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戶政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據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戶」的主要分類及其特性。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公布之戶籍登記資料顯示,截至民國 110 年 9 月底,全國總戶數持續增加,戶量則逐年微幅縮減。但是,臺北市的戶數不增反減,與去年同期相比已減少 3,673 戶,其餘五都的戶數則持續增加。請說明導致臺北市戶數減少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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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
- 依《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說明「戶」的分類、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
- 由戶籍統計資料解釋臺北市戶數減少的原因,重點在於區分「人口數」、「戶數」及「戶量」三種不同指標。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部分條文已有修正,惟本題仍應依民國110年法規作答。
一、「戶」的基本意義
《戶籍法》採「以戶為單位」的登記原則。所謂「戶」,是指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的人,或在同一處所單獨生活而依法成立一戶的人。
戶籍上的「戶」並不完全等同於日常生活所稱的家庭,也不必然等同於一個住宅單位。判斷戶別時,應以實際居住情形、共同生活關係及戶籍登記規定為準。
戶籍上通常以戶長為戶內代表人,辦理戶籍資料的申報及相關戶籍管理事項;但戶長並不當然等於所有權人、家長或親屬關係中的尊長。
二、「戶」的主要分類及其特性
(一)共同生活戶
共同生活戶,是指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的人所組成的戶。
其主要特性如下:
- 戶內成員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實,例如共同居住、共同維持日常生活。
- 其成員不以具有親屬關係為必要條件;有親屬關係者可以組成共同生活戶,無親屬關係但實際共同生活者,也可能成立共同生活戶。
- 同一家庭成員原則上應以共同生活狀態合為一戶。
- 戶籍登記應以實際居住狀況為基礎,不能只依形式上的親屬關係判斷。
共同生活戶是一般戶籍中最常見的類型,例如夫妻與子女共同居住,或數名家屬在同一住宅共同生活。
(二)共同事業戶
共同事業戶,是指在同一處所共同經營事業,並具有共同生活或共同居住性質的人所組成的戶。
其特性在於:
- 戶內成員通常因共同工作、經營或服務關係而集中於同一處所。
- 成員間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條件。
- 常見於宿舍、工寮、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供多人共同居住、共同從事事業的場所。
- 判斷重點是共同事業及居住事實,而不是家庭親屬關係。
共同事業戶與共同生活戶的區別,在於前者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共同經營事業或工作關係;後者則以一般家庭或共同生活關係為核心。
(三)單獨生活戶
單獨生活戶,是指單獨居住一處所的人所成立的戶。
其主要特性如下:
- 戶內只有一人。
- 不要求該人與其他人具有家庭或親屬關係。
- 一人獨居、單身居住、在外租屋而單獨生活者,均可能形成單獨生活戶。
- 單獨生活戶的增加,會使戶數增加,但不必然使人口數增加。
單獨生活戶是近年戶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全國人口沒有明顯增加,只要原本多人同戶的成員分別外出居住並各自設戶,戶數仍會上升。
(四)寄居戶
寄居戶,是指寄居於他戶內,而未與該戶成員形成一般共同生活關係的人所形成的戶籍型態。
其特性如下:
- 寄居者實際上居住於他人住所或他戶所在地。
- 寄居者與原戶成員未必具有親屬關係。
- 寄居戶的成立,重點在於寄居的居住事實及戶籍登記規定。
- 寄居戶與共同生活戶不同,寄居者並非當然與原戶成員共同維持生活。
因此,判斷寄居戶時,不能只看是否住在同一地址,還要看是否具有共同生活關係。
三、戶數、人口數與戶量的關係
戶籍統計常見三項指標:
- 總人口數:登記人口的總數。
- 總戶數:戶籍上各戶的總數。
- 平均戶量:平均每戶人口數。
平均戶量的計算公式為:
因此,當總戶數增加幅度大於人口數增加幅度時,平均戶量就會下降。
例如,人口僅小幅增加,但單身者、老人、外地工作者及年輕租屋者增加,形成大量一人戶,便會出現「總戶數增加、平均戶量下降」的現象。
四、解題方法:從戶數變動的直接機制切入
解釋臺北市戶數減少時,應先掌握戶數變動的基本邏輯:
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危機,推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 年至 113 年)」,截至民國 109 年底,累計已投入經費 1,022.64 億元,惟 109 年總生育率仍跌至 0.99 人。
請問我國少子女化新對策設定哪些政策目標?
