其是否公開或揭露因執行職務知悉的偵查事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並未因其身分本身而成為本項規範對象。

解題方法

甲是因涉嫌詐騙而到警局接受詢問的當事人。題目指出甲在詢問結束後,透過個人臉書直播說出警察詢問其自身涉案的內容,目的在澄清自己。

本題的關鍵不是案件是否仍在偵查中,也不是臉書直播是否足以構成公開,而是甲是否屬於第 245 條第 3 項所列之人。甲係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陳述自身涉案事項,並非因依法執行偵查職務而知悉、揭露偵查事項的人。因此,依本項規定,甲不負偵查不公開義務,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4 題2 分

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究竟應該用「自訴」或是「告訴」比較好。下列那一位臉友的建議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傷害罪的追訴方式,以及告訴、自訴之間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 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告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兩者是不同的刑事追訴途徑。

告訴是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等提出犯罪事實,請求追訴;自訴則是由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提起自訴前,原則上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告訴或請求自訴;但自訴撤回後,仍得提出告訴或請求自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稱「傷害罪」是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再比較兩種追訴方式的效果,尤其留意選項是否把「告訴乃論」誤解為「只能告訴」,或誤述提起、撤回自訴及撤回告訴的法律效果。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334 條規定,自訴經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確定者,不得再行自訴。這項限制與能否改走告訴程序不同,不能因自訴判決無罪,就當然認為仍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普通傷害罪雖是告訴乃論之罪,但並非「只能提出告訴」。告訴乃論是指須有合法告訴,國家才能追訴;被害人仍可依法提起自訴。將「告訴乃論」等同於「不得自訴」,是混淆犯罪追訴條件與追訴途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5 題2 分

關於檢察官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的處分及證人訊問,重點包括:

  • 職權再議: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1 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且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送再議。
  • 不另為不起訴:檢察官已就同一案件的一部分提起公訴,對其餘部分在起訴書中說明不另為不起訴,並非另作一個獨立的不起訴處分。
  • 緩起訴適用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排除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被告與證人的程序地位:被告有緘默權;不能僅為取得其對他人不利的證詞,就把被告改列為證人,排除其被告身分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程序行為,再核對該行為的法定要件。尤其要注意:職權再議不是所有重罪不起訴案件一律適用,還要符合「因犯罪嫌疑不足」等法定條件;而「不另為不起訴」也不等同另作不起訴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被告死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6 款為不起訴處分,理由是被告死亡,並非「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1 項的職權再議規定,除重罪及無得聲請再議之人等條件外,尚要求不起訴理由為犯罪嫌疑不足。因此,不能只因殺人罪屬重罪,就認為必須送職權再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6 題2 分

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至第 455 條之 4 的協商程序,以及協商判決的上訴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協商程序須符合幾項基本條件:案件不屬於法定排除類型;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由檢察官與被告就法定協商事項達成合意;被告認罪;並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定協商事項包括科刑及沒收範圍、緩刑、向被害人道歉、賠償,以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法院仍須審查法定事由;若法院認為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即不得作成協商判決。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踩到協商程序的三個界線:

  1. 協商標的是法定事項,不能藉協商改變認定的犯罪事實或罪名。
  2. 案件須具備適用協商程序的資格,且法院不得認定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
  3. 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只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所列的例外情形,才能提起上訴。

選項分析

(A) 錯誤。 協商可以就被告願受的科刑及沒收範圍等事項達成合意,但不能把起訴的偽造私文書罪改成偽造署押罪。選項所述被告只承認偽造署押,檢察官卻聲請法院以偽造署押罪作成協商判決,已涉及改變犯罪事實及罪名,並非單純協商科刑事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7 題2 分

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下述方式何為適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事實同一性、法院變更起訴法條,以及判決無罪的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法院得就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的法條。法院變更法條的前提,是審理後認定同一犯罪事實應適用另一法條;若被告欠缺該罪的構成要件,且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也不能成立其他犯罪,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諭知無罪。

