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 113 年 6 月 19 日公布的《再生醫療法》,請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以及再生醫療的定義。另外,本法原則上規範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是在哪些特定條件下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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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生醫療法》第1條、第3條及第7條、第8條,重點是掌握本法的立法目的、再生醫療的法定定義,以及「原則上須完成人體試驗、例外免完成人體試驗」的兩種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公布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序回答「為何立法」、「何謂再生醫療」,再對照第7條與第8條說明人體試驗規範。回答免試驗情形時,須完整列出兩款法定例外,並補充第一款仍有逐案申請核准等要求,避免誤答為可直接執行。

法條說明

一、立法目的

依《再生醫療法》第1條,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並維護病人權益及醫療倫理。

二、再生醫療的定義

依同法第3條第1款,再生醫療是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的製劑或技術。

可拆成三個要素記憶:

  1. 利用材料: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
  2. 作用目的:治療、修復或替換。
  3. 作用對象: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

三、免完成人體試驗的特定情形

依第7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原則上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依第8條第1項,下列兩種情形免完成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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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公共衛生實務與政策的落實上,常見到一般道德考量下個人自主與群體利益間的衝突。為了減輕這樣的張力,國家在公衛政策形成的過程裡,應該考量哪些重要的決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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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共衛生政策中的「個人自主與群體利益」衝突,以及國家採取公衛措施時,如何以倫理原則限制公權力、減少對個人權利的侵害。

公共衛生政策以保護、促進群體健康為目的,但即使目的正當,也不能因此忽略個人自主、隱私、行動自由及公平待遇。政策形成時,應說明介入的公共衛生理由,並檢視措施是否有效、必要且合乎比例。

解題方法

以「政策有無正當目的、是否有效、侵害是否必要且合乎比例、執行是否公平、理由是否公開」為主軸作答。此題不是選擇題,沒有選項分析;作答時應逐項說明決策條件,並指出各條件如何降低個人權利與群體利益之間的張力。

重要決策條件

  1. 公共衛生目的正當且明確 國家應清楚說明政策欲處理的健康問題、欲保護的群體,以及政策目標。介入應以公共健康利益為依據,而非以歧視、政治利益或不相關的道德評價為理由。

  2. 措施具有合理的有效性依據 應確認政策手段與欲達成的健康目標之間具有合理關聯,並有證據支持其預期成效。若措施難以產生實質公共衛生效益,便不足以正當化對個人自主或自由的限制。

  3. 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政策造成的權利限制與負擔,須與預期健康效益相稱。風險愈高、危害愈急迫,較強的介入愈可能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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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成立的法制基礎為何?並請說明其主要的業務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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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法制基礎,以及法定職掌的掌握。答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是《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 第 1 條規定,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傳染病預防及管制業務,特設疾病管制署。
  • 第 2 條列出疾病管制署掌理事項。
  •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 5 條則將疾病管制署列為衛生福利部的次級機關,業務為規劃與執行傳染病預防及管制事項。

因此,疾病管制署是依法律設置的中央機關;其組織法規定的是機關的設置及權限分工。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時,仍須有相應作用法規作為依據,不能僅以組織法上的職掌條文取代作用法授權。

解題方法

先交代「依何法設置、隸屬何機關」,再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 2 條將十項職掌整理成政策法規、疾病防治、疫情監測、緊急應變、疫苗藥物、檢疫管理、檢驗生物安全、人員培訓、國際合作及其他事項。這種寫法既能對應法條,也能清楚呈現疾管署從平時防疫到疫情應變的工作範圍。

主要業務職掌

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 2 條,疾病管制署掌理事項如下:

  1. 防疫政策與法規:規劃、執行傳染病預防與管制政策,並研擬相關法規。
  2. 傳染病防治:辦理各種傳染病的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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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係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陳某為新北市某藥局之負責人,在 109 年 2 月參加親友的宴會,該宴會中有人確診。因陳某與確診者有相當之互動與接觸,被衛生單位匡列為居家隔離者,並已電話通知及傳送居家隔離通知書至陳某的手機。

陳某明知相關規定,但因無症狀且擔心藥局業務,便離開住家到藥局,並在同時間以臉書(Facebook)軟體透過網路發布「政府要開始徵收酒精了,臺灣已有社區感染,所以政府已準備發文,公文一到就停止販售」,以表達被居家隔離的不滿情緒。

請問陳某的相關行為可能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哪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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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考查兩種不同的防疫違規:一是受居家隔離者擅自離開住家;二是利用 Facebook 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兩者的法源及法律效果不同,作答時應分開分析。

解題方法

先依行為性質找法條,再判斷題目事實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1. 陳某是確診者的接觸者,經衛生單位匡列並通知居家隔離。對接觸者實施隔離,法源為《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陳某明知仍離家前往藥局,違反該隔離措施。
  2. 陳某在 Facebook 發布「政府要開始徵收酒精」「已有社區感染」「公文一到就停止販售」等訊息,應另依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規定檢視。

行為分析

一、擅自離開住家:違反隔離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採取留驗、隔離等必要處置。陳某經匡列並收到居家隔離通知後,明知隔離要求,仍離家到藥局,屬違反主管機關依該項所為的隔離措施。

但本案行為發生於民國 109 年 2 月,當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尚未於同年 2 月 25 日公布施行。因此,不能以該特別條例第 15 條的罰鍰規定回溯處罰 2 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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