行政院預期該計畫實施後,民國 119 年總生育率將可回升到 1.4 人。請您根據「總生育率」的計算方式與實質意涵,推論並評估行政院的期望能否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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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兩部分:
- 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3年)」的政策目標。
- 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TFR)的定義、計算方式及人口學意涵。
本題並非法律條文題;政策內容及人口統計概念,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制度與資料為準。
一、我國少子女化新對策的政策目標
行政院推動少子女化對策,核心方向是以政府、家庭及社會共同分擔生育與教養責任,降低家庭養育子女的經濟及時間成本。主要政策目標如下:
(一)減輕家庭育兒及教養負擔
透過育兒津貼、幼兒就學補助、托育補助及學前教育支持措施,降低家庭在生育、托育、教育及日常照顧上的支出。
其政策精神是「0至6歲國家跟家庭一起養」,使家庭不因生育子女而承受過重的經濟壓力。
(二)擴充公共化及平價托育服務
增加公設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非營利幼兒園等公共化托育及教保服務,並推動準公共托育、準公共幼兒園,提升平價托育服務的可近性與供應量。
政策重點包括:
- 增加托嬰及幼兒園名額。
- 降低家長使用托育及教保服務的費用。
- 提升托育服務品質與監督管理。
- 減少家長因托育名額不足而延後生育的疑慮。
(三)建立優質、普及的幼兒教保環境
透過公共化與準公共化制度,提供家長費用可負擔、地點便利、品質穩定的幼兒照顧與教育服務,改善幼兒教育及照顧資源分布不均的問題。
(四)建構友善生養及家庭支持環境
強化家庭支持、兒童健康、幼兒醫療及親職教育等措施,讓家庭在懷孕、生產、托育及子女成長過程中,都能獲得必要協助。
其目的不僅是提高生育意願,也在於降低家庭對「生得起、養不起、照顧不了」的疑慮。
(五)營造友善職場,協助兼顧工作與家庭
透過育嬰留職停薪、彈性工作、職場托育、性別平等及家庭照顧措施,降低生育對女性就業及職涯發展的不利影響。
若生育後必須在工作與家庭之間作出重大取捨,即使政府提供金錢補助,仍難以有效提高生育意願。因此,友善職場是少子女化對策的重要配套。
(六)提升生育意願及改善人口結構
整體而言,計畫最終目的在於:
- 減緩出生人口下降。
- 提升國人生育意願。
- 改善人口年齡結構。
- 延緩人口老化及勞動力減少。
- 建構適合婚育及子女成長的社會環境。
因此,本計畫不是單純發放生育獎勵金,而是以托育、教育、就業、家庭支持及社會環境等多面向政策,共同降低生育成本。
二、總生育率的計算方式與意涵
(一)總生育率的定義
總生育率是指在某一年度,各年齡婦女的生育率維持該年度水準時,一名女性在其生育年齡期間平均生育的子女數。
一般生育年齡以15至49歲計算。其基本公式為:
若以五歲年齡組計算,則公式通常寫為:
其中:
- :歲女性年齡別生育率。
- :總生育率。
- 年齡別生育率是該年齡女性所生嬰兒數,除以該年齡女性人口數。
(二)總生育率是「期間指標」
總生育率是根據特定年度的年齡別生育率所推算出的「假設世代」指標,並不是實際追蹤一群女性一生所生子女數的結果。
因此,民國109年總生育率為0.99,表示:
若女性一生都按照民國109年各年齡別生育率生育,平均每名女性約生育0.99名子女。
它不代表民國109年每一名實際生產婦女只生育0.99名子女,也不等於當年出生人口數。
(三)總生育率與出生人口不同
出生人口數還會受到下列因素影響: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18 至 2065 年)的中推估結果,我國未來人口變遷具有哪些主要趨勢?
