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司法特考四等 監所管理員(女) 監獄行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受刑人因其罪刑、罪質、生理狀況、性格等因素,而有惡性傳播之虞,需加強給予教化者,則採分監管理,分別監禁之措施。請依《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規定,其所指應分別監禁之受刑人包括哪些類型受刑人?請依其法令規定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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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監獄行刑法》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大幅修正施行)。
本題的核心觀念為受刑人之分別監禁與分類處遇制度。監獄行刑旨在矯治受刑人惡性並促其改過遷善,為防止受刑人彼此間產生惡性感染(交叉感染)、維護戒護安全並落實個別化處遇,監獄法制採取「分別監禁」與「分監管理」之制度。依民國 107 年之《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規定,分別監禁的執行方式包含設於各別監獄(分監)或於同一監獄內分界監禁(分界)兩種模式,並依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個人惡性、性格傾向及身心狀況,明定 7 類應分別監禁之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體系歸納型申論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層次開展:
- 破題說明法旨與執行方式:引出《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前段,點明為防惡性傳播與落實個別教化,應分別監禁於「各別監獄」或於同一監獄內「分界監禁」。
- 依序詳述法定類型:將第 18 條規定的 7 款受刑人完整列出,並緊扣題幹所提示之「罪刑、罪質、生理狀況、性格」等四大人格特徵進行系統化對應與說明,展現架構化的作答深度。
- 收尾強化行刑實益:簡述分別監禁對戒護管理、醫療照護及教化處遇的實務效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題肢選項可供逐一指駁。為精準掌握命題要旨,將題目所指《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法定之 7 類受刑人構成要件,依其法律意涵逐款剖析如下:
- 第一款:刑期在十年以上者(長刑期受刑人)
- 法意剖析:本款以「罪刑」之刑期長短為標準。刑期在 10 年以上之長期受刑人,因長期監禁易產生「監獄化」人格挫折或破罐破摔之心理,戒護脫逃及暴動風險較高,故需分別監禁,強化戒護並施予階段性處遇。
- 第二款:有累犯之情形者(累犯受刑人)
- 法意剖析:本款以「罪質」之前科紀錄為標準。累犯受刑人具反覆實施犯罪之習性,反社會性較強,若與初犯混居,極易傳播犯罪技巧與偏差觀念,應予隔離。
- 第三款:性格暴戾,處遇特別困難者(暴力與處遇困難受刑人)
- 法意剖析:本款以「性格」為標準。此類受刑人脾氣暴躁、動輒鬥毆或抗拒管教,嚴重威脅管教人員及其他受刑人安全,需在戒護硬體與輔導人力上給予個別監禁與重點輔導。
- 第四款:常業犯或有犯罪之習慣者(常業犯與習慣犯)
- 法意剖析:本款以「罪質」與「犯罪習癖」為標準。此類受刑人多將犯罪視為生活常業,深具犯罪專長與次級文化,極易在獄中拉幫結派形成惡勢力,為阻斷惡性傳播源頭,必須分別監禁。
- 第五款:受戒治處分執行期滿,尚未免除或執行未了之刑者(戒治期滿受刑人)
- 法意剖析:本款係民國 86 年修正時配合同期毒品戒治制度所增訂。戒毒後仍有殘刑者,毒品心理依賴甚深且再犯率高,為防杜毒品文化在普通受刑人間蔓延,應特別隔離。
- 第六款:精神耗弱或盲啞者(心智與感官障礙受刑人)
- 法意剖析:本款以「生理狀況」之精神與感官健全度為標準。
第 二 題25 分
在監獄執行上,常因受刑人之性別、年齡、疾病、刑期、犯罪類型等因素,而需要隔離或集中管理處遇之情形。請說明「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之含義。並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舉一項法規中之相關條文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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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受刑人「隔離管理」與「分類處遇」之核心法制概念與法條配對能力。為防杜受刑人惡性感染、維護戒護安全並落實個別化處遇,監獄依受刑人之性別、案情、刑期、年齡及附設機關性質,採取不同層級之空間阻隔與動線控管。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大幅翻修修正施行,相關名詞已整合調整,惟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舊法解答)。涉及法條包含當時之《監獄行刑法》第 3 條、第 16 條,以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2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學定義比較與法條舉例」之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概念內涵分析」結合「法定要件與條文舉例」之並行架構:
- 概念釐清:精確界定四種名詞之本質、隔離對象與隔離嚴格程度。
- 法條對應:精準引出命題當年《監獄行刑法》或其《施行細則》之相應條號與內容,說明其規範目的與具體執行方式。
解題技巧
- 判斷竅門(客體與層級記憶法):
- 嚴為分界 對象必為「男女不同性別」;隔離層級最高(完全隔絕、互不通見)。
- 分界收容 對象為「附設機構或不同司法性質之收容人」;屬於機關空間層級之劃分。
- 分別監禁 對象為「重大刑期、特定案情或身心特殊者」;屬於舍房監禁型態之分別收容(舊法第 16 條)。
- 分界監禁 落實於「工場、炊場、浴室等活動動線」;屬於動態處遇場所之劃界阻隔(舊細則第 22 條)。
- 常見陷阱:
- 混淆「分界收容」與「分界監禁」:「收容」偏向附設機關與跨機構對象的空間劃分;「監禁」則偏向同一監獄內部作息場所之動線隔離。
- 條文引用錯誤:切勿將男女隔離誤寫為「分別監禁」,男女在法制上要求最為嚴格,必須使用「嚴為分界」。
【答案】
一、「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之含義
