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包括習慣法、判例、一般法律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等。判斷重點是:各類法源是否能作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或法院審理行政事件的法律依據。
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當時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制度仍存在,判例可作為行政法的法源之一。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對不成文法源的描述是否正確。注意「不成文」不代表不具法源地位;一般法律原則與大法官解釋均可能成為行政法的重要法源。另須區分習慣法與判例的成立及適用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 習慣法是因長期、反覆的慣行,並伴隨一般法律確信而形成的法規範。它可在符合成立要件、且不牴觸憲法及法律的範圍內,作為行政法法源;不能概括說「僅於法律承認之範圍內」才有法源地位。此處容易把習慣法與須有法律授權才得制定的行政命令混淆。
第 2 題2 分
關於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與第 29 條委辦規則的訂定依據、名稱、程序及規範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自治規則是地方政府就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所訂定;委辦規則則是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的授權所訂定。兩者都可以「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因此 (B) 正確。
解題方法
先比較第 27 條與第 29 條,抓出兩類規則共有的訂定依據,再辨別各自適用的事項與程序:
- 自治規則:處理地方自治事項,發布後依規定報備查。
- 委辦規則:處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 自治規則得以多種名稱訂定;委辦規則的名稱準用自治規則規定。
-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罰規定由自治條例定之,不能僅以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創設處罰。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自治規則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並非限於規程。
第 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為下列何種原則之具體展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這項要求是為避免行政機關將與處分目的無關的負擔,附加在人民取得利益或許可的條件上,具體展現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現行規定亦同。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附款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可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接著判斷該規定所禁止的情形:行政機關不得把欠缺正當關聯的事項,與原處分所追求的目的連結,作為附款加諸人民。這正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具體要求。
選項分析
- (A)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正確。 附款必須與原處分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避免行政機關藉附款要求人民履行無關義務,正是此原則的展現。
- **(B) 法律保留原則:錯誤。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具有公共用物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及「公共用物」的區分。公物是供公眾使用或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的物;其中,供一般公眾直接使用的公物,稱為公共用物。判斷重點在於該物是否已依法或依事實供公眾使用,而非僅看所有權屬於私人或公營事業。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私人土地,所有權仍屬私人,但因長期供公眾通行等公共用途,符合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後,即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行政法上公物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已供一般公眾直接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僅表示土地預定供公共設施使用;電力公司的輸電設施與自來水公司的淨水池,則是供事業營運或提供服務的設施,並非一般公眾直接使用的公共用物。相較之下,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私人土地,已因供公眾使用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依法行政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原則」,包括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此為依法行政原則的明文依據。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屬消極的依法行政。
- 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作成一定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依據;法律也可以在憲法容許的範圍內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並非禁止授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兩項原則的定義,再檢查是否把法律保留誤寫成「一律須有法律直接規定,且不得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行政不代表所有行政事項都必須由法律逐一詳列;在符合授權明確性等要求下,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因此,B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現行健保法規,如特約醫院拒絕提供保險對象適當醫療服務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就違規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 1 個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裁量的類型,並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為判斷基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裁量常分為:
- 決定裁量:行政機關可以決定是否採取行政措施。
- 選擇裁量:行政機關決定採取措施時,可以在法律容許的方式、範圍或程度中選擇。
裁量權仍須依法律目的行使,並受比例原則及禁止裁量怠惰、逾越、濫用等原則拘束。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於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選擇停約範圍:可以針對違規的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全部、一部的門診、住院業務停約;停約期間則固定為 1 個月。
