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請根據本條文內容,申述當人員參加不同種類的初任公務人員考試(如高考、普考……等),在及格後可能會影響哪些接續的任用作業?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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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考用配合」與「以考定用」之法制原則。憲法第 85 條規定公務人員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 條揭櫫「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確立了「考試」為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法定常態途徑。
本題評量考生能否將「考選制度」(考試種類、等別、類科)與接續之「任用制度」(分發、審定、職系、試用、調任、陞遷)進行法規整合。主要涉及法規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部分條文已修正,解題仍以當年規定為準):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 條(以考定用)、第 3 條(分發任用)、第 6 條(轉調限制)。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考試及格之任用資格與起敘職等)、第 14 條(職系專長與任用)、第 18 條(調任限制)、第 20 條(初任先予試用)。
- 現行法修正提醒: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於民國 112 年修正放寬部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轉調限制;地方特考限制轉調年限現行法亦已縮短調整為 3 年。
解題方法
- 破題定位:簡要闡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 條「以考定用」之法理意涵,點出考試係公務人員任用作業的法定前置程序。
- 界定「不同種類的初任考試」:
- 等別種類:高等考試(一級、二級、三級)、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 性質種類:一般公務人員考試(高普初等考)與特種考試(為因應特殊機關、特殊性質之需要而辦理)。
- 多維度開展「接續的任用作業」: 切入點應按人員考取後所面臨的公務人事作業流程,依序從「分發與轉調限制」、「官等與職等之銓敘審定」、「職系專長與職務任用」、「先予試用」至「長遠陞遷晉升」展開完整論述,避免僅狹隘列出起敘職等。
選項分析(本題為申論題型,以下為標準擬答範本)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完整規範論述如下:
一、「以考定用」之法理意涵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 條明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此即人事行政上之「以考定用原則」。其旨在杜絕私相授受與人事關說,確保公務人選具備客觀專業能力。因此,應考人所參加之考試種類、等別及錄取類科,直接決定並拘束其及格後之一系列任用人事作業。
二、及格後對各項接續任用作業之影響與內容
(一) 影響「分發任用與限制轉調作業」
- 分發方式: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及分發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須依其應試類科及成績,按志願分配至用人機關施予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分發任用。
- 轉調限制之年限與範圍(依民國 107 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規定):
- 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調,且於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轉調時,須滿 3 年始得轉調。
- 特種考試:特考係為特定機關或性質特殊之用人需求設立,轉調限制更為嚴格。通常限制轉調申請舉辦特考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3 年,且滿 6 年始得轉調至其他機關(如地方特考、原住民族特考等);甚至部分特考(如國安特考、情報特考)限制終身不得轉調其他機關。
(二) 影響「任用資格與官等職等之銓敘審定作業」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應考人所應之考試等別,直接決定其取得之法定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決定初任之本俸起敘級數:
-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以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起敘。
第 二 題25 分
保障公務人員合法權益,已是今日我國考銓制度施行的重要項目。請分析現行各種保障途徑在落實過程中,有哪些可以提升或強化的重點?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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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體系、公務人員權益救濟架構(二元救濟途徑)及其實體權利保障機制之全面掌握能力。核心觀念包含:
