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類科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完全依照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而不考慮個案之差異性,其處分是否違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裁量基準」與「個案裁量」的關係,以及裁量怠惰。裁量基準是行政機關為統一裁量、維持行政自我拘束與平等原則所訂的內部規範,可供機關作成處分時參考,但不能取代依法應為的個案判斷。
公務員作成裁罰處分時,應先依裁量基準掌握一般處理原則,再考量個案的事實與特殊情況。若不問個案差異,一律機械套用基準,便是未實際行使裁量,構成「裁量怠惰」,屬裁量瑕疵,處分違法。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不是「有沒有依照裁量基準」,而是「完全依照」基準且「不考慮個案之差異性」。裁量基準可以促進同類案件一致處理,但不能使不同案件不論情節輕重都受到相同處理。遇有個案特殊情況,機關仍須判斷是否應偏離基準;未作此判斷,即違法怠於行使裁量。
本題涉及裁量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裁量基準不能免除機關依個案行使裁量的義務。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明定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依序揭示依法行政、明確性、平等、比例、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及裁量等原則。其中,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均有明文依據;預防原則則不是行政程序法所列的一般法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能對應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再區分「行政程序法有規定的一般原則」與其他法領域或個別法規可能採用的原則。預防原則常見於環境保護等領域,但不能因此認定它是行政程序法明定的一般法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關於依法行政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原則」的兩項核心要求: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重點是行政受法律拘束,屬於消極依法行政。
- 法律保留原則:特定事項,尤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重要公共利益者,須有法律依據;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屬於積極依法行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 150 條則規範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再核對「積極/消極依法行政」的分類。法律優位是在既有法律秩序中要求行政不得違法;法律保留則要求行政作成特定行為前,須取得法律依據。兩者不可顛倒。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的區別,以及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
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使用「重大」、「必要」、「相當」等文字,其具體意義須依個案事實及法律目的加以解釋。它涉及法律要件的解釋與涵攝;行政裁量則是法律效果上,授權行政機關在數種合法處置中作選擇。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法院原則上得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包括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只有在法律承認判斷餘地的特定領域,法院審查才可能有所節制;並非行政機關一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就不得審查。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所稱的是法律要件概念,還是法律效果裁量:
- 法律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當然代表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
- 租稅及行政罰的法定原則,也不代表相關規定一律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 行政法院原則上能審查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合法性。
依此判斷,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招標與審標行為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程序中,招標與審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時,雖然後續可能與廠商簽訂私法契約,但採購程序中的招標、審標,是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執行法定程序的公權力行為,屬公法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規範機關辦理採購的招標與審標程序;廠商如認為機關違法或不當處理採購程序,可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申訴。這也顯示招標、審標階段具有公法上的程序性質。
解題方法
先區分採購的「程序階段」與「契約階段」:
- 招標、審標階段:機關依法公告招標、審查投標文件及決定是否符合資格,屬公法上的採購程序。
- 訂約及履約階段:機關與得標廠商成立採購契約,原則上屬私法關係。
本題問的是招標與審標行為,不是採購契約本身,因此應依程序階段判斷,而不能因最後可能成立私法契約,就把招標、審標也一律認定為私法行為。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法律關係的當事人與內容,以及行政契約的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因此,行政契約的標的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並非行政法上法律關係的全部。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間的公法上職務關係,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間的公法上關係,也可能構成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分類:
- 公有市場攤位使用關係是否可能屬行政契約。
- 行政契約能否以私法關係為標的。
- 地方自治團體能否成為公權利主體。
- 行政法上法律關係是否限於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題目採用的實務見解,使用人與公有市場間的攤位使用關係得屬公法上的行政契約。判斷重點在於契約是否涉及公有市場的公物利用與市場管理等公行政任務,而非僅看契約是否使用「租賃」或「使用」等名稱。若契約內容受公法規範拘束,並服務於市場管理目的,即可認定為行政契約。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二級機關」與「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的區分。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獨立機關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中央二級」則指位於中央機關組織層級的第二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定組織定位,再確認該機關是否屬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不能只看機關名稱或是否具有專業性;關鍵在於其組織法規所定的隸屬關係及獨立機關身分。