因此,本題著重的是主管機關能在法定範圍內選擇停約所及的業務範圍,屬於選擇裁量,故選(B)。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公權力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政的特徵,以及行政機關實現公權力時的執行方式。公權力行政是行政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對人民作成具有公法上效果的行為。其爭議原則上適用公法規範,並由行政法院審理;但行政機關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後,並非一律要先取得法院判決,才能實現其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公權力行政的一般法律效果:程序上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違法侵害權益是否得請求國家賠償、公法爭議由何種法院審理,以及行政機關能否自行依法執行行政處分。前三者均符合一般原則;關鍵在於 D 將「法院裁判後的強制執行」誤當成行政機關實現公權力的唯一途徑。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機關作成公權力行為,原則上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規定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權力關係」的行政救濟,以及人民因行政機關或公立機構的公權力措施而受權利侵害時,能否提起行政爭訟。判斷關鍵在於:措施是否涉及公權力、是否侵害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是否承認行政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有效的大法官解釋為準,核心解釋包括釋字第 459 號、第 653 號、第 684 號及第 430 號。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相應解釋意旨。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得提起行政救濟」說成「不得」,或把舊有特別權力關係概念擴張到已被大法官解釋承認救濟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459 號指出,兵役體位判定會直接影響役男是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對其憲法上權益有重大影響,屬行政處分。役男認為判定違法或不當,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選項稱「無重大影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與解釋意旨相反。
第 9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的設立法源、組織型態、人員身分,以及中央與地方設立行政法人時的準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法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而設立的公法人。雖然《行政法人法》規範共通事項,但行政法人仍須依法設立;個別行政法人採取何種組織安排及其具體規範,不能僅以共通法取代必要的個別法律或自治條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法人法》的相關規定:A 檢查設立時是否仍須個別法源;B 檢查是否可不設董(理)事會而改置首長;C 檢查新進人員的身分與管理;D 則對照同法第 41 條的中央及地方準用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法人法》是行政法人制度的共通規範,並不代表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法人化時,從此不需要個別組織法。行政法人須依法設立;其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仍可能規範該行政法人的組織與相關事項。因此,選項由「有共通法」推論「無須制定個別組織法」,說得過於絕對,為本題錯誤選項。
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職務協助。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請求無隸屬關係的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協助;職務協助是機關間的合作機制,不能因此改變各機關原有的權限分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規定:第 19 條第 2 項列出被請求機關得拒絕協助的情形;第 3 項則規定,被請求機關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時,應通知請求機關。選項若把「得拒絕」說成「應拒絕」,或把通知義務說成拒絕義務,就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請求協助事項「超出被請求機關權限範圍」時,依第 19 條第 2 項,被請求機關得拒絕,而非「應拒絕」。選項將法律規定的裁量用語改成強制義務,故敘述錯誤。
第 11 題2 分
科技部若將大學教師學術獎勵申請案審查業務委由教育部辦理,依行政程序法此種情形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的行政權限委託。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科技部與教育部是不同且不相隸屬的中央行政機關,科技部將教師學術獎勵申請案的審查業務交由教育部辦理,屬於行政程序法上的「委託」。
解題方法
先辨識權限移轉的雙方關係:若在同一行政主體內,將權限交由下級機關執行,通常是「委任」;若交由不相隸屬的其他行政機關執行,則是「委託」。題目所列受託者為教育部,並非科技部的下級機關,因此選「委託」。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甲為其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經內政部移民署審查後,予以否准。甲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依實務見解,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項理由判決駁回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外國人居留許可所涉的「法律上利益」,以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法院如何審查原告是否具備權利保護必要。
行政法院審理課予義務訴訟,須先判斷原告是否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遭否准,申請人是外籍配偶;臺灣籍配偶甲不能僅因婚姻關係,就主張該否准處分侵害甲自己的法律上利益。依實務見解,甲提起訴願後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以欠缺法律上利益為由判決駁回。
本題法規與實務見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此題重點不在特定法條的版本差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遭否准的申請人與提起訴訟的人是否相同:居留申請人是外籍配偶,訴訟原告卻是臺灣籍配偶甲。接著判斷甲是否因否准處分而有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依本題採用的實務見解,婚姻關係本身不足以使甲取得請求外籍配偶居留的公法上權利,因此法院以甲欠缺法律上利益為由駁回訴訟。
選項分析
(A) 否准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非行政處分:錯誤。 移民署就居留申請作成准駁決定,會直接對申請人的公法上權利義務發生規制效果,屬行政處分。法院駁回甲的訴訟,理由不是否准決定欠缺行政處分性。
第 13 題2 分
關於機關權限委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權限委任」的定義、法律效果,以及委任事件行政處分的名義與訴願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同條第 3 項規定,權限委任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委任後,由受委任機關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受委任事項。
訴願管轄則依訴願法第 4 條判斷:對下級機關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若作成處分的機關是依法受委任行使權限,應向該受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確認委任是「所屬下級機關」受託執行委任機關的部分權限;再分別判斷其效果:
- 權限委任使受委任機關取得該事項的處理權限。
- 受委任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 訴願管轄依實際作成處分的受委任機關判斷,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而非向委任機關或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因此,與訴願管轄不符的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列的「懲戒處分」種類,並要分辨懲戒處分與程序中的「停止職務」措施。依命題所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
停止職務是公務員在特定程序或事由下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的措施,不是第9條所列的懲戒處分。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列舉的懲戒處分,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在列舉項目內。題目問「非屬」,因此找出不屬於懲戒處分種類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因下列何種情形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時,應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及第 126 條:行政機關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時,須先辨明廢止原因,再判斷法律是否要求補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益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
