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類科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甲與仇家乙、丙狹路相逢,被乙、丙二人聯手毆傷,甲得於何時提出告訴?若乙表現悔意,願意賠償,但丙拒不賠償,甲得否僅對丙提出告訴,不對乙提出告訴?又若甲於提出告訴後,於檢察官偵查時撤回告訴,得否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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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甲遭乙、丙共同毆打致傷為前提,考查三個概念:普通傷害罪的告訴乃論性質、告訴期間及告訴不可分原則,以及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的限制。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原則上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同法第239條規定,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同法第238條第2項則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以下以民國114年命題當年的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38條及第239條就本題所涉規則,現行法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與涵攝
一、甲應於何時提出告訴?
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起算點是甲「知悉犯人」之時,而不是單從受傷日或案發日計算。甲須在知悉乙、丙為行為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可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
二、甲能否只告丙、不告乙?
第 二 題25 分
甲、乙二人因糾紛而發生肢體衝突,甲憤而提告,案經第一審法院審理,於辯論終結後定期宣判。時至宣判期日,甲、乙親自到場聽判,法官宣示判決:乙成立傷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乙聞之,在宣判庭上大聲吼叫司法不公,表示自己要放棄上訴,藉此表達對於司法不公的沉痛抗議。然而,十日之後,乙冷靜下來,覺得自己應該還是要上訴救濟。試問:乙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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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被告能否於判決宣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以及捨棄後能否再上訴。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作答。
刑事訴訟法第 353 條規定,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第 357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第 358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原則上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第 359 條則規定,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依同法第 349 條,命題當年上訴期間為十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所提起的上訴也有效。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的言詞表示是否具備有效捨棄上訴權的要件,再判斷其十日後提出的上訴是否仍可受理。
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定期宣判,乙於宣判期日親自到場,並在判決宣示後向原審法院表示「放棄上訴」。宣判期日得以言詞為捨棄上訴權的期日;
第 三 題25 分
某晚,甲趁月黑風高,獨自潛入臺北某富豪宅邸的東廂房行竊,結果失風被捕;恰巧甲在該豪宅行竊的同時,乙也趁著夜色在同一豪宅的西廂房行竊,並於不久後被緝捕到案。甲、乙的竊案,經檢警偵辦後,檢察官均提起公訴。甲竊案經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宣判,甲認為處罰太重,乃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此時,乙竊案尚在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試問:臺灣高等法院得否以裁定命臺北地方法院將乙竊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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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的牽連案件合併審判,以及第七條對「相牽連案件」的定義。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依第七條第三款,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屬相牽連案件。甲、乙雖各自在不同房間行竊,仍符合「數人、同時、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的要件。
但牽連案件能否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須進一步適用第六條第三項的但書:不同級法院管轄的相牽連案件,原則上得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下級法院已受理者,上級法院得裁定命移送,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乙的案件是否相牽連,再判斷法律是否允許上級法院命令移送:
- 甲、乙分別在同一豪宅的東、西廂房行竊,犯罪時間相同,屬於在同一處所同時各別犯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三款。
- 甲案已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上訴,乙案仍繫屬臺北地方法院,屬不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 四 題25 分
司法警察在調查某詐欺案,發現甲似乎涉有嫌疑,疑為詐欺集團成員,警官指示警員先行前往甲住處附近觀察。警員在甲住處附近觀察時,發現有人出入甲住處,乃上前詢問,方才獲知該人為甲的室友乙。乙是大學生,其與甲是國中同學,兩人合租兩廳兩室一衛的公寓住房,二人共用客廳、餐廳與衛浴間,各自有一間起居臥室。警員出示證件後,禮貌詢問乙能否入內搜索,乙表示同意。試問:警員可否基於乙的同意,進入甲、乙的租屋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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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的同意搜索,以及共同居住人同意搜索時,權限能及於哪些處所。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其後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同意搜索除須出於自願,也須由對搜索標的有管領、支配權的人同意。若數人共同居住,應依處所的實際使用與管領狀態,判斷同意權的範圍:共同使用的區域,住居人得在其共同管領範圍內同意搜索;由特定住居人專用的空間,其他住居人原則上無權代為同意。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否有同意權,再確認同意權能涵蓋哪些空間:
- **乙是住居人,對共同區域有管領權。**甲、乙合租同一公寓,並共同使用客廳、餐廳及衛浴間。因此,乙得就這些共同使用區域同意搜索。
- **甲的起居臥室是甲專用空間。**題目明確交代二人各有一間起居臥室。乙不能僅憑自己是室友,就同意警員搜索甲專用的臥室。
- **同意仍須符合第 131 條之 1 的程序與自願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