選項分析
(A)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錯誤。 該會是行政院所屬的獨立機關,但其組織法規將其定位為中央三級機關,並非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第 8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區別。行政機關是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組織;內部單位則是機關內部負責分工、辦理事務的組織,原則上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
區分時可觀察其是否具有獨立對外行文、關防或大印,以及獨立預算等特徵。這些是判斷機關地位的參考指標,並非每一項都是認定行政機關的唯一或必要條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行政法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題目所列的行政機關或內部單位特徵,找出把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特徵說反的敘述。行政機關通常具有對外行使職權的地位;內部單位則是機關內部的分工單位,不因具有預算或辦理特定業務,就當然成為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得獨立以其名義對外行文:正確。 行政機關具有對外行使職權的組織地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成公文或行政行為。內部單位通常是以所屬機關名義對外行文。
第 9 題2 分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此種行政罰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所定地方自治法規得規定的行政罰種類。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怠金則屬行政執行上的間接強制方法,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並非上述地方制度法所列的裁罰性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容許規定的「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再將各選項與法條列舉的處分種類比對。吊扣執照、勒令停工、停止營業都在法條列舉範圍內;怠金不在其中,且其性質是行政執行方法,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經濟部將桃園航空貿易自由港區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事項交由桃園市政府辦理,其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間權限移轉」的類型,關鍵在於辨認受託辦理者是上級機關、地方自治團體,還是單純提供協助的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委辦」,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的非屬該自治團體事務。
本題由中央機關經濟部將工廠設立許可、登記事項交由桃園市政府辦理,屬中央政府交付地方政府執行的事務,符合「委辦」的特徵。
解題方法
先看兩個關係者的身分:經濟部是中央行政機關,桃園市政府是地方自治團體。再看交付事項的性質:題目稱由經濟部「交由」桃園市政府辦理,表示是中央交付地方執行其事務,而非地方將自治事項交給別人處理,也不是僅請另一機關提供行政上的協助。因此應判斷為地方制度法上的「委辦」。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的管轄權爭議與指定管轄。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先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再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決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這類題目,先區分兩種情形:
- 機關間有管轄權爭議:依序看共同上級機關能否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 需要指定管轄:若機關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的必要,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指定。
因此,關鍵是確認爭議由行政體系中的上級機關處理,並非交由法院裁決。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各種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以及懲戒權行使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9 條、第 11 條至第 14 條及第 20 條:
-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 懲戒權行使期間:行為終了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逾 10 年,不得予以休職;逾 5 年,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類資訊:一是各懲戒處分的法定效果及期間,二是第 20 條對不同懲戒種類所定的行使期間。題幹 D 把「休職」的期間寫成 5 年;法條對休職規定的是 10 年,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權利與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懲戒責任、平時考核措施的救濟、公務員執行行政任務時的國家賠償,以及公務員休假權利。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時要先區分「懲戒處分」與「平時考核措施」,再依各選項所述,檢視公務員身分或執行任務的方式,是否會改變適用法規與救濟途徑。
解題方法
本題以辨析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效果為主,不需計算。四個選項中,B 涉及平時考核措施的行政救濟;其餘則分別涉及懲戒事由、國家賠償責任及公務員休假請求權。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等情形,應受懲戒。選項只列出前一類,漏掉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並以「為限」表示懲戒事由僅限於職務相關失職,因此錯誤。
(B) 正確。 申誡屬平時考核措施。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措施違法侵害其權利,且已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不得僅因公務員身分或措施屬內部管理,
第 14 題2 分
公務員對於長官下達違法命令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的長官命令服從義務。公務員對於長官在監督範圍內所下達的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如果認為命令違法,應向長官報告。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上仍應服從,相關責任由長官負擔。