- 法制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 依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途徑採「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之「雙軌二元制」。
- 實體權益包含安全衛生防護(第 19 條)、因公涉訟輔助(第 22 條)、公務人員和解與調處機制(第 85 條)。
- 憲法基礎與司法院釋字脈絡: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歷程(如司法院釋字第 187、201、243、266、298、323、338、491 號解釋)。
現行法已修正:司法院於民國 108 年作成釋字第 785 號解釋,宣示公務人員權益遭受侵害時,不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均應視其權利受侵害之性質賦予適當訴訟救濟途徑,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公務法規亦隨之修正,打破過往再申訴即為終局救濟之限制。
- 考題本質:屬於考銓制度中的「制度評析與變革申論題」,非單純法條默寫,評分關鍵在於考生能否精準指出現行法制在「落實(實務運作)」上的盲點,並提出具有公共行政與法理依據的具體強化重點。
解題方法
本題為評析型申論題,破題時宜先釐清「現行保障途徑」之內涵,再依邏輯分類進行「落實問題分析 強化重點 闡明理由」之論證:
- 切入架構(兩大主軸、四大面向):
- 程序救濟途徑:復審(行政處分)、申訴與再申訴(管理措施與工作條件處置)。
- 實體與預防途徑:身心健康與安全衛生防護、因公涉訟輔助制度。
- 答題鋪陳邏輯:
- 針對每一項強化重點,必須落實「有論點、有現況盲點、有理由依據」的三段論法。
- 理由論證應同時融合「法理面(憲法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實務面(公務員士氣、消極不作為防範、組織效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之選項。針對考場常見論述偏誤與評分要點分析如下:
- 常見錯誤一:僅著重「程序救濟」,遺漏「實體保障」 多數考生僅聚焦於復審與申訴的區分,忽略保障法亦包含安全衛生防護、因公涉訟輔助等實體權益途徑,論述廣度不足。
- 常見錯誤二:法條抄錄過多,缺乏「落實過程」之分析 題目問的是「落實過程中有哪些可強化重點」,若僅死背保障法條文,而未點出機關文化、涉訟費用標準僵化、安衛稽核不足等實務障礙,難以取得高分。
- 常見錯誤三:理由空泛,未具體扣合公共行政學理 論述理由時若僅以「保障人權」一句帶過,缺乏深層法理(如特別權力關係殘餘、訴訟權保障)與管理意涵(如化解內部衝突、消除寒蟬效應),說服力偏弱。
解題技巧
- 架構口訣化記憶:「程、實、調、防」
- 程(程序救濟擴大:打破二元劃分枷鎖,銜接司法救濟)。
- 實(實體涉訟支持:合理化因公涉訟輔助,建立後盾)。
- 調(調處機制活化:重視內部衝突非訟化修復)。
- 防(安衛預防周全:公務員健康權與過勞防杜)。
- 審題關鍵詞:「落實過程中」意指從「紙上法規」到「機關運作」的落差,作答焦點必須直指實務執行上的痛點與改進方案。
【答案】
擬答如下:
第 三 題25 分
公務人員生涯發展過程中除了陞遷外,尚有許多調任的可能性。若您是人事主管,當機關首長想運用調任(排除陞遷)來活化機關人力運用時,請問基於職責,您應提供什麼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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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命題核心在於公務人員生涯發展中「非陞遷性之調任」制度法規、公務人員身分權益保障,以及人事主管在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SHRM)中扮演之「法定幕僚」與「首長諮商夥伴」雙重角色。 主要涉及之定義、法條與法理包括: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法定要件:同官等職務平調、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之限制、職系與職組之調任資格)。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規範同職系、同職組、得單向調任與視為同一職組之認定標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6 日配合職組職系整併修正施行)。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3 條、第 14 條(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俸級之身分保障,禁止實質處罰性降調或恣意調任)。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第 2 項但書、第 10 條(同職務列等之平調得免經甄審程序,首長具有法定之合理調配權限)。
-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情境諮商型」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切忌單純抄寫法條,亦不可脫離法制空談管理理論,應採取「雙軌平衡架構」:
- 法制合規層次(防弊):人事主管基於法定職責,首重確保調任合法性,保障同仁合法權益,避免因人事違法或引發行政爭訟而斲傷機關信譽。
- 管理策略層次(興利):呼應首長「活化機關人力」之管理目標,提出制度化、透明化之調任機制(如內部職務輪調、跨機關商調交流、職務再設計與教育訓練配套),落實適才適所。
申論要點剖析
題目明確設定「排除陞遷」情境,人事主管應就以下四個法律與管理面向提供具體建議:
- 嚴守官等職等與職系專長限制(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
