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經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下,加速網路與資訊科技的應用,諸如線上購物、線上會議、線上教學、居家工作等活動型態日益普遍,此對傳統不動產區位理論有何影響而需要調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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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資訊科技進步對傳統不動產區位理論與都市空間結構的修正」。
傳統區位理論主要建立在下列假設:
- 人與貨物的移動必須透過實體交通。
- 距離越遠,運輸成本、時間成本與交易成本越高。
- 家戶與廠商會依據可及性、運輸成本與市場接近程度選擇區位。
- 都市活動集中於商業中心,形成核心—邊陲、中心地與地租梯度結構。
- 辦公、購物、教育與會議等活動,多須在特定實體場所進行。
其基本邏輯可表示為:
傳統理論中,運輸成本通常隨距離增加而上升,因此土地利用與地價呈現明顯的區位差異。以單核心都市的競租地租理論而言,距離市中心越遠,通常可及性越低,地租亦呈下降趨勢:
其中, 為距離市中心 處的地租, 為中心區地租, 為單位距離的運輸成本。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傳統理論假設—科技衝擊—區位理論調整—仍不變的實體限制」四段式作答。
核心不是主張網路使區位失去重要性,而是說明:資訊科技降低了部分活動對實體距離的依賴,使傳統以「距離、運輸成本、單一中心」為基礎的區位理論,必須轉化為同時考量數位可及性、虛實整合與多核心空間結構的理論。
一、距離阻力下降,傳統「距離衰減」效果減弱
傳統區位理論認為,距離會造成運輸成本與時間成本,形成距離阻力。線上購物、線上會議、線上教學與居家工作,使資訊傳遞與部分服務交易不必透過人員實體移動完成,因此降低了距離對活動區位的限制。
例如:
- 線上會議降低跨城市辦公與溝通的必要性。
- 線上教學降低學生每日前往學校的需求。
- 居家工作降低員工每日通勤至辦公室的頻率。
- 線上購物降低消費者前往傳統商業中心的頻率。
因此,傳統地租函數中的運輸成本係數 有下降趨勢,地租隨距離增加而下降的坡度可能變得較為平緩:
這表示市中心的絕對優勢減弱,遠距離地區承受的區位劣勢降低,都市活動具有向外分散的條件。
二、中心地理論與單核心都市結構受到修正
傳統中心地理論認為,都市中心集中高階商業、行政、金融與專業服務,周邊居民為取得服務而前往中心地。資訊科技使部分服務透過網路提供,服務範圍不再完全依賴實體中心地。
因此,城市空間結構可能由單核心逐漸轉向:
- 多核心都市。
- 網絡都市。
- 分散式都市。
- 虛實並存的都市結構。
辦公活動不必全部集中於中央商業區,企業可在市中心、郊區、住宅區、共享辦公空間與員工住家之間分散配置。商業活動也可能由大型集中式商圈,轉變為「實體店面+網路平台+物流節點」的混合形式。
但是,金融、醫療、娛樂、餐飲、零售展示與高密度人際交流仍具有實體接觸需求,因此中心地不會完全消失,而是由「唯一活動核心」轉變為「高階服務、社交與體驗活動的重要節點」。
三、居家工作改變通勤與住宅區位選擇
傳統住宅區位理論通常認為,家戶必須在住宅成本與通勤成本間進行權衡:
若居家工作使通勤次數下降,家戶對距離工作地點的敏感度降低,便可能提高對住宅面積、居住環境、自然景觀與生活品質的重視。
其空間效果包括:
- 部分人口由高密度市中心移往郊區或外圍地區。
- 住宅需求由小坪數、近辦公地點,轉向較大空間與多功能住宅。
- 住宅區對高速網路、數位設備與安靜工作環境的需求提高。
- 通勤尖峰可能因通勤頻率下降而減弱,但非尖峰、週末與休閒移動可能增加。
- 商業活動部分由中央商業區移向住宅社區,形成生活圈型商業。
因此,傳統「住宅距離就業中心越遠,因通勤成本越高而效用越低」的推論,必須納入居家工作比例與線上工作能力。
四、資訊科技形成新的區位因素:數位可及性
傳統區位理論重視道路、鐵路、港口與大眾運輸等實體交通可及性。數位經濟下,寬頻網路、行動通訊、雲端服務、資料中心與資訊安全,也成為重要區位條件。
新的區位效用可表示為:
其中,數位可及性包括:
第 二 題25 分
全球氣候變遷與土地利用之間有何關聯性?因應氣候變遷,你建議未來國內土地利用應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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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變遷與土地利用的雙向關係」,以及土地利用如何同時兼顧「減緩」與「調適」兩項政策目標。
一、氣候變遷對土地利用的影響
氣候變遷會改變土地利用的風險與適宜性,主要表現在:
- 極端氣候增加
強降雨、乾旱、熱浪、颱風及暴潮等事件增強,使都市淹水、山坡地災害、海岸侵蝕及農業損失風險提高。
- 海平面上升
沿海低窪地區面臨海水倒灌、土地鹽化、海岸侵蝕及聚落淹水問題,土地開發的安全性降低。
- 水資源條件改變
降雨時空分布不均,造成水資源供給不穩定,影響都市發展、農業生產及產業布局。
- 生態系統與農業環境改變
溫度、降雨及病蟲害條件改變,影響作物適栽區、生物多樣性及森林生態系統。
因此,土地利用不能只考慮現有的地價、交通及開發效益,還須納入未來氣候風險與環境承載力。
二、土地利用對氣候變遷的影響
土地利用會透過能源使用、交通需求、森林砍伐及碳吸存能力,影響溫室氣體排放。