但法律另設重要例外:**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員無服從義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自民國 111 年修正後適用,本題不涉及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形:
- 命令違法,但未違反刑事法律:公務員應報告;符合條文所定情形,長官以書面署名重申命令後,公務員原則上仍應服從。
-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公務員無服從義務。
因此,違法命令並非一律可以拒絕,也不是陳述意見後就當然免除服從義務;判斷關鍵在於命令是否違反刑事法律。
第 15 題2 分
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的準用對象。準用是指法律明文將特定人員納入該法部分或全部規範;判斷時應核對法條列舉的身分類別,而非只看當事人是否從事公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102 條列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以及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等人員。縣議員不在該條列舉的準用對象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與第 102 條列舉的身分逐一對照。若選項直接符合條文列舉的人員類別,即屬得準用者;若未列入,則為題目所問「不包括」的答案。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A,亦與此判斷相符。
選項分析
- **(A) 彰化縣議員: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縣議員是地方民意代表,不屬第 102 條列舉的準用人員,因此不包括在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的人員之中。
第 16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長官命令衝突時的處理原則、依法兼職是否得兼薪,以及離職後旋轉門條款。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員服務法》條文即可:
- 第 2 條列出適用對象及排除對象。
- 第 4 條明定兩級長官命令,以及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命令衝突時的優先順序。
- 第 15 條規定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 第 16 條規定離職後限制期間、職務關聯期間及禁止擔任的職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明定,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選項說這類研究人員仍是適用對象,與法條相反。
第 17 題2 分
為因應各種特殊情況需求及保有用人彈性,部分執行公務之人員的進用,得例外不須通過國家考試。下列何者非屬得例外進用之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機關人員的進用方式,以及哪些人員不必先通過國家考試。判斷關鍵在於區分「任用人員」與「聘用、約僱、機要人員」:
- 一般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須具備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或依法升等合格等任用資格;初任職務原則上依同法第 10 條由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任用。
- 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機要人員,則分別依其特別法規或進用規定辦理,得不以通過國家考試作為進用前提。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何者非屬得例外進用之人員」,再逐一分類。聘用、約僱及機要人員屬於特別進用類型;「任用人員」指依一般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任用者,原則上須具備法定任用資格,因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A) 聘用人員:錯誤選項。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所稱聘用人員,是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的專業或技術人員。
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概念、管理機關的權限,以及公有公物能否成為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的標的。公物是直接供公行政目的使用的物,常見類型包括供公眾一般使用的公共用物,以及供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使用的公務用物。公物的公用目的與一般私有財產的處分、執行規則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公物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公物法理。關鍵在於區分「公有」與「公用」:公有表示所有權屬公部門;公用表示物已供公行政目的使用。物為公有,不代表當然可以作為公用徵收標的;公用徵收的制度目的,是取得私人土地以供公用,公有公物本身不屬此種徵收標的。
選項分析
(A) 公物管理機關不得將公物私有化:正確。 公物管理機關負有維持公物供公用目的使用的職責,不能僅以管理機關身分,擅自將仍供公用的公物私有化或使其脫離公用。公物若要廢止公用、改變用途或處分,須依相關法令及程序辦理;在公用關係存續期間,管理機關不得任意私有化。
第 19 題2 分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於訂定程序中,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的法規命令訂定程序。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機關原則上應將訂定計畫或草案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刊載於網站,讓人民有機會表達意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機關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刊載於網站;公告內容應包括訂定機關、法令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以及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的意旨。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使用了第 154 條所列的例外條件:「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看到這段文字,即可定位到法規命令的草案公告與徵詢意見程序。公告的目的在於讓人民有機會對草案表達看法,因此應選「陳述意見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規則的訂定、效力與公開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發布、用以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抽象規定。行政規則原則上拘束機關內部,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
解題方法
依序辨別各選項所述的對象及效力:
- 行政規則是否須有法律授權才能訂定?
