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之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所列之區位。
請問新修訂的「環境敏感地區」如何分級?請說明各級之敏感地區有哪些類型?各類請舉例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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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體系為準,涉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暨附表八「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內政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則編第 11 點,以及民國 107 年 4 月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環境敏感地區劃設原則。
現行法已配合《國土計畫法》全面推動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但本題解題標準仍以命題當年之環境敏感地區分級架構為準。
在環境影響評估(EIA)程序中,開發基地選址階段必須優先進行環境敏感區位查核。若基地座落於禁止開發之敏感區,開發行為應自始排除或另擇替代方案;若座落於條件限制區,則須於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提出具體減輕與因應對策,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解題方法
本題之標準作答切入點採「二維矩陣架構」:
- 縱向(管制強度/分級):區分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與「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並闡明兩者之定義、法理基礎與管制效果差異(禁止開發 vs. 限制/條件開發)。
- 橫向(環境特徵/類型):兩級敏感地區皆涵蓋四大面向,即「生態敏感」、「災害敏感」、「資源敏感」及「文化景觀敏感」。
- 實例列舉:於各級之四大類型中,各明確列出 2 項具法規依據的具體法定區位名稱,展現精準的法規與實務掌握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考生作答時之各項法理範疇與評分要點分析如下:
- 分級定義層面:不可僅寫「一級比較嚴重、二級較不嚴重」。必須精確指出第一級具備「資源珍貴不可替代、災害潛勢巨大,依法禁止或嚴格限制開發」之法律效果;第二級則具備「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提出防護與因應措施後始得相容使用」之法律效果。
- 類型劃分層面:四大類型(生態、災害、資源、文化景觀)為內政部營建署與環保署跨部會整合後之統一名稱,不可自創「污染敏感」或「空氣敏感」等非官方類型名稱。
- 舉例層面:舉例必須為法定的正式區位名稱(如「野生動物保護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切忌使用模糊通稱(如「動物多的地方」、「常地震的地方」)。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四大類型牢記「災、生、資、文」(災害敏感、生態敏感、資源敏感、文化景觀敏感)。
- 層級對應對比法(高分關鍵):
- 生態:一級為法定絕對保護區(如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留區);二級為緩衝或周邊環境(如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之環境資源利用區)。
- 災害:一級為立即嚴重危害之地質構造(如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二級為漸變或水文誘發型災害(如淹水潛勢地區、地下水管制區)。
- 資源:一級為直接水源取用口與核心保護範圍(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庫蓄水範圍);二級為補注及集水區廣域範圍(如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水庫集水區)。
- 文化:一級為古蹟與考古遺址;二級為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與文化景觀。
- 常見陷阱:勿將《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混充為環境敏感地區之類型。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主管機關於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之審理過程各階段之職責為何?審查期限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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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簡稱一階環評)之「主管機關法定審查程序」與「行政審查期限計算標準」。涉及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主管機關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之審查期限(50 日)、延長規定(50 日)及作成審查結論之義務。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主管機關審查程序(程序審查與實質審查之分流)。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審查期限之起算點(收件次日)、延長程序及補正期間之扣除計算。 (現行法中央主管機關已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條文核心實質要件與審查日數規定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程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時序推進法」與「構成要件剖析法」切入:
- 各階段審理職責:依公務機關標準作業流程(SOP),依序分為「程序審查(形式檢核)」、「實質審查(專案小組審查與現勘)」、「大會審決(作成審查結論)」及「公告通知」四大階段,詳述主管機關在此各階段之法定角色與任務。
- 審查期限之認定:精準列出「法定天數(50日)」、「延長限制(得延長50日)」、「起算起點(收件次日)」與「除外扣除日數(補正期間)」,展現對行政法與行政程序法理之掌握。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考生答題時應注意將審查結論之四種可能型態(通過、有條件通過、應進入二階、認定不應開發)明確列舉,此為閱卷老師評判是否具備完整審理程序概念之關鍵得分指標。
解題技巧
- 流程記憶口訣:「程、實、決、告」(程序審查 實質審查 大會審決 公告通知)。
- 期限記憶口訣:「50+50、收件次日起算、補正不計」。
- 常見陷阱提防:
- 審查期限起算點是「主管機關收件之次日」,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件日」,兩者機關職責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 「補正日數」自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次日起至補正文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止,這段時間依法「不計入」審查期限,是實務上環評審查期往往長達數月的法定原因。
【答案】
一、主管機關於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之各階段審理職責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等規定,主管機關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取得「環境影響說明書」後,審理各階段之職責如下:
- 程序審查階段(形式要件檢核):
- 職責內容:主管機關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應先進行程序審查(形式要件審查),核對開發單位所附書件是否備齊、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第 三 題25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制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作為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依據,請就環境項目「空氣品質」說明調查項目、調查方法、調查地點和調查時間及頻率說明應檢核何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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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授權訂定之子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主管機關已改制為環境部)中,環境現況調查規範之精準掌握度。
在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說書)時,環境現況調查(Baseline Environmental Survey)旨在建立開發前的「背景環境基線」,作為後續空氣品質擴散模擬模式運算、增量疊加預測及擬定防制對策之基準。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二「環境現況調查表」,針對「空氣品質」項目之檢核,必須自「調查項目、調查方法、調查地點、調查時間及頻率」四個維度,落實嚴謹的代表性、準確性與法規一致性檢核。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規規範結合工程實務之申論題。解題時切忌僅條列法條名稱,應將審查實務上的「檢核核心」轉化為系統性架構,依序由四個指定構面切入,層次分明地論述各構面的檢核標準:
- 調查項目:區分「法規法定一般項目」與「計畫製程特定項目」。
- 調查方法:檢核「標準檢測方法遵循度」、「檢測機構法定資格」與「引用資料之代表性」。
- 調查地點:依大氣擴散原理檢核「上風對照點」、「下風最大著地濃度點」與「敏感受體點」。
- 調查時間及頻率:檢核「季節代表性(季風氣候)」、「採樣天數與時長」及「既有資料時間跨度」。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無預設選項。評分重點在於能否完整拆解並精準答出各項應檢核之實質內容:
一、調查項目之檢核內容
- 一般空氣品質標準項目(常規基準項目):
- 檢核是否納入《空氣品質標準》規定之基本指針污染物:總懸浮微粒()、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
- 特定/特殊污染物項目(特有製程衍生項目):
- 檢核是否依開發行為之原物料、製程特性及燃料燃燒形態,增列可能顯著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 包含重金屬(鉛 、鎘、砷等)、揮發性有機物(,如苯、甲苯、二甲苯)、酸性氣體(、)、戴奧辛類()、多環芳香烴()及異味惡臭物質(如氨氣 、硫化氫 、硫醇類)。
二、調查方法之檢核內容
- 標準檢測方法遵循度:
- 現場採樣與實驗室分析方法,必須嚴格檢核是否採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公告之標準檢驗方法( 方法),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標準方法(如美國 公告方法)。
