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經建行政 公共經濟學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經建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經濟學

第 一 題36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6 分,共 36 分)

(一) 社會失衡(social imbalance)

(二) 尖峰負荷訂價(peak-load pricing)

(三) 影子價格(shadow price)

(四) 財產稅歸宿的「受益觀點(benefit view)」

(五) 內在穩定因子(built-in stabilizer)

(六) 租稅輸出(tax ex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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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失衡(social imbalance)

核心觀念

社會失衡是指社會資源配置、所得分配或公共服務供給未能達到社會所認定的合理狀態,造成個人利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不一致的現象。其核心在於:市場交易結果雖可能對個人有利,卻未必符合社會整體福利最大化。

常見原因包括:

  1. 外部性:私人決策未反映完整的社會成本或社會利益,例如污染造成第三人損害。
  2. 公共財供給不足:市場因搭便車問題,無法提供最適數量的國防、治安等公共財。
  3. 所得分配不均:市場所得分配與社會公平目標不一致。
  4. 資訊不完全或不對稱:導致消費者、勞工或投資人作出不利於社會福利的決策。
  5. 區域發展失衡:公共建設、教育、醫療等資源集中於特定地區。

社會失衡並不單純等同於市場失靈。市場失靈主要著重於效率問題;社會失衡亦包括公平、機會均等及區域均衡等分配問題。

解題方法

回答時可依「現象—原因—政府功能」三層次說明:

  • 先定義社會結果未達社會最適或公平狀態。
  • 再指出造成失衡的市場或制度原因。
  • 最後說明政府可透過租稅、補貼、管制、公共支出及所得重分配加以改善。

政府介入的目標通常包括:

提高配置效率+改善所得分配+促進社會均衡\text{提高配置效率}+\text{改善所得分配}+\text{促進社會均衡}

解題技巧

「社會失衡」的關鍵字是「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不一致」以及「效率或公平未達社會目標」。答題時不可只寫所得不均,也不可只寫市場失靈,應同時涵蓋資源配置與所得分配。


(二)尖峰負荷訂價(peak-load pricing)

核心觀念

尖峰負荷訂價是指公共事業或具有固定供給能力的服務,依不同時段的需求強弱,對尖峰時段與離峰時段訂定不同價格。

尖峰時段需求量大,必須配置較多的容量與設備;離峰時段需求量低,部分設備閒置。因此,尖峰使用者除了承擔其本身增加的使用成本,也應負擔尖峰容量所造成的固定成本。

尖峰負荷訂價的目的,是使使用者面對接近社會成本的價格,以達到效率及容量合理利用。

解題方法

可分成兩類成本:

  1. 短期邊際成本:增加一單位服務所增加的燃料、人工、維修等成本。
  2. 容量成本:為因應尖峰需求而增加的發電機組、輸電設備、道路容量或供水設施等固定成本。

離峰時段通常不需擴充容量,因此價格可接近短期邊際成本:

Poff-peak≈MCshort-runP_{\text{off-peak}}\approx MC_{\text{short-run}}

尖峰時段除了短期邊際成本外,還必須反映容量成本:

Ppeak=MCshort-run+容量成本分攤P_{\text{peak}} = MC_{\text{short-run}} + \text{容量成本分攤}

在效率條件下,尖峰價格應接近尖峰期間的社會邊際成本:

Ppeak=MSCpeakP_{\text{peak}}=MSC_{\text{peak}}

尖峰價格通常高於離峰價格,藉以:

  • 抑制尖峰期間的非必要需求;
  • 將部分需求移轉至離峰時段;
  • 避免為短暫尖峰需求過度投資設備;
  • 使尖峰使用者負擔其所造成的容量壓力。

解題技巧

判斷尖峰負荷訂價有三個要點:

  • 同一項服務存在尖峰與離峰時段;
  • 尖峰需求會增加容量投資或壅塞成本;
  • 尖峰價格高於離峰價格,且差額具有容量成本或壅塞成本的經濟意義。

尖峰負荷訂價不是單純的差別取價,也不是依消費者身分區分價格,而是依「使用時間及對供給容量的影響」訂價。


(三)影子價格(shadow price)