- 是否直接拘束人民或行政法院?
- 是否一律須登載政府公報並發布才能生效?
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內部事務所訂的規範,原則上不以法律授權為必要;對外直接設定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則須依其性質符合相關法律保留與授權要求,不能僅以「行政規則」名義取得對外效力。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無須法律授權即可訂定行政規則:正確。 行政機關得依其組織權限及職權,訂定規範內部秩序、運作或統一行政作業的行政規則,原則上不須法律授權。這不表示行政機關可藉行政規則自行創設對人民的權利義務。
第 21 題2 分
關於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一般處分」的分類、公告送達,以及一般處分是否一律負有記明理由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其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或就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所為者,均屬一般處分。前者常稱「對人一般處分」,後者常稱「對物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先依第 92 條第 2 項確認一般處分的兩種類型,再判斷公告及理由記載的規定。公告得否作為送達方式,與處分是否必須記明理由,是兩個不同問題:前者有一般處分的特別規定;後者則須依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判斷,不能認為一律必須記明理由。
選項分析
(A) 可分為對人與對物之一般處分:正確。 對特定範圍內、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的多數人所為者,屬對人一般處分;就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所為者,屬對物一般處分。此分類可由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規定得出。
第 22 題2 分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關於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26 條的「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廢止」及信賴補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廢止合法授益處分,若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依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額度以受益人因處分存續可得利益為上限。第 126 條第 2 項並準用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補償請求權的消滅期間及訴訟途徑。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26 條第 2 項的兩個明文規定即可判斷:一是補償請求權的雙重期間,二是對補償爭議提起何種訴訟。題目將「給付訴訟」改成「確認訴訟」,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認定,以及幾種常見行政措施的法律性質。依民國 114 年法規,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第 2 項另規定,對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就一般事項所作成的處分,以及對物或公法上地位所作成的處分,也可能是行政處分。
判斷時應看措施的實質效果:它是否就具體事件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措施名稱是「計畫」或形式上採公告,並不足以單獨決定其性質。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個選項的作用對象與法律效果: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及指定古蹟,直接影響特定土地或物的法律地位;交通號誌燈號變更,則以交通參與者為對象,直接規制通行方式。集水區遷村作業實施計畫公告,依釋字第 542 號解釋所述,性質為行政機關內部作業計畫經公告後形成的規範,並非對具體事件所作、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A) 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屬行政處分。**個別變更針對特定土地及其權利關係,直接改變土地使用管制。
第 24 題2 分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成為本國國民者,其他國家機關均應受該處分之拘束而承認其為本國國民,不得為相反認定,稱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前,其他國家機關處理相關案件時,原則上應以該處分已作成的法律判斷為前提,不得自行作成相反認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行政法理為準。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後,其他機關辦理相關事項時,應承認其本國國民身分;這是其他機關受先前行政處分拘束的情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其他國家機關均應受該處分之拘束而承認其為本國國民,不得為相反認定」。
題目問的不是歸化處分本身是否有效,也不是人民能否再爭執處分,而是其他機關在後續案件中,是否須以該處分所確認或形成的法律狀態為前提。這正是構成要件效力的典型描述。
選項分析
(A) 確認效力:錯誤。 確認效力著重於行政處分對某項既存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加以確認。本題的重點則是其他機關受先前歸化處分拘束,不能在後續案件中作成相反認定,應選構成要件效力。
第 25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依該條,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
-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
判斷時,將選項逐一對照這三種排除情形即可。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信賴值得保護者」,可先找出第 119 條列舉的反面情形:有詐欺等不正當手段、提供不實或不完整資訊,或明知、重大過失不知處分違法,信賴即不受保護。選項若描述的不是這些情形,且符合誠實提供資料的要求,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判斷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之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判斷標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須觀察契約內容與整體性質是否在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
判斷時,通常綜合考量契約標的、契約目的、當事人所負義務及契約整體特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條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依據」,應辨別哪些因素是客觀的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義務、目的是否涉及公法目的,以及契約整體特徵,均可納入綜合判斷;相對人個人如何理解契約,則不是決定契約公法或私法性質的客觀依據。