- 法規准許廢止。
-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同法第 126 條則規定,因第 12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廢止授益處分,若受益人因此遭受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金額以受益人因信賴處分存續所生的財產上損失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應到《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的廢止事由,再核對第 126 條的補償範圍。第 126 條只涵蓋第 123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因此題目所問的補償事由,應是「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且符合該款所定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已興建完成,但尚未驗收之某市立體育中心開放民眾使用,因運動設施設計不良致使用者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設施是否已供公眾使用、是否有設置或管理上的欠缺,以及該欠缺與人民受損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法條沒有把「完成驗收」列為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體育中心已興建完成並開放民眾使用,且運動設施設計不良造成使用者受傷。設計不良屬於設置上的欠缺;使用者身體受傷則是損害。題意並指出兩者有因果關係,因此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判斷方向。
尚未驗收不會當然排除國家賠償責任。驗收是工程契約及行政管理上的程序,與設施是否已實際供公眾使用、是否有設置欠缺,應分別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授權基礎、訂定程序、發布或下達方式,以及對外效力上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4 條、第 157 條及第 159 條。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成、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訂定,用以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兩類規範的法定特徵即可:
- 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並依程序公告、發布,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 行政規則原則上依機關權限或職權訂定,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主要在機關內部發生效力。
- 但法規命令草案公告程序有例外;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不在此限。因此不能說未公告就一律不生效力。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規命令須以法律授權為依據;行政規則規範機關內部事務,原則上依機關權限或職權訂定,無須法律授權。
第 18 題2 分
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後經過 2 年 6 個月,行政機關仍未予以裁罰。後因發生強烈地震,行政機關中斷辦公 1 個月。行政機關對甲之裁處權於何時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罰裁處權的時效,以及因天災等不可抗力致行政機關不能行使裁處權時,時效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第 2 項規定,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第 4 項則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行政機關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效期間者,時效停止進行;停止原因消滅後,接續計算剩餘期間。
解題方法
從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題目已經過 2 年 6 個月,故尚餘:
強烈地震使行政機關中斷辦公 1 個月,題目所述情形屬不可抗力致機關不能行使裁處權,這 1 個月時效停止計算。機關恢復辦公後,繼續計算原先剩下的 6 個月;因此,裁處權於恢復辦公後再經 6 個月消滅。
選項以「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故對應 自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6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作成主體與公權力委託。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須看行為是否出自行政機關,或出自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團體;行為名稱是否稱為「處分」並非關鍵。
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包括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行為主體及其法律關係:
- 行為者是否為行政機關,或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 行為是否在行使公權力,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對學生作成退學決定,若均是在執行教育法規所賦予的學生管理權限,不能只因學校公、私立的身分差異,就一概認定其中一者是行政處分、另一者是私法行為。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機關不限於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其他依法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並從事公共事務的組織,也可能屬於行政機關。判斷重點是組織的法定地位與職掌,不是名稱或隸屬層級。
第 20 題2 分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於下列何種情形時,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符合第 103 條所列例外時,才得不給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以《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為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問的是「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再逐項比對《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該條第 5 款規定,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第 7 款則規定,限制或剝奪自由、權利的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必要者,也屬例外。
選項分析
- (A) 大量作成不同種類之處分:錯誤。第 103 條第 4 款所列例外是「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不是大量作成不同種類之處分。題目用「不同種類」替換法條中的「同種類」,因此不符。
第 2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補正陳述意見機會,最遲應於下列何時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關於「程序瑕疵補正」的時點。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依法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若未給予,屬於程序瑕疵,仍可能依法補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列程序瑕疵,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訴願程序終結後,則不得再補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補正陳述意見機會」的最遲期限,而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書的送達期限。接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判斷補正程序瑕疵的法定終點:必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因此選項中以「訴願程序終結前」為正確時點。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重點在於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或契約內容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非單看締約一方是不是行政機關。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契約的目的與法律效果:若契約是為執行公行政任務,或直接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通常屬行政契約;若只是機關以一般市場交易方式取得財物或服務,且契約內容不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則屬私法契約。