核心觀念

影子價格是指在資源受到限制時,放寬該項限制一單位所能增加的最大目標價值,亦即受限資源的邊際機會成本或邊際社會價值。

影子價格不一定是市場上實際支付的價格。當市場不存在、價格受到管制,或資源未能透過市場充分反映價值時,影子價格可作為政策分析及成本效益分析的重要衡量工具。

解題方法

假設政府欲使社會福利最大化:

max⁡W(x)\max W(x)

並受到資源限制:

g(x)≤bg(x)\leq b

建立拉格朗日函數:

L=W(x)+λ[b−g(x)]\mathcal{L}=W(x)+\lambda [b-g(x)]

其中,λ\lambda 即為限制條件的影子價格。其經濟意義為:

λ=∂W∗∂b\lambda=\frac{\partial W^*}{\partial b}

也就是將資源上限 bb 增加一單位時,最適社會福利 W∗W^* 所增加的數值。

例如,若某公共工程受到預算限制,而增加一元預算可使社會淨效益增加 1.51.5 元,則該預算限制的影子價格為 1.51.5。這表示預算具有高度稀缺性,增加預算能產生額外社會價值。

解題技巧

影子價格的判斷公式是:

影子價格=放寬限制一單位所增加的最適目標值\text{影子價格} = \text{放寬限制一單位所增加的最適目標值}

常見陷阱如下:

  • 影子價格不是帳面價格;
  • 影子價格不是平均成本;
  • 資源有剩餘、限制未發生作用時,影子價格通常為零;
  • 資源越稀缺,影子價格通常越高。

在公共建設評估中,影子價格常用於反映失業勞工、外匯、土地、公共預算等資源的真正社會成本。


(四)財產稅歸宿的「受益觀點(benefit view)」

核心觀念

受益觀點認為,財產稅本質上是地方政府對公共服務受益者所收取的價格,財產所有人或使用人所負擔的財產稅,代表其享受地方公共服務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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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何謂技術性外部性(technological externalities)、金融性外部性(pecuniary externalities)?政府對此兩種外部性應採取何種作為?試分別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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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兩種「外部性」的經濟效果,關鍵判斷標準是:

  1. 他人行為是否直接影響某人的效用或生產技術。
  2. 影響是否透過市場價格變動發生。
  3. 該影響是否造成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完整社會成本或社會利益。

外部性是指某一經濟個人的消費或生產行為,影響其他人的效用或生產條件,但此種影響未透過價格機能完全反映,因而使私人決策與社會最適決策產生差異。


一、技術性外部性

(一)定義

技術性外部性是指一個人的生產或消費行為,直接改變另一人的生產技術或效用水準,而此種影響未經市場交易及價格補償充分反映。

其核心特徵是「直接影響他人的技術條件或效用」,而非單純透過價格變動產生影響。

例如:

  • 工廠排放廢氣,使附近居民健康受損。
  • 上游工廠排放污水,增加下游漁民的生產成本。
  • 養蜂業者的蜜蜂替果園授粉,使果園產量增加。
  • 教育提升受教育者生產力,也可能降低犯罪率,增加社會整體利益。

(二)數學表示

假設廠商 ii 的生產函數為:

qi=fi(xi,z)q_i=f_i(x_i,z)

其中:

  • xix_i:廠商自身投入要素;
  • zz:另一經濟個體的生產或消費活動。

若 ∂qi∂z≠0\dfrac{\partial q_i}{\partial z}\neq 0,表示 zz 會直接影響廠商 ii 的生產能力,此即技術性生產外部性。

若消費者 ii 的效用函數為:

Ui=Ui(xi,z)U_i=U_i(x_i,z)

且 ∂Ui∂z≠0\dfrac{\partial U_i}{\partial z}\neq 0,表示他人的行為直接影響消費者 ii 的效用,此即技術性消費外部性。

(三)為何會造成市場失靈

以負的生產外部性為例,廠商只考慮自身的私人成本,未將污染造成的外部損害納入決策。

令:

  • MPCMPC:邊際私人成本;
  • MECMEC:邊際外部成本;
  • MSCMSC:邊際社會成本。

則:

MSC=MPC+MECMSC=MPC+MEC

若污染造成正的外部損害,則 MEC>0MEC>0,因此:

MSC>MPCMSC>MPC

市場均衡是由需求與 MPCMPC 決定,生產量為 QmQ_m;社會最適則由需求與 MSCMSC 決定,生產量為 Q∗Q^*。因此:

Qm>Q∗Q_m>Q^*

市場會過度生產,形成無謂損失。

若為正的技術性外部性,私人邊際利益低於社會邊際利益。令:

  • MPBMPB:邊際私人利益;
  • MEBMEB:邊際外部利益;
  • MSBMSB:邊際社會利益。

則:

MSB=MPB+MEBMSB=MPB+MEB

若 MEB>0MEB>0,則:

MSB>MPBMSB>MPB

市場均衡數量低於社會最適數量,形成消費或生產不足。


二、金融性外部性

(一)定義

金融性外部性又稱金錢性外部性,是指某一經濟個體的行為改變市場供給或需求,進而影響市場價格,使其他經濟個體的收益、成本或所得發生變化。

其影響是「透過市場價格」發生,而非直接改變他人的生產技術或效用函數。

例如:

  • 某產業擴大生產,提高對鋼鐵的需求,使鋼鐵價格上升,其他用鋼產業的成本增加。
  • 某地區人口增加,推升房租與地價,使原有居民居住成本上升。
  • 大型企業進入市場,增加產品供給,使市場價格下降,消費者因而受益。
  • 某產業快速發展,增加對勞工的需求,使工資上升,其他產業的勞動成本增加。

上述影響均是透過價格變動產生,並非污染、噪音、知識擴散等直接效果。

(二)與技術性外部性的差異

金融性外部性雖然會造成他人利益或成本變動,但在完全競爭、價格充分反映稀少性、沒有其他市場失靈的條件下,這種價格變動正是市場調整機能的一部分。

例如某產業擴大對原料的需求,使原料價格上升。較高的原料價格會:

  1. 抑制該產業繼續擴張;
  2. 鼓勵原料生產者增加供給;
  3. 促使其他產業節約使用該原料;
  4. 使稀少資源重新分配至價值較高的用途。

因此,金融性外部性通常不屬於傳統意義的市場失靈,也不宜僅因價格變動造成利益重新分配,就認定必須予以矯正。


三、政府對技術性外部性的作為

政府處理技術性外部性的基本原則,是使外部成本或外部利益內部化,使個人或廠商在決策時面對完整的社會成本與社會利益。

(一)負的技術性外部性:課稅或管制

1. 矯正性租稅

政府可對污染、噪音、交通壅塞等行為課徵皮古租稅(Pigouvian tax)。

最適租稅的理論條件為:

t∗=MEC(Q∗)t^*=MEC(Q^*)

亦即在社會最適產量 Q∗Q^* 下,租稅等於邊際外部成本。

課稅後,廠商的邊際私人成本提高:

MPC′=MPC+tMPC'=MPC+t

當:

MPC′=MSCMPC'=MSC

廠商便會依據包含外部損害的成本進行生產,產量可由市場均衡自行調整至社會最適水準。

2. 排放標準與行政管制

政府可直接設定:

  • 排放量上限;
  • 污染物濃度標準;
  • 生產技術標準;
  • 工廠設置及營運規範;
  • 禁止特定高污染行為。

其優點是管制目標明確;缺點是政府需要掌握廠商的成本條件,且一致性的管制標準可能無法以最低成本達成污染減量目標。

3. 可交易污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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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4 分

何謂租稅效率?並請闡述「等比例減少法則」、「單一稅率法則」、「柯列特(Corlett)-漢格(Hague)法則」三者的內涵及其適用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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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最適租稅理論中的「租稅效率」與最適商品稅法則。

租稅效率係指政府在取得既定稅收的條件下,使租稅所造成的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或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降至最低;換言之,租稅應儘量避免扭曲納稅人的消費、工作及生產決策。

若課徵商品稅,商品價格由 pip_i 上升為 pi+tip_i+t_i,會造成相對價格改變,進而引起替代效果。此替代效果即為租稅效率損失的主要來源。分析時通常採用:

  • pip_i:第 ii 項商品的原價格;
  • tit_i:第 ii 項商品的單位稅;
  • ti/pit_i/p_i:第 ii 項商品的從價稅率;
  • εic\varepsilon_i^c:第 ii 項商品的補償需求價格彈性;
  • 「補償需求」係固定效用下的需求,用以排除所得效果,專門衡量替代效果所造成的效率損失。

一般而言,需求價格彈性越大,課稅後數量反應越大,造成的超額負擔越大,因此稅率宜相對較低;需求價格彈性越小,稅率宜相對較高。


解題方法

本題應以「在既定稅收下最小化超額負擔」為共同切入點,再分別說明三項法則:

  1. 等比例減少法則:關注各商品課稅後補償需求量的減少比例。
  2. 單一稅率法則:說明在特定條件下,所有商品適用相同的從價稅率。
  3. 柯列特—漢格法則:處理休閒不能直接課稅時,如何透過商品稅間接影響休閒選擇。

三者不是完全相同的命題。等比例減少法則是較一般性的最適稅收條件;單一稅率法則須具備更嚴格的適用前提;柯列特—漢格法則則特別處理休閒與商品間的互補、替代關係。


一、等比例減少法則

(一)法則內涵

等比例減少法則主張:

在既定稅收下,為使租稅超額負擔最小,各項商品的補償需求量,因課稅所造成的百分比減少應大致相等。

以第 ii 項商品表示,課稅所造成的補償需求百分比變化約為:

−Δxicxi≈εictipi\frac{-\Delta x_i^c}{x_i} \approx \varepsilon_i^c \frac{t_i}{p_i}

因此,最適稅制要求:

εictipi=εjctjpj\varepsilon_i^c \frac{t_i}{p_i} = \varepsilon_j^c \frac{t_j}{p_j}

也就是各商品的「補償需求百分比減少」相等。

在商品間替代效果可以分別處理的簡化情況下,可得到著名的反彈性原則(Ramsey rule):

tipi=λεic\frac{t_i}{p_i} = \frac{\lambda}{\varepsilon_i^c}

其中 λ\lambda 為共同常數。故:

tipi∝1εic\frac{t_i}{p_i} \propto \frac{1}{\varepsilon_i^c}

亦即,課稅商品的補償需求價格彈性越小,其最適從價稅率越高;彈性越大,最適稅率越低。

(二)經濟直覺

若甲商品的需求很有彈性,課稅後消費量會大幅下降,造成較大的替代扭曲;若乙商品的需求缺乏彈性,課稅後數量變化較小,效率損失相對較低。

因此,為了分散租稅扭曲,不能對所有商品課徵相同的稅率,而應使各商品受到的「百分比數量扭曲」大致相同。

(三)適用前提

等比例減少法則通常建立在下列條件:

  1. 政府有既定的稅收需求。
  2. 政府以最小化超額負擔為主要目標。
  3. 租稅稅率不宜過高,採用小幅度課稅的邊際分析。
  4. 商品需求具有可估計的補償價格彈性。
  5. 為推導簡單的反彈性公式,通常假設商品間的補償交叉價格效果可以忽略,或效用函數具有加總可分性。
  6. 暫不考慮所得分配、公平性、行政成本、逃漏稅及外部性等因素。

若商品間存在顯著的交叉價格效果,最適稅率不只取決於自己的價格彈性,也取決於其他商品的需求反應,不能機械套用單純的反彈性公式。


二、單一稅率法則

(一)法則內涵

單一稅率法則主張:

在所有商品均可課稅,且課稅不會改變商品間相對價格的條件下,各項商品應適用相同的從價稅率。

其表示式為:

t1p1=t2p2=⋯=tnpn=τ\frac{t_1}{p_1} = \frac{t_2}{p_2} = \cdots = \frac{t_n}{p_n} = \tau

其中 τ\tau 為共同的單一從價稅率。

此時,所有商品價格均按相同比例上升:

pi′=(1+τ)pip_i'=(1+\tau)p_i

相對價格不變:

pi′pj′=(1+τ)pi(1+τ)pj=pipj\frac{p_i'}{p_j'} = \frac{(1+\tau)p_i}{(1+\tau)p_j} = \frac{p_i}{p_j}