- 檢驗機構之法定資格:
- 檢核執行現場採樣與分析之單位,是否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資格,且測定項目需在其許可展延之營業類別範圍內。
- 引用既有監測資料之檢核:
- 若非自行設站實測而引用既有測站(如環保署測站、工業區測站)資料,應檢核該測站與開發基地間之相對距離、地形屏障、局地氣候特徵是否具備實質環境代表性,並檢核其儀器校正與品保品管(QA/QC)紀錄。
三、調查地點之檢核內容
- 空間代表性與大氣擴散相關性:
- 背景對照點(盛行上風處):設置於盛行風向之上風處,檢核是否能忠實反映未受開發行為干擾之環境基線品質。
- 最大衝擊受體點(盛行下風處):依大氣擴散初步估算結果,檢核是否涵蓋主導風向之下風處推估最大著地濃度(Maximum Ground-Level Concentration)之可能落點。
- 敏感受體分布點:
第 四 題25 分
請論述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及評估書應檢送之圖件之檢核要件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圖件審查規格」與「法規檢核要件」的掌握程度。其核心依據如下: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11 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1 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特別是圖件編製與應檢附圖件之規範),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訂定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書初稿及評估書應檢送圖件檢核表」。(現行法已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相關作業準則與審查規範已配合機關名稱及國土資訊系統(NGIS)標準進行微調更新)。
- 核心觀念:環境影響評估之書件(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所檢附之圖件,是主管機關與審查委員判定開發行為空間合理性、環境敏感性及衝擊範圍的關鍵載體。圖件檢核要件涵蓋兩大面向:
- 形式要件(製圖規範標準):包含圖名、比例尺、指北針、圖例、國家標準坐標系統及合法底圖等製圖要素,以及數位 GIS 圖資規格。
- 實質要件(空間內容資訊):涵蓋開發區位、工程配置、環境敏感區位套疊、現況監測點位、影響預測範圍與減輕對策等實質圖層的完整性與清晰度。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論述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雙軌分層法」,避免僅流水帳式列舉圖名:
- 第一軌(形式檢核要件):先建立審查的通用技術規範,從「圖面基本要素」、「坐標系統與底圖選用」、「數位圖資檔案格式」三大層面論述圖件必須符合的標準化要件。
- 第二軌(實質檢核要件):依環評作業邏輯,將應檢送圖件歸納為「開發區位與工程配置圖」、「環境敏感與限制區位圖」、「現況調查與監測點位圖」、「影響預測模擬範圍圖」及「環境保護與減輕措施圖」,並逐項深入論述各類圖件應檢核之關鍵實質內容。
- 論述邏輯:先立規範(形式標準),再論內容(實質要素),展現清晰的環評專業技術與法規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為使答題架構嚴謹,此處針對閱卷評分所重視的關鍵構面進行要點剖析:
- 形式規範層面:若考生僅回答「需要附地圖」,缺少「坐標系統(TWD97)」、「比例尺與圖例」、「數位空間向量圖資(GIS Shapefile/KML)」等精確要件,會被視為缺乏工程製圖與空間資訊常識,導致失分。
- 實質內容層面:各類圖件不可僅列圖名,必須點出檢核的實質重點。例如「環境敏感區位圖」不能只寫圖名,必須論述應檢核「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活動斷層、重要濕地、山坡地、土石流潛勢溪流」等套疊查核要件;「監測點位圖」必須註明「背景環境採樣點與敏感受體之相對空間位置」。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要件雙軌」與「關鍵七圖」:
- 形式要件記「名、北、比、例、標、底、資」(圖名、指北針、比例尺、圖例、坐標系統、公務底圖、數位圖資)。
- 實質圖件記「位、配、敏、調、測、策、替」(地理區位、工程配置、敏感區位、現況調查、影響預測、減輕對策、替代方案)。
-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陷阱一:混淆「說明書」與「評估書」之深度差異。評估書或初稿常涉及二階環評,對「範疇界定指認項目」、「替代方案圖件」及「多方案比對」之圖資精度要求更高,答題時可適度補充說明。
- 陷阱二:忽略數位資訊時代的要求。民國 90 年代後期起,環保署即要求檢附 GIS 向量圖層與屬性資料以供環評系統套疊,遺漏「電子空間資料檔(SHP檔)」將使答案顯得過時。
【答案】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及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書初稿及評估書應檢送圖件檢核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標準為準),各階段書件應檢送圖件之檢核要件,分為「形式檢核要件(圖面基本製作標準)」與「實質檢核要件(各類圖件內容規格)」兩大範疇,分述如下:
壹、圖件之形式檢核要件(圖面基本製作標準)
送審圖件不論類別,均須符合標準工程圖與地理資訊之製圖規範,其檢核要件包括:
- 圖面基本製圖要素:
- 圖名:須載明開發案全名、圖件主題名稱及版次/日期。
- 指北針與方向標示:圖面須有清晰之指北針,以利判讀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