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戶政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司法院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公布「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明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請說明應對此一法案施行,戶籍統計和後續的人口普查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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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重大法制變革對國家人口統計體系所引發之連動衝擊與調適作為之掌握度。核心概念涵蓋:
-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公布、5 月 24 日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明定相同性別二人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備註:該法施行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第 20 條放寬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子女規定,現行法已修正,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 動態戶籍統計(Vital Statistics):由內政部主管,基於戶籍登記產出之生命事件統計。涉及登記類別新增(同性結婚/終止結婚)、婚姻狀況分類重構、親屬稱謂調整,以及生命統計指標(如粗結婚率、年齡別初婚率)之性別對應與計算校正。
- 靜態人口普查(Population Census):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之「人口及住宅普查」(以施行法公布後之「民國 10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為代表)。涉及家戶成員與戶長關係稱謂、問卷邏輯檢誤規則(Logic Edit Rules)、婚姻狀況定義界定,以及家戶型態(Household Typology)之多樣化統計分類。
解題方法
本題為制度實務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取**「主管機關 × 統計性質」的二元平行架構**:
- 第一部分(戶籍動態統計):從「行政登記端」切入,剖析登記系統欄位更動、親屬稱謂標準化,再進一步論述「統計指標端」的公式分子/分母與性別細分變革。
- 第二部分(人口普查靜態統計):以民國 10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之實務為依歸,從「普查表問卷設計」、「資料檢核與防錯邏輯」、「家庭與家戶組成型態統計」三大維度展開。
- 論述邏輯:說明「法案規範 欄位與定義變更 統計指標公式調適 總體人口資料庫相容性」,層次分明、直擊考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不適用選擇題逐項分析。在申論答題上,考生需平均分配配分比重(「戶籍統計」與「人口普查」各佔約 50% 篇幅),切忌側重戶政登記而忽略人口普查之調查方法與家戶結構調整。
解題技巧
- 掌握時間軸與實務對照:748 號施行法於民國 108 年施行,台灣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正好是民國 109 年(2020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答題時直接點出「10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之因應實務」,能展現考生對實務發展的精準敏銳度。
- 避開統計公式的「性別對稱陷阱」:傳統異性結婚每對必然包含一男一女,計算「男性結婚率」與「女性結婚率」時,分子之結婚人數等同於結婚對數;但同性結婚對數中,男男同婚使男性結婚人口增加 2 人、女女同婚使女性結婚人口增加 2 人,此點是展現人口統計專業的加分關鍵。
- 邏輯檢誤(Logic/Consistency Check)概念必寫:人口普查大量運用資訊系統進行檢核,過去「配偶性別必定相異」的規則必須改寫,此處為普查資料處理流程不可忽視之核心環節。
【答案】
面對《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之施行,我國戶籍統計(動態生命事件統計)與後續民國 10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靜態家戶結構統計)之調整作為如下:
一、戶籍統計之因應調整
戶籍統計係以各戶政事務所受理之戶籍登記為原始資料來源,其調整涵蓋「登記作業系統」、「統計報表分類」與「統計指標計算」三大面向:
第 二、 題25 分
除了引用育齡婦女總生育率測量生育水準以外,也有人主張使用有偶婦女總生育率觀察當前的生育率課題。
何謂有偶婦女總生育率?如何計算此一生育率指標?請申論運用此一指標觀察和分析我國生育率變遷趨勢的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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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口統計」中生育力測量指標之建構、數學分解,以及應用於「人口政策」實務評估之分析能力。核心觀念包含:
- 生育率指標之定義與暴露母體(Exposure Population)概念:
- 育齡婦女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TFR):以全體 歲育齡婦女為分母,反映整個假想世代婦女依當年生育水準一生所生的平均子女數。
- 有偶婦女總生育率(Total Marital Fertility Rate, TMFR):將母體限定於「有偶」之育齡婦女,排除未婚、離婚與喪偶者,測量已婚婦女之純粹生育強度。
