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經建行政 公共經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6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6 分,共 36 分)
(一) 社會失衡(social imbalance)
(二) 尖峰負荷訂價(peak-load pricing)
(三) 影子價格(shadow price)
(四) 財產稅歸宿的「受益觀點(benefit view)」
(五) 內在穩定因子(built-in stabilizer)
(六) 租稅輸出(tax ex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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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失衡(social imbalance)
核心觀念
社會失衡是指社會資源配置、所得分配或公共服務供給未能達到社會所認定的合理狀態,造成個人利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不一致的現象。其核心在於:市場交易結果雖可能對個人有利,卻未必符合社會整體福利最大化。
常見原因包括:
- 外部性:私人決策未反映完整的社會成本或社會利益,例如污染造成第三人損害。
- 公共財供給不足:市場因搭便車問題,無法提供最適數量的國防、治安等公共財。
- 所得分配不均:市場所得分配與社會公平目標不一致。
- 資訊不完全或不對稱:導致消費者、勞工或投資人作出不利於社會福利的決策。
- 區域發展失衡:公共建設、教育、醫療等資源集中於特定地區。
社會失衡並不單純等同於市場失靈。市場失靈主要著重於效率問題;社會失衡亦包括公平、機會均等及區域均衡等分配問題。
解題方法
回答時可依「現象—原因—政府功能」三層次說明:
- 先定義社會結果未達社會最適或公平狀態。
- 再指出造成失衡的市場或制度原因。
- 最後說明政府可透過租稅、補貼、管制、公共支出及所得重分配加以改善。
政府介入的目標通常包括:
解題技巧
「社會失衡」的關鍵字是「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不一致」以及「效率或公平未達社會目標」。答題時不可只寫所得不均,也不可只寫市場失靈,應同時涵蓋資源配置與所得分配。
(二)尖峰負荷訂價(peak-load pricing)
核心觀念
尖峰負荷訂價是指公共事業或具有固定供給能力的服務,依不同時段的需求強弱,對尖峰時段與離峰時段訂定不同價格。
尖峰時段需求量大,必須配置較多的容量與設備;離峰時段需求量低,部分設備閒置。因此,尖峰使用者除了承擔其本身增加的使用成本,也應負擔尖峰容量所造成的固定成本。
尖峰負荷訂價的目的,是使使用者面對接近社會成本的價格,以達到效率及容量合理利用。
解題方法
可分成兩類成本:
- 短期邊際成本:增加一單位服務所增加的燃料、人工、維修等成本。
- 容量成本:為因應尖峰需求而增加的發電機組、輸電設備、道路容量或供水設施等固定成本。
離峰時段通常不需擴充容量,因此價格可接近短期邊際成本:
尖峰時段除了短期邊際成本外,還必須反映容量成本:
在效率條件下,尖峰價格應接近尖峰期間的社會邊際成本:
尖峰價格通常高於離峰價格,藉以:
- 抑制尖峰期間的非必要需求;
- 將部分需求移轉至離峰時段;
- 避免為短暫尖峰需求過度投資設備;
- 使尖峰使用者負擔其所造成的容量壓力。
解題技巧
判斷尖峰負荷訂價有三個要點:
- 同一項服務存在尖峰與離峰時段;
- 尖峰需求會增加容量投資或壅塞成本;
- 尖峰價格高於離峰價格,且差額具有容量成本或壅塞成本的經濟意義。
尖峰負荷訂價不是單純的差別取價,也不是依消費者身分區分價格,而是依「使用時間及對供給容量的影響」訂價。
(三)影子價格(shadow price)
核心觀念
影子價格是指在資源受到限制時,放寬該項限制一單位所能增加的最大目標價值,亦即受限資源的邊際機會成本或邊際社會價值。
影子價格不一定是市場上實際支付的價格。當市場不存在、價格受到管制,或資源未能透過市場充分反映價值時,影子價格可作為政策分析及成本效益分析的重要衡量工具。
解題方法
假設政府欲使社會福利最大化:
並受到資源限制:
建立拉格朗日函數:
其中, 即為限制條件的影子價格。其經濟意義為:
也就是將資源上限 增加一單位時,最適社會福利 所增加的數值。
例如,若某公共工程受到預算限制,而增加一元預算可使社會淨效益增加 元,則該預算限制的影子價格為 。這表示預算具有高度稀缺性,增加預算能產生額外社會價值。
解題技巧
影子價格的判斷公式是:
常見陷阱如下:
- 影子價格不是帳面價格;
- 影子價格不是平均成本;
- 資源有剩餘、限制未發生作用時,影子價格通常為零;
- 資源越稀缺,影子價格通常越高。