我國高齡化時程較世界各國快速,1993 年進入高齡化社會,2018 年成為高齡社會,預估 5 年後邁入超高齡社會。到 2065 年,老化指數可能高達 450.1,扶養比將提升至 101.4%,養育負擔相對沉重。請說明「高齡化社會」、「高齡社會」、「超高齡社會」、「老化指數」、「扶養比」的計算方式與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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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18至2065年)》中推估的人口變遷趨勢,以及人口學上衡量高齡化程度與人口負擔的五項指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人口推估口徑為準,應掌握:
- 高齡化社會、高齡社會、超高齡社會的判定標準。
- 老化指數的計算方式與意義。
- 扶養比的計算方式與意義。
- 我國人口總量、年齡結構、生育率、勞動人口及扶養負擔的長期變化。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可逐一分析。
解題方法
答題可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先說明人口推估所呈現的主要趨勢;第二部分再逐一寫出五項人口學指標的定義、公式及實質意義。
人口指標的計算,應先區分三個年齡群組:
- 至歲:幼年人口。
- 至歲:工作年齡人口。
- 歲以上:老年人口。
其中,高齡化社會的三項分類是依「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判斷;老化指數則比較老年人口與幼年人口的相對數量;扶養比則衡量工作年齡人口對幼年人口及老年人口的負擔程度。
一、我國未來人口變遷的主要趨勢
(一)人口總量持續減少
我國長期總生育率偏低,出生人數下降,死亡人數逐漸增加,人口自然增加率轉為負值,人口總量將由成長轉為減少。
人口減少將造成:
- 學齡人口減少,部分學校及教育資源需要調整。
- 勞動力供給縮減,產業面臨缺工問題。
- 內需市場規模縮小。
- 社會保險、長期照顧及醫療支出增加。
- 偏鄉及人口外流地區的人口減少更加明顯。
(二)少子化持續加深
少子化是指出生人數及幼年人口比例持續下降。其成因包括晚婚、不婚、女性教育及就業機會增加、養育成本提高、住宅負擔沉重,以及家庭對生育子女數的選擇改變。
少子化會直接造成幼年人口減少,並在十多年後反映為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形成「出生少—未來勞動人口少—扶養負擔提高」的連鎖效果。
(三)高齡化速度快速
我國人口高齡化時程較許多國家快速:
- 民國82年(1993年)進入高齡化社會。
- 民國107年(2018年)進入高齡社會。
- 依當時推估,民國114年(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
人口高齡化表示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提高,不只是老年人口增加,也包括幼年人口減少所造成的年齡結構改變。
(四)工作年齡人口持續減少
出生人口減少會逐步反映在工作年齡人口。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將使企業招募人力更加困難,並提高勞動生產力、延後退休、移民政策及中高齡就業的重要性。
同時,人口結構將由過去「工作年齡人口相對充足」逐漸轉變為「工作年齡人口負擔較多幼年人口及老年人口」。
(五)扶養負擔逐漸加重
由於幼年人口與老年人口合計占工作年齡人口的比例提高,扶養比將逐步上升。依題目所示,2065年扶養比推估為,表示每100名工作年齡人口,需負擔約101.4名幼年人口及老年人口。
這代表人口紅利逐漸消失,家庭、政府及社會整體的照顧與財政負擔均會提高。
(六)人口老化程度顯著加深
題目所示2065年老化指數達,表示每100名幼年人口,約對應450.1名老年人口。老年人口相對幼年人口約為4.5倍,顯示人口年齡結構高度老化。
二、五項重要概念與計算方式
(一)高齡化社會
1. 判定標準
當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以上,即稱為高齡化社會。
公式為:
2. 實質意義
高齡化社會表示老年人口已達相當規模,人口結構開始明顯受到高齡化影響。此階段政府需要逐步強化老人醫療、社會福利、退休保障及長期照顧制度。
我國於1993年進入高齡化社會。
(二)高齡社會
1. 判定標準
當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以上,即稱為高齡社會。
2. 實質意義
高齡人口已占總人口相當比例,退休人口增加,醫療、照顧、年金及勞動市場的影響更加明顯。
我國於2018年進入高齡社會。
(三)超高齡社會
1. 判定標準
第 四 題25 分
受到 COVID-19 疫情影響,導致部分國人仍滯留海外,但是出境期間過久,則會面臨戶籍遭遷出登記、相關權益可能受到影響等問題。
(一) 請依據「戶籍法」與內政部戶政司現行戶籍管理制度,說明與國人出境期間、遷出與遷入登記有關之規定與管理原則。
(二) 因出境過久、個人戶籍遭遷出登記後,會喪失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嗎?個人的健保、勞保、國保、地價稅課徵及所得稅課徵會受到影響嗎?
