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四等 監所管理員(女) 監獄行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女)
試題代碼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有關監獄設置之目的及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之宗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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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適用對象與條文內容。監獄行刑主要是執行徒刑、拘役等自由刑;罰金易服勞役的執行處所,則另有規定。判斷時應核對題目所列的法條是否真的規範該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9 年《監獄行刑法》大幅修正,相關條文內容及編排已有變動。

解題方法

先用第 1 條確認監獄行刑的目的,再逐項核對題目提到的第 15 條與第 40 條。第 40 條並未規範罰金易服勞役;該事項涉及的是第 3 條,因此 D 的條號與規範內容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08 年《監獄行刑法》第 1 條明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選項所述符合當時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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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所具備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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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的功能,以及刑罰目的中的應報、一般預防與再社會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監獄行刑除執行自由刑、維護社會安全外,也須保障受刑人的權利,並透過教化、教育及輔導,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因此,不能把監禁的功能限縮為單一的應報或威嚇。

解題方法

抓住選項中的絕對用語「唯一」。監禁的功能具有多面向;若某選項把應報說成監禁的唯一功能,並將威嚇當作唯一目的,即與監獄行刑兼具矯治、復歸及社會防衛等功能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須依法執行,受刑人不應承受法律規定以外的處罰。這反映罪刑法定與依法行刑的要求,也與保障受刑人權益的功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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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現代監獄行刑法制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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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代監獄行刑制度的歷史發展與思想背景。判斷時要區分古代刑罰觀念與近代監獄改革:漢摩拉比法典代表古代嚴刑與報復思想,近代獄政則逐漸受到啟蒙思想、人道改革,以及心理學與個別處遇方法的影響。

本題屬於制度史題,未涉及具體法條;以下依題目所處的歷史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連結的時代與人物:

  • 若將古代法典描述成以愛為出發點的教育刑,便與其刑罰特徵不符。
  • 其餘選項分別涉及孟德斯鳩的啟蒙思想、約翰・霍華德的監獄改革,以及二十世紀個案工作與分類技術對獄政的影響,均與現代獄政發展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漢摩拉比法典是古巴比倫的重要成文法典,其刑罰思想常以「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概括,重視報復與罪刑相當,並非以愛為出發點的教育刑。教育刑與矯治思想是後世刑罰觀念發展的方向,不能倒置套用於古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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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與其他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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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的法律性質,以及該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犯罪矯正法規的關係。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監獄行刑法》是規範受刑人入監後如何執行自由刑的法律。它以刑法所定的刑罰為執行對象,並在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刑罰後,具體規範刑罰的執行;就法律性質而言,則具有行政法性質。

解題方法

先辨明《監獄行刑法》的定位:它是刑事執行法規,與刑法的刑罰規定、刑事訴訟法的審判及執行程序相銜接;但它並非只適用於監獄中的受刑人。民國 108 年時,其他犯罪矯正機關的收容人,於法律有準用規定時,也可能準用《監獄行刑法》。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 D 的「僅」與「不得準用」是否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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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不僅適用於受刑人,並為其他犯罪矯正法規準用於其他收容人,而根據監獄行刑法訂定之法規甚多,下列哪一個法規並非依該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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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法規與《監獄行刑法》的法源關係。判斷重點是辨認哪些法規係依《監獄行刑法》的授權或規定制定,哪些法規則有其他法律作為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法規的制定依據或與《監獄行刑法》的關係,再區分「依《監獄行刑法》制定」與「執行時準用《監獄行刑法》」。準用規定只表示執行某項處分時適用部分監獄行刑規範,不代表該法規本身是依《監獄行刑法》制定。

選項分析

  • (A)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錯誤選項。《監獄行刑法》設有累進處遇制度,並規定受累進處遇者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該條例與監獄行刑法制直接相連,屬本題所問的依據相關法規。