選項分析
(A) 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義務:錯誤選項。 契約是否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權利義務為標的,是重要判斷因素,故屬判斷依據。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41條所定的行政契約無效事由,以及第140條第1項所定的「須經核准始生效」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的結果為無效者,行政契約無效;第2項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135條但書或第138條規定者,無效。
- 第135條但書所指的是行政契約不得約定行政機關依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的事項。
- 第138條規定,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契約相對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資格及決定程序。
- 第140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者,未經核准「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法律明定「無效」的事由;另一類是契約已成立,但尚未具備生效要件。第141條直接列出無效情形,第140條則將欠缺核准的效果規定為尚未生效。題目問「何者非屬無效事由」,因此應選核准尚未完成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的區分。行政機關的行為若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例如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屬行政法律行為;若主要是實際執行、提供服務或觀察紀錄等,不直接創設法律效果,則屬行政事實行為。
判斷時應看行為的性質與法律效果,而不是只看它是否涉及強制力,或是否由行政機關執行。涉及土地徵收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是否直接造成權利義務的法律變動:
- 主要是實際行動或觀察、紀錄,且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政事實行為。
- 直接以法律效果為目的,改變人民權利義務:行政法律行為。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食品加工廠未依消防法裝設煙霧警報器,造成火災,受僱員工受困火場,發生嚴重勞災事件,該加工廠後遭主管機關停業 30 日之處置,該處置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法上「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管制性行政處分」的區分。判斷關鍵在於:主管機關採取措施,主要是為了制裁違規者過去的違法行為,還是為了預防或排除將來的危險。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行政罰法》第 2 條,裁罰性不利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具有裁罰性的不利處分;限制或禁止營業,屬於該條所列可能的裁罰種類。是否屬於裁罰,仍須依處分目的及性質判斷,不能只看處分名稱或形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處分背景:加工廠違反消防法規,未裝設煙霧警報器,並因此發生火災與嚴重勞災;主管機關據此命其停業 30 日。題目將停業與已發生的違規及事故連結,考點是該處置具有對違規行為予以制裁的性質,因此依官方答案,認定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管制性行政處分則著重於維護公共安全、預防危險或排除持續中的危害;若題幹呈現的是因場所目前仍有危險而命其暫停營業、待改善後始得復業,會更偏向管制目的。本題依官方答案的設定,應把停業 30 日理解為對違反消防義務所作的裁罰。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8 條的「不知法規」與行政罰責任。該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不知法規」是指行為人不知道其行為違反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的義務;原則上不以行為人知道自己違反哪一條法規為處罰要件。至於是否得依但書減輕或免除處罰,須衡量其不知法規的情節,尤其是不知法規的可責性。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第一,行為人不知法規,是否仍可處罰;第二,行為人對違法性須認知到什麼程度,才能受罰。
第 8 條前段採「不知法規不免責」原則,因此不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違反的具體法規名稱或條文。若選項主張必須知道違反何法規才能處罰,即與法條原則不符。據此可判斷錯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正確。「按其情節」主要是衡量行為人不知法規的可責性高低。若依其生活經驗、職業或注意義務,應能知悉相關規範,通常較難主張減輕或免除;
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處置:
- 即時制止其行為。
- 制止後,確認其身分;行為人拒絕或規避身分確認時,得依法令相關規定,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拘提」是依法定程序將人強制帶到特定處所的強制處分,不在上述行政機關得採取的處置之列。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行政機關面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依《行政罰法》可以採取哪些即時處置,再將選項逐一與第 34 條列舉的事項比對。題目問「不包括」,因此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對於同一違法行為,若依法可處以罰鍰、刑罰、予以懲戒或懲處,得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則於下列何種情形後,不得再處以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但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仍得併予裁處。
因此,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處罰與行政罰鍰時,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不再處以罰鍰。懲戒、懲處及民事損害賠償,則不會因此當然排除行政機關裁處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種處理會排除罰鍰」,再依處理性質分類:
- 刑罰屬刑事法律上的處罰,與行政罰鍰涉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規範。
- 懲戒、懲處屬不同制度下的責任處理,民事賠償則是填補損害,均不等同刑事處罰。
故依該條原則,選刑罰。
選項分析
- (A) 刑罰:正確。 同一行為同時構成犯罪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不再就同一行為處以罰鍰。本題官方答案為 A。
第 33 題2 分
