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景觀 景觀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景觀
試題代碼 景觀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30 分

國家公園與國家風景特定區為臺灣重要的景觀遊憩場域。請問兩者之成立分別依據哪項法規設置?兩者設立之目的有何差異?兩者之中央主管機關各為哪個單位?請列舉五座國家公園與五處國家風景特定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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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國家公園」與「國家風景特定區」的法源、設立目的、中央主管機關及實際案例,重點在於分辨:

  1. 國家公園偏重自然與文化資源的長期保育。
  2. 國家風景特定區偏重觀光資源的整體開發、建設與遊憩利用。
  3. 兩者雖均具有保育與遊憩功能,但法定任務與主管體系不同。

以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源—目的—主管機關—案例」四段式作答:

  • 先指出兩者分別依據的法律。
  • 再比較兩者設立目的,掌握「保育優先」與「觀光發展優先」的差異。
  • 接著寫出中央主管機關。
  • 最後各列舉五個實際設置的案例。

一、成立法源

1. 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依據《國家公園法》設置。

《國家公園法》的規範對象,是具有特殊自然景觀、生態資源、野生動植物、史蹟或其他重要資源的區域,透過劃設國家公園加以保護、管理及利用。

2. 國家風景特定區

國家風景特定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劃定。

依《發展觀光條例》的立法精神,為發展觀光事業,得劃定國家風景特定區,並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統籌其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

因此,國家風景特定區的直接法源不是《國家公園法》,而是《發展觀光條例》。

二、設立目的之差異

1. 國家公園:以資源保育為核心

國家公園的主要目的包括:

  • 保護國家特殊的自然景觀。
  • 維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
  • 保存重要史蹟、文化資產及特殊地景。
  • 提供學術研究、環境教育及國民育樂使用。
  • 在不破壞資源的前提下,進行適度的遊憩利用。

其核心精神可概括為:

保育優先,遊憩利用受保育目標限制。

國家公園並非單純的觀光遊樂區,而是以資源保存、環境維護及永續利用為主要任務。遊憩功能雖然重要,但必須服從自然與文化資源保護的要求。

2. 國家風景特定區:以觀光發展與遊憩利用為核心

國家風景特定區的主要目的包括:

  • 發展國家重要觀光資源。
  • 進行風景區的整體規劃與建設。
  • 提供國民觀光、休閒及遊憩場所。
  • 改善交通、住宿、遊憩服務及公共設施。
  • 結合地方產業、文化景觀及觀光活動,促進地方發展。
  • 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兼顧自然環境與景觀維護。

其核心精神可概括為:

觀光發展與遊憩利用為主,兼顧資源保育與環境永續。

國家風景特定區可以進行較積極的觀光建設,例如遊憩設施、服務設施、交通改善及觀光活動規劃,但仍須遵守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及景觀維護等相關規定。

3. 兩者比較

比較項目國家公園國家風景特定區
法源《國家公園法》《發展觀光條例》
主要任務自然、文化資源保育觀光發展、遊憩建設與資源利用
核心價值保育優先觀光利用與保育並重
管理取向限制性、保護性管理較強開發建設及遊憩服務功能較明顯
典型主管機關內政部交通部
設置目的保存國家重要資源並提供研究、教育及育樂發展國家觀光資源並提供遊憩服務

兩者並非完全互斥。國家公園也具有觀光與遊憩功能,國家風景特定區也必須兼顧保育;真正的區別在於法定任務的優先順序及管理手段不同。

三、中央主管機關

1. 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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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地方創生已成為國家發展之重要戰略,請問政府為何要推動地方創生?景觀專業如何協助地方創生?請列舉一個地方創生成功之案例,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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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創生」的政策目的,以及景觀專業在地方發展中的實務功能。作答重點不是單純介紹景觀美化,而是說明如何透過空間規劃、環境改善、文化保存與產業整合,解決地方人口、產業及環境衰退問題。

地方創生係以地方特色與在地資源為基礎,促進人口回流、青年返鄉、產業活化、生活環境改善及社區永續發展的整合性政策。其核心精神包括:

  1. 以地方為主體,尊重各地歷史、文化、產業與自然條件。
  2. 以人口回流與生活品質提升為重要目標。
  3. 結合產業、文化、觀光、交通、住宅及公共空間等面向。
  4. 透過中央、地方、社區、企業與專業者協力推動。
  5. 追求地方經濟、社會、文化與生態的長期永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政策為準,地方創生主要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之「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及相關地方建設、區域發展、國土規劃與文化資產保存政策辦理,當時並無一部統一規範地方創生全部事項的專門法律。現行相關政策與法規架構已持續調整,解題仍以民國110年之政策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政策原因—景觀功能—案例驗證」三段式作答:

  1. 先說明地方創生欲解決的國家與地方問題。
  2. 再依景觀專業的工作內容,說明景觀如何協助地方創生。
  3. 最後選擇一個具代表性的案例,將政策目標與實際成果連結起來。

作答時應掌握「問題、方法、成果」三者關係:

地方問題→景觀與治理介入→地方創生效益地方問題 \rightarrow 景觀與治理介入 \rightarrow 地方創生效益

例如:

人口外流、產業衰退、環境閒置→空間整合、文化保存、產業串聯、公共參與→青年返鄉、地方就業、特色產業與生活環境改善人口外流、產業衰退、環境閒置 \rightarrow 空間整合、文化保存、產業串聯、公共參與 \rightarrow 青年返鄉、地方就業、特色產業與生活環境改善

一、政府推動地方創生的原因

(一)改善人口過度集中與城鄉發展失衡

臺灣人口與資源長期集中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及高雄等都市地區,偏鄉及部分農村、山村、沿海地區則面臨人口減少、公共服務不足及發展機會不均等問題。地方創生可將資源導向具發展潛力的地方,縮小城鄉差距。

(二)因應高齡化與人口外流

地方青年因升學及就業離開家鄉,造成地方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學校裁併、店家歇業及社區活力下降。政府推動地方創生,是希望創造返鄉、留鄉及移居的條件,使地方重新形成穩定的人口結構。

(三)活化地方產業與創造就業機會

許多地方具有農業、漁業、林業、手工藝、傳統技術及特色飲食等資源,但因缺乏品牌、行銷、加工及通路,產業附加價值有限。地方創生可協助地方將傳統產業轉型,發展特色品牌、體驗經濟、文化產業及社會企業,創造在地就業。

(四)保存地方文化與生活記憶

地方人口流失及開發壓力,容易造成老建築、傳統聚落、產業文化、祭典及工藝技術逐漸消失。地方創生可將文化資產、歷史場域及生活記憶轉化為地方認同與發展資源,避免地方同質化。

(五)改善閒置空間與生活環境

地方常有閒置校舍、老街、廢棄工廠、空屋、失修公共設施及低度利用土地。透過再利用、環境改善及公共空間營造,可提升地方生活品質,並提供創業、展覽、教育、照護及社區活動等功能。

(六)建立地方自主與永續治理能力

地方創生並非由中央單方面建設大型設施,而是強調地方居民參與、在地組織培力及跨部門合作。政府推動地方創生,可促進居民共同討論地方願景,形成具有地方自主性的發展模式。


二、景觀專業如何協助地方創生

(一)進行地方資源調查與景觀特色辨識

景觀專業可調查地方的自然環境、地形地貌、水系、農田、林地、聚落、歷史建築、產業活動及民俗文化,分析其空間分布與相互關係,建立地方資源地圖。

其目的在於找出地方真正具有差異性的特色,避免各地均採用相同的牌樓、彩繪、步道及景觀設施。

(二)建立地方整體發展願景與空間架構

景觀專業可將分散的景點、聚落、產業、交通節點及公共設施予以整合,形成地方整體空間架構。例如規劃文化路徑、農業體驗路線、河川廊道、聚落串聯系統及綠色運輸網絡,使地方資源由單點發展轉為網絡發展。

(三)推動地方特色景觀與場所營造

景觀設計可改善街道、廣場、公園、巷弄、河岸及入口意象,營造適合居民生活與遊客使用的公共空間。但設計應以地方材料、傳統工法、歷史脈絡及日常使用需求為基礎,形成具有場所精神的環境。

景觀營造的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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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濕地保育法已於 102 年公布施行,以確保臺灣濕地之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請問何謂明智利用?濕地保育必要時,得劃設五種功能分區實施分區管制,請說明這些功能分區之名稱、劃設標準與管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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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110年《濕地保育法》為準,考查兩大重點:

  1. 《濕地保育法》所稱「明智利用」之定義。
  2.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中,五種功能分區的劃設原則及管制方式。

