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憲法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試說明何謂平均地權?憲法上規定的土地政策綱領有那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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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憲法所揭示的土地政策原則,以及「平均地權」的意義。答案須分清兩層:先說明平均地權的政策目的,再列出憲法明定的四項土地政策綱領。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2 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第 143 條則具體規定土地政策綱領。

解題方法

先從「平均地權」的政策目的切入:土地是重要生產資源,土地利益若集中於少數人,容易造成土地投機與分配不均。因此,平均地權旨在調節土地權利與利益的分配,使土地為全民共享其利益,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再依《憲法》第 143 條逐項整理四項綱領。條文的排列順序就是作答順序,可避免漏答或混淆。

平均地權的意義

平均地權,是指政府透過土地制度與政策,調節土地所有權及土地利益的分配,使土地增值利益由全民共享,並使土地獲得合理利用。其目的在於避免土地利益集中於少數人、抑制土地投機,進而實現地利共享與地權合理分配。

實務上,平均地權的重要制度包括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常以「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概括說明。作答本題時,應以憲法規定的四項土地政策綱領為主,勿將這些制度措施誤列為憲法上的四項綱領。

憲法上的四項土地政策綱領

依《憲法》第 143 條,四項綱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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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在區域計畫的制度下,非都市土地的土地使用管制方法為何?與土地登記有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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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域計畫制度下,非都市土地如何透過「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編定」進行土地使用管制,以及這套公法管制與土地登記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區域計畫制度下,非都市土地的管制有兩個層次:

  1. 使用分區:依土地資源條件及計畫目的劃定分區,決定土地所處的整體空間管制範圍。
  2. 使用地編定:在使用分區內,依土地特性、現況或經核准的使用計畫,編定個別土地的使用地類別,據以規定容許或禁止的使用項目。

簡言之,分區看整體土地功能,編定看個別土地用途;實際管制主要依使用地類別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劃定分區 → 編定使用地 → 依規則管制 → 說明登記關係」的順序,即可完整回答題目。

一、先說明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範圍外的土地,依區域計畫及相關規定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常見分區包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及海域區等。

使用分區以較大範圍的計畫及土地資源管理為目的,呈現土地所在區域的整體功能與管制方向。

二、再說明使用地編定

在各使用分區內,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編定規定,將個別土地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類別。常見類別包括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等。

分區與使用地類別是不同層次;同一使用分區內可以有不同使用地,土地使用不能只看分區名稱,還要確認該筆土地的編定類別及其容許使用規定。

三、說明使用管制方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按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為基本方法,規定各類使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許可條件及應遵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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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土計畫中的「鄉村區整體規劃計畫」,將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為重要的開發手段。請依現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說明何謂農村社區?其重劃負擔之規定為何?依據現行規定,何類農村社區比較容易獲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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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的「農村社區」定義,以及第11條的重劃費用與土地負擔方式;最後一問則要從土地重劃後可取得的利益,分析不同類型社區的地主接受度。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命題當年適用規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所稱農村社區,包括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非都市土地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有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的需要時,得適度擴大範圍。

解題方法

依序作答「定義、負擔、同意度」三部分:

  1. 先依第3條列出農村社區類型及擴大範圍的條件。
  2. 再依第11條區分政府負擔、政府與地主分擔,以及地主共同負擔的費用與土地。
  3. 最後比較重劃後土地整理的利益,以及原住民聚落可能面臨的傳統習慣與法令限制。

一、何謂農村社區?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農村社區指:

  1.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中的鄉村區。
  2. 農村聚落。
  3. 原住民聚落。

農村社區如有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的需要,得適度擴大範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須符合一定的面積、戶數及人口門檻;其中農村聚落範圍以非都市土地鄉村區外相距未逾20公尺的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認定,原住民聚落則以原住民保留地內相距未逾25公尺的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認定。

二、重劃負擔如何規定?

依同條例第11條,負擔可分為下列幾類:

  • **政府負擔:**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
  • **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工程費,分擔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 **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規劃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以及地主認為達成現代化生活機能所必要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先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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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都市更新有建築容積獎勵的做法,試說明更新範圍面積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為何?試申論獎勵更新範圍面積之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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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5 條的「更新範圍面積獎勵」。制度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重建區段是否達一定規模,作為給予獎勵容積的依據;規模愈大,通常愈有條件整合土地、進行整體規劃及改善都市環境。

容積獎勵以「基準容積」為計算基礎。若基準容積為 VV,獎勵比率為 rr,獎勵容積為:

獎勵容積=V×r獎勵容積 = V \times r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 1 月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3、5 條;本題所涉第 15 條規定未在該次修正範圍內。

解題方法:先判斷面積級距,再計算獎勵

依第 15 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重建區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相應的獎勵容積:

重建區段條件獎勵規定
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 5%
土地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 10,000 平方公尺基準容積 5%;每增加 100 平方公尺,另給基準容積 0.3%
土地面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 30%

其中,「完整計畫街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計畫街廓獎勵與面積級距獎勵的適用關係如下:

  1. 街廓獎勵可與面積級距獎勵併計:同時符合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的條件,也符合土地面積條件者,得累計申請。
  2. 兩種面積級距不得互相累計:土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 10,000 平方公尺的計算方式,與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的 30% 獎勵,不得累計申請。

例如,重建區段土地面積為 5,000 平方公尺,且不符合完整計畫街廓條件,面積獎勵為:

5%+5,000−3,000100×0.3%=5%+6%=11%5\% + \frac{5,000-3,000}{100}\times 0.3\% = 5\% + 6\% = 11\%

若該區段同時符合完整計畫街廓條件,則可再累計 5%,合計為基準容積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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