工廠負責人甲因重大過失致工廠違法排放廢氣,經裁處罰鍰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以及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行政執行機關可採取的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罰鍰逾期未繳,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經主管機關移送後,由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的財產執行。另依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行政執行機關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解題方法
先確認本題是罰鍰逾期未繳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再區分行政執行法上的措施:
- 一般金錢債務執行:由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財產執行。
-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可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
- 禁止命令:屬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的特別措施,須符合該條所定義務人身分及其他要件,並非對所有欠繳罰鍰者都能核發。
題幹明示甲有顯著逃匿風險,正對應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因此選項 B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的依法行政、執行方法、執行機關與履行催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履行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因此,作成行政行為的機關,不必然就是實際執行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的絕對用語與法定例外:行政執行須受法律及程序拘束,強制方法也須有法律依據;履行期限屆滿前,原則上須先以書面限期命義務人履行。至於執行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判斷,不能直接等同於作成行政行為的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須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行政執行也必須具備法定執行要件,並遵守法定程序,不能只因行政機關認為有執行必要,就逕行強制。
第 35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權限,以及拘提、管收和禁止命令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原則上由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執行機關並非一律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
- 依同法第 17 條,拘提須符合法定事由及程序,並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有逃匿之虞並不表示可直接管收。
- 依同法第 17 條之 1,禁止命令包括禁止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但須符合滯欠金額、財產不足清償及生活逾越一般程度等條件。
- 依同法第 19 條,法院為拘提裁定後,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分別在考「誰負責執行」、「管收是否能直接聲請」、「禁止命令可限制什麼」及「拘提由誰執行」。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7 條、第 17 條之 1、第 19 條的規定。題目所述拘提程序與第 19 條相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關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重點是行政機關何時應舉行聽證、聽證程序如何進行、可參與者的範圍,以及聽證後行政處分的救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的必要。
解題方法
先以第 107 條判斷何時舉行聽證,再對照聽證程序的法定規定及第 109 條的救濟效果。題目問「何者正確」,四個選項分別涉及舉行聽證的時機、程序規範、參與範圍與訴願程序,須逐一核對法條。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所列的兩種情形:法規明文規定,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的必要。兩者擇一符合,即應舉行聽證。
第 37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訊公開請求權,與《行政程序法》的閱覽卷宗權。兩者的請求主體、適用目的及程序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的國民,以及符合該條規定的本國法人、團體,得依該法請求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外國人也得依互惠原則請求提供。請求者原則上不必證明與資訊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則規定,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在法定條件下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兩者的主體範圍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一般性的「政府資訊公開」,還是特定行政程序中的「閱覽卷宗」。前者著重政府資訊的公開與人民請求權;後者是程序參與者為了解案件資料而享有的卷宗閱覽權。依此區分請求主體,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把請求目的或機關義務說得過於廣泛。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的主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判斷,符合該條資格者得請求資訊,無須以自己是行政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前提;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20條的「當事人」範圍。依該條規定,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行政指導之相對人、陳情之人,以及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須注意,「行政程序」所涵蓋的行為比「當事人」的列舉範圍廣。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屬行政程序,但法規命令所適用的一般、抽象對象,並未因此成為《行政程序法》第20條所稱的當事人。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第20條的列舉項目即可。行政指導相對人、陳情人及依法參加程序之人,都明文列入當事人;法規命令相對人則不在列舉之中,因此選 D。