「明智利用」並非完全禁止人為利用,而是在不破壞濕地生態系統自然功能與承載能力的範圍內,兼顧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及人類合理需求,達成濕地永續利用。


解題方法

本題作答可採「定義—分區—標準—管制」四段式:

  1. 先說明明智利用的核心是「維持生物多樣性及生態功能」與「合理利用」並重。
  2. 再依序列出五種功能分區。
  3. 各分區均以「設區目的及環境條件」說明劃設標準。
  4. 最後補充該分區允許、限制及禁止的利用行為。

答題時應掌握基本原則:分區越接近核心保育目的,管制越嚴格;越接近一般利用目的,則容許在生態承載能力內進行適度利用。


一、明智利用之意義

所謂明智利用,係指在濕地生態系統自然功能及承載能力範圍內,採取適當方式利用濕地,以維持生物多樣性、自然生態功能及濕地永續利用。

其內涵包括:

  1. 以生態保育為前提 利用行為不得破壞濕地的滯洪、蓄水、淨化水質、涵養地下水、提供生物棲息及維持生物多樣性等功能。

  2. 以承載能力為界限 利用強度必須配合濕地的環境容量及復原能力,不能因過度開發造成污染、地形改變或生態系統退化。

  3. 兼顧保育與合理利用 可在適當範圍內進行農業、漁業、養殖、遊憩、環境教育、學術研究等活動,但須符合保育目標及相關管制規範。

  4. 追求永續性 利用濕地不能只考慮目前利益,亦應確保後代仍能享有濕地的生態功能及資源。

因此,明智利用的重點不是「禁止利用」,也不是「自由開發」,而是「在生態功能不受損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二、五種功能分區及其劃設標準、管制規範

(一)核心保育區

1. 劃設標準

核心保育區係濕地中生態價值最高、應優先維護自然狀態的區域,通常具有下列條件:

  • 生態系統功能完整或具有高度保育價值。
  • 生物多樣性豐富。
  • 為珍稀、瀕危或特殊物種的重要棲地。
  • 具有重要的繁殖、覓食、育幼、越冬或遷徙功能。
  • 對濕地整體生態系統具有關鍵性作用。

2. 管制規範

核心保育區以嚴格保育為原則:

  • 禁止破壞或改變濕地水域、地形地貌及自然生態功能。
  • 禁止任意開發、填築、挖掘、採取土石或改變水文環境。
  • 禁止污染水質、土壤或妨害生物棲息。
  • 對獵捕、捕撈、採集、干擾野生動植物等行為加以限制或禁止。
  • 除必要的保育、復育、環境監測、學術研究及環境教育活動外,原則上不允許一般性利用。
  • 必要設施須以維護濕地功能為目的,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核心保育區的判斷關鍵是「保護自然核心價值」,其管制強度為五區中最高。


(二)自然公園區

1. 劃設標準

自然公園區係具有自然景觀、生態教育及休閒遊憩價值,適合提供民眾親近自然的區域,通常具備:

  • 生態及景觀資源較為豐富。
  • 適合進行自然觀察、休閒遊憩及環境解說。
  • 可提供民眾接觸濕地、認識自然環境的場所。
  • 透過適當管理,遊憩活動不致影響濕地主要生態功能。

2. 管制規範

自然公園區可適度開放遊憩,但應遵守下列原則:

  • 遊憩活動不得破壞濕地生態及景觀。
  • 應限制遊客數量、活動範圍、活動時間及交通方式。
  • 得設置必要的步道、觀景設施、解說設施及環境衛生設施。
  • 設施應採低衝擊、低開發方式,避免大規模工程。
  • 禁止任意棄置廢棄物、污染環境、破壞植被及干擾野生動物。
  • 對噪音、夜間活動、犬隻放養及其他可能干擾生物的行為加以管制。

自然公園區並非一般都市公園,仍以濕地生態保育為優先。


(三)環境教育區

1. 劃設標準

環境教育區係適合進行環境教育、自然觀察、解說展示及研究的區域,通常具有:

  • 明顯且具代表性的濕地生態或環境特色。
  • 適合進行生態解說及環境教育活動。
  • 具有可供民眾安全接近、觀察及學習的條件。
  • 透過適當設施及管理,可兼顧教育使用與濕地保育。

