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教育行政
試題代碼 教育行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現行規定高級中等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除單獨設立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外,普通型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亦得設立綜合高中學程。

請說明綜合高中學制在我國之起源、特色、發展,以及今日面臨的問題,並評論此一學制在我國實施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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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綜合高中是後期中等教育中兼具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學制,核心精神是「延後分化、適性選修、生涯探索」。學生入學初期接受共同基礎教育,經過探索與輔導後,再依興趣、能力與生涯方向選讀學術或專門學程,銜接大學、科技大學、四技二專或就業。

題幹提及的制度,須區分「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與其他類型學校所設的「綜合高中學程」:前者是學校類型;後者是普通型或技術型學校經核定後開設的學程。以下法規與制度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高級中等教育法》於民國 110 年修正,現行規定已有後續修正;考題所引條文應依民國 108 年版本理解。

解題方法

申論可依「起源與制度沿革—學制特色—發展情形—實施問題—成效評析」鋪陳。先交代政策想解決高中、高職過早分流的問題,再說明制度如何以課程選修與生涯輔導落實適性發展,最後從理念落實程度、學生選擇權、教育資源與制度定位評估成效。

起源與發展

起源

我國於民國 85 學年度起試辦綜合高中,政策背景是九年國民教育延伸後,後期中等教育仍以普通高中與職業學校分流為主。學生在國中畢業時即須選擇學術或職業進路,若入學後才發現志趣不合,轉學或轉科往往成本高。綜合高中因此提供探索時間,讓學生透過共同課程、選修課程與生涯輔導,再決定後續發展方向。

民國 88 年修正《高級中學法》,將綜合高級中學納入高中學制。其後配合高中職教育改革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推動,綜合高中逐步納入《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課程制度。民國 108 年考題所指的制度,容許普通型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開設綜合高中學程。

發展概況

試辦初期,綜合高中曾以獨立辦理、與社區學校合作等方式推展,並透過教育部補助、輔導與課程規劃擴大辦理。之後,高級中等學校類型、課程綱要與升學制度持續調整,綜合高中由試辦制度逐步成為正式學制的一環。

然而,綜合高中辦理規模與學生人數後來逐漸縮小,部分學校轉回普通高中或技術型高中的辦學模式。民國 108 年前後,政策仍保留綜合高中及綜合高中學程,但其發展已面臨辦學定位與資源支持不足等挑戰。

綜合高中特色

  1. 延後分流:入學初期先修習共同基礎課程,不必在國中畢業時立即確定單一學術或職業進路。
  2. 課程兼具普通與職業性質:提供學術學程、專門學程及共同必修課程,學生可依自身需求選修。
  3. 學生選課與學校本位課程:由學校依師資、設備與社區需求規劃課程,學生依興趣與生涯方向選擇學程。
  4. 強調生涯輔導與職業試探:透過課程、輔導與實作體驗,協助學生認識自我、探索職涯並作成進路決定。
  5. 保留多元進路:學術學程可銜接一般大學,專門學程可銜接技專校院,也可朝就業發展。

因此,綜合高中並非單純把普通高中和高職科別放在同一校園,而是要以共同基礎、彈性選修與生涯探索形成一套整合性的學制。

今日面臨的問題

升學主義與考試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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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自民國 103 年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為順利推動此一改革,特修法保障執行所需經費,並另立法規範重要經費用途。

請說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經費保障與經費用途之相關規定,並對於實施情形加以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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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經費保障機制,以及經費如何支應政策推動,並要求評析實際執行是否兼顧教育品質、教育公平與資源效益。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自民國103年實施。其前九年屬國民教育,後三年為非強迫性的基本教育;政策目標不只有降低就學負擔,也包括適性發展、提升高中職教育品質及均衡教育資源。

法源主要包括《教育基本法》第5條,以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高中職免學費的政策依據,則包括《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補助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應以當年有效規定為主。

經費保障與用途規定

一、教育經費的法定保障

《教育基本法》第5條明定,教育經費的編列應予保障,其編列與保障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建立較具體的保障機制:

  1. 教育經費預算下限:​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23%。計算歲入淨額時,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並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2. 新增經費的優先用途:​該法修正施行後,依前述規定增加的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3. 地方政府負擔責任:​地方政府應依教育基本需求及自身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自行負擔部分除自有財源減少外,應逐年成長。地方教育經費並設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

此一制度的作用,是以法定下限及新增經費優先用途,降低教育經費隨年度財政變動而大幅縮減的風險,並確保十二年國教有相對穩定的財源。

二、經費的主要用途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的經費,涵蓋工作要項及配套措施,主要用途可整理如下:

  1. 高中職免學費及就學補助:​減輕家庭負擔,並透過學費補助照顧特定學生及家庭。
  2. 高中職優質化、均質化及資源調整:​改善學校辦學條件,縮小城鄉與校際差距。
  3. 入學制度與就學區規劃:​推動免試入學為主的入學方式,並配合就學區規劃。
  4. 國中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減少升學競爭對國中教學的干擾,協助學生適性選擇。
  5. 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課程發展、師資培育、技職教育、學生生涯發展與弱勢學生就學輔導等。

經費用途應與各方案的政策目標相連結。相關獎補助經費須依核定計畫或指定用途使用,並透過預算執行、財務監督及績效考核加以管理。

解題方法

這是申論題,可採「法源與保障—用途分類—執行情形評析」三段式作答。

先寫《教育基本法》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交代23%的教育經費下限與新增經費優先支應十二年國教;再按免學費、學校品質、入學制度、國中教學及配套措施整理經費用途;最後以執行成果與資源分配爭議作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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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在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策略方面的規範,並請分析其對於地方政府、偏遠地區與師資培育制度可能帶來的長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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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偏遠地區師資不穩定的制度成因,以及政府如何透過師資來源、聘任與留任、員額配置、專業支持及誘因建立較穩定的師資制度。核心法源是民國 106 年公布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促進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的教育需求。偏遠地區學校的師資問題,不只是「教師人數不足」,也包括招募不易、教師流動率高、專長科目難以配置,以及教師專業支持資源不足等。

