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試題代碼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甲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經判定甲應對乙支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名下有小套房一間,出租予丙使用,甲於判決後即將該屋贈與不知情之女友丁。問乙得否對於丙及丁主張判決之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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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既判力的主觀範圍,重點在於判斷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所定、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的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規定,確定判決就經裁判的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第 401 條則規定,判決效力除及於當事人外,亦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繼受人者,以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者。

所謂「繼受人」,須是繼受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之人;單純取得與訴訟標的有關的某項財產,不當然就是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繼受人。

解題方法

先確認本案法院裁判的訴訟標的是什麼:乙請求甲支付 150 萬元損害賠償,訴訟標的是甲對乙所負的損害賠償債務。

再分別檢視丙、丁是否落入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的效力擴張範圍:

  1. 是否為甲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繼受人?
  2. 是否占有本案請求的標的物?

本案請求的是金錢給付,並非請求返還或交付該套房。因此,套房的承租人或受贈人,不能只因占有或取得該屋,就被視為本案訴訟標的的繼受人,或本案請求標的物的占有人。

丙:不受判決既判力所及

丙是承租甲套房的人,所占有的是套房。但乙在本案請求的是甲支付損害賠償金,請求標的為金錢,並非該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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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委託乙設計廣告文宣一份,承諾於完成並點交後交付報酬新臺幣壹萬元。乙完成設計交付給甲後,甲雖確認文宣並同意付款,卻遲遲不完成付款。

(一)乙得否就甲所積欠之報酬依督促程序請求法院發支付命令?(15 分)

(二)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之效力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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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適用要件,以及支付命令未經異議時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一定數量有價證券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得在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

解題方法

先看乙請求甲給付的內容是否符合第 508 條:乙主張的是已完成設計工作的報酬,且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屬一定金額的金錢給付請求。再看甲逾期未異議的效果:須依命題當年適用的第 521 條判斷,不能把修法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規定套用到本題。

(一)乙能否聲請支付命令?

可以。乙完成文宣並交付,甲確認文宣且同意付款;乙請求的 1 萬元報酬是金錢給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的標的要件。因此,乙得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請求甲給付報酬。

結論:乙得聲請支付命令。

(二)甲逾期未異議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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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一)請說明刑事訴訟案件文書「送達」之意義。(2 分)

(二)「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以外,請至少再寫出二種送達之種類。(4 分)

(三)「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的意義與制度目的為何?(10 分)

(四)請說明「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之要件。(4 分)

(五)請說明如何計算生效期間,以及如何認定起算時點、生效時點?(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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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以及送達完成後如何認定效力與期間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送達除本章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因此,刑事訴訟的寄存送達及期間計算,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送達是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訴訟文書交付或通知應受送達人,使其知悉文書內容,並發生法定程序效力的行為。送達不以受送達人實際閱讀文書為必要;是否合法完成,仍須依各種送達方式的法定要件判斷。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出一般送達方式,再分別說明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的功能、法定要件及生效時間。最後把「送達何時生效」與「因送達而開始的期間何時起算」分開處理:前者依送達種類判斷,後者依民事訴訟法期間計算規則,自送達生效的翌日起算。

(一)送達之意義(2 分)

送達係由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將訴訟文書交付或通知應受送達人,使其知悉文書內容,並發生法律上程序效力的行為。送達制度在確保當事人有知悉、陳述及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也使訴訟程序得以依法推進。

(二)其他送達種類(4 分)

除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外,至少可列出下列二種:

  1. 直接送達:送達人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其他法定處所,直接將文書交付本人。
  2. 補充送達:未能會晤本人時,於法定處所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3.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送達人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4. 送達代收人送達:向應受送達人依法陳明的送達代收人送達,視為向本人送達。

(三)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的意義與制度目的(10 分)

1. 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是指文書不能依直接送達或補充送達等通常方式送達時,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以通知應受送達人領取。

其目的在於:應受送達人未能在通常送達時受領文書時,仍使訴訟文書有法定送達途徑,避免程序因送達受阻而停滯;同時藉由通知及寄存期間,提供受送達人知悉並領取文書的機會。

2. 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所在地不明,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無法以通常方法送達時,經法定許可,將應送達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並依規定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公告,使送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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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一)除檢察署內部之行政簽結外,請說明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內,檢察官尚有哪幾種終結偵查案件的方式(請至少寫出五種)?(10 分)

(二)試說明檢察官在決定是否使用各該方式終結偵查時之判斷要件及制度意旨。(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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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如何依案件的犯罪嫌疑、法律障礙及案件性質,選擇追訴或不追訴的程序方式。作答時應區分:

  • 偵查終結的處理方式:例如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偵查中的程序處置:例如移送管轄、停止偵查,通常不等於對案件作成終局追訴判斷。
  • 告訴人對不追訴處分的救濟:例如再議、聲請交付審判,是處分後的監督程序,不是檢察官終結偵查的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其後修正,交付審判制度已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本題仍依 108 年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先按「案件是否進入法院審判」區分,再看是否適用較簡化或暫緩追訴的程序:

  1. 認有犯罪嫌疑,原則上提起公訴。
  2. 符合簡易程序要件,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3. 不追訴時,依不起訴事由作成不起訴處分。
  4. 犯罪嫌疑已足以追訴,但符合緩起訴的罪名及裁量要件,可暫緩起訴並附條件。
  5. 若因管轄、案件合併或程序障礙而不能在原程序繼續處理,依個案作相應程序處置;此類處置與實體上的起訴或不起訴應有所區別。

(一)檢察官終結偵查的方式

至少可列出下列五種:

1. 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已達起訴程度,且無不起訴或緩起訴事由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法院通常審判程序。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件適合簡易程序,且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時,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此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3. 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所列法定不起訴事由,或依第 253 條行使職權不起訴裁量時,作成不起訴處分。

4. 緩起訴處分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適用範圍的案件,檢察官認為適宜暫不追訴時,得作成緩起訴處分,並依規定命被告履行一定事項或負擔一定義務。

5. 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

檢察官認案件應由其他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偵辦時,得移送該機關續行處理。此為案件在原檢察機關的程序終結,但不是對被告是否應受追訴作成實體上的不起訴判斷。

補充說明:​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依法聲請再議;符合當時法定條件者,再議遭駁回後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這些是告訴人的救濟程序,不是檢察官終結偵查的方式。

(二)各方式的判斷要件及制度意旨

1. 提起公訴:有犯罪嫌疑即依法追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起訴門檻在於犯罪嫌疑已達應交由法院審判的程度;法院仍須於審判中依證據認定犯罪是否成立。

制度意旨:​由檢察官負責追訴、法院負責審判,維持控訴與審判職能分立,並使有犯罪嫌疑的案件進入公開審理程序。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事證明確且案件適合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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