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20條相關規定截至該年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甲向屏東縣政府民政處申請租屋補貼遭拒,其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訴願法》第 4 條第 3 款,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向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的管轄機關不是作成原處分的機關本身,而要依原處分機關的隸屬關係,按《訴願法》規定確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原處分機關為「屏東縣政府民政處」,再判斷其組織隸屬:民政處是屏東縣政府所屬機關。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3 款,對縣政府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訴願管轄機關為屏東縣政府,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提起訴願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提起要件,重點在於訴願人資格、訴願所主張的事由,以及訴願先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1 條,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第 18 條則規定,因行政處分致權利或利益受損害者,得提起訴願;利害關係人也可能具備訴願人資格,不以行政處分的相對人為限。至於是否須先經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應依個別法律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訴願法》第 1 條的關鍵文字:「違法或不當」及「權利或利益受損害」。題目問的是「提起訴願之要件」,因此應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訴願法的主體、理由及程序規定。選項 B 符合法條明文;其他選項則把訴願主體或程序要件說得過窄或混淆。
選項分析
- (A) 得提起訴願之主體僅限於私人:錯誤。 訴願人不僅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依法具有權利能力、得主張權利或利益受損害的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公法人亦可能就其自身權利或自治權受侵害提起訴願。因此不能概括說訴願主體「僅限於私人」。
第 41 題2 分
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何者為依法應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某行政行為不服時,是否屬於可以直接提起訴願的標的。判斷時先看該行為是否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再確認法律是否另定專門救濟途徑,或規定應與後續決定一併爭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明定,申請人不服政府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行為性質與法定救濟途徑:
- 若法律明文准許對該決定提起訴願,且沒有先行程序,屬於直接提起訴願的情形。
- 若屬公務人員專門救濟制度、行政程序中的中間決定,或行政契約爭議,就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訴願程序。
選項分析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錯誤。 公務人員對考績等次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復審程序救濟,而非直接提起訴願。釋字第 785 號後,考績評定等次被認為是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的行政處分,但公務人員仍須依其特別救濟制度辦理。丙等不會因此改走一般訴願途徑。
第 42 題2 分
監所管理人對受刑人之不服管教,出言恐嚇,造成受刑人心生害怕,其即以口頭向監所管理單位提出申訴,後經監所審議小組調查後,認管理人無恐嚇之言行,監所依審議小組之認定,駁回受刑人之申訴,受刑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公法上爭議,應適用《監獄行刑法》所定的申訴與行政訴訟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規定,受刑人不服影響個人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可以向監獄提起申訴;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第 96 條並規定,受刑人以言詞申訴時,由監獄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
申訴遭駁回後,受刑人得依同法第 111 條提起行政訴訟;第 112 條規定,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起訴。這是監獄行刑法制的特別救濟途徑,不須先提起訴願或復審。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是否源於監獄行刑:題目所述監所管理人對受刑人出言恐嚇,涉及監所管理行為與受刑人的個人權益。受刑人已依《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以口頭提出申訴,審議小組調查後由監所駁回,表示法定申訴先行程序已經完成。
接著依同法第 111 條判斷後續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決定,應向監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重新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重新審理」程序,特別是聲請管轄法院、聲請期間、程序不合法的處理,以及聲請是否使原確定判決停止執行。重新審理是特定第三人於符合法定條件時,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回復原訴訟程序的制度;它與再審之訴是不同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85 條規定重新審理聲請的管轄,第 286 條規定聲請期間,第 287 條規定聲請不合法的處理,第 289 條則明定聲請重新審理沒有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的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行政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前三項分別考查管轄、期間與程序裁定;第四項考查執行效力。只要掌握第 289 條「無停止執行效力」的規定,即可判斷選項 D 把法律效果說反了。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某市政府以甲未經許可設置廣告看板為由,限期命拆除之,甲為免被強制拆除造成損失而先自行拆除,之後甲不服此拆除命令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作成後,原告是否仍有提起撤銷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以及行政訴訟法上撤銷訴訟與確認違法訴訟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撤銷訴訟是請求法院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但若處分效力已因事實或法律原因消滅,仍可能因原告有確認違法的利益,改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確認已執行或因其他事由消滅效力之行政處分違法,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解題方法