本題法條及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檢察官起訴的罪名與起訴事實,再判斷法院審理後的認定:

  1. 檢察官以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起訴。該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2. 法院認定甲不具公務員身分,因此欠缺該罪的身分要件。
  3. 法院也認定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既然題目已排除普通詐欺罪成立,法院沒有改判該罪的基礎。
  4. 因此,法院毋須先將起訴法條變更為普通詐欺罪,也毋須要求檢察官追加起訴,應就本案諭知無罪。

關鍵在於:變更起訴法條不是每次原起訴罪名不成立時都必須進行;只有在起訴事實仍成立另一罪名時,才有變更法條的必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8 題2 分

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 A 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判決的上訴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協商所為的科刑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只有法定例外情形,才可向第二審提起上訴。此類上訴有理由時,第二審應撤銷原判決,發回第一審依判決前的程序更為審判。

法定例外包括:協商合意或聲請遭撤銷、被告協商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被告所犯之罪依法不得協商、被告另有較重的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法院認應諭知免刑、免訴或不受理,以及法院未依協商合意範圍判決或所科刑度違反法定限制等情形。

解題方法

先掌握「原則不得上訴、例外僅得上訴第二審」的救濟架構,再逐項比對選項。協商判決的法定例外並未設第三審上訴;因此,即使主張判決違背法令,也不能據此對協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有法定例外,救濟途徑是第二審。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9 題2 分

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 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而未提示手錶使當事人辨認。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踐行調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的物證調查程序:證物應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手錶是本案扣押的實體物證;扣押筆錄及照片則是記載、呈現扣押物狀況的資料,不能在手錶同一性發生爭議時,當然取代原物提示。

依實務見解,若物證同一性沒有爭議,法院得以提示扣押筆錄及照片等方式調查,不必一律提示原物;但法院仍得提示原物。若同一性有爭議,為使當事人得以辨認並表示意見,原則上應提示原物。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說明;此處所涉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調查程序規定,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情形分成兩種:

  1. 手錶同一性無爭議:實務容許以扣押筆錄及照片調查;法院也可以提示原物。
  2. 手錶同一性有爭議:應提示手錶供當事人辨認,不能只把扣押筆錄及照片當作書證調查。

據此檢視各選項,只有把「有爭議」時的程序說成「僅調查筆錄及照片」的選項,違反實務見解。

選項分析

(A) 手錶之同一性雖無爭議,法院亦得提示手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0 題2 分

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能否由第二審治癒」。判斷重點在於瑕疵的性質與嚴重程度:若第二審依法補行程序,已補足被告的程序保障,且沒有造成無法回復的審級或法院組織問題,實務上可能認為瑕疵已治癒;若瑕疵涉及法院組織不合法或管轄欠缺,則不能僅靠第二審補行程序補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等辨認;第 165 條規定調查文書時應宣讀或告以要旨,文書內容如被告不解其意義,並應告以要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瑕疵類型,再區分其能否在第二審實際補救:

  • 漏未提示證據或告以書證要旨,屬於證據調查程序瑕疵;第二審可補行調查,讓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或申辯。
  • 應由合議庭審判卻由法官獨任判決,涉及法院組織與審級保障,不能以第二審改由合議庭審判取代第一審依法應有的審判。
  • 起訴案件欠缺管轄權,屬於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權限問題;另案起訴有管轄權的相牽連案件,不能回頭補正原案件的管轄瑕疵。

依此判斷,A 符合實務所承認的證據調查瑕疵治癒情形。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一審未告以書證要旨,使上訴人沒有適當的申辯機會,固然違反文書調查程序的要求;但第二審若依法補行提示或告以要旨,並讓上訴人辨認、表示意見及申辯,便有機會補足程序保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1 題2 分