因此,消費者不會因租稅而改變商品間的替代關係,課稅主要產生所得效果,而不產生商品間相對價格改變所造成的替代扭曲。

(二)與等比例減少法則的關係

等比例減少法則要求:

εictipi=εjctjpj\varepsilon_i^c\frac{t_i}{p_i} = \varepsilon_j^c\frac{t_j}{p_j}

若各商品具有相同的補償需求彈性,即:

εic=εjc\varepsilon_i^c=\varepsilon_j^c

則可推出:

tipi=tjpj\frac{t_i}{p_i} = \frac{t_j}{p_j}

此時等比例減少法則即導出單一稅率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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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我國第二級政府(直轄市、縣(市))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法通則》分別可徵收哪些地方稅?又何謂稅收分成?我國第二級政府可由中央獲得稅收分成之規定內容為何?試分別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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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的稅收權限與中央、地方間的稅收分配制度,應掌握三個層次:

  1. 《財政收支劃分法》如何劃分中央與地方稅。
  2. 《地方稅法通則》如何補充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稅課徵權。
  3. 何謂「稅收分成」,以及直轄市、縣(市)如何取得中央稅收的一部分。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我國第二級政府之稅收種類

我國第二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其稅收來源可分為《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地方稅,以及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自治條例所課徵的地方稅。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之地方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可徵收的主要地方稅包括:

  1. 土地稅 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2. 房屋稅

  3. 契稅

  4. 印花稅

  5. 使用牌照稅

  6. 娛樂稅

  7. 特別稅課

其中,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等,具有地方自治財源的性質,通常由地方政府依法律規定徵收。

(二)依《地方稅法通則》所定之地方稅

《地方稅法通則》允許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自治事項及充裕地方財源,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課徵地方稅。

其主要限制如下:

  1. 必須以地方自治事項為範圍。
  2. 不得牴觸憲法或其他法律。
  3. 不得對同一課稅對象重複課稅。
  4. 地方稅自治條例應經地方議會通過,並依規定報請核定或備查。
  5. 臨時性地方稅的課徵期間不得無限制延長。

因此,《地方稅法通則》所容許的地方稅,並非地方政府可以任意創設的稅目,而是在法律授權及地方自治範圍內,透過地方稅自治條例所設立的稅捐。

換言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主要是「劃分既有稅收權限」;《地方稅法通則》則是「建立地方自治團體創設地方稅的法律依據」。


二、稅收分成之意義

所謂稅收分成,是指某一級政府所掌握或徵收的稅收,依法律規定將其中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分配給其他級政府,使其他級政府分享該稅收收入。

其重點在於:

  • 稅收來源通常屬於中央或特定級政府;
  • 其他政府並非取得完整稅收權,而是依法取得其中一定比例;
  • 分配比例、分配對象及分配方式,均須有法律依據;
  • 目的在於調整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能力差距。

稅收分成與一般補助款不同。補助款通常具有政策性、條件性或計畫性;稅收分成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財政收入分配,地方政府對其分得的款項具有較高的自主運用空間。


三、第二級政府可由中央獲得的稅收分成

第二級政府從中央取得的稅收,主要可分為「直接稅收分成」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兩類。

(一)直接稅收分成

依民國110年《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部分中央稅收應按一定比例分配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1. 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原則上屬於國稅,但法律規定依徵收地分成:

  • 在直轄市徵收的遺產及贈與稅,其中百分之十分給該直轄市。
  • 在縣(市)徵收的遺產及贈與稅,其中百分之八十分給該縣(市)。

其設計目的,是使地方政府即使無完整的遺產及贈與稅課徵權,仍能分享轄區內所產生的稅收。

2. 菸酒稅

菸酒稅屬於國稅,法律另規定其中一定比例分配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依人口等因素分配。

民國110年規定,菸酒稅收入的百分之十八,應分配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要按人口比例分配。

此種分配與遺產及贈與稅不同:

  • 遺產及贈與稅主要依徵收地分成;
  • 菸酒稅則是先提撥一定比例,再依人口等規則分配。

(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將中央部分稅收集中後,再依法律及分配辦法統一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以調整各地方政府間的財政差距。

1. 稅款來源

民國110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主要來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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