  • (B) 外役監條例:錯誤選項。《外役監條例》規範受刑人遴選至外役監執行等事項;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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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1 條規定,在監執行之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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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監獄行刑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因此,條文列出的對象是受徒刑或拘役宣告的人;罰金易服勞役者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1 條列出的刑罰種類: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都屬於「徒刑」;拘役則由條文明文列出。罰金易服勞役是罰金未繳納時易科的執行方式,並非徒刑或拘役,故選之。

選項分析

  • (A) 無期徒刑受刑人:錯誤選項敘述,故不是本題答案。 無期徒刑屬於徒刑,符合第 1 條所稱「徒刑」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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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徒刑與拘役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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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中的累進處遇、徒刑與拘役的監禁區分,以及《刑法》對累犯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08 年適用的《監獄行刑法》第 19 條規定,對刑期六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實施累進處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則依該法規範累進處遇的具體方式。因此,不能只因徒刑與拘役都屬自由刑,就認為兩者都適用累進處遇。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選項所引用的制度是否適用於徒刑與拘役兩者:

  1. 看累進處遇的法定適用對象。
  2. 看監禁規定是否要求分別監禁。
  3. 比較徒刑與拘役的刑期性質。
  4. 依《刑法》第 47 條判斷拘役是否能作為累犯的前刑。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8 年的累進處遇規定以刑期六個月以上的受刑人為對象,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徒刑受刑人;拘役不適用累進處遇。因此,「二者皆可適用累進處遇」錯在把徒刑與拘役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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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入監受刑人健康檢查後之拒絕收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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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入監健康檢查及拒絕收監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在《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第 1 項:受刑人入監時應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應拒絕收監:

  1. 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2.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三月。
  3. 罹急性傳染病。
  4. 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作答時應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特別留意懷孕及分娩的門檻,以及「分娩未滿」與「分娩已滿」的差別。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四種情形,與命題當年《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拒絕收監事由比對。A、C、D 均與法定事由相符;B 將「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三月」改成「懷胎三月以上,或分娩已滿三月」,懷孕門檻與產後期間都不符合,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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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之入監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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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新入監受刑人入監調查的期間、收容方式與調查方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期間,再比對調查方法與得請求協助的對象。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當時規定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民國 108 年時,監獄對新入監者實施調查,期間不得逾 二個月,並非不得逾一個月。因此本項把調查期間縮短,與當時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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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獨居監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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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舊法關於新入監受刑人獨居監禁的期間與例外,以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對獨居監禁的健康保障與巡視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15 條規定: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期限為三個月;刑期較短者,依其刑期。若依受刑人身心狀況或其他特別情形,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縮短或延長。施行細則第 19 條另規定,獨居監禁不得有害於受刑人身心健康,典獄長、戒護科長及醫務人員應勤加巡視其監禁處所。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關鍵數字:新入監者獨居監禁的法定期限是三個月,刑期較短時則按其刑期。再將各選項與法條及施行細則逐一比對;期間數字不符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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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之累進處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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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累進處遇的適用對象、級別、責任分數與不適用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監獄行刑法》規定,累進處遇以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符合規定的受刑人,依刑期分為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累進處遇分四級,受刑人自第四級依次進級;各級責任分數以所得成績分數抵銷,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而不適宜累進處遇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適用累進處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要件,尤其注意累進處遇適用的刑期門檻。民國 108 年規定的門檻是有期徒刑六月以上;D 選項將門檻寫成「3 月以上」,因此與法規不符,是錯誤選項。其餘選項所述的級別、責任分數抵銷及例外處理,均符合當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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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監獄設置作業科目考量之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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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選定作業科目時,應考量的因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及受刑人的「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出獄後之生計」等因素。

其中的「經濟」是作業科目選擇時的考量之一,但不代表監獄應以追求利潤收入為選定標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所列的考量因素,再檢查各選項對因素的說明是否符合規定。A、B、D 均對應法條列出的考量;C 將「經濟」解釋為以監獄利潤收入為選定目標,偏離法條意旨,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衛生因素著重作業項目是否會對受刑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符合選定作業時應考量衛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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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之遴選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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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戒護監外作業的遴選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4 條,戒護監外作業的條件包括:

  1. 刑期在一年以下者,執行已逾一個月;刑期逾一年者,執行已逾六分之一。
  2. 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3. 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敘述與上述法定條件。健康狀況、最近一年違規紀錄,以及一年以下刑期的執行期間,都與法規相符;刑期逾一年者的執行比例則須是「逾六分之一」,並非「逾七分之一」。因此,選出將比例寫錯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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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接見與通信的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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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當時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的對象限制,須合併閱讀《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55 條。

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接見、通信對象;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施行細則進一步界定「最近親屬」與「家屬」;累進處遇條例則依受刑人級別規定得接見、通信的對象。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套規定: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範一般的接見、通信對象;累進處遇條例則對受累進處遇的受刑人,依級別設限。接著核對各選項的法條內容,尤其注意第四級與第三級以上的對象範圍不同。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 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 55 條則規定,第三級以上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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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受刑人接見與通信之次數與時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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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適用的《監獄行刑法》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受刑人接見及書信往來次數的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一般接見的原則、累進處遇各級受刑人的接見與「寄發」書信次數,以及收受書信的次數限制。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規定,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的次數:第四級每星期一次;第三級每星期一次或二次;第二級每三日一次;第一級不予限制。同條例第 59 條另規定,典獄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限制。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中的頻率與法條逐一核對,特別注意第二級的間隔是「每三日一次」,不是「每二日一次」。再區分「寄發書信」與「收受書信」:第 56 條規範的是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並未對收受書信次數設限。

一般接見則依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有必要時,次數及時間得增加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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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假釋之撤銷與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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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假釋撤銷期間與《監獄行刑法》假釋審核程序,以及假釋撤銷後的刑期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刑法》第 78 條規定,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以內撤銷假釋;但假釋期滿逾 3 年者,不在此限。假釋經撤銷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並須執行殘餘刑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期限是否符合當年《刑法》第 78 條,再依《監獄行刑法》當時的規定檢視出監前不予假釋的程序,最後核對撤銷後的刑期效果。四個選項中,A 把「假釋期滿逾 3 年」寫成「逾 2 年」,是期限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當年《刑法》第 78 條所定例外,是「假釋期滿逾 3 年者,不在此限」,不是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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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釋放後之保護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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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監獄行刑法》有關受刑人釋放後保護事項的規定,以及《更生保護法》所列的更生保護方法。作答時要分清楚「保護事項如何調查與承擔」、「由誰辦理出獄後的安置協助」,以及「更生保護方法有哪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其後《監獄行刑法》已有重要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核對《監獄行刑法》關於保護調查、保護承擔者及更生保護團體承辦事項的規定,再確認《更生保護法》列舉的保護方法。A、B、C 分別對應前述《監獄行刑法》規定;D 則少列了一種保護方法,因此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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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監獄遭遇天災、事變無法防避時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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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監獄遇有天災、事變而無法防避時的緊急處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監獄得將受刑人護送至相當處所;來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暫行釋放者自離監時起,限 48 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按時報到者,在外時間計入刑期。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數字與效果即可判斷:

  1. 報到期限是 48 小時,不是 24 小時。
  2. 按時報到者,在外時間計入刑期。

因此,選項 C 將期限寫成 24 小時,與法條不符,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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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刑人接見發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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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關於受刑人接見及發信時使用語言文字,以及書信代書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