- 嚴為分界: 指在空間、建築動線及處遇管理上,採取絕對、徹底的隔離措施。其隔離程度最高,要求不同對象之間不得互見、互談或通訊,杜絕一切直接或間接之接觸接觸可能,主要用於防止性別接觸衍生之後遺症與戒護弊端。
- 分別監禁: 指針對受刑人不同之性別、年齡、刑期、犯罪情節、涉案狀況或身心特殊條件,在監房(舍房)分配上予以個別劃分管理,避免惡性感染、串供或戒護事故,使各類受刑人安置於指定之專用舍房。
- 分界監禁:
第 三 題25 分
有關監獄在刑罰執行的積極意義上,係使受刑人可以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故在其教化措施上,主要分別予以教誨及教育之方式來加強教化輔導受刑人。
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說明其初級、高級、補習等 3 種教育班別各自之施教重點為何?其學業成績之考核方式又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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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大幅修正施行《監獄行刑法》(現行法修正為個別處遇計畫及自主監外作業、教育實施方式全面現代化,已無舊法初級、高級、補習班等分類),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受刑人「教化體系」中「教育」實施之法定班別、施教內容及考核制度。核心依據為:
- 舊《監獄行刑法》第 38 條:受刑人得依年齡、刑期、智力及性行分別編級,施以集會、個別教誨及初級、高級、補習等教育。
- 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明定初級班、高級班、補習班之施教重點,以及得利用廣播、電視或函授學校辦理。
- 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各級班修業期限及不及格留原級之規定。
- 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受刑人受教育者,其學業成績應併同斟酌核給每月教化結果分數。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核心部分:
- 三種教育班別之施教重點:以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1 項為骨幹,依序條列「初級班」、「高級班」、「補習班」,精確寫出各自法定的知識傳授與品格陶冶重點,並補充輔助教學方式(廣播、電視、函授)。
- 學業成績之考核方式:考生容易只寫「期末考」,缺乏法令深度。完整論述須涵蓋:考核週期與修業期(一年)、及格標準與不及格留級效果(細則第 56 條)、與累進處遇「教化成績」之連動(累進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以及外部合作教育之考核與學歷認證。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評分重點與配分比重如下:
- 初級班施教重點:關鍵字「國民道德與常識之講授」、「修身及國語文之習練」。
- 高級班施教重點:關鍵字「公民生活之實踐」、「常識及專業知能之增進」。
- 補習班施教重點:關鍵字「高深知識與職業技能之傳授」。
- 學業成績考核方式:須涵蓋平時與定期測驗、以一年為期修業、留原級規定、教化分數之併同斟酌,缺一則無法取得完整分數。
解題技巧
- 三班施教重點口訣記憶法:
- 初級班:「道常修國」(國民道德、日常常識、修身陶冶、國語文)。
- 高級班:「公常專」(公民實踐、現代常識、專業知能)。
- 補習班:「高職」(高深知識、職業技能)。
- 聯想防漏技巧:
第 四 題25 分
有關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雖得准許之,惟以未滿 3 歲者為限。請就其入監後,對其子女之給養、身分資料保護及醫療照護等方面,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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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女受刑人入監執行時「攜帶子女在監」之處遇規定,特別著重於入監後國家對該隨行子女之「給養處遇」、「身分標籤防制(身分資料保護)」及「醫療照護」三大面向。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當時之《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以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至第 17 條。
提醒:現行《監獄行刑法》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大幅修正施行(相關規範全面移列並充實於現行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惟本題仍依 107 年命題當時之法規範疇進行擬答。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條文化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嚴格呼應題目三大核心提問,採「開門見山、綱舉目張」的答題架構:
- 破題引言:簡要引述攜帶子女入監之法定年齡要件(未滿 3 歲)與立法意旨(母子親情維繫與人道關懷)。
- 本論分項陳述:
- 給養方面:援引《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分述費用負擔原則(自備為原則,公費補助為例外)與保育設施配置。
- 身分資料保護方面:援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及第 15 條,強調名籍登記方式與「不得編列號數」之去標籤化規定。
- 醫療照護方面:援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依「罹重病通知親屬領回」與「戒送就醫及費用負擔」之程序逐步說明。
- 結語歸納:點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受刑人母職輔助之重要性。
解題技巧
- 關鍵核心詞記憶:
- 給養:「受刑人自備、無力時監獄給與或補助、得設保育室」。
- 身分保護:「女監名籍簿註明姓名性別生日、不得編列號數(防止標籤化最核心法條)」。
- 醫療照護:「重病通知親屬領回、無人領回送醫、費用受刑人負擔、無力負擔由監獄補助」。
- 答題陷阱提醒:
- 切勿忽略「身分資料保護」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