- 生育率之人口分解模型:
- 依據邦格茨(John Bongaarts)生育力近因模式(Proximate Determinants of Fertility)及柯爾(Ansley Coale)生育力指標架構,總生育率可分解為「婚姻結構(有偶率)」與「婚內生育水準」兩大主要機制。在非婚生育極低之社會(如台灣),關係式可表為: 其中 為年齡別有偶率, 為年齡別有偶婦女生育率。
- 指標之實務利弊得失:
- 考量台灣社會「婚育緊密結合」的文化特徵,TMFR 能有效控制晚婚與不婚干擾,精確測量已婚者的生育行為;但同時亦存在「選擇性偏誤(想生者才結婚)」、「低估成家門檻」及「忽視非婚生育潛能」等重大盲點。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名詞定義 公式推導 申論評析」三段式考題。解題切入點應嚴格區分「統計度量技術」與「政策分析意涵」:
-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
- 闡釋 TMFR 的假想世代(Synthetic Cohort)本質,強調其將暴露風險人口限縮於「有偶狀態」的統計學意義。
- 第二部分:數學公式與計算步驟
- 依序寫出「年齡別有偶婦女生育率(Age-Specific Marital Fertility Rate, ASMFR)」公式與「有偶婦女總生育率(TMFR)」之加總公式,並明確定義分子、分母的統計變數(活產數與年中人口數)。
- 第三部分:利弊得失申論
- 利(得):從「分離變數機制(釐清不婚 vs. 婚內少生)」、「政策對焦性(檢驗育兒支持補貼成效)」、「跨國人口比較(凸顯東亞強婚姻束縛特徵)」三維度切入。
- 弊(失):從「母體選擇性偏誤(Selection Bias/先有後婚高估生育率)」、「政策導向偏誤(忽視青年低薪、高房價等進門門檻)」、「期間效應(Tempo Effect)扭曲」三維度反思。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單一選項可供排除。但考生在作答本題時,最常出現以下「論點與觀念盲區」,須逐一辨析以防失分:
- 分子認定之盲點(婚內活產 vs. 全體活產):
- 計算 ASMFR 時,分子若採「全體活產數」,會將非婚生嬰兒算入有偶婦女頭上,導致 TMFR 產生虛假偏高;分子若嚴格採「婚內活產數」,雖邏輯一致,但在非婚生比例逐年上升的社會中,會遺漏非婚生育動態。答題時必須指明此一分子界定之統計限制。
- 混淆「育齡婦女」與「有偶婦女」之年齡跨度:
- 一般總生育率涵蓋 歲;但實務上有偶婦女在 歲之結婚人數極少,分母極小,若少數人生育即會使該年齡組之 ASMFR 異常飆高。此為 TMFR 計算之統計敏感度問題,論述利弊時若能點出,即為得高分之關鍵。
- 誤將 TMFR 下降等同於整體生育危機的唯一解答:
- 部分考生誤以為 TMFR 下降就代表人口危機,忽略台灣近二十年生育率崩跌的主因是「有偶率急速下墜(晚婚、不婚)」,而「有偶婦女生育率」反倒相對穩定維持在一定水準。若未點出此實證趨勢,論述深度將大幅受限。
解題技巧
- 結構採「總分總」層次化作答:
- 依序以「壹、有偶婦女總生育率之意義與定義」、「貳、指標之計算方法與數學公式」、「參、應用於我國生育變遷趨勢之利弊申論」三大綱呈現,各點條列清晰。
- 黃金關鍵字必備清單:
- 「假想世代」、「暴露風險母體(Exposure Population)」、「選擇性偏誤(Selection Bias)」、「奉子成婚(Shotgun Wedding)」、「婚育綁定模式」、「Bongaarts 近因模式」、「期間效應(Tempo Effect)」。
- 善用連結公式加深論述深度:
- 在公式之後,額外寫出 之拆解式,展現對於人口學結構性拆解(Decomposition)之扎實功底,能顯著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分數差距。
【答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人口統計情勢與學理為準,本題擬答如下:
壹、有偶婦女總生育率之意義與定義
第 三、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請說明關於我國人口資訊的公務統計如何定義下列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戶別
(二) 婚姻類型
(三) 生命表
(四) 人口靜態統計
(五) 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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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我國「人口資訊公務統計」體系中基礎名詞定義之掌握程度,涵蓋戶籍統計、生命統計及法定人口屬性:
- 戶別:依《戶籍法》第 3 條及戶籍公務統計標準,界定設籍單位之組織型態(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單獨生活戶)。
- 婚姻類型:界定公務統計中人口之婚姻存續狀況(未婚、有偶、離婚、喪偶),以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所增列之異性與同性婚姻統計分類。
- 生命表:人口死亡統計的核心分析工具,透過假想世代()推估分齡死亡機率與平均餘命(特別是零歲平均餘命 )。
- 人口靜態統計:測定特定「時點」(如每年 12 月 31 日底)人口規模、空間分布與結構特徵之「存量」(Stock)統計。
- 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劃分之法定族群身分(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及其登記統計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每小題 5 分的名詞釋義題(共 25 分)。作答關鍵在於扣緊題幹限定的「我國人口資訊的公務統計如何定義」,不可僅憑社會學或常識泛論,應採取三層結構鋪陳:
- 法源與標準依據:引述相關法規(如《戶籍法》、《原住民身分法》)或公務統計編製規範。
- 實務分類與要素:條列公務統計刊物(如《內政統計月報》、《內政部人口統計年刊》)採行的標準分組與變數。
- 人口學與統計應用價值:說明該統計數據在衡量人口結構、公共政策規劃上的統計功能。
解題技巧
- 區分「存量」與「流量」:說明「人口靜態統計」時,務必強調「特定時點」之存量概念,並以「人口動態統計」(一段期間之事件發生量)作為對比,精準切中評分核心。