選項分析
- (A) 環保機關與私人車廠締結之汽車排放檢測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 機關委託私人車廠執行汽車排放檢測,是將與環境管制相關的行政任務交由私人辦理,契約目的與內容具有公法性質,故屬行政契約。
第 23 題2 分
某環保機關以甲之盆栽底盤積水滋生病媒蚊為由,對之為罰鍰裁處書,並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該裁處書送達於甲之住所時,適逢甲不在家,郵差得將該裁處書交付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補充送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因此,能否代收,關鍵在於該人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身分。單純住在附近的鄰居,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情境:裁處書送達甲的住所,甲當時不在家。這符合補充送達的前提「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接著逐一核對代收者是否為法定對象: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並須有辨別事理能力。題目問「不包括何者」,選出不屬於上述身分的人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其中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之起算,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所定「撤銷權二年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點。依該條,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應於二年內行使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的撤銷權。
此處的「知有撤銷原因」,依實務見解,是指機關確實知悉足以構成撤銷原因的事實,不是處分作成時、按理調查即可得知時,或接獲檢舉時就當然起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撤銷權期間的「起算點」,再依實務對「知」的理解,區分「實際知悉」與「應該知道」:
- 實際已知悉撤銷原因,才開始計算二年期間。
- 僅有得以調查發現的可能,或收到他人提供的線索,尚不等於已知悉撤銷原因。
因此,符合實務見解的是「確實知悉撤銷原因」。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事由」,並與第 119 條「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事由」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合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具有存續力;符合第 123 條列舉事由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廢止。相對地,受益人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處分,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等情形,屬於第 119 條所定的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處理的是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不是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限定「合法行政處分」,據此鎖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廢止事由:
- 法規准許廢止。
- 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
-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廢止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若選項內容其實對應違法處分的撤銷或信賴保護規定,就不是本題所問的合法處分廢止理由。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無法於所欲起造之建物中提供法定停車空間,主管機關遂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免除其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合法性,重點在於:行政機關與人民以契約約定,讓人民繳納代金以取代原有的法定停車空間義務時,契約內容必須符合其法定目的,代金也須用在與停車設施相關的公共用途。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6 條則容許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行政契約並非一律不得用來取代行政處分,但其內容仍不得違反法律及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契約目的:甲繳納代金,是用金錢替代在建物內設置法定停車空間。因此,代金用途應與補足停車供給、興建公共停車設施等目的相符。
接著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這個目的:
- 若代金可任意挪作無關用途,就偏離法定停車義務的目的。
- 若金額顯失合理,不能僅因已訂約就排除甲主張契約有瑕疵的可能。
- 若用途是興建公立幼兒園,與停車設施目的無關,契約內容違法而無效。
- 行政機關依法得以行政契約處理公法上法律關係,不能認為只能以行政處分為之。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締約界限、無效事由,以及行政機關因公益需要調整或終止契約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第 142 條及第 146 條。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關鍵在於分辨「行政契約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法律並未規定一部無效必然導致全部無效,而是須依無效部分與契約其餘部分的關係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選項說明公法關係的締約界限,內容正確。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的判斷。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若其行為主要在提供資訊、勸告、協助或實際處置,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通常屬於行政事實行為。相對地,若機關以公權力作成決定,直接設定、變更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則屬行政處分。
本題涉及的判斷依據是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主要效果:若只是呼籲、發布資訊或提供輔導,通常是在傳達訊息或提供協助,屬事實行為;若公告內容依法直接確定特定區域的範圍,並使該範圍內人民承受公法上的限制或效果,則具有法律效果,應認為是行政處分,而非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呼籲大眾勿購買某類產品:屬行政事實行為。 呼籲是勸告或提醒,目的在影響民眾的消費選擇,本身不直接禁止購買,也不直接對人民設定法律義務。因此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第 29 題2 分