市政府命甲限期拆除廣告看板,屬對甲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甲自行拆除後,拆除命令已執行完畢,無從再以撤銷判決排除命令所生的現存效果。若甲仍有法律上利益請求法院確認該命令違法,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題目已指定官方答案為 B,依此認定甲得請求確認拆除命令違法;不是主張命令自始無效,也不是請求恢復已拆除的看板。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主管機關以甲為相對人作成授益處分,惟乙因該處分受有法律上不利益而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原處分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關鍵在於訴願決定是否改變原處分,以及原處分相對人要救濟的標的是哪一個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以作成訴願決定的機關為被告;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亦同。題目中訴願機關已撤銷原授益處分,甲要提起行政訴訟以救濟其權益,應以作成撤銷訴願決定的機關為被告。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要爭執的結果:原授益處分已遭訴願決定撤銷,甲提起行政訴訟,是要排除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的效果。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被告是作成訴願決定的機關,而非原處分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的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判斷時要分兩類:一類依訴訟標的金額決定,另一類則因事件性質而直接適用簡易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229 條第 2 項列有下列相關類型:
- 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稅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 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處分涉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 不服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等輕微處分而涉訟。
- 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屬於第 229 條列舉的特定事件;若不是,再依金額門檻判斷。稅捐課徵有專門規定,而罰鍰通常也要看金額是否在 50 萬元以下。講習與移民署行政收容則是依事件性質適用,不以金額為條件。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非律師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行政訴訟原則上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非律師符合條文列舉的特定資格,並經審判長許可,也得擔任訴訟代理人。
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相關例外包括:
-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辦理相關業務的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明定的例外資格,特別留意「事件類型」、「專業資格」和「親屬親等」是否與法條文字一致。符合條文列舉情形者,非律師得擔任代理人;選項資格與法條不符者,即非此項例外。
選項分析
(A)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記帳士資格者:錯誤。 法條規定稅務行政事件的非律師代理人須具備會計師資格,並未列入記帳士資格。
第 48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成立國家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責任,以及第 2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的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判斷重點是:設施是否供公共使用、是否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以及該欠缺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受害人不必證明特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解題方法
先區分損害原因屬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問題,還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再看題目是否交代設施欠缺或公務員違法,以及損害是否由此造成。僅有事故或損害結果,尚不足以成立國家賠償。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水利灌溉設施因颱風不可抗力而遭毀,題目未指出設施原有設置或管理欠缺。若損害係不可抗力所致,不能僅憑設施毀損及農田淹水,即認定符合第 3 條的賠償要件。
第 49 題2 分
關於自然公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第4項,區分「自然公物本身」與「自然公物內的設施」,並比較適當警告或標示後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自然公物是指山域、水域等開放供公眾使用的自然環境;其本身與其中設置的人工設施,適用不同規定:
- 自然公物本身: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公物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已就使用設施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指向的是「自然公物」還是「公物內的設施」,再看法律效果。自然公物本身適用「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公物內設施則是「得減輕或免除」。管理者是否為管理機關或受委託民間團體,以及採用警告或標示,均在條文涵蓋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對外負責,以及國家賠償後對公務員的內部求償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同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國家賠償後向公務員求償,同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才有求償權。「具體輕過失」不符合此一門檻。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組:A 至 C 檢驗國家對人民的賠償責任;D 檢驗國家賠償後對公務員的求償責任。前者的責任成立要件是故意或過失,後者則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比較兩者的過失程度門檻,即可判斷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