關於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的關係,以及專業倫理違反所連結的懲戒制度。一般倫理是社會成員普遍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律師專業倫理則因律師的職業角色與公共責任,對其執業行為另設要求。律師同時受兩者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律師法》第 73 條,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應付懲戒;第 101 條則規定懲戒種類,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及除名。違反專業倫理因此可能導致停止執業或除名。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倫理的功能:一般倫理適用於所有人,專業倫理則是對特定職業者執行職務及維護職業秩序的要求。接著確認違反專業倫理是否會進入法定懲戒程序,以及懲戒是否可能影響執業資格。最後檢查選項有無把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割裂,或否認律師倫理規範中的具體義務。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2 題2 分

A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任審判長,丙擔任陪席法官。評議期間甲主張一審判決無誤,應駁回上訴;乙主張應改判無罪,並稱 A 之父親為法界同僚,審理期間曾來拜訪關心,告知業經和解,希望改判無罪。甲、乙各自堅持己見未達共識,因丙支持乙之見解,該案改判無罪。關於上述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合議庭的評議表決規則、法官面對請託關說時的通報義務,以及法官對合議結果的遵守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評議以過半數意見決定;審判長主持評議,但表決權與其他庭員相同。另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對司法案件不循法定程序提出請求,屬請託關說,受請託者應依規定登錄;知悉此類情事的法官,也應依法官倫理要求採取適當處置。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分成兩件事:

  1. 評議結果怎麼形成? 三名法官中,乙、丙兩人同意改判無罪,已達過半數,因此合議庭依多數意見作成判決。甲的不同意見不會使其取得迴避或拒絕執行判決的權利。
  2. 乙所述拜訪是否涉及不當請託? A 的父親在審理期間拜訪乙,告知已和解並希望改判無罪,且題目明示是「請託關心」。丙既已知悉,應依規範通報相關職務監督權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3 題2 分

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檢察官及法院人員對繫屬中刑事案件公開發言的界線,涉及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以及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的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的言論;法官並應要求受其指揮或監督的法院人員,對此類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公正的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檢察官提起公訴,代表案件進入法院審判,並不等於被告已經有罪;檢察官仍應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不得以職務身分動員輿論影響裁判。

解題方法

先辨識發言者及言論內容:檢察官是否藉公開評論定罪、量刑;法官是否評論案件實體或預告心證;其他法院人員是否受法官倫理規範約束。再判斷發言是否可能損及無罪推定、審判公正或程序公正。題目問「何者正確」,選出符合上述規範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起訴後,被告仍受無罪推定保障。檢察官可以依法在法庭上提出證據、主張法律適用及量刑意見,但不能公開宣稱被告「罪大惡極」,再利用輿論要求法官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4 題2 分

法官參與下列之活動,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所定的職務外活動與政治活動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衝突,也不得損及法官獨立、公正、中立等形象;法官任職期間並不得從事特定政治活動,包括公開支持或評論公職候選人、為候選人募款或提供其他協助,以及參與候選人的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活動的性質與法官實際參與方式:單純聆聽候選人政見,與公開表態支持、替候選人募款或協助政治連署不同。關鍵在於行為是否落入《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列舉的政治活動,或違反第18條、第19條對職務外活動及募款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至公職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聆聽候選人發表政見:正確。 單純到場聆聽候選人發表政見,並未因此公開支持或反對候選人,也未替候選人助選、募款或參與其政治性活動。依本題所示情形,尚不屬《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禁止的政治活動,故為不違反法官倫理之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5 題2 分

某法官於審理甲訴請乙損害賠償之第二審程序中,在準備程序中對上訴人乙表示:「我看你分明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胡亂上訴,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官進行訴訟指揮、促進和解與揭露心證時,是否仍遵守法官倫理所要求的中立、公正及適當態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官得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訴訟指揮,也得在適當情形下促使當事人和解;但這些職權不包括以貶抑當事人、預告不利裁判或施加壓力的方式迫使和解。