軍隊靶場之試砲,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的分類,重點在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則著重於行政機關實際執行任務的行為本身,並不以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為目的。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看行為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軍隊在靶場試砲,是實際進行武器試射的行為,屬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事實活動;試砲本身並非對特定人民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因此,本題應定性為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上之追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0 條的不法利益追繳。依民國 108 年法規,追繳的目的在於剝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取得的財產上利益;追繳金額以受追繳人所得利益的價值為上限,並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第 20 條分別規定兩種情形:
- 為他人利益實施行為,造成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卻未受處罰時,得於其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卻未受處罰時,也得於其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各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20 條逐一對照:前兩項是追繳對象及其利益範圍,第三項是追繳的作成方式。若某選項主張追繳必須另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再確認第 20 條本身是否已提供追繳依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應如何處罰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5 條的「數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何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數行為各自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分別處罰。
須與《行政罰法》第 24 條區分: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原則上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若涉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亦依該條規則處理。第 24 條處理的是「一行為」,本題第 25 條處理的是「數行為」。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描述的是一行為或數行為。題目明確指出「數行為」,因此適用《行政罰法》第 25 條:數行為分別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分別處罰。題目不以各行為違反的是同一法規或不同法規為區分。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在行政執行程序中,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執行機關所為之執行方法,應如何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制度。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而不服,可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9 條並規定,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立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執行的處分;認為無理由時,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由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不服執行機關所為之執行方法」的救濟途徑,直接對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判斷時抓住兩個要點:
- 提出時間:須在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
- 提出對象:向原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示送達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的公示送達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示送達是一般送達方式無法適用時的補充方法。依第 78 條第 1 項,事由包括:
-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送達而無效。
- 在外國或境外送達,不能依第 86 條辦理,或可預知依該條辦理仍會無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78 條列出的三種事由。若選項所述情形已有其他送達方式處理,就不屬於公示送達事由。
選項分析
(A)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3 項,遇到此情形,送達人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既有法定送達方式可用,就不是第 78 條所列的公示送達事由。
第 34 題2 分
對於政府決策之相關資訊,應予以必要之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它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範圍有何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規定,制定該法是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與信賴,並促進民主參與。至於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則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要目的,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目的。
解題方法
先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列出的立法目的,再辨認哪個選項屬於另一部法律的規範事項。前三項均對應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目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則指向個資保護,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正確。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明定的立法目的。
第 35 題2 分
甲取得建造執照,鄰人乙認為該建築物完工後將侵害其日照權,乃對該建造執照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的「行政法院依職權命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時,應依職權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題幹中,乙對甲的建造執照提起撤銷訴訟;若建照遭撤銷,甲取得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將受影響,因此法院應命甲參加。
解題方法
先辨認訴訟類型是「撤銷訴訟」,再判斷甲屬於何種第三人參加情形:關鍵在於訴訟結果是否會損害甲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建造執照是授予甲的行政處分,撤銷該執照將直接影響甲依執照取得的法律地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的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是《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的共同訴訟參加要件,著眼於訴訟標的必須對第三人與一造作一致確定。本題所問的是撤銷訴訟結果對第三人權益的影響,並非合一確定。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當事人」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當事人包括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行政機關所為行政程序之開始者,以及依第 35 條參加行政程序之人等。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2 條另規定證人、鑑定人等協助調查事實的人員;他們並不因此成為程序當事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所列的當事人。申請人是行政程序的開始者;行政處分相對人則明列為當事人。對機關陳情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得提出陳情,並列於第 21 條的當事人範圍。鑑定人是協助行政機關調查或判斷專業事項的人員,身分屬程序上的協助者,而非當事人。