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地政 不動產估價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不動產估價

第 一 題25 分

毗連的二筆土地,一為單面臨街地 A,一為路角地 B,兩者同時被劃入一般路線價區段或兩者同時被劃入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其評估地價之結果是否相同?試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及其相關作業之規定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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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及地價調查估計相關作業規定中,路線價區段內土地單位地價的查估方式,尤其是:

  1. 單面臨街地的路線價適用。
  2. 路角地應採用何一條道路的路線價。
  3. 一般路線價區段與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對路角地是否另予加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設 A 臨接道路之路線價為 R1R_1,B 另臨接第二條道路,其路線價為 R2R_2。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依土地臨街情形分別判斷。

一、一般路線價區段

單面臨街地 A,以其臨接道路的路線價為基準,再依臨街深度指數及其他必要修正計算:

VA=R1×DA×KV_A=R_1\times D_A\times K

其中:

  • R1R_1:A 臨接道路的路線價;
  • DAD_A:臨街深度指數;
  • KK:其他修正因素。

路角地 B 臨接二條以上道路時,原則上以較高路線價之道路作為計算基準:

VB=max⁡(R1,R2)×DB×KV_B=\max(R_1,R_2)\times D_B\times K

一般路線價區段對路角地不另行適用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的「路角地加成率」。

因此,在題目通常預設 A、B 臨接的主要道路相同,且第二條道路的路線價沒有高於 A 所臨接道路,並且兩筆土地的深度、地形及其他條件相同時:

R1≥R2,DA=DBR_1\geq R_2,\qquad D_A=D_B

則:

VA=VBV_A=V_B

也就是說,二者評估地價結果相同。

但若 B 的第二條道路路線價高於 A 所臨接道路,即 R2>R1R_2>R_1,B 應以 R2R_2 為計算基準,此時 B 的評估地價就可能高於 A。故「同時劃入一般路線價區段」本身,不代表任何情形下必然相同;相同的前提是二者採用的基準路線價及其他修正條件相同。


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內,單面臨街地 A 仍以其臨接道路的路線價為基準:

VA=R1×DA×KV_A=R_1\times D_A\times K

路角地 B 則以較高路線價為基準,並依規定加計路角地加成率。若路角地加成率為 cc,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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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的規定,可否採收益法評估公告土地現值?如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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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有二:

  1. 公告土地現值之查估,原則上以買賣實例估計正常交易價格。
  2. 在無適當買賣實例可供查估時,得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採收益法,估計土地收益價格,作為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之依據。

所謂收益法,是以土地未來可產生之正常、持續收益,依適當地價還原利率還原為土地價格。基本公式為:

土地收益價格=土地純收益地價還原利率土地收益價格 = \frac{土地純收益}{地價還原利率}

本題法規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判斷收益法之適用時機

公告土地現值查估,應先蒐集地價區段內及鄰近地區之土地買賣實例,並剔除特殊交易、急買急賣、親友交易及其他非正常交易。

在有適當買賣實例時,原則上應以買賣實例比較、修正後估計正常交易價格。若地價區段內無適當買賣實例,無法直接以比較法估計正常價格,即可採收益法評估。

因此,收益法不是公告土地現值查估的唯一方法,而是在買賣實例欠缺時所採用的估價方法。

二、蒐集正常收益資料

應調查與該土地使用條件相近之出租實例,取得正常租金、租賃期間、使用情形及相關費用資料,並考量:

  •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
  • 法定容積率、建蔽率及建築限制。
  • 土地面積、地形、臨路情形及區位。
  • 土地最有效使用情形。
  • 租金、管理費、稅捐、維修費及其他必要支出。
  • 市場利率、投資報酬率及地價還原利率。

收益資料應調整為正常使用、正常租賃及正常市場狀況下之收益。

三、求取房地總收益及房地純收益

若收益實例屬於房地整體出租,先由租金收入扣除房地經營所需之正常費用,計算房地純收益:

房地純收益=房地總收益−房地總費用房地純收益 = 房地總收益 - 房地總費用

房地總費用包括管理費、修繕費、稅捐、保險費、空置損失及其他維持收益所必要之支出。

四、分離土地收益

房地收益中同時包含土地與建物的收益,必須先扣除建物所應享有的收益,才能求得土地純收益。

建物收益可按下式計算:

建物收益=建物價格×建物收益率建物收益 = 建物價格 \times 建物收益率

因此:

土地純收益=房地純收益−建物收益土地純收益 = 房地純收益 - 建物收益

如土地上有其他改良物,也應扣除該改良物所應分得之收益。

五、還原土地價格

求得土地純收益後,依地價還原利率還原:

土地收益價格=土地純收益地價還原利率土地收益價格 = \frac{土地純收益}{地價還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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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之規範,舊違章建築所有權人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是否可以參與都市更新後之權利價值分配?其價值之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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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中,何種權利得列入更新前權利價值,並據以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1. 權利變換之分配基礎,是更新前各項合法權利的價值。
  2. 得列入權利價值計算者,主要包括:
  • 土地所有權;
  •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 地上權、典權等他項權利;
  • 依法得列入計算的其他權利。
  1. 更新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原則上依各權利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計算。

因此,必須區分「土地權利」與「違章建築本身」:違章建築欠缺合法建築物之法律地位,其建築物本身不能與合法建築物同樣列入權利變換價值。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判斷是否具有參與權利變換分配的權利人資格。

第二,判斷其得列入計算的價值內容。

判斷時應先確認:

  • 該人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
  • 建築物是否屬合法建築物;
  • 所主張的是更新後權利價值分配,還是拆遷補償、安置費用。

這三者不能混為一談。


一、舊違章建築所有權人

舊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僅以違章建築所有權人身分」者,原則上不得以該違章建築本身的價值,參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權利價值分配。

理由如下:

  1. 權利變換的估價對象,是更新前具有法律上權利基礎的土地、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合法權利。
  2. 違章建築未經合法建築許可,不能取得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完整法律地位。
  3. 若將違章建築直接比照合法建築物估價,會使違法建築取得與合法建築相同的分配利益,破壞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秩序。

因此,舊違章建築本身通常不列入權利變換的更新前權利價值。

但須注意,若舊違章建築所有人同時也是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其仍可依「土地所有權人」身分參與權利變換。此時得計入的是其土地權利價值,不是違章建築本身的建物價值。

換言之:

舊違章建築所有人之分配基礎=其合法土地權利價值\text{舊違章建築所有人之分配基礎} = \text{其合法土地權利價值}

而非:

土地價值+違章建築價值\text{土地價值}+\text{違章建築價值}

舊違章建築拆除時,實施者是否應給予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或其他處理,屬於拆遷補償及安置問題,與權利變換後依權利價值比例分配房地,法律性質不同。


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參與權利變換後的權利價值分配。

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原則上包括:

  1. 合法建築物坐落基地的土地權利價值;
  2. 合法建築物本身的價值;
  3. 依法存在的他項權利或其他可估價權利。

合法建築物本身的價值,通常以重建價格扣除折舊後的建築物現值估算,並應依當時法令、建築物用途、構造、屋齡、維護狀況及市場條件查估。

概念上可表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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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物理耐用年數?何謂經濟耐用年數?估價時,如果建築物的年數已超過經濟耐用年數,應如何調整其計算折舊之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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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成本法中建築物折舊年數的判定,重點包括:

  1. 物理耐用年數與經濟耐用年數的定義。
  2. 建築物折舊年數應採何種耐用年數。
  3. 建築物實際屋齡超過經濟耐用年數時,如何避免折舊率超過 100%100\%。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成本法觀念,建築物折舊應依其經濟耐用年數計算,並考量建築物實際使用狀況、維護情形及殘餘價值。


一、物理耐用年數

物理耐用年數,是指建築物自興建完成起,在正常使用、合理維護及自然耗損情況下,至其主要構造或設備因物理性劣化,已不堪使用或無法維持基本使用功能所經過的年數。

其判斷重點在於建築物本身的物質狀態,例如:

  • 結構體是否仍具安全性;
  • 建築材料是否嚴重老化;
  • 主要設備是否已無法正常運作;
  • 經修繕後是否仍能維持基本使用功能。

物理耐用年數主要受建築材料、施工品質、結構形式、自然環境及維護保養狀況影響。


二、經濟耐用年數

經濟耐用年數,是指建築物在經濟上仍具有使用價值,且繼續使用所能產生的收益或效用,尚足以支應其使用、維護及管理成本的期間。

當建築物雖然在物理上仍可使用,但因下列因素導致其經濟效益降低,即可能已達經濟耐用年數:

  • 建築物功能或格局不符現代使用需求;
  • 設備、設施或配管老舊;
  • 周邊環境衰退;
  • 土地使用分區或建築法令變更;
  • 市場需求改變;
  • 維修及改良費用過高;
  • 改建、重建或拆除後重新利用土地更具經濟效益。

因此,經濟耐用年數重視的是建築物的「收益性、效用性及市場價值」,不單純是結構是否仍然存在。一般而言,經濟耐用年數通常短於物理耐用年數。


三、超過經濟耐用年數時之折舊年數調整

成本法中,建築物折舊率的基本概念為:

折舊率=折舊年數經濟耐用年數折舊率=\frac{折舊年數}{經濟耐用年數}

若建築物實際年數未超過經濟耐用年數,通常以實際有效年數作為折舊年數:

折舊年數=實際有效年數折舊年數=實際有效年數

但若建築物實際年數已超過經濟耐用年數,不能繼續以實際屋齡作為折舊年數,否則將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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