- 同官等平調或調任高職等:應以同官等同職等,或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為限。
- 降調之嚴格限制: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公務人員個人出具「自願降調同意書」外,以調任同官等內低一職等為限,且仍以原職等任用,在同官等內合格實授原職等者亦同;不得藉調任行實質懲戒之實。
- 職系專長合法調任:調任應符合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之同職系、同職組或得調任職系規定,不可跨越法定任用資格。
- 區分陞遷與調任程序(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第 10 條)
- 排除陞遷後,同機關「同職務列等」或「非主管職務降調為較低職等非主管職務」得免經甄審程序,由首長逕行核定調任,具備人力調派彈性。
- 人事主管應提醒首長:調任非主管為主管職務(即使職務列等相同)仍屬陞遷範圍,必須回歸甄審程序,不得以調任名義規避陞遷評審。
- 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合目的性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3 條、第 14 條)
- 調任必須具備「業務正當需要」,不得違反客觀事理,亦不得基於個人好惡或不當動機造成「權力濫用」。
- 調任後其俸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核敘,原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
- 規劃策略性活化人力方案(管理配套)
- 職務輪調制(Job Rotation):建立透明之內部輪調標準與任期規範,避免久任一職造成彈性疲乏或弊端。
- 跨機關指名商調與借調: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與相關借調規定,引進外部優秀專才或進行專案歷練,促進機關間人力新陳代謝。
- 配套措施:實施職務再設計,並給予調任人員銜接性職能培訓,降低調任反彈與適應成本。
第 四 題25 分
請根據現行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決定過程,提出機關未來欲提升人員工作績效的可行變革途徑。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決定之法定程序」與「現代績效管理理論」之整合應用,兼具考銓法制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HRM)之跨領域考點。
- 法定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決定過程之四級法定程序:「主管人員評擬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至第 21 條關於考績評擬、審查、核定之作業規範。
- (註: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考績法之四級程序架構維持不變,惟考試院歷年研議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曾多次針對考評等次、面談機制與考績委員會組成比例提出革新方向。)
- 學理觀念:
- 傳統考績(Performance Appraisal)與現代績效管理(Performance Management)之區辨:傳統考績偏向事後考核、懲罰導向與形式主義;現代績效管理強調事前目標設定、事中追蹤輔導、雙向溝通面談與考評結果的發展性應用。
- 考績決定過程之實務困境:輪流列甲、齊頭平等、評核指標流於抽象客觀性不足、單向評核缺乏面談回饋、考績結果與工作績效改善脫節。
解題方法
本題採「診斷現況 對症下藥」的切入途徑,分為兩大主軸:
- 扣緊題目要求之「年終考績決定過程」: 必須明確寫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規定的四個法定階段(主管評擬、考績會初核、長官覆核、銓敘審定),並點出各階段在實務運作上阻礙工作績效提升的痛點(例如主管評擬流於主觀印象、考績會淪於派系角力與輪流分配、長官覆核易受特定考量干預、銓敘審定僅能從事書面合法性審查)。
- 提出「可行變革途徑」: 將傳統「封閉、事後、靜態」的決定過程,轉型為「開放、動態、發展導向」的現代績效管理循環,從「指標設計」、「評核主體與程序」、「溝通與回饋」、「結果之激勵與應用」四個構面提出具體改革策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為使考生掌握閱卷評分點,本節轉換為「作答要點與評分核心剖析」:
- 第一部分:現行年終考績決定過程之敘述(配分約 10~12 分):
- 必得分點:精確引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之四階段程序,切忌僅以日常口語含糊帶過。
- 深化要點:簡要分析各階段在運作上的限制,作為後續引導出「變革途徑」之問題意識基底。
- 第二部分:提升工作績效之變革途徑(配分約 13~15 分):
- 必得分點:必須具體可行,不可僅泛稱「加強考核、秉公處理」。應導入目標管理(MBO)、關鍵績效指標(KPI)、平時面談、多元評估(360度)等行政學與人力資源管理概念。
- 深化要點:變革措施必須直接對應前述「決定過程」之缺失,使前後邏輯呼應。
解題技巧
- 破題精準:開頭直接點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展現考銓法規的基本功。
- 圖表化架構思維:作答時可以文字清晰勾勒「主管評擬 考績會初核 長官覆核 銓敘審定」流程,讓閱卷老師一眼看出邏輯完整。
- 避免純理論空談:切莫只寫公共管理理論而忽略考銓法規脈絡;考銓科目的高分關鍵在於「用考銓法制架構作為骨架,用人事管理理論作為血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