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9 條及第 81 條所定的訴願決定方式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訴願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訴願仍應決定為無理由。第 81 條第 1 項則規定,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形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這項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規範的是受理訴願機關的決定;依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見解,不及於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決定發回後重為處分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各選項對應的法條:A 對應《訴願法》第 79 條第 2 項,B、C 對應第 81 條第 1 項。再看 D 是否把「受理訴願機關」的限制擴張到「原處分機關」。第 81 條但書的規範對象是受理訴願機關,因此 D 將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套用於發回後的原處分機關,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為稅務案件之訴願代理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33 條的訴願代理人資格,並結合稅務案件的專業代理資格判斷。依民國 108 年法規,訴願代理人包括律師、依法取得與該訴願事件有關代理人資格者、具有該事件專業知識者、因業務或職務關係代理者,以及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第三款至第五款代理人如經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機關得禁止其代理。
稅務案件另須留意,會計師依規定登記為稅務代理人後,得代理所得稅案件提起訴願。專利代理人取得的是專利相關案件的代理資格,並不因此取得稅務案件的代理資格。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稅務案件」的訴願代理人,而非任何訴願案件的一般代理資格;再逐項比對各選項是否具有與稅務案件相關的法定代理資格,或是否屬《訴願法》明列可代理的身分。判斷重點是:專利代理資格的適用範圍在專利事務,不能直接延伸到稅務案件。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備提起訴願之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上的訴願人資格,以及訴願制度是否採取「民眾訴訟」或「公益訴訟」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因此,原則上須與行政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僅主張維護一般公益,與處分沒有利害關係的團體,不能僅憑公益團體身分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與行政處分的關係,再判斷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受損:
- 處分相對人受處分直接影響,具備訴願資格。
- 利害關係人雖非處分相對人,只要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處分影響,也可能具備訴願資格。
- 地方自治團體在其權利或自治權限受行政處分影響時,得循訴願程序救濟。
- 與處分沒有利害關係的公益團體,不能只以維護公益為由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審理後,認原課稅處分有誤,依法應核課 3 萬元稅額,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訴願決定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得撤銷原處分,並視情形自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成對訴願人更不利的變更或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上述《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的相關規範,現行法仍有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甲不服的是新臺幣 2 萬元的課稅處分,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依法應核課 3 萬元。若在本件訴願程序中把稅額提高至 3 萬元,結果會使甲的負擔增加,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因此,受理訴願機關不能因甲提起訴願而加重其稅額。原處分既已核課 2 萬元,甲又未能以訴願使該處分獲得撤銷或變更,應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先行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先行程序」與其他行政救濟程序的區別。訴願先行程序,是指法律規定人民提起訴願前,須先經過特定的申訴、復查或其他程序;有些程序則是法律提供的替代救濟途徑,經過該程序後可直接進入行政訴訟,並非訴願的先行程序。
判斷時要看各程序與訴願的關係,不能只因程序名稱是「申訴」、「復查」、「復議」或「聲明異議」,就認定它必然是訴願先行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法定效果:該程序是否須在訴願前進行,或是具有相當於訴願的功能、完成後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實務見解,行政執行法上的聲明異議具有相當於訴願的功能,因此不屬於訴願先行程序;其他三種程序則屬本題所指的訴願先行程序。
選項分析
-
(A) 大學法規定之學生申訴:錯誤。 大學法規定,學生不服學校所為行政處分,應先向學校提起學生申訴;對申訴決定仍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因此,學生申訴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
-
(B) 關稅法規定之復查:錯誤。 對關稅核定等事項不服,依法須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才能循後續行政救濟程序。復查具有先行救濟性質,屬訴願先行程序。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訂定權限,關鍵在於區分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與行政機關為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或行使裁量而發布的行政規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規定;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職權所作的內部規範。行政規則通常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名稱與內容:以「辦法」、「收費標準」為名,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費用的規定,通常是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若內容是機關對法令適用方式所作的統一解釋,則屬依職權發布的解釋性行政規則。
「依職權所訂定」在本題是相對於「依法律授權訂定」而言,應選出行政機關自行發布、供機關內部遵循的解釋規定。
選項分析
- (A)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錯誤。 此辦法涉及薪資所得扣繳義務及相關作業規範,係依所得稅法等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不是行政機關單純依職權訂定的行政規則。
第 43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上的「情況判決」。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認定原處分或決定違法時,原則上應撤銷;但在法定條件下,法院得考量公共利益,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判決中宣告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情況判決的要件包括:限於撤銷訴訟、原處分或決定違法、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法院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與其他一切情事後,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此時法院仍應於判決中宣告處分或決定違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的法定要件,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情況判決的構成條件。特別要分辨:法條著重的是法院依公益與個案情事所作的判斷,並未要求被告在處分作成前已充分權衡公益與原告利益。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甲提起撤銷訴訟後,於訴訟中,與原處分機關達成行政訴訟上之和解,該和解不具有下列何種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上和解成立後的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222 條,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同法第 213 條、第 214 條及第 216 條。