在公共建設評估中,影子價格常用於反映失業勞工、外匯、土地、公共預算等資源的真正社會成本。
(四)財產稅歸宿的「受益觀點(benefit view)」
核心觀念
受益觀點認為,財產稅本質上是地方政府對公共服務受益者所收取的價格,財產所有人或使用人所負擔的財產稅,代表其享受地方公共服務的代價。
第 二 題20 分
何謂技術性外部性(technological externalities)、金融性外部性(pecuniary externalities)?政府對此兩種外部性應採取何種作為?試分別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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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兩種「外部性」的經濟效果,關鍵判斷標準是:
- 他人行為是否直接影響某人的效用或生產技術。
- 影響是否透過市場價格變動發生。
- 該影響是否造成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完整社會成本或社會利益。
外部性是指某一經濟個人的消費或生產行為,影響其他人的效用或生產條件,但此種影響未透過價格機能完全反映,因而使私人決策與社會最適決策產生差異。
一、技術性外部性
(一)定義
技術性外部性是指一個人的生產或消費行為,直接改變另一人的生產技術或效用水準,而此種影響未經市場交易及價格補償充分反映。
其核心特徵是「直接影響他人的技術條件或效用」,而非單純透過價格變動產生影響。
例如:
- 工廠排放廢氣,使附近居民健康受損。
- 上游工廠排放污水,增加下游漁民的生產成本。
- 養蜂業者的蜜蜂替果園授粉,使果園產量增加。
- 教育提升受教育者生產力,也可能降低犯罪率,增加社會整體利益。
(二)數學表示
假設廠商 的生產函數為:
其中:
- :廠商自身投入要素;
- :另一經濟個體的生產或消費活動。
若 ,表示 會直接影響廠商 的生產能力,此即技術性生產外部性。
若消費者 的效用函數為:
且 ,表示他人的行為直接影響消費者 的效用,此即技術性消費外部性。
(三)為何會造成市場失靈
以負的生產外部性為例,廠商只考慮自身的私人成本,未將污染造成的外部損害納入決策。
令:
- :邊際私人成本;
- :邊際外部成本;
- :邊際社會成本。
則:
若污染造成正的外部損害,則 ,因此:
市場均衡是由需求與 決定,生產量為 ;社會最適則由需求與 決定,生產量為 。因此:
市場會過度生產,形成無謂損失。
若為正的技術性外部性,私人邊際利益低於社會邊際利益。令:
- :邊際私人利益;
- :邊際外部利益;
- :邊際社會利益。
則:
若 ,則:
市場均衡數量低於社會最適數量,形成消費或生產不足。
二、金融性外部性
(一)定義
金融性外部性又稱金錢性外部性,是指某一經濟個體的行為改變市場供給或需求,進而影響市場價格,使其他經濟個體的收益、成本或所得發生變化。
其影響是「透過市場價格」發生,而非直接改變他人的生產技術或效用函數。
例如:
- 某產業擴大生產,提高對鋼鐵的需求,使鋼鐵價格上升,其他用鋼產業的成本增加。
- 某地區人口增加,推升房租與地價,使原有居民居住成本上升。
- 大型企業進入市場,增加產品供給,使市場價格下降,消費者因而受益。
- 某產業快速發展,增加對勞工的需求,使工資上升,其他產業的勞動成本增加。
上述影響均是透過價格變動產生,並非污染、噪音、知識擴散等直接效果。
(二)與技術性外部性的差異
金融性外部性雖然會造成他人利益或成本變動,但在完全競爭、價格充分反映稀少性、沒有其他市場失靈的條件下,這種價格變動正是市場調整機能的一部分。
例如某產業擴大對原料的需求,使原料價格上升。較高的原料價格會:
- 抑制該產業繼續擴張;
- 鼓勵原料生產者增加供給;
- 促使其他產業節約使用該原料;
- 使稀少資源重新分配至價值較高的用途。
因此,金融性外部性通常不屬於傳統意義的市場失靈,也不宜僅因價格變動造成利益重新分配,就認定必須予以矯正。
三、政府對技術性外部性的作為
政府處理技術性外部性的基本原則,是使外部成本或外部利益內部化,使個人或廠商在決策時面對完整的社會成本與社會利益。
(一)負的技術性外部性:課稅或管制
1. 矯正性租稅
政府可對污染、噪音、交通壅塞等行為課徵皮古租稅(Pigouvian tax)。
最適租稅的理論條件為:
亦即在社會最適產量 下,租稅等於邊際外部成本。
課稅後,廠商的邊際私人成本提高:
當:
廠商便會依據包含外部損害的成本進行生產,產量可由市場均衡自行調整至社會最適水準。
2. 排放標準與行政管制
政府可直接設定:
- 排放量上限;
- 污染物濃度標準;
- 生產技術標準;
- 工廠設置及營運規範;
- 禁止特定高污染行為。
其優點是管制目標明確;缺點是政府需要掌握廠商的成本條件,且一致性的管制標準可能無法以最低成本達成污染減量目標。
3. 可交易污染權
第 三 題24 分