2. 管制規範

環境教育區以「可教育、可觀察、低干擾」為原則:

  • 得進行環境教育、自然解說、學術研究及生態監測。
  • 得設置必要的解說、展示、觀察及教育設施。
  • 教育活動應依指定路線、區域及方式辦理。
  • 不得因大量遊客、人工設施或活動行為造成棲地破壞。
  • 不得任意捕捉、採集、餵食或干擾野生動植物。
  • 設施及活動應定期檢討其對濕地生態的影響,必要時予以調整或停止。

環境教育區與自然公園區均可供民眾進入,但前者主要目的在於教育、研究與解說,後者則偏重自然體驗及適度遊憩。


(四)永續利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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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近年來各縣市積極闢建許多共融遊戲場,請問何謂共融遊戲場?請列舉共融遊戲場興建涉及之兩項法規,並說明該法規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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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共融遊戲場」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規劃、設計、施工與啟用管理所涉及的法規。答題時應掌握兩個層次:

  1. 共融遊戲場的定義與設計精神。
  2. 興建時須同時符合兒童遊戲安全與無障礙環境要求。

共融遊戲場並不是單純增加身心障礙兒童專用設施,而是以通用設計理念,使不同年齡、性別、身心能力及活動能力的兒童,都能在安全、可及且具有挑戰性的環境中共同遊戲。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定義+法規+主要內容」三段式作答:

  • 先說明共融遊戲場的核心精神。
  • 再列舉兩項與興建直接相關的法規。
  • 最後分別說明各法規規範的對象、重點及其與共融遊戲場的關係。

答題法規應避免只寫抽象的「無障礙法規」,而應具體寫出法規名稱及其主要規範內容。

一、共融遊戲場的意義

共融遊戲場是以「共融」及「通用設計」為核心,讓不同能力與背景的兒童能夠共同使用的遊戲空間。其主要特徵如下:

  1. 平等參與 不因身心障礙、年齡、性別或能力差異,使兒童被排除於遊戲之外。

  2. 環境可及 遊戲場入口、通行動線、遊戲平台及相關設施,應使輪椅使用者、行動不便者及陪同者能夠接近或使用。

  3. 共同遊戲 設施設計應促進不同能力兒童共同活動,而非將身心障礙兒童隔離在單獨區域。

  4. 多元遊戲經驗 提供攀爬、滑行、平衡、旋轉、感官刺激、想像遊戲及社交互動等不同遊戲型態,兼顧不同發展階段兒童的需求。

  5. 安全與挑戰並重 遊戲設施須降低不合理危險,但不能完全消除適齡遊戲所需的挑戰性,以促進兒童身體、認知及社會能力發展。

因此,共融遊戲場的重點是「所有兒童都能進入、參與並共同遊戲」,而不是只設置少數無障礙遊具。

二、涉及法規之一: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一)規範目的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主要在確保兒童遊戲場及遊戲設施之設計、設置、檢查、維護與管理均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設施結構、材料、地面或管理不當而造成兒童傷害。

(二)主要內容

其規範重點包括:

  1. 遊戲場及設施的安全要求 遊戲設施的結構、強度、穩定性、突出物、夾陷、碰撞、墜落及尖銳邊角等,均應符合兒童使用安全要求。

  2. 遊戲場地面及緩衝設計 於可能發生墜落的位置,應設置適當的安全地墊或其他吸震材料,並維持足夠的緩衝範圍,以降低墜落傷害。

  3. 設施間距與動線安全 遊戲設施的配置應避免相互干擾,並維持適當的活動空間、通行空間及安全距離。

  4. 檢查與認證制度 新設遊戲場或遊戲設施於開放使用前,應依規定辦理檢查;使用期間亦須定期檢查,確認設施仍符合安全標準。

  5. 日常維護及損壞處理 管理單位應進行日常巡查、保養及維修。發現設施損壞或有立即危險時,應停止使用、設置警示並儘速修復。

  6. 管理責任 遊戲場設置者或管理者負有維持設施安全、保存檢查紀錄及確保使用者安全的責任。

(三)與共融遊戲場的關係

共融遊戲場雖強調多元及挑戰性,但仍須以安全為前提。設計者不能以「共融」為由降低遊戲設施的安全要求,也不能只重視可及性而忽略墜落、碰撞及夾陷等風險。

三、涉及法規之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一)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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