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一 題25 分

因應居家檢疫隔離者就醫之需求,衛生福利部擴大遠距醫療範圍,讓醫師得以通訊方式診察並開藥。試說明其主要法源依據?並說明原法規適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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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診療如何突破「醫師須親自診察」的原則,以及 109 年 COVID-19 疫情期間,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如何納入遠距診療服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通訊診療的主要法源是《醫師法》第 11 條及依該條授權訂定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疫情期間將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納入服務,則另有衛生福利部的疫情因應函示及相關作業規範。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成兩層說明:

  1. **法律授權依據:**指出《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的親自診察原則及其例外,並說明《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是依該條授權訂定。
  2. **原辦法適用範圍:**說明在疫情擴大適用之前,哪些地區或特殊情形的病人可以通訊診療。題目問「原法規適用之範圍」,所以要和疫情期間新增的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區分。

法源依據

《醫師法》第 11 條原則上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診察並開給方劑;必要時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的護理人員或助產人員執行治療。該條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通訊診察、治療的醫療項目、醫師指定及通訊方式。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 1 條即明定,本辦法依《醫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訂定。因此,《醫師法》第 11 條是法律層級的主要依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則是具體規範適用對象與執行方式的授權命令。

原法規適用範圍

依 109 年當時《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通訊診療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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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與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其董事之組成與收支結餘之分配方式有何異同,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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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兩種長照機構法人: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社團法人以社員組織為基礎。作答重點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對董事會如何組成,以及年度收支結餘是否得分配、須先提撥多少,所作的差異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於命題時已由該條例明定;現行法相關規定亦應以最新法規版本核對。

解題方法

按題目要求分成「董事組成」與「收支結餘分配」兩項比較,逐一指出共同規範與各類法人特有規範。董事部分,先說明共同的董事會制度,再對照財團法人董事名額與董事來源,以及社團法人由組織章程規範的事項;結餘部分,分別說明法定提撥用途、比例及可否分配。

董事組成

**共同規定:**依同條例第 10 條,長照機構法人均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法人代表人;均應置監察人,監察人人數不得逾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逾四分之三。

**財團法人:**依同條例第 23 條,董事人數為 5 人至 21 人,並應為單數;董事中應有熟悉長照服務、醫療或社會福利等專業人員。另依第 24 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社團法人:**依同條例第 31 條,董事、監察人的人數、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應由組織章程記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也由組織章程規定。相較財團法人,條例沒有對社團法人另定董事總額為 5 至 21 人、須為單數等同一套法定名額規範,重點在章程安排及依法報主管機關辦理。

收支結餘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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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提升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主管機關對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應遵循哪些原則?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採行何種措施?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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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的兩個層次:一是主管機關平時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遵循的原則;二是發生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可採取的緊急管理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第 4 條已於民國 108 年修正,民國 109 年適用的條文已納入「預警原則」及相關事件管理措施。

解題方法

依第 4 條分成「一般管理原則」與「重大、突發事件措施」作答。先交代風險評估是管理措施的基礎,再完整列出原則;接著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採取事件措施的條件、依據、公告對象及措施內容,避免只列措施而漏掉啟動要件。

一、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主管機關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並符合下列原則:

  1. 保障國民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管理措施應維護國民健康,使民眾能取得安全食品,並保障其知悉食品安全資訊的權利。
  2. 科學證據原則:管理決策應有科學資料與證據作為依據。
  3. 事先預防原則:對食品安全風險採取預防措施,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
  4. 資訊透明原則:食品安全相關資訊及管理決策應適當公開,促進民眾理解與監督。
  5. 建構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透過專家與相關領域諮議機制,支援風險評估及管理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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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全民健保為強制納保,但對某些保險對象有停保之規定,造成很大爭議。請問健保停保的規定為何?適用於哪些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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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制度,以及停保期間保費與醫療給付如何處理。停保是保險關係暫時中止,並非退保;符合停保條件者,於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健保署也相對暫停提供保險給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至第 39 條。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出法規規定的兩種停保事由,再說明申報、起算與復保規則,最後交代停保人的眷屬如何處理。題目問「適用於哪些保險對象」,應抓住法條使用的概念:符合停保事由的「保險對象」均得辦理,並非限定某一特定投保類別;停保仍須依規定提出申報。

停保事由與適用對象

民國 109 年《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

  1. 失蹤未滿六個月者:自失蹤當月起停保。
  2. 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自出國當月起停保;未於出國前辦理者,自停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當月起停保。曾辦理出國停保者,返國復保後須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因此,停保適用對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全民健保保險對象,包括被保險人及依附投保的眷屬;是否屬特定投保類別,不是法條列定的限制條件。申請時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

停保期間與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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