何謂租稅效率?並請闡述「等比例減少法則」、「單一稅率法則」、「柯列特(Corlett)-漢格(Hague)法則」三者的內涵及其適用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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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最適租稅理論中的「租稅效率」與最適商品稅法則。
租稅效率係指政府在取得既定稅收的條件下,使租稅所造成的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或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降至最低;換言之,租稅應儘量避免扭曲納稅人的消費、工作及生產決策。
若課徵商品稅,商品價格由 上升為 ,會造成相對價格改變,進而引起替代效果。此替代效果即為租稅效率損失的主要來源。分析時通常採用:
- :第 項商品的原價格;
- :第 項商品的單位稅;
- :第 項商品的從價稅率;
- :第 項商品的補償需求價格彈性;
- 「補償需求」係固定效用下的需求,用以排除所得效果,專門衡量替代效果所造成的效率損失。
一般而言,需求價格彈性越大,課稅後數量反應越大,造成的超額負擔越大,因此稅率宜相對較低;需求價格彈性越小,稅率宜相對較高。
解題方法
本題應以「在既定稅收下最小化超額負擔」為共同切入點,再分別說明三項法則:
- 等比例減少法則:關注各商品課稅後補償需求量的減少比例。
- 單一稅率法則:說明在特定條件下,所有商品適用相同的從價稅率。
- 柯列特—漢格法則:處理休閒不能直接課稅時,如何透過商品稅間接影響休閒選擇。
三者不是完全相同的命題。等比例減少法則是較一般性的最適稅收條件;單一稅率法則須具備更嚴格的適用前提;柯列特—漢格法則則特別處理休閒與商品間的互補、替代關係。
一、等比例減少法則
(一)法則內涵
等比例減少法則主張:
在既定稅收下,為使租稅超額負擔最小,各項商品的補償需求量,因課稅所造成的百分比減少應大致相等。
以第 項商品表示,課稅所造成的補償需求百分比變化約為:
因此,最適稅制要求:
也就是各商品的「補償需求百分比減少」相等。
在商品間替代效果可以分別處理的簡化情況下,可得到著名的反彈性原則(Ramsey rule):
其中 為共同常數。故:
亦即,課稅商品的補償需求價格彈性越小,其最適從價稅率越高;彈性越大,最適稅率越低。
(二)經濟直覺
若甲商品的需求很有彈性,課稅後消費量會大幅下降,造成較大的替代扭曲;若乙商品的需求缺乏彈性,課稅後數量變化較小,效率損失相對較低。
因此,為了分散租稅扭曲,不能對所有商品課徵相同的稅率,而應使各商品受到的「百分比數量扭曲」大致相同。
(三)適用前提
等比例減少法則通常建立在下列條件:
- 政府有既定的稅收需求。
- 政府以最小化超額負擔為主要目標。
- 租稅稅率不宜過高,採用小幅度課稅的邊際分析。
- 商品需求具有可估計的補償價格彈性。
- 為推導簡單的反彈性公式,通常假設商品間的補償交叉價格效果可以忽略,或效用函數具有加總可分性。
- 暫不考慮所得分配、公平性、行政成本、逃漏稅及外部性等因素。
若商品間存在顯著的交叉價格效果,最適稅率不只取決於自己的價格彈性,也取決於其他商品的需求反應,不能機械套用單純的反彈性公式。
二、單一稅率法則
(一)法則內涵
單一稅率法則主張:
在所有商品均可課稅,且課稅不會改變商品間相對價格的條件下,各項商品應適用相同的從價稅率。
其表示式為:
其中 為共同的單一從價稅率。
此時,所有商品價格均按相同比例上升:
相對價格不變:
因此,消費者不會因租稅而改變商品間的替代關係,課稅主要產生所得效果,而不產生商品間相對價格改變所造成的替代扭曲。
(二)與等比例減少法則的關係
等比例減少法則要求:
若各商品具有相同的補償需求彈性,即:
則可推出:
此時等比例減少法則即導出單一稅率法則。
第 四 題20 分
我國第二級政府(直轄市、縣(市))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法通則》分別可徵收哪些地方稅?又何謂稅收分成?我國第二級政府可由中央獲得稅收分成之規定內容為何?試分別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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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的稅收權限與中央、地方間的稅收分配制度,應掌握三個層次:
- 《財政收支劃分法》如何劃分中央與地方稅。
- 《地方稅法通則》如何補充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稅課徵權。
- 何謂「稅收分成」,以及直轄市、縣(市)如何取得中央稅收的一部分。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我國第二級政府之稅收種類
