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地政 不動產估價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內政部刻正推動以基準地估價制度精進課稅地價查估之計畫。試就大量估價之觀點,說明我國現行課稅地價查估所採用之方法以及基準地估價制度;並請論述何以基準地估價制度可以精進課稅地價之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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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量估價」如何在查估效率與宗地個別差異之間取得平衡,並比較現行「區段地價法」與「基準地估價制度」。
大量估價係在一定價格日期,對大量土地以一致的資料、程序及估價模型查估價格。它與逐宗委託估價不同,必須兼顧作業效率、估價一致性及個別土地差異。現行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以區段為單位估計;基準地制度則先精估代表性宗地,再以其作為價格控制點,推估周邊土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公告地價為地價稅課徵依據之一,公告土地現值則供土地增值稅及徵收補償等用途參考。基準地制度在當時是精進地價查估的推動方向,不能將之寫成已全面取代現行制度。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說明:先交代現行區段地價法的程序與計價方式,再說明基準地如何選定及估價,最後比較兩者在資料品質、個別差異、作業效率與公平性上的效果。
一、現行課稅地價查估:區段地價法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3 條及第 18 條,地方地政機關蒐集基本圖籍及地價實例,調查影響地價因素,實地勘查並劃分地價區段。劃分時斟酌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公共建設、土地利用現況、工商活動及發展趨勢等因素,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區段。
各區段地價依有無實例分別估計:
- 有買賣或收益實例的區段:先將實例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再取中位數作為區段地價。實例數為奇數時取中間值,為偶數時取中間二值平均;只有一筆實例時,以該筆單價為中位數。
- 無買賣及收益實例的區段:原則上選取鄰近或適當地區中,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已估出區段地價的兩個以上區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再依區域因素評價基準及價格形成因素相近程度修正推估。無法找到相同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時,得參酌使用性質類似或其他區段修正。
完成區段地價後,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依相關原則計算外,其他區段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宗地跨越二個以上區段時,按各區段面積加權平均:
因此,現行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先將土地分區,再以區段價格代表區段內宗地價格,具有大量、快速查估的優點;其估價精度則受區段劃分、實例代表性及區段內宗地差異所影響。
二、基準地估價制度
基準地是地政機關在一定範圍內選定、具代表性的土地,估計其特定價格日期的正常價格,作為地價衡量與比較的控制點。依《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基準地原則上按近價區段分布設點,並以能代表當地地價特性為選定原則;制度設計重視對同一宗地定期查估,使價格比較具有連續性。
基準地選定後,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相關要點進行估價,蒐集比較實例並考量收益、土地開發等適用資料,採適當估價方法查估基準地正常價格。查估者並非直接以該價格代表附近每一宗土地,而是以基準地為價格起點,依目標宗地與基準地在土地使用管制、區位、道路條件、地形、面積、形狀及其他個別因素上的差異,進行比較與調整,推估各宗地價格。
其大量估價邏輯可概括為: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獨立估價?何謂部分估價?公告地價之查估應以何者為基礎?又同一地價區段中毗鄰的二個基地,分別蓋了三樓透天住宅與四樓透天住宅,此二基地評定的公告地價是否應該相同?試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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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的估價範圍,以及公告地價查估究竟採取獨立估價或部分估價;並進一步測試土地與地上建物的價格是否應混為一談。
- 獨立估價:以估價標的本身作為估價對象,單獨評估其價格,不將其他不動產或權利的價值併入。
- 部分估價:對一宗不動產中的一部分進行估價,例如只估土地而不估地上建物,或只估建物而不估基地。
公告地價是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時,對土地評定的地價。依命題當年《平均地權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公告地價查估以宗地地價為單位,應就土地個別評定;在估價概念上,屬於以土地為估價標的的部分估價,不是把土地與地上建物合併計價。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估價的標的範圍:公告地價評定的是土地本身,而非土地及其上建物合計的價格。因此,地上建物樓層不同,不能直接作為公告地價必然不同或相同的判斷依據。
再依宗地地價的查估原則,檢視兩筆土地的區位、地形、地勢、臨路條件、使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土地價格的因素。題目已說兩基地位於同一地價區段且彼此毗鄰,表示其區位條件相近;但「同一地價區段」不等於每一宗土地的個別條件必然完全相同,仍須按宗地條件評定。
三樓與四樓透天住宅的公告地價是否相同
第 三 題25 分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價格種類中哪些價格具市場性?另《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中市價的意義為何?其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的何種價格最接近?兩者有何差異?實價登錄的價格是否可為市價查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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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部法規中的「市場性」與「市價」概念,重點是先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辨認哪些估計價格以具有市場性的標的不動產為前提,再比較《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的市價定義,並說明實價登錄資料在市價查估中的用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價格種類定義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的市價定義,現行規定與命題時的核心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一、具市場性的價格種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將估計價格分為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判斷市場性時,直接看各款定義是否以「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為前提:
- 正常價格:具有市場性的標的,在有意願且謹慎的買賣雙方不受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下形成的合理價值。
- 限定價格:具有市場性的標的,在特定限定條件下形成的價值,例如將所有權以外的權利與所有權合併、合併不動產,或以違反經濟合理性的分割為前提。
- 特定價格:具有市場性的標的,基於特定條件形成的價值。
- 特殊價格:對不具市場性的標的所估計的價值。
因此,具市場性的價格種類是正常價格、限定價格及特定價格;特殊價格的定義明確指向不具市場性的標的。
二、市價的意義及其最接近的價格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2 條規定:「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這個定義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正常價格最接近,因為兩者都以正常市場交易情況所形成的價格為核心。但二者並非完全相同:
- 規範目的不同:正常價格是一般不動產估價的價格種類;徵收補償市價則是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中的法定查估標準。
第 四 題25 分
於不動產估價之相關規定中,有近鄰地區、地價區段、近價區段等相似之用詞,請說明三者之法源與意義?又三者間有何異同之處?試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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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三種「地區劃分」概念:不動產個別估價所用的近鄰地區,地價調查估計所用的地價區段,以及基準地制度所用的近價區段。三者都藉由區域內土地或不動產的相似性來界定範圍,但適用制度、劃分目的與查估方式不同。
以下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一、近鄰地區
法源與意義:《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 12 款規定,近鄰地區是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的地區。
近鄰地區用於不動產個別估價,尤其是比較法選取比較標的時。《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 條規定,比較實例應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內的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若位於同一近鄰地區,區域條件通常較接近;若位於不同近鄰地區,則須分析兩地區區域因素差異,必要時進行區域因素調整。
二、地價區段
法源與意義:《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規定,劃分地價區段時,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實地勘查,斟酌地價差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公共建設、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地價區段供政府辦理地價調查估計使用。《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3 條列明地價調查估計程序,包括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及計算宗地單位地價。依同規則第 21 條,有買賣或收益實例的區段,以調整至估價基準日的實例土地正常單價中位數作為區段地價;沒有實例的區段,則依規定選取基準地價區段,考量價格形成因素的相近程度修正估計。
三、近價區段
**法源與意義:**近價區段規定於《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依該要點第 4 點,基準地選定及查估程序包括劃分近價區段、選定基準地及查估基準地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