  • 接見及發信應使用我國語言及文字;盲啞受刑人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的文字及語言。
  • 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並依規定由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名時,另有代書姓名及按捺指紋等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核對:語言文字及特殊溝通方式,對照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一項;代書人選,對照同條第二項。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判斷不識字或不能自寫時,法規指定由誰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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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監獄懲罰受刑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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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時的法定限制,包括懲罰須有法令依據、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懲罰不得損害受刑人身心健康,以及不得命受刑人執行懲罰任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原則見當時《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關於懲罰的規定:監獄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懲罰受刑人;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懲罰不得有礙受刑人身心健康;有關懲罰的任務,不得命受刑人擔任。後續《監獄行刑法》於民國 109 年修正施行,現行法規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懲罰限制。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敘述違反法規的選項即為答案。關鍵在於辨認「懲罰的執行任務」不可交由受刑人擔任;即使是其他受刑人,也不能被指派來執行對違規者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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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允許入監執行之婦女攜子女入監,隨其入監之子女年齡以未滿幾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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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入監婦女攜帶子女入監的年齡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子女須未滿三歲。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所問的法定年齡上限,對照《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為婦女者,入監時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因此,子女須在三歲生日之前,符合年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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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種受刑人,非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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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舊法第 18 條「應分別監禁」的法定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符合條文列舉情形的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

舊法第 18 條列出的類型包括:刑期在十年以上者、有犯罪之習慣者、對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影響者、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以及依調查分類結果須加強教化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文,尤其注意刑期門檻是「十年以上」,不是「五年以上」。題目問「非」屬於應分別監禁的類型,因此選出不符合條文列舉內容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刑期在 5 年以上者: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舊法規定的門檻是刑期在「十年以上」,不是「五年以上」。因此,僅以刑期在五年以上描述,並非條文所定的應分別監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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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監獄得按設備情形,劃分區域分區設置管教小組,下列何者非法規中之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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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關於分區管教小組的組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監獄得按設備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分區管教,並由監內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三類核心人員:教化、作業、戒護。題目問「何者非法規中之小組成員」,因此選出不屬於這三類、也不符合「相關人員」範圍的選項。調查分類人員屬於調查分類業務,並非本題所問分區管教小組的法定列舉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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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外役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其返家探視,其申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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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關於外役監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的資格、申請次數及探視時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規定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且申請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教化與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得申請返家探視。返家探視次數則依刑期及累進處遇級別區分;無期徒刑受刑人每三個月一次。

解題方法

先核對申請資格,再比對各選項列出的頻率與時間限制。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 108 年規定不符的敘述即可。

依當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四條,無期徒刑受刑人每三個月得申請一次;每次探視最多四十小時,遇連續三日以上的例假日或紀念日,得延長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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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監獄作業收入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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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監獄作業收入及作業賸餘的法定分配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33 條規定:

  •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 50% 充作勞作金;勞作金總額再提 25% 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 作業賸餘提 30% 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提 5% 作受刑人獎勵費用,另有作業管理人員獎勵及年度賸餘的分配規定。

其中,勞作金與作業賸餘是不同分配項目;尤其要留意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的比例,是從勞作金總額提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列出的比例與民國 108 年《監獄行刑法》第 33 條規定。A、B 是勞作金分配規定,C、D 是作業賸餘分配規定;本題錯在 B 把法定的 25% 誤寫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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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施行細則對受刑人個別教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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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當時《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對個別教誨的分類、實施時機與紀錄方式。個別教誨依受刑人所處階段,分為入監、在監、出監三種;因此,題目若把類型說成只有兩種,即與當時規定不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修正,作答本題應依當時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抓住個別教誨的分類:入監教誨、在監教誨、出監教誨。逐項檢查各選項是否漏列類型,或是否正確描述出監教誨時機、實施方式及紀錄要求,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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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監獄依法實施強制營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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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營養的法定要件,以及由誰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59 條規定:「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

因此,強制營養須有拒絕飲食、勸告後仍不飲食,且已達生命危險等條件;施行者則是醫師,不是管教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題目選項與第 59 條:前三項分別對應條文中的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生命危險;最後再確認法條指定的執行者,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受刑人須有拒絕飲食之行為:正確。 拒絕飲食是條文列出的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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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得施以懲罰,下列何者非其規定中懲罰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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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所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哪些懲罰。解題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辨認法定懲罰項目,而非判斷某種處置是否有管理或教育上的作用。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選項與當時《監獄行刑法》所列懲罰種類。法定項目中包含訓誡、停止接見及減少勞作金;「罰做體能訓練」不在法定懲罰項目內,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 (A) 訓誡:錯誤。 訓誡是當時《監獄行刑法》明定的懲罰項目之一。
  • **(B) 停止接見 1 次至 3 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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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一般監獄與外役監獄之受刑人,二者在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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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監獄」與「外役監獄」縮短刑期的適用條件及日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兩者依據及計算方式不同:

  • 一般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有期徒刑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且每月成績總分在 10 分以上,才得縮短刑期。第三級每月縮短 2 日、第二級 4 日、第一級 6 日。
  • 外役監獄依當時《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受刑人自到監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所處級別縮短刑期;第四級或未編級每月 2 日、第三級 4 日、第二級 8 日、第一級 16 日。外役監另有工作成績、紀律及降級等相關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分清受刑人是在一般監獄還是外役監獄,再分別套用各自規定。一般監獄須同時看「級別」與「每月成績是否達 10 分」;外役監則看到監月份、級別及相關資格限制。不可把一般監獄的縮刑日數直接套到外役監,也不可把一般監獄的成績門檻套用到外役監。

選項分析

(A) 二者受刑人均從四級受刑人起可縮短刑期:錯誤。 外役監第四級受刑人得依規定縮短刑期;一般監獄則須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第四級不符合一般監獄的縮刑級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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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受刑人為婦女者,應監禁於女監。女監附設於監獄,應採下列何種方式與男監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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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女性受刑人監禁處所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受刑人為婦女者,應監禁於女監;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與男監區「嚴為分界」。因此,題目問的是女監與男監區隔所採的法定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字「嚴為分界」,再與選項逐字比對,即可作答。此處要求的是女監與男監在空間上嚴格區隔,不能把「分別監禁」等其他描述當作法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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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監獄為加強敦親睦鄰,鼓勵社會各界及團體到監參訪,但下列何者須經監督機關核准,監獄始得同意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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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社會參訪的規定,重點在辨認哪些參訪者須經監督機關核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69 條規定,監獄得邀請或許可社會人士及團體到監參訪;其中,外國人或無國籍者到監參訪,須經監督機關核准。題目詢問的是「須經監督機關核准」的身分,應直接對照法條所列對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限制詞「須經監督機關核准」,再辨識選項中哪一類參訪者受到這項特別程序要求。未成年人、病人及更生人並非本題所問的核准對象;外國人或無國籍者則明文須經監督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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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下列何者非屬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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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對象的範圍,以及「最近親屬」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最近親屬依當時相關規定,包含直系血親、配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姻親。

親等計算原則如下:直系血親按世數計算;旁系血親由本人上溯至共同直系血親,再下數至對方;姻親則依婚姻關係連結的親等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屬於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或姻親,再計算親等:

  • 直系血親不受三親等旁系血親的範圍限制。
  • 旁系血親須在三親等內。
  • 姻親須在二親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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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受刑人在監死亡後,監獄應通知特定人或機關,以辦理後續事宜。應通知之特定人或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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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於監獄執行中死亡時,監獄依法應通知或通報的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88 條規定: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通知家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三個對象即可:家屬、檢察官、監督機關。檢察官負責相驗;監督機關則由監獄報請備查。將這三者與選項比對,符合者為 (B)。

選項分析

  • (A) 家屬、法官、監察院:錯誤。 法條規定應通知檢察官相驗,沒有通知法官;監察院也不是法條所稱的監督機關。
  • **(B) 家屬、檢察官、監督機關: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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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監獄本於權責實施各種受刑人矯正處遇,但部分處遇依法應先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始得實施。監獄應先報請核准之處遇,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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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矯正處遇中,哪些事項依法須先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規定,區分「監獄得自行決定的處遇」與「須先報請核准的處遇」。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須先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的事項。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不須先報核者。