法官倫理規範要求法官公正、客觀行使職權,並以適當方式對待當事人。促進和解應建立在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的基礎上,不能讓當事人因擔心法官報復性裁判而接受和解。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法官採取的手段與表達方式,而非是否具有訴訟經濟、避免訟累或促成和解的目的。

題幹中,法官先指稱乙「浪費司法資源,胡亂上訴」,再要求乙趕快和解,並稱否則「一定判你賠更多」。這不是中立地說明爭點、整理心證或提出和解方案,而是將對乙上訴的負面評價,與加重其敗訴風險的言語相連結,足以使當事人感受裁判者正在施壓。即使法官原意在促進訴訟經濟,也不能因此使不當手段正當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6 題2 分

甲於 102 年擔任 A 地檢署檢察官職務,於 108 年 1 月因生涯規劃而辭任檢察官並轉任律師,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官在職時的職務倫理與公務倫理,以及檢察官離職後轉任律師的執業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律師法》條文後續曾修正,現行法已修正,但本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行為發生時間區分身分:甲在 102 年至 107 年間是檢察官,須遵守檢察官倫理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108 年離職後,轉任律師則須注意《律師法》的離職後執業限制。再逐項檢查受贈財物、執業迴避、案件調查與對繫屬案件發言等規範。

選項分析

(A) 違反規範。 甲在 104 年仍是檢察官,參加由律師事務所舉辦的尾牙,並抽中市價 3 萬元禮券。律師與檢察機關有業務往來,屬與檢察官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對此類人士餽贈的財物,原則上應拒絕或退還,並依規定簽報、知會政風機構。尾牙餐會即使符合公開活動等例外,也不代表可以收受高額摸彩獎品;甲未申報,更違反相關處理要求。

(B) 違反規範。 甲於 108 年 1 月離職,110 年 3 月尚在離職後三年內;且 A 地檢署是其曾任職機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7 題2 分

檢察官甲正偵辦某市政府公務人員涉嫌貪瀆弊案,甲於貪瀆弊案爆發前即受所屬檢察署指派擔任該市政府主辦之廉政研討會中擔任主講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官受機關指派參與政府機關主辦活動時,應如何兼顧法治宣導、職務公正與案件保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允許檢察官為促進職務有效執行,與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合作;第 22 條也明定檢察官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但都須遵守相關法令。另依同規範第 12 條,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避免公正受懷疑,知有相關情形應陳報指揮監督長官妥適處理;第 18 條則禁止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知悉的秘密。

因此,檢察官受指派主講,不會只因主辦單位是某市政府,就一律不得出席;應依活動內容是否涉及承辦個案、是否造成公正性疑慮,以及是否需要調整主講人等因素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特別交代甲在弊案爆發前,已受所屬檢察署指派主講。這表示出席源於機關指派,並非市政府因案件而私下邀約或對甲提供不當利益。接著要看講題與甲承辦案件的關聯:

  • 講題不涉及偵辦個案,且遵守保密義務時,可依機關指派參與法治宣導。
  • 講題可能涉及所偵辦個案時,應避免在公開活動中談論案情,並陳報機關,由機關妥適處理;題目所列方式是改派其他檢察官主講。
  • 費用須區分演講報酬、出席費與因公出差所生的交通費等支出,不能把各種款項都概稱為「車馬費」。

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辨認 A 的「無論如何」是否過度絕對。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無論如何甲都不可參加」把個案關聯性及公正性判斷一概排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應交付個案評鑑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所定檢察官應付個案評鑑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檢察官有法定情形之一,應付個案評鑑;其中包括違反法官法特定職務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而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而影響當事人權益且情節重大,以及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

本題另須掌握一項界線:個案評鑑不是用來追究檢察官單純的法律見解。案件判決確定後,法院採取不同的罪名或法律評價,本身不等於檢察官有明顯違誤,更不能只因法律見解不同就認定應付個案評鑑。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定事由:

  1. 是否涉及檢察官參選等法定職務限制;
  2. 是否只是起訴罪名與法院判決認定不同;
  3. 是否涉及兼任職務或其他職務規範;
  4. 是否有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檢察官職位尊嚴或司法公信的倫理違失。

