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景觀 景觀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三等・景觀
試題代碼 景觀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國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說明成長管理之定義,並說明成長管理如何落實於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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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就成長管理之實體定義與管制架構維持一致)。本題主要評量「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防杜都市蔓延、引導土地秩序發展之核心政策工具——「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核心法源與專業學理涵蓋:

  1. 法定定義與法源依據:
  •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明定「成長管理」之法定法律定義。
  • 《國土計畫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揭櫫國土計畫擬訂應遵循「成長管理原則」之指導方針。
  1. 計畫落實層面與法定內容:
  • 《國土計畫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全國國土計畫)與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定成長管理計畫之必備法定內容。
  •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成長管理計畫應指認未來發展地區與四大核心要素(總量、推動順序、成長邊界、公共設施配置)。
  1. 空間管制與景觀治理學理:
  • 集約緊湊發展(Compact Development)、抑制都市蔓延(Anti-sprawl)、及時供應原則(Concurrency)、都市成長邊界(Urban Growth Boundary, UGB)以及自然與文化景觀資產保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定義+制度落實」兩段式申論題。解題架構採由「法規界定」推展至「空間實踐」之邏輯:

  1. 第一部分:定義精確剖析 直接引述《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法定定義,並提煉出四大核心內涵:永續發展目標、三生平衡(環境、生活、經濟)、引導合理發展、公共設施協調配置。同時輔以《國土計畫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原則,強化答案深度。
  2. 第二部分:多層次落實架構 落實方式不可泛泛空談,必須緊扣《國土計畫法》體系,從以下三大層次切入展開:
  • 計畫內容層次(四大核心要素):依細則第 7 條闡明「城鄉發展總量、推動順序、成長邊界、公共設施配置」之具體操作。
  • 空間管制層次(功能分區劃設):說明如何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城鄉發展地區 vs. 國土保育/農業發展地區)落實非都市土地開發管制,遏阻破碎化與零星變更。
  • 行政體系與景觀生態層次(下位計畫指導與韌性景觀):結合《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配合機制,並帶入景觀專業關切的藍綠基盤串連與自然地景保護。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高等三級/地方特考三等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

評分核心標準在於:

  • 能否精確寫出《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對「成長管理」之法定定義(佔約 40% 分數)。
  • 能否將落實途徑條理化,完整寫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成長管理計畫之「總量、推動順序、成長邊界、公共設施配置」四大法定要件,並連結國土功能分區與都市計畫整合(佔約 60% 分數)。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口訣記憶: 成長管理計畫之四大法定落實要素,以口訣「量、序、界、設」記憶(量:城鄉發展總量;序:推動順序;界:城鄉發展成長邊界;設:公共設施配置)。
  2. 法規引用精準度: 公職考試法規考科,閱卷委員著重法條項款的精確性。點出「細則第 6 條」與「母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得分立見高下。
  3. 景觀類科加分亮點: 申論時適度點出「成長邊界保護農業與自然景觀生態廊道」、「公共設施配置結合綠基盤(Green Infrastructure)及以自然為本之解方(NbS)」,能凸顯景觀類科考生的專業特色,顯著優於一般地政考生的制式答法。

【答案】

一、成長管理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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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說明哪些工程應進行生態檢核?並請說明這些應進行生態檢核之公共工程,在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五個不同階段所進行生態檢核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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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景觀行政與法規》中公共工程生態檢核制度之法源依據與實務運作機制,法規範依據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版本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

核心觀念聚焦於兩大層面:

  1. 適用範疇與除外原則:依權責主體(中央主辦、地方受補助)與工程性質(新建、既有人為開發環境、災後急迫性)界定強制執行、得免辦理或自行衡酌辦理之邊界。
  2. 生命週期全流程檢核機制: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貫穿「工程計畫核定 →\rightarrow 規劃 →\rightarrow 設計 →\rightarrow 施工 →\rightarrow 維護管理」五大階段,各階段均有其法定目標,依循「迴避、縮小、減輕、補償」之生態保育策略原則,落實動態管理與資訊公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二段式申論法規題,切入策略應兼顧「條文精準度」與「工程生命週期邏輯」:

  1. 第一子題(應檢核工程範圍):採「正面列舉(應辦)」→\rightarrow「反面除外(得不辦理)」→\rightarrow「彈性裁量(衡酌辦理)」三層次架構論述,展現法律適用邊界的嚴謹性。
  2. 第二子題(五大階段檢核目標):依時間序列由前至後,逐一列出「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階段,並扣緊各階段之核心產出(計畫經費 →\rightarrow 方案比選 →\rightarrow 圖說規範 →\rightarrow 現場落實 →\rightarrow 成效追蹤),避免內容重複或目標混淆。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要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典試委員評閱標準,本題給分關鍵與考生常見失分盲點如下:

  • 子題一得分關鍵:除寫出「中央機關新建工程」及「地方受補助達一定金額之新建工程」外,必須完整列出四項「得不適用」之法定除外情形;若遺漏除外情形,將被扣除該子題一半分數。
  • 子題二得分關鍵:五個階段的「目標」不可寫成泛泛的「保護生態」,必須明確寫出該階段之具體目標:
  • 計畫核定階段:著重敏感區套疊與「經費編列」。
  • 規劃階段:著重替代方案比選與衝擊最小化。
  • 設計階段:著重落實為「施工圖說、規範與預算」。
  • 施工階段:著重落實措施、生態監測與「適應性管理」。
  • 維護管理階段:著重設施機能維持、生態復育成效評估與「經驗回饋」。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法:
  • 應辦與免辦範圍:「中央地方補助建,市區環評應急免」(中央新建、地方補助達標要辦;既有市區、已辦環評、緊急搶修、影響微小得免)。
  • 五階段目標關鍵詞:「核定編經費 →\rightarrow 規劃選方案 →\rightarrow 設計入圖說 →\rightarrow 施工重監控 →\rightarrow 維管追成效」。
  1. 陷阱提示:
  • 題目問的是「目標」,作答時不可僅列出「檢核表內容」或「工作項目」,應明確以「以……為目標」之語句作結。
  • 既有已開發之市區或工業區工程,屬「得不適用」而非「強制辦理」,切勿將所有公共工程一律視為應辦對象。

【答案】

依命題當時《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之規定,本題分項說明如下:

一、應進行生態檢核之公共工程範圍

依《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應辦理及相關適用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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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說明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會任務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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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政府採購中「評選機制」之組織架構與職權範圍的掌握度,為公職景觀類科涉及委託技術服務、最有利標採購時之核心法規考題。本題適用法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於民國 113 年針對專家學者之防弊與遴聘消極資格有所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所涉核心法規與法條包括:

  1. 《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之法定人數、外聘專家學者法定比例、名單建立來源及授權命令。
  2.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三大法定任務、成立時機及例外規定。
  3.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第 7 條、第 8 條:委員人數與資格、專家學者遴聘程序、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之指派、工作小組之設置。
  4.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9 條:委員會任務終止與解散時機。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申論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組織面(委員會之組成)」與「功能面(委員會之任務)」,並採條列分項方式對應法條具體規範作答:

  1. 委員會之組成:從「人數規模與專家比例」、「遴聘程序與資料庫」、「召集人與副召集人配置」、「配套協助組織(工作小組)」四個構面作完整論述,方能展現答題的深度。
  2. 委員會之任務:依採購推進之生命週期區分為「前置階段(訂定或審定評選標準)」、「執行階段(辦理廠商評選)」與「後續階段(協助解釋爭議)」,並補述「成立時機之例外」與「任務完成後之解散」,使論述具備完整法律程序邏輯。

選項分析(申論題答題要件與踩分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評分標準取決於法定要件的完整性與精準度,主要踩分關鍵如下:

  1. 人數與比例要件:
  • 必須明確寫出「置委員 5 人至 17 人」。若僅寫出人數而漏掉「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將大幅失分。
  • 必須交代專家學者來源(由機關利用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聘兼)。
  1. 召集人規範要件:
  • 必須交代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務、副召集人襄助,且均為委員;其產生方式為機關首長指派(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或指定委員擔任,亦得由委員互選產生。
  1. 工作小組配套要件:
  • 評選委員會運作實務上不可或缺之輔助單位為「工作小組」(至少 3 人,且至少 1 人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答出此點方能體現行政實務與法規融會貫通之功力。
  1. 法定任務要件:
  • 準則第 3 條第 1 項明定的三款任務(訂定/審定標準、辦理評選、協助解釋)必須逐款寫出。
  • 針對任務第一款「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應點出「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免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但仍應於開標前成立的但書規定。
  1. 解散時機:
  • 任務完成之認定標準為「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解題技巧

  1. 數字口訣化記憶:
  • 人數比例:「五十七(5~17人)、三分一(專家學者 ≥1/3\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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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說明風景特定區計畫之細部計畫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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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觀光行政法規中「風景特定區計畫體系」之法定內容掌握度。

  • 法規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為準(該規則係依《發展觀光條例》授權訂定)。 (註:現行法已配合民國 112 年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原「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法規主管機關名稱已作相應文字調整,但本題所涉計畫實質規範內容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計畫階層關係: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風景特定區計畫分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二層級。主要計畫屬上位、宏觀、指導性之整體發展架構;細部計畫則為實質建設、土地使用管制、各項工程設施配置及經營管理之實施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型申論題,答題關鍵在於「架構清晰、項目完整、輔以專業內涵說明」:

  1. 破題引言:先確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之授權背景與計畫雙層級體系(主要計畫 vs. 細部計畫),界定細部計畫作為實質執行依據的法定功能。
  2. 條列法定內容:依據法規項目完整羅列,並將各要項分類歸納為「實質空間與土地管制」、「遊憩與公共設施系統」、「環境保育與景觀維護」、「安全防災」、「事業財務與經營管理」等面向展開。
  3. 充實景觀專業意涵:在各法定項目下簡要補充實質規劃操作重點(如土地管制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人車分流動線、視覺景觀維護等),展現景觀類科考生的專業作答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作正誤判定。考生在作答時,應將細部計畫應涵蓋之各項法定要件逐一解析說明,避免遺漏關鍵得分要點:

  1. 計畫範圍及面積:界定具體實施之地理邊界、四至界線、涵蓋陸域及水域面積,作為後續管制與工程施工之法定疆界。
  2. 土地使用分區及管制事項:依遊憩資源特性劃定細部使用分區(如遊憩設施區、住宿服務區、景觀保護區等),明定各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禁止事項、建蔽率、容積率及退縮綠化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3. 遊憩設施之配置、項目及規模:載明各項遊憩設施(如遊客中心、觀景平台、解說設施、遊憩活動場地等)之空間區位、設計量體、活動性質及容量規模。
  4. 交通運輸及停車場系統:規劃區內聯外與內部交通路網、人車分流動線、景觀步道系統、大眾運輸接駁點位及汽機車停車場配置。
  5. 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系統:規劃給水、排水、污水處理、電力、電信、消防管線及固體廢棄物收集處理等公用基礎設施之工程系統。
  6. 景觀維護及環境保護計畫:包含生態保育措施、水土保持、原生植生綠美化、天際線與視域景觀風貌維護指引、環境品質監測計畫等。
  7. 安全防護及防災設施:地質敏感區與水域活動安全防護、緊急避難疏散動線、災害預警通報系統及急救救援設施。
  8. 實施進度及財務計畫: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工程實施期程、經費預算編列、資金籌措方式(如公務預算、民間參與投資 BOT 等)及財務效益分析。
  9. 經營管理及營運維護計畫:擬定營運管理組織體系、維護保養機制、遊憩承載量管制對策及公共安全自主檢查機制。
  10. 其他應表明事項:配合中央與地方上位計畫政策,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行載明之特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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