選項分析

  • (A) 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而不為累進處遇:正確。 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受刑人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累進處遇者,監獄得不施以累進處遇;條文並未要求監獄事前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因此本項正是「不包括」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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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監獄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如受刑人具有法定原因而須施用戒具時,應注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關於戒具使用的限制。戒具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的方法;有法定原因而施用時,須定期檢視是否仍有必要,並遵守核准、監督及保護受刑人身體健康等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同法第 23 條另規定施用戒具原則上須有監獄長官命令。現行法已修正,戒具使用及相關程序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各款的規範內容,留意常見考點:續用期間及核准層級、執行監督者、同時使用多種戒具的特准者,以及禁止的施用方式。選項只要把期間、核准人或禁止事項改錯,即不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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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受刑人如有戒護事故時,監獄可施以一定之約束,以避免其發生自傷或傷人之行為。據上,受刑人如有自殺行為之虞時,監獄得採用之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的戒具與鎮靜室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監獄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當時法定戒具限於腳鐐、手梏、聯鎖、捕繩。

警棍則屬監獄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的器械,並非第 22 條所列的戒具,也不是因受刑人有自殺之虞即可採用的約束措施。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受刑人有自殺行為之虞」時,監獄可採取哪些法定措施,再依序比對選項是否屬於:

  1. 第 22 條允許的戒具;
  2. 第 22 條允許的鎮靜室收容。

腳鐐與捕繩都在戒具名單內,鎮靜室則是條文明列的措施;警棍不在其中,因此選出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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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外役監條例之規定,受刑人不得遴選至外役監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的不得遴選事由,判斷某種犯罪或身分是否在法定排除範圍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4 條規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累犯,以及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者,不得遴選至外役監;並未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列為不得遴選事由。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問句轉成判斷任務:找出「不屬於不得遴選情形」的選項。接著逐一對照民國 108 年《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的列舉規定;法條有列出的選項屬不得遴選,未列出的選項則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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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規定,有關對受刑人實施出監教誨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所定「出監教誨」的實施時機。出監教誨是受刑人離開監獄前,針對其即將出監或離開原收容處所的情形,給予適當教誨與指導。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施行細則第 50 條列舉的出監教誨時機。關鍵在於區分「獲准返家探視」與「出監或離開監獄的特定事由」:返家探視屬於短暫離監,不等同本條所稱應實施出監教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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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之相關規定,受刑人參加作業後,監獄應給予勞作金,其金額則斟酌一定條件後給付。有關審酌勞作金給予數額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題當年《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關於勞作金給付數額的審酌條件。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因此,審酌勞作金數額的兩項條件是:

  • 作業者的行狀
  • 作業者的作業成績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關鍵詞「行狀」與「作業成績」,再比對選項。選項若把「作業種類」或「作業課程」列為給付數額的審酌條件,就是將其他作業事項與本條的明文條件混淆。

選項分析

  • (A) 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正確。 兩者均為民國 108 年《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明定的勞作金數額審酌條件。
  • **(B) 作業種類及作業者之行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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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監禁,下列相關規定內容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監獄行刑法》關於監禁方式、累進處遇與和緩處遇的規定,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關於縮短刑期的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規定,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原因消滅後,回復累進處遇。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關鍵字與法定條件:監禁選項檢查「夜間」規定;縮刑選項檢查適用級別及每月成績門檻;和緩處遇選項對照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編級選項則檢查有無不予或暫緩編級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14 條規定,雜居監禁者的教化、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按職業、年齡、犯次等分類監禁,必要時得監禁於獨居房。選項稱「夜間不得監禁於獨居房」,把「必要時得監禁」說成禁止,與法條相反。

(B) 錯誤。​刑期 6 個月以上者原則上採累進方法處遇,但縮短刑期並非每月成績合計達 9 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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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法務部巡察監獄與檢察官考核監獄兩者之異同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舊法第 5 條所定的兩種監督方式:法務部派員巡察監獄與檢察官考核監獄。判斷關鍵在於兩者的法律性質與監督關係是否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5 條規定:

  • 第 1 項: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 第 2 項: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

兩者的法源、頻率與監督範圍不同;尤其法務部是行政體系的上級機關,檢察官考核監獄則不宜解讀為行政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巡察關係。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

解題方法

先依第 5 條拆解兩種制度,再逐項核對:

  1. 法源:分別規定於第 1 項、第 2 項。
  2. 頻率:法務部每年至少一次;檢察官得隨時考核,法律未定最低次數。
  3. 範圍:法務部巡察監獄的整體運作;檢察官考核限於執行刑罰有關事項。
  4. 關係性質:檢查「兩者是否都是行政上隸屬關係」。此為本題辨識錯誤選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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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4 位受刑人申請日間外出,其基本資料如下:

甲員:殺人罪,刑期 9 年,已執行 5 年,提出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 乙員:竊盜與脫逃罪,刑期 2 年,提出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 丙員:偽造文書罪,刑期 6 個月,已執行 5 個月又 10 日,提出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 丁員:詐欺罪,刑期 4 年,已執行 2 年,提出為就學或職業訓練。

註:4 位受刑人在監執行均逾 3 個月、行狀善良、均無另案偵審中、均非累犯或撤銷假釋,且無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

上述 4 名中,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之 2「日間外出」條件者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之 2 的日間外出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 3 個月、行狀善良,並符合下列目的與期間條件之一,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核准:

  1. 無期徒刑執行逾 9 年,或有期徒刑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
  2. 刑期 3 年以下,且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
  3. 殘餘刑期 1 個月以內,或假釋核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準備。

此外,犯脫逃罪者不得外出。本題已說明四人均符合在監逾 3 個月、行狀善良等共同條件;仍須逐人核對外出目的、刑期與執行進度,以及法定排除事由。

解題方法

先依申請目的對應法條款次,再檢查該款的刑期、已執行期間門檻;最後確認有無不得外出的情形。題目沒有提供執行期間的乙,不能據此認定已符合「執行逾四分之一」。

選項分析

甲:不符合。 甲申請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適用「刑期 3 年以下,執行逾四分之一」的條件。甲刑期 9 年,超過 3 年上限,因此不符合;已執行 5 年不改變此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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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受刑人作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作業的作業時間、作業課程標準、停止作業日,以及外役監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適用當時《監獄行刑法》及《外役監條例》。

解題方法

先分辨一般監獄與外役監適用的規定,再核對各選項的數字及例外:

  • 一般監獄每日作業時間為 6 至 8 小時。
  • 作業課程原則上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的平均作業能率酌定;無法依此標準定課程時,改以作業時間為標準。
  • 外役監每日工作 8 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命受刑人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 當時《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入監後 3 日及釋放前 7 日,得免作業。

逐一比對後,只有 (C) 符合法規。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一般監獄每日作業時間為 6 至 8 小時,國定例假日為停止作業日,這部分正確;但外役監每日工作時間是 8 小時,不是 8 至 10 小時。選項前半正確,後半錯誤,整體仍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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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監獄於急性傳染病流行時,應與地方衛生機關協商預防,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其地之受刑人,除其攜帶物品應施行消毒外,按監獄行刑法第 52 條規定,應為多久期間之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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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52 條所定的急性傳染病預防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監獄於急性傳染病流行時,應與地方衛生機關協商預防;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該地的受刑人,應隔離「一星期以上」,其攜帶物品並應施行消毒。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期間文字即可:題目問的是來自或經過傳染病流行地的受刑人,依第 52 條應隔離多久。法定期間是「一星期以上」,因此選擇符合這項規定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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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受刑人假釋與縮刑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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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假釋」與「縮短刑期(縮刑)」兩種使受刑人較早離開監獄的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刑法》第 77 條、《監獄行刑法》第 81 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以及《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