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要找出沒有落入法定個案評鑑事由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檢察官在職期間留職停薪並交接職務後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涉及法官法對檢察官參與政治活動及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限制。違反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者,屬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所列應付個案評鑑事由,並非本題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9 題2 分

A 當事人想要委請甲律師幫他打官司,甲律師研究案情後,發覺所有的裁判及學說都對 A 有利,甲應該如何對 A 提出法律分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律師對當事人的誠信說明與風險告知義務。律師提供法律分析時,應以專業、客觀的方式說明相關裁判與學說,也應讓當事人了解訴訟結果受多種因素影響,不能只強調有利資訊,更不能保證一定勝訴。

本題涉及律師倫理規範所要求的忠實、誠信及適切告知。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律師倫理要求說明。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甲律師是否完整、客觀地協助 A 評估案件,而非以保證勝訴招攬委任,或隱匿資訊以維持客戶。

即使裁判與學說都對 A 有利,這也只代表案件具有有利的法律依據,不等於法院必然採納,也不代表訴訟結果沒有不確定性。甲應說明有利見解,同時告知訴訟風險與結果可能受到的影響,讓 A 能審慎決定是否訴訟及是否委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可以說明裁判及學說對 A 有利,但不能據此「打包票」保證百分之百勝訴。訴訟結果仍可能受事實認定、證據、程序進行及法院對法律見解的採擇等因素影響。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0 題2 分

甲律師承辦當事人 A 所涉的傷害刑事案件,A 的好友 B 被對造傳喚出庭作證,因 B 所看到的事實對 A 不利,A 要求甲律師勸 B 不要出庭,甲律師可不可以勸 B 不要出庭作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律師倫理規範》對律師協助當事人及證人作證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的陳述。

律師固然負有為當事人提供忠實法律服務的義務,但必須在法律及律師倫理規範的範圍內行事。當事人要求律師採取違反規範的方式爭取利益,律師不能照辦;當事人或證人同意,也不能排除這項限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 B 已被對造傳喚出庭作證,再判斷甲律師勸 B 不要出庭的目的與效果:題目明示 A 因 B 的證詞對自己不利而要求甲勸阻,這會使已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正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所禁止的行為。因此,甲律師不可依 A 的要求勸 B 不出庭。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1 題2 分

甲律師承辦的案件開庭時,審判長辱罵甲律師是人渣,甲律師當場異議,但是審判長不予理會。開完庭後,甲律師即將開庭受侮辱的情節透露給媒體。甲律師透露給媒體的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律師公開揭露審判長不當言行,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依民國112年當時的《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但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另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法官開庭時應有禮聽審,不得辱罵在庭之人或為其他損害其尊嚴的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律師倫理規範後續曾修正條文內容;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甲律師對媒體所說的內容,是無據地攻擊司法人員的品格、操守,還是揭露自己親身經歷、具有事實基礎的審判長不當言行。題幹明示審判長當庭辱罵甲律師,甲也當場異議,足以表明揭露並非憑空捏造或惡意詆譭。

接著判斷律師倫理規範是否要求只能循院長或律師公會等內部管道處理,或必須等案件終結才能揭露。題幹所述是審判長對律師的當庭不當言行,並非把案件實質審理內容或應保密資料交給媒體;不能僅因透露媒體,就認定違反倫理規範。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2 題2 分

A 女 B 男、C 男 D 女為兩對夫妻,A 女與 C 男發生性關係。因此 B 男委任甲律師對 C 男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此外,D 女亦委任乙律師對 A 女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A 女則委任甲律師應訴。關於律師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律師受任時的利益衝突迴避義務,以及同一律師事務所內律師是否也受此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適用當時《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