解題方法

採「規範措施—執行主體—長期影響」三層分析:

  1. 先依規範內容整理師資穩定策略。
  2. 再區分中央、地方政府、偏遠地區學校與師資培育制度的責任。
  3. 最後分析制度長期可能帶來的效益與限制,避免只抄法條而沒有回答「影響」。

一、我國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的規範

(一)多元聘任與服務年限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5 條,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透過聯合甄選、介聘、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的甄選等方式聘任。

其中,接受公費生分發或透過偏遠地區專案甄選而受聘者,須在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此規定旨在避免教師甄補後迅速離開,讓學校得以累積較穩定的師資。

(二)保留師培名額,並依需求提供公費與專班

依同條例第 6 條,各師資培育大學應保留一定名額,供偏遠地區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偏遠地區學校的師資需求,會商地方主管機關後提供公費名額或設置師資培育專班。

此措施著眼於建立長期師資來源,並提高培育人力與偏遠地區實際需求的連結。

(三)彈性運用代理教師與專聘教師

偏遠地區學校依一般方式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時,主管機關得在法定範圍內控留員額人事經費,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的專聘教師。條例並規範其聘期、續聘及專業進修等事項;專聘教師連續任滿一定年限、取得第二專長且表現良好者,得依規定續聘或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獲加分優待。

此外,條例也提供偏遠地區現職代理教師參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管道,鼓勵具教學經驗者取得教師資格,擴充在地師資來源。

(四)依學生學習需求配置員額,並鼓勵合聘或巡迴教學

依同條例第 10 條及第 11 條,偏遠地區學校得採彈性行政組織,並可就特定專長領域跨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國中、小教師員額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小型學校採混齡編班時,也有相應的員額計算規定。增加員額所衍生的部分教師薪給,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這些措施回應偏遠學校學生人數少、學科需求分散,難以仰賴單一學校聘足所有專長教師的現實。

(五)提供專業發展、住宿與久任誘因

條例要求主管機關協助偏遠地區教職員專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相關經費;並規定得為教職員工生提供住宿設施。另對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及一定類別的其他人員,設有鼓勵久任獎金或其他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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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請說明特許學校的起源、運作型態以及發展至今日的情況;再將特許學校與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相關規定加以比較並分析其間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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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許學校」的制度精神與運作方式,並要求比較美國特許學校和我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制度。作答重點是掌握兩者共同的「公費支持、民間經營、教育創新、績效問責」,再說明其制度架構與監督方式的差異。

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是依各州法律設立、經授權機關核准,並依特許契約或核准文件辦理的公立學校。學校在課程、教學、人事或行政管理上享有一定彈性,並以契約所定的教育目標與績效接受問責。它仍屬公共教育體系,通常免收學費,須遵守招生公平與基本教育保障規範。

解題方法

宜依「定義與理念—起源—運作型態—發展現況—制度比較—評析」的順序作答。先交代特許學校如何以自治與創新換取績效責任,再用我國條例的關鍵規定逐項比較,避免只列相似處而未說明制度差異。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於民國 107 年公布;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說明。

特許學校的起源與發展

特許學校的思想可追溯至教育工作者 Ray Budde 在 1970 年代提出的「教育特許」構想:由教師團隊與地方教育機關訂定契約,試行新的教育方案。美國教師工會聯合會主席 Albert Shanker 於 1988 年倡議由教師團隊經營具有創新性的公立學校,進一步推動此一理念。

1991 年,明尼蘇達州通過美國第一部特許學校法;1992 年,聖保羅市的 City Academy 開辦,通常被視為美國第一所特許學校。此後各州陸續立法,特許學校逐漸發展成美國公共教育體系的一環。至 108 年前後,已有多數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等地允許設立特許學校,服務學生人數與學校數量持續增加;不同州的授權制度、監督機制與辦學規範則不盡相同。

特許學校的運作型態

  1. 提出計畫並取得授權:教師、家長、非營利組織或其他合格團體提出辦學計畫,向州法指定的授權機關申請。授權機關可能是地方學區、州教育機關或其他依法取得授權的機構,各州制度不同。

  2. 依特許契約辦學:核准後,學校與授權機關約定教育理念、課程與教學安排、招生方式、經費運用、績效指標及評鑑機制。學校可在州法及契約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不同於一般公立學校的管理方式。

  3. 公費支持、依規定配置經費:特許學校主要由公部門提供經費,通常按學生人數或州法規定分配。學生轉入學校時,相關公費也依各州規定配置。學校通常不得以營利為辦學目的。

  4. 招生與公共責任:特許學校一般須對符合資格的學生開放;申請人數超額時,通常依公平程序處理。學校仍負有保障學生受教權、遵守反歧視及其他公共教育要求的責任。

  5. 績效評鑑與續約:授權機關依核准計畫及契約檢視學校績效。辦學達標者得續約;未達要求或違反規定者,可能遭要求改善、撤銷授權或停辦。

常見辦學形式包括新設學校、由既有公立學校轉型,以及由民間組織提供管理服務等。各州對經營者資格、管理服務組織及學校自治程度的規定並不相同。

與我國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制度比較

依民國 108 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委託私人辦理」是由核准設立學校的主管機關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公立學校全部委託辦理;也可將可明確區隔的部分校地、校舍等設立新校後委託辦理。受託學校仍屬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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