- 都市擴張提高能源與交通排放
低密度、分散式都市發展會拉長通勤距離,增加私人運具使用及道路建設需求,進而提高二氧化碳排放。
- 土地變更造成碳匯減少
森林、濕地、農地及海岸生態系統具有吸收與儲存碳的功能。若轉為建築用地、道路或工業區,將減少碳吸存能力。
- 不透水鋪面造成都市熱島
大量水泥、柏油及建築物吸收熱能,使都市溫度高於周邊地區,增加冷氣使用與能源消耗,形成排放增加的循環。
- 農業及土地管理影響溫室氣體
農業活動涉及甲烷、氧化亞氮及能源使用;不當土地利用也可能造成土壤有機碳流失。
土地利用與溫室氣體排放的關係,可概念化表示如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申論題,宜採「先說明雙向關聯,再提出國內土地利用調整策略」的結構。答案應同時處理:
- 氣候變遷如何影響土地利用;
- 土地利用如何加劇或減緩氣候變遷;
- 未來土地利用應採取的減緩措施;
- 面對不可避免的氣候衝擊所需採取的調適措施;
- 土地政策、都市計畫及國土治理如何配合。
最完整的切入架構為: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當時尚無《氣候變遷因應法》,應以《環境基本法》、 《國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 《水土保持法》、 《海岸管理法》及《濕地保育法》等規範作為土地治理的法源背景。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未來國內土地利用調整方向
一、落實國土適宜性與災害風險分區
應依據淹水、土石流、崩塌、海岸侵蝕、地層下陷及缺水等風險,進行國土功能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
具體作法包括:
- 高災害風險地區限制新增建築及重大開發;
- 將氣候風險納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審議;
- 對高風險聚落採取遷村、退縮建築或限制重建;
- 重大公共設施應進行氣候風險評估;
- 避免以工程手段無限制保護不適宜開發地區,造成災害風險持續累積。
土地使用分區不應只反映現況利用,而應納入未來氣候情境:
當開發效益不足以抵銷環境成本與災害風險時,應限制開發或改採保育、農業及防災性利用。
二、控制都市蔓延,推動緊湊與大眾運輸導向發展
應由分散式、低密度都市擴張,調整為緊湊都市、混合使用及大眾運輸導向發展。
主要方向包括:
- 優先利用既有都市建成區及閒置土地;
- 推動都市更新與棕地再利用;
- 避免大量開發都市邊陲及農地;
- 以大眾運輸場站為核心配置住宅、商業及公共設施;
- 提高步行、自行車及公共運輸使用比例;
- 減少長距離通勤及私人運具依賴。
此種規劃可同時降低交通排放、節省公共設施建設成本,並避免農地、森林及生態敏感地區遭受破壞。
三、保存與擴大自然碳匯
森林、濕地、農地、海岸及海洋生態系統具有碳吸存功能,應將其視為氣候治理的重要基礎設施。
具體措施包括:
第 三 題25 分
土地財產權對於土地利用有何影響?有人認為要實施土地漲價歸公,最好的方式是將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收歸國有,你是否認同?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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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查「土地財產權與土地利用」及「土地漲價歸公」兩大觀念,重點不在單純表明支持或反對國有化,而在於分析不同財產權制度如何影響土地利用效率,並判斷國有化是否為實現土地增值公共化的最佳手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43 條及土地法第 1 條揭示土地公有與私有並存,以及土地利用受公共利益限制的基本原則。憲法第 143 條並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歸人民共享。臺灣土地政策因此並非全面否定私有土地,而是透過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管制及徵收等制度,使土地增值與公共建設利益部分回歸社會。
一、土地財產權的意義
土地財產權不是單一權利,而是一組權利的集合,主要包括:
- 使用權:決定土地如何利用。
- 收益權:取得土地使用所產生的租金、利潤或其他收益。
- 排他權:排除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土地。
- 移轉權:出售、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土地。
- 剩餘控制權: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範圍內,決定土地的其他利用方式。
- 增值受益權:享有土地價值上升所產生的利益。
財產權制度的核心,在於明確界定「誰可以使用土地、誰承擔成本、誰享有利益,以及土地增值歸誰所有」。
二、土地財產權對土地利用的影響
(一)明確財產權可提高土地利用誘因
當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明確時,權利人能取得土地利用所產生的收益,也須承擔錯誤利用、閒置或環境破壞的成本,因此較有意願進行土地改良、建築投資與長期規劃。