(三) 民意代表與輿論要求政府考慮修改「戶籍法」或是放寬與出境有關的除籍規定。試問內政部對此事之見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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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戶籍遷出」與「國籍喪失」:
- 戶籍遷出是戶籍管理上的登記措施,目的在反映人民實際居住狀況。
- 戶籍遷出不等於「除籍」,也不等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國人出境是否應遷出,應依《戶籍法》第16條判斷;返國後如何恢復戶籍,則依第17條辦理。
- 健保、勞保、國保、稅捐等事項,應依各該主管法律判斷,不能僅因戶籍遷出就概括認定所有權益當然喪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行政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宜依題目三個子題分別作答:
第一,先寫出《戶籍法》關於「出境二年以上應遷出」及「返國後遷入」的法條規定,再補充戶政機關依通報、催告及職權辦理的程序。
第二,將「身分」、「社會保險」及「租稅」分開判斷,避免把戶籍遷出誤認為國籍喪失,或誤認所有權益均當然消滅。
第三,說明內政部主張戶籍登記應依實際居住事實辦理,疫情並未改變戶籍法的基本管理原則;至於權益問題,應由各主管機關採取配套措施處理。
(一)國人出境期間、遷出與遷入登記之規定
1. 戶籍登記之基本原則
戶籍資料具有確認人民身分、居住狀況及權利義務關係的功能,也是政府辦理人口統計、社會福利、兵役、選舉及稅務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我國戶籍登記原則上採申請登記,但為維持戶籍資料正確性,亦兼採戶政機關依職權逕為登記的制度。因此,人民未依法申請時,戶政機關在符合一定程序後,仍得依職權辦理。
行政法院實務並認為,遷徙屬於事實行為,遷徙登記應依人民實際居住事實認定,而非單純依當事人主觀意願決定。
2. 出境二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依命題當年《戶籍法》第16條第3項: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因此,具有我國戶籍的國人出境後,連續二年以上未入境,即符合戶籍遷出國外的法定要件。
但下列情形不適用出境二年以上遷出規定:
- 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
此外,國人出境後如果沒有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其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期間的計算。換言之,不能僅以其他國家護照入境,就當然中斷我國戶籍法上出境期間的計算。
3. 戶籍遷出之申請及職權辦理程序
出境滿二年未入境者,原則上應由本人或戶長等適格申請人辦理遷出登記。
實務上,戶政事務所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所提供的「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後,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
-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
- 當事人逾期仍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查核戶籍資料後,得依《戶籍法》第42條逕為遷出登記。
- 逕為遷出登記後,仍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此一程序具有催告及告知功能,符合程序正義,也使當事人有機會提出尚未出境、出境未滿二年或屬於法定例外情形的證明。
4. 由國內遷往其他地區之遷出登記
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人民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類似情形,得不辦理遷出登記。
本題重點在於出境國外的特殊規定,並非一般國內遷徙的三個月規定。考試時應特別區分:
- 國內遷徙:原則上以三個月以上為判斷基準。
- 出境國外:以二年以上未入境為判斷基準。
5. 返國後之遷入或恢復戶籍
依《戶籍法》第17條: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者,應辦理遷入登記。
-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辦理遷入登記。
- 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應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
因此,戶籍已遷出國外的國人返臺時,應持:
- 中華民國護照;或
- 入國證明文件,
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實務上,內政部為便利海外國人返國,說明國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即可辦理遷入或恢復戶籍。若持外國護照入境,不能據此辦理我國戶籍遷入登記。
(二)戶籍遷出後之身分及各項權益
1. 是否喪失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不會。
戶籍遷出與國籍喪失是兩個不同法律概念:
- 戶籍遷出:屬於戶籍管理措施,反映當事人長期居住國外的事實。
- 國籍喪失:須依《國籍法》所定原因及程序辦理,例如申請喪失國籍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等。
依《國籍法》第2條,我國國籍原則上採血統主義,並兼採出生地主義。國人因出境二年以上而被辦理戶籍遷出,並未發生喪失國籍的法律效果,仍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也仍得持我國護照返國。
因此,題目所稱「除籍」並不精確。民國110年內政部已多次說明,我國戶籍法所稱的是「遷出登記」,並非喪失國籍的「除籍」。
2. 全民健康保險
戶籍遷出國外,原則上會影響全民健保納保資格,因為全民健保通常以在臺設有戶籍及其他法定要件作為納保基礎。
但因COVID-19疫情,民國110年主管機關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 民國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因出境二年以上遭遷出戶籍而喪失納保資格者,得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自退保日起接續納保,並補繳保險費。
- 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已退保者,於民國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得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參加健保,不受一般返國後等待六個月的限制。
- 內政部並以出境未逾四年者返國後可立即恢復戶籍及健保作為政策說明。
所以,戶籍遷出可能影響一般納保資格,但並不代表國人永久失去健保權利;疫情期間另有特殊保障措施。
3. 勞工保險
勞保屬於在職保險,是否加保主要依是否具有法定投保資格及實際工作事實判斷,並非單純以戶籍是否存在作為唯一標準。
至於已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失能年金或遺屬年金者,戶籍遷出不當然使其喪失請領權利。若勞保局因戶籍遷出而需要確認身分或居住狀況,當事人可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經驗證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提供勞保局審查。
若暫時無法提出證明,給付可能先行停發,但補具文件並審查通過後,得補發停發期間的給付。
因此,戶籍遷出並不當然消滅既有勞保年金請領權益;但勞保投保資格仍須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及實際工作狀況判斷。
4.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的被保險資格與在國內設有戶籍有關,戶籍遷出可能導致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受到影響。
民國110年疫情期間的配套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