- 第 214 條規定,確定判決除對當事人有效外,對訴訟繫屬後成為當事人繼受人者等,也有效力。
- 第 216 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的效力;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這些效力也準用於行政訴訟上和解。
- 法條未規定和解效力及於當事人的債權人。
解題方法
先抓住「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 213、214、216 條」這個法條指引,再把各選項對照這三條所列的效力。選項 B 的「當事人之債權人」不在準用效力的範圍內,因此是題目所問「不具有」的效力。
選項分析
(A)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2 條準用第 214 條,和解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成為當事人繼受人者。因此,這是行政訴訟上和解具有的效力。
第 45 題2 分
對於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於訴訟繫屬中,主管機關已強制拆除完畢,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時,撤銷訴訟如何處理,以及行政法院的闡明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處分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且原告仍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確認該處分違法。
拆除違建的處分經強制拆除完畢後,已無從以撤銷判決回復違建原狀,原撤銷訴訟因此不再適合以撤銷處分為裁判內容。法院應依職權闡明當事人真意,協助將訴訟轉為確認處分違法訴訟;是否具備確認利益,仍須依個案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訴訟繫屬中的事實變化:主管機關已完成強制拆除。撤銷訴訟旨在排除違法處分的效力,但拆除既已完成,撤銷處分本身已不能回復原狀。接著判斷適合的救濟型態:若原告仍有確認處分違法的法律上利益,應改以確認判決處理。因此,法院須先闡明並協助調整訴訟,而非直接駁回,亦非改成一般給付訴訟。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職員甲,因執行公所業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乙之權利,乙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應以下列何者為被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上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及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應向誰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由「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另得向該公務員求償;這不表示受害人民應直接以公務員為國家賠償訴訟的被告。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情境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職員甲是公務員,且因執行公所業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乙的權利。接著依條文找甲所屬的機關。甲是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的職員,因此本題的賠償義務機關是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乙應以該公所為被告。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的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請求權有兩個時效期間:
- 短期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長期時效: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兩者是「短期時效與長期時效」的搭配,先屆至者即可能使請求權消滅。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1,短期時效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所列的兩段期間與《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知有損害後是 2 年,損害發生後的最長期間是 5 年。符合這組數字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的「公務員」範圍。依該項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判斷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依法令執行公務;若僅受機關委託提供專業服務,並不因此當然成為本條所稱的公務員。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依法令執行公務的人員,再區分「受委託提供專業服務」與「依法令執行公權力或機關職務」:
- 警察、法官、稅務員各有法定職務,執行職務時屬公務員。
- 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鑑定的土木技師,僅因受託提供鑑定,不當然具備公務員身分。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種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時要確認兩件事:一是標的是否為供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且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的公共設施;二是設施是否欠缺通常應具備的安全性,並因此造成損害。這項責任不以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中的物件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共設施,再判斷其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公共設施要看其用途與管理關係,不能只因名稱含有「公共」、提供公共服務,或位在公共設施用地上,就直接認定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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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人行道供公眾通行,屬公共設施。路面有坑洞,可能使人行道欠缺通常應有的安全性;若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基本要件,得向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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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臺北客運公司是公司組織,公共汽車由公司營運,不因提供大眾運輸服務就成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有公共設施。題目未指出該車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
第 50 題2 分
關於國家徵收人民之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的法律性質與補償原則。土地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的土地所有權,或限制人民財產權;因此須有法律依據,且須符合公益目的與法定程序。徵收也使特定人民承受超越一般社會義務的財產上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給予補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得依法徵收土地,但應給予相當補償。《土地徵收條例》亦以給予補償作為徵收制度的重要原則。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辨認「無須對人民為補償」是否符合土地徵收的憲法原則。徵收雖然是國家為公益目的行使公權力,但人民因此承受特別財產損失,不能要求少數土地所有人無償承擔公共建設成本。故「無須補償」與憲法及土地徵收制度不符,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