- 法制變革之題意敏感度:回答「婚姻類型」時,須提及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起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的統計分類變革;回答「原住民身分」時,須嚴格遵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基準,不可與後續修法混淆。
- 生命表列出核心函數:列出基數()及常用符號(、、),能展現深厚的人口統計學專業度。
【答案】
(一) 戶別
- 定義與法源: 依《戶籍法》第 3 條及內政部人口公務統計規定,「戶」係指以家為單位或經營共同事業而設籍之基礎組織。「戶別」即戶政公務統計依據戶的組織型態所作之類別劃分。
- 公務統計分類:
- 共同生活戶:以家為單位,在同一處所有共同生活目的之親屬或非親屬共同組成之一戶。
- 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因同一事業或團體而共同生活(如工廠、學校、寺廟、矯正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宿舍),且戶內成員均為單身者合為之一戶。
- 單獨生活戶:一人單獨在同一處所自成獨立生活單位之一戶。
- 統計意涵: 公務統計常將「共同生活戶」與「單獨生活戶」合併觀察為「普通戶」,與「共同事業戶」區隔,用以分析平均每戶人口數、家庭結構型態(如單人戶、核心家庭戶)之變遷趨勢。
(二) 婚姻類型
- 定義: 我國人口資訊公務統計中之婚姻類型,包含 15 歲以上常住(戶籍)人口之「靜態婚姻狀況」,以及戶政登記中結婚事件之「動態身分結合類型」。
- 公務統計分類:
- 個人法定婚姻狀況:分為「未婚」、「有偶」、「離婚」(含終止結婚)及「喪偶」四種狀態。
- 性別結合類型:自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公務統計將結婚/有偶人口正式區分為:
- 異性婚姻:不同性別二人依《民法》締結之婚姻。
第 四、 題25 分
「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指出,現有戶籍人口應使用平衡公式計算。
下表為民國 99 年至民國 110 年全國的戶籍人口相關統計,請根據此一數據計算我國在過去十年間的人口成長、自然增加與社會增加,並請解析十年間的人口成長趨勢與社經脈絡關連性。
表:民國 99 年至民國 110 年全國年底人口數、出生數與死亡數
| 年度 | 人口數:計 | 人口數:男 | 人口數:女 | 出生數:計 | 出生數:男 | 出生數:女 | 死亡數:計 | 死亡數:男 | 死亡數:女 |
|---|---|---|---|---|---|---|---|---|---|
| 99 | 23162123 | 11635225 | 11526898 | 166886 | 87213 | 79673 | 145772 | 89152 | 56620 |
| 100 | 23224912 | 11645674 | 11579238 | 196627 | 101943 | 94684 | 152915 | 93810 | 59105 |
| 101 | 23315822 | 11673319 | 11642503 | 229481 | 118848 | 110633 | 154251 | 93618 | 60633 |
| 102 | 23373517 | 11684674 | 11688843 | 199113 | 103120 | 95993 | 155908 | 94505 | 61403 |
| 103 | 23433753 | 11697971 | 11735782 | 210383 | 108817 | 101566 | 163929 | 98733 | 65196 |
| 104 | 23492074 | 11712047 | 11780027 | 213598 | 111041 | 102557 | 163858 | 98580 | 65278 |
| 105 | 23539816 | 11719270 | 11820546 | 208440 | 108133 | 100307 | 172405 | 103144 | 69261 |
| 106 | 23571227 | 11719580 | 11851647 | 193844 | 100477 | 93367 | 171242 | 101555 | 69687 |
| 107 | 23588932 | 11712913 | 11876019 | 181601 | 93876 | 87725 | 172784 | 101931 | 70853 |
| 108 | 23603121 | 11705186 | 11897935 | 177767 | 92237 | 85530 | 176296 | 103720 | 72576 |
| 109 | 23561236 | 11673765 | 11887471 | 165249 | 85704 | 79545 | 173156 | 101468 | 71688 |
| 110 | 23375314 | 11578696 | 11796618 | 153820 | 79513 | 74307 | 183732 | 106877 | 76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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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的平衡公式:期末人口變動由自然增加與社會增加共同構成。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以民國 100 年底至民國 110 年底作為十年比較期間。
社會增加是平衡公式中的差額,通常反映遷入、遷出等人口移動;若有戶籍登記或統計調整,也會反映在這個差額中。
解題方法與計算
十年人口成長以民國 100 年底為期初、民國 110 年底為期末:
因此十年人口成長為 150,402 人,相對民國 100 年底人口約成長 0.65%。
計算十年間的自然增加,應加總民國 101 年至 110 年各年的出生數與死亡數:
再由平衡公式求社會增加:
負值表示這十年間社會增加為負,即遷出等因素造成的人口減少,抵銷了部分自然增加。三項數字可相互驗算:
十年人口趨勢與社經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