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戶政
試題代碼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30 分

甲無權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土地建造房屋一棟居住,事經 15 年後,乙依據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甲則以消滅時效已完成為抗辯。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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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所有人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妨害。

民法第 125 條原則上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及第 164 號解釋指出,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不適用民法第 125 條的 15 年消滅時效。本題所涉土地已登記為乙所有,甲的房屋妨害乙對土地的所有權,乙得請求拆屋還地。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請求的法律依據與權利性質:乙是已登記土地的所有人,甲未經同意占地建屋,乙可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除去妨害並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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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5 分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膝下無子,故依法收養未成年人 8 歲丙為養子。收養契約之日期為民國(以下同)112 年 5 月 1 日,具狀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之日期為 112 年 5 月 31 日,甲男於 112 年 6 月 17 日死亡,惟法院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日期為 112 年 8 月 31 日。

試申論丙養子對於甲男之遺產有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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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079 條之 3 的兩個效果:收養須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才發生效力;裁定確定後,效力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但溯及效力不得影響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

另依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依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則為當然繼承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收養契約成立日,再以認可裁定確定日判斷收養是否生效,最後依第 1079 條之 3 將效力回溯至契約成立日,與甲死亡、繼承開始的日期比較。

本題收養契約於 112 年 5 月 1 日成立,認可裁定於同年 8 月 31 日確定。因此,收養自裁定確定時生效,並溯及 5 月 1 日。甲於 6 月 17 日死亡時,丙依法已具有甲之養子女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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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5 分

關於分割遺產之事件,若受輔助宣告人某甲與其輔助人某乙,均為繼承人,且為同一造當事人時,「就他造之起訴」,其等利益相反,是否應依民法第 111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 項規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某甲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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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受輔助宣告人在分割遺產訴訟中的訴訟能力、輔助人同意權,以及民法特別代理人規定是否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等行為,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
  • 民法第 1113 條之 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 項:輔助人執行輔助職務時,若與受輔助宣告人利益相反,法院得為受輔助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起訴,為單純應訴行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解題方法

先區分「協議分割遺產」與「法院裁判分割遺產」,再判斷輔助人是否在訴訟中替受輔助宣告人執行輔助職務。

協議分割屬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所稱的遺產分割行為。若受輔助宣告人與輔助人同為繼承人,雙方對遺產如何分配可能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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