律師不得受任與既受任事件有利害衝突,且為同一或有實質關連的事件;委任人彼此利害衝突的事件,也受限制。規範雖設有經告知並取得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的例外,但不能只憑單方的口頭同意排除衝突。另依同規範關於事務所內律師的規定,不能僅以改由同事出庭,就當作衝突已消失。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受任的兩件訴訟是否有實質關連,再看甲在兩案中的委任關係是否會影響其忠實、獨立處理案件的能力。

B 委任甲對 C 請求通姦的民事賠償;A 則委任甲應訴 D 對 A 提起的同類請求。兩案都源於 A 與 C 的同一段性關係,所涉及的事實與證據高度重疊。甲一方面為 B 對 C 主張責任,另一方面又為 A 防禦同一事件衍生的責任,容易出現立場衝突,也可能影響甲對兩名委任人的忠實義務。因此,甲不得同時受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夫妻並非一概不能共用同一律師。是否違反倫理,應依個案判斷委任人的利害關係是否衝突,以及事件是否相同或有實質關連。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3 題2 分

A 的年邁母親 B 因為與他人的債務糾紛需要打官司,A 因此和 B 一起到甲律師事務所共同商談,B 表示要委任甲律師代理,A 和 B 共同向甲律師表明律師費用由 A 支付。甲律師可不可以向 A 收取該律師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律師倫理規範》關於第三人代付律師費的規定。律師費原則上是委任人應支付的費用,但第三人代付並非一律禁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之 2 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的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取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

該規範於民國 111 年全文修正後,條號改列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三人代付的基本判斷標準仍是「告知並取得委任人同意」及「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委任關係由誰成立:題目明示是 B 表示要委任甲律師,因此 B 是委任人;A 是代為支付律師費的第三人。接著檢查第三人代付的例外條件:

  1. 委任人已知悉第三人代付,並同意此安排。
  2. 律師接受代付,不會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

題目中,A、B 一同與甲律師商談,並共同表明由 A 支付費用,足以呈現 B 知悉並同意由 A 代付。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4 題2 分

甲律師擔任 A 公司的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計畫在某個區域申請核准進行大型土地開發案,想趁地主都不知道有開發案時低價收購土地。剛好其中有一個地主乙是甲律師的小學同學,在同學會上和甲同桌,甲律師能不能夠告知乙有關開發案計畫並勸乙不要現在賣土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律師倫理規範》關於律師保密義務的範圍。律師因擔任 A 公司顧問而知悉公司尚未公開的開發計畫,屬於因執行職務而知悉的資訊。即使乙是甲的舊識,甲也不能因此向乙透露資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對於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他人之秘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亦要求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及因執行職務知悉的秘密保守秘密。題目未提供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解除保密義務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取得開發計畫資訊的來源:甲因擔任 A 公司顧問而知悉,資訊與律師職務有關。接著判斷是否有法定例外或解除保密義務的情形;題目沒有這類事實。最後排除同學情誼、對地主的善意提醒等理由,因為這些理由不能取代保密義務,也不會使甲取得揭露資訊的權限。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5 題2 分

關於甲受僱律師離開原任職的 X 法律事務所自行執業時,其下列行為何者較符合律師倫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僱律師離職時,對原事務所當事人的招攬界線,以及律師終止委任時維護當事人權益的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第 53 條及《律師法》第 32 條。

《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規定,受僱於法律事務所的律師離職時,不應促使該事務所的當事人轉委任自己;另行受僱於其他事務所者亦同。另一方面,依《律師法》第 32 條,律師終止委任時,應在相當期間前通知委任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亦要求律師終止委任時採取合理步驟保障當事人。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抓住兩個問題:

  1. 甲是否利用離職機會,促使原事務所當事人轉委任自己?
  2. 甲是否妥善處理未完案件,避免當事人因委任終止或承辦律師離職而受損?

單純通知當事人案件由誰接手、交代資料及進度,目的在確保案件銜接;若是要求當事人改委任自己,或利用原所客戶名單招攬業務,則違反離職時不得促使轉委任的倫理要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2 年司法特考三等・其他類科的《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