假釋是受刑人符合刑法所定執行期間及悛悔要件後,由監獄報請核准,停止執行剩餘刑期;假釋期間須付保護管束。縮刑則是受刑人符合條件時,依法縮短應執行的刑期,縮短的日數不必再執行;縮刑出監本身不會因此另生保護管束。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制度的法律效果:假釋是「停止執行剩餘刑期」,縮刑是「縮短應執行刑期」。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兩者的出監後法律效果混為一談。

本題關鍵在保護管束:假釋出監後須付保護管束;單純因縮刑而執行期滿出監,並無「將縮短期間另交付保護管束」的規定。因此,將保護管束一併加在縮刑期間上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假釋與縮刑都是在刑罰執行階段,依法調整自由刑執行效果的制度;就本題所採的制度比較,兩者均屬行政機關依法作成相關決定的行刑措施。假釋使剩餘刑期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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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關於受刑人健康檢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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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關於受刑人健康檢查的頻率、時點、執行方式及檢查結果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四個重點:在監定期檢查的間隔、入監與出監或移監檢查、檢查由誰執行,以及檢查後的紀錄與診治。最容易混淆的是「每二年」與法條所定的定期檢查間隔。

選項分析

(A) 錯誤。​選項稱在監健康檢查「每二年辦理一次」。依命題當年《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在監定期健康檢查是每年辦理一次;另得視受刑人身體及精神狀況施行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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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 章關於受刑人給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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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章「受刑人給養」中,主副食、特殊飲食及衣被供應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兩類規定:飲食可依保健、國籍、宗教或特殊需要調整;衣被則依當時規定供應,並非一律限用公發國產物品,也不是全面禁止自備衣被。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施行細則的給養規定。A、B、D 分別涉及飲食的基本標準與特殊調整;C 對衣被使用加上「限公發國產」及「一律不得自備」兩項絕對限制,與當時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受刑人主、副食的營養應足敷保健需要,品質符合衛生標準,並適時調製、按時供應;監獄也應備足供飲用及使用的水。此為一般給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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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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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當時關於受刑人申訴的提出方式、期間,以及申訴決定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得依法提出申訴;監獄受理後作成的決定,並非最終救濟。受刑人仍得依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再申訴,因此監獄沒有申訴事件的最後決定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申訴程序的哪個環節,再以法條規定核對:申訴是否須具名、提出期限與方式、監獄決定是否為終局,以及能否向視察人員提出。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申訴救濟層級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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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相關法律,成年受刑人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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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成年受刑人假釋的法定要件與假釋審查程序,須區分《刑法》的假釋門檻、《監獄行刑法》的假釋辦理規定,以及累犯再犯的假釋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中的刑期比例、再犯限制、評分門檻及報請程序。選項 B 的內容對應《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符合累犯再犯的假釋限制;其餘選項則在刑期門檻或法定程序上有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民國 108 年《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須執行逾 25 年;有期徒刑須執行逾 二分之一,累犯則須逾 三分之二,始得報請假釋。選項把有期徒刑與累犯的比例寫成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均低於法定門檻。

(B) 正確。 依民國 108 年《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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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依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得施以該條一款或數款之懲罰,另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受懲罰之受刑人依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今受刑人甲員因違背紀律受到訓誡 1 次、停止接見 3 次及停止戶外活動 7 日之處分,甲員應被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多少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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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在民國 108 年的懲罰扣分標準,以及受兩種以上懲罰時應合併扣減。依題意,甲員所受三項處分都要分別計算後相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第 34 條於民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刪除,現行法規已修正。

解題方法

當時《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

  • 訓誡:每次扣 0.50.5 分。
  • 停止接見:每次扣 0.50.5 分。
  •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每日扣 0.50.5 分。
  • 受兩種以上處分時,合併扣減。

依甲員所受處分逐項計算:

1×0.5+3×0.5+7×0.5=0.5+1.5+3.5=5.5 分1 \times 0.5 + 3 \times 0.5 + 7 \times 0.5 = 0.5 + 1.5 + 3.5 = 5.5\text{ 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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