我國第二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其稅收來源可分為《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地方稅,以及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自治條例所課徵的地方稅。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之地方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可徵收的主要地方稅包括:
-
土地稅 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
房屋稅
-
契稅
-
印花稅
-
使用牌照稅
-
娛樂稅
-
特別稅課
其中,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等,具有地方自治財源的性質,通常由地方政府依法律規定徵收。
(二)依《地方稅法通則》所定之地方稅
《地方稅法通則》允許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自治事項及充裕地方財源,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課徵地方稅。
其主要限制如下:
- 必須以地方自治事項為範圍。
- 不得牴觸憲法或其他法律。
- 不得對同一課稅對象重複課稅。
- 地方稅自治條例應經地方議會通過,並依規定報請核定或備查。
- 臨時性地方稅的課徵期間不得無限制延長。
因此,《地方稅法通則》所容許的地方稅,並非地方政府可以任意創設的稅目,而是在法律授權及地方自治範圍內,透過地方稅自治條例所設立的稅捐。
換言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主要是「劃分既有稅收權限」;《地方稅法通則》則是「建立地方自治團體創設地方稅的法律依據」。
二、稅收分成之意義
所謂稅收分成,是指某一級政府所掌握或徵收的稅收,依法律規定將其中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分配給其他級政府,使其他級政府分享該稅收收入。
其重點在於:
- 稅收來源通常屬於中央或特定級政府;
- 其他政府並非取得完整稅收權,而是依法取得其中一定比例;
- 分配比例、分配對象及分配方式,均須有法律依據;
- 目的在於調整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能力差距。
稅收分成與一般補助款不同。補助款通常具有政策性、條件性或計畫性;稅收分成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財政收入分配,地方政府對其分得的款項具有較高的自主運用空間。
三、第二級政府可由中央獲得的稅收分成
第二級政府從中央取得的稅收,主要可分為「直接稅收分成」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兩類。
(一)直接稅收分成
依民國110年《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部分中央稅收應按一定比例分配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1. 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原則上屬於國稅,但法律規定依徵收地分成:
- 在直轄市徵收的遺產及贈與稅,其中百分之十分給該直轄市。
- 在縣(市)徵收的遺產及贈與稅,其中百分之八十分給該縣(市)。
其設計目的,是使地方政府即使無完整的遺產及贈與稅課徵權,仍能分享轄區內所產生的稅收。
2. 菸酒稅
菸酒稅屬於國稅,法律另規定其中一定比例分配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依人口等因素分配。
民國110年規定,菸酒稅收入的百分之十八,應分配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要按人口比例分配。
此種分配與遺產及贈與稅不同:
- 遺產及贈與稅主要依徵收地分成;
- 菸酒稅則是先提撥一定比例,再依人口等規則分配。
(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將中央部分稅收集中後,再依法律及分配辦法統一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以調整各地方政府間的財政差距。
1. 稅款來源
民國110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主要來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