例如,土地所有人可預期改良後的租金收益與土地價值,便可能投入農地改良、建築物興建或基礎設施改善。若土地權利不明確,使用者擔心未來被排除或無法享有投資成果,便容易產生短期利用、掠奪式利用或不願投資的情形。
(二)財產權保障有助於土地交易與資源配置
可移轉、可出租及可抵押的土地權利,有助於土地由低效率使用者移轉至高效率使用者。土地也可作為抵押品,協助權利人取得資金,進行住宅、商業或產業投資。
因此,財產權制度若具有明確性、穩定性與可執行性,通常能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土地市場運作。
(三)私有財產權可能造成土地投機與囤積
私有土地具有增值受益權,土地所有人可能因預期公共建設、都市計畫變更或人口成長而囤地、惜售,等待土地價格上升。此種行為可能造成:
- 土地閒置與低度利用;
- 都市土地價格上升;
- 開發時程延宕;
- 土地被作為投機資產,而非生產要素;
- 公共建設利益被私人單獨享有。
因此,私有財產權雖提供投資誘因,也可能產生投機與不勞而獲的問題。
(四)財產權可能造成外部性
土地利用會影響鄰近土地及整體社會,例如工廠污染、交通壅塞、景觀破壞、過度開發、公共設施負擔增加等。土地所有人未必承擔全部社會成本,便可能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但對社會不利的利用方式。
此時須透過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環境管制、使用分區、開發許可及污染者付費等制度,將外部成本內部化。
(五)土地財產權受到公共利益限制
土地具有不可移動性、稀少性及公共性,個人土地利用往往會影響他人與社會。因此,土地所有權並非絕對權利,必須受公共利益及法律限制。
例如,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管制、建蔽率、徵收、徵收後收回、耕地使用限制及環境管制,均是對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其目的在於調和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土地利用利益。
(六)公有土地具有公共性,但可能產生利用效率問題
公有土地可用於道路、公園、學校、公共住宅、國防及其他公共用途,能避免重要公共設施被私人利益完全支配。
但是,公有土地若缺乏明確管理責任,也可能出現:
- 管理權責分散;
- 使用者不必負擔全部成本;
- 土地閒置;
- 低度利用;
- 行政決策受政治或利益團體影響;
- 缺乏民間投資誘因。
因此,公有並不當然代表有效率,私有也不當然代表無效率,關鍵仍在於權利界定、使用管制、價格機制及監督制度。
三、土地漲價歸公的意義
土地價格上升的原因,大致可分為兩類:
- 因所有人投入勞力、資本及管理而產生的增值,例如土地改良、建築物興建、排水設施改善。
- 非因所有人投入而產生的增值,例如人口成長、都市發展、公共建設、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社會整體經濟成長。
土地漲價歸公的主要對象,是第二類「非因私人勞力資本所造成的土地自然增值或社會增值」,並非將私人投入所創造的一切價值全部剝奪。
第 四 題25 分
面對國內數量龐大的老舊建築物,政府採取「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的雙軌併行策略,請問此二策略各有何利弊?另,你認為要加速老舊建築物重建,政府未來應加強或改進方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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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舊建築物重建政策,以及《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兩種制度的比較。答題核心包括:
- 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的制度目的。
- 二者在適用範圍、程序、同意門檻、整合方式及公益性上的差異。
- 老舊建築重建所涉及的財產權保障、公共安全、都市機能與市場失靈。
- 政府如何降低整合成本、提高重建誘因並兼顧公共利益。
本文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實際作答仍應依題目指定年度之法規與政策背景論述。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宜採「先定義、再比較、後提出政策建議」的架構:
- 先說明雙軌制度的基本概念。
- 分別論述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的優點與缺點。
- 以表格或對照方式凸顯二者差異。
- 最後從法制、財務、行政、整合及公共利益五方面提出改進方向。
答題時不可只寫「都市更新較慢、危老較快」,必須進一步說明其制度原因及所產生的政策效果。
一、都市更新制度
(一)制度意義
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係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對老舊、窳陋、機能不足或有公共安全疑慮之地區,透過重建、整建、維護等方式,改善都市環境、復甦都市機能,並促進土地有計畫利用。
都市更新具有「地區性」及「整體性」:
- 不是只處理單一建築物,而是整合一定範圍的土地、建築物及公共設施。
- 可採重建、整建、維護等不同方式。
- 可由政府主導,也可由民間提出更新事業。
- 於權利人無法以一般買賣方式完成整合時,得依法律程序採取權利變換等制度。
(二)都市更新的優點
1. 有利於整體都市規劃
都市更新可將零碎基地、巷道、公共設施及建築物一併規劃,改善道路、停車、公共開放空間、防災避難及都市景觀,較能處理單棟重建無法解決的都市問題。
2. 公益性及外部效益較高
老舊建築重建不只使屋主受益,也能降低地震、火災及建築物倒塌風險,改善公共安全與都市環境。這些利益會擴散至鄰近居民及整體社會,具有正外部性。
3. 整合範圍較大,能處理複雜土地權利
都市更新可整合多筆土地、多棟建築物、道路及公共設施,適合處理產權複雜、基地狹小、巷道不完整及都市機能衰退的地區。
4. 可運用權利變換等制度
權利變換係將更新前各權利人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依一定估價及分配方式轉換為更新後的土地、建築物及權利。其功能在於降低單純逐一收購或全體買斷的困難,使重建具有制度化的權利調整機制。
5. 可兼顧弱勢及歷史環境保存
都市更新除重建外,亦可採整建、維護方式,並透過安置、租金補貼、社會住宅、歷史建築保存等政策,兼顧居住權與文化資產價值。
(三)都市更新的缺點
1. 整合時間長、交易成本高
都市更新通常涉及大量權利人、共有關係、租賃關係、抵押權及違建問題,協商、估價、審議及權利分配均十分複雜,容易耗費多年時間。
2. 同意及程序要求較為複雜
都市更新須經過更新單元劃定、事業概要、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主管機關審議等程序。程序雖可保障權利人,但也增加行政成本與不確定性。
3. 容易產生利益分配爭議
更新前後價值估算、共同負擔、分回面積、樓層位置及停車位分配,均可能成為爭議焦點。估價制度若缺乏透明性,容易造成權利人對公平性的質疑。
4. 可能出現強制更新與財產權衝突
都市更新涉及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的財產權。若多數決或代為執行程序對少數權利人產生重大影響,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資訊公開、合理補償及比例原則,否則容易發生訴訟與社會反彈。
5. 開發利益可能凌駕居住及公共利益
若制度過度重視容積獎勵與房地產開發,可能產生投機炒作、原住戶被迫遷離、房價上升及都市景觀失衡等問題。
二、危老重建制度
(一)制度意義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係針對都市內具有危險性或老舊程度較高的建築物,提供較簡化、快速的重建制度。
危老重建主要具有以下特色:
- 以建築物或小基地為主要對象。
- 程序較都市更新簡化。
- 原則上須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 不須劃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也不採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制度。
- 透過容積獎勵、稅負減免及行政協助提高重建誘因。
其制度精神是以「小基地、全體同意、快速重建」處理具有立即安全疑慮或整合條件較單純的建築物。
(二)危老重建的優點
1. 程序簡化、速度較快
危老重建不必經過完整都市更新程序,且無須進行大範圍更新單元整合,能縮短規劃、審議及申請時間,適合有迫切公安需求的建築物。
2. 同意關係明確
危老重建原則上要求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雖然門檻高,但可降低後續爭議及強制執行所產生的訴訟風險。
3. 適合小基地及產權相對單純地區
單棟建築物、同一社區或權利人數較少的基地,較容易透過危老制度完成整合,不必負擔大型都市更新的高額行政與協商成本。
4. 可迅速改善建築安全
對於耐震能力不足、結構老化、消防設備不良的建築物,危老重建可以快速降低居住及公共安全風險。
5. 政策誘因較具吸引力
容積獎勵、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等措施,可以提高地主、住戶及建商參與重建的意願,改善老舊建築重建的財務可行性。
(三)危老重建的缺點
1. 全體同意門檻過高
只要一名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同意,原則上即無法依危老條例完成重建。因此,危老制度對於產權複雜、繼承人眾多、住戶意見分歧的案件,仍可能無法推動。
2. 難以處理大範圍都市問題
危老重建以個別建築物或小基地為主,通常無法同步改善道路、公共設施、停車空間、防災系統及都市景觀,容易形成「一棟一棟重建」的零碎開發。
3. 缺乏權利變換機制
危老重建主要建立在全體同意及協議分配之上,對於不同意者缺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及必要處理機制,難以克服少數阻礙整合的情形。
4. 容積獎勵可能造成公共設施負擔
若大量給予容積獎勵,卻未同步檢討道路、交通、停車、學校及公共服務容量,可能導致人口密度增加、公共設施不足及都市環境惡化。
5. 容易造成都市發展碎片化
危老重建若缺乏整體規劃,可能使相鄰基地採取不同建築線、退縮距離、高度及開發時程,降低都市空間整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