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方特考・三等・公職社會工作師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世界銀行於 2005 年提出多柱(pillars)年金體制,請詳細解釋每一柱年金的名稱及內容。(20 分)

我國於 2018 年 7 月進行的年金改革制度,主要是針對哪一柱年金進行改革?(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世界銀行(World Bank)的年金多柱體系架構及其在台灣社會保障政策上的實務對應。核心考點包含:

  1. 世界銀行多柱年金體系之演進:世界銀行於 1994 年提出「三柱年金體系」(Three-pillar framework),後於 2005 年由霍爾茲曼(Robert Holzmann)與欣茲(Richard Hinz)在《21 世紀老年所得支持》(Old-Age Income Support in the 21st Century)研究報告中擴充為「五柱式多柱架構」(0 至 4 柱),強調老年經濟安全不應僅依賴單一制度,而須兼顧「防貧」、「所得平滑化」、「社會共濟」與「世代公平」。
  2. 多柱年金之定義與層次劃分:包含第零柱(非提撥制基礎年金)、第一柱(強制性公共年金)、第二柱(強制性職業年金)、第三柱(自願性個人儲蓄/商業保險)與第四柱(非正式與非財務支援)。
  3. 台灣年金制度分層與 2018 年改革實務:台灣老年經濟保障體系同樣採多層次設計;民國 107 年(2018 年)7 月正式上路的年金改革,核心法案包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恤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恤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主要針對受雇軍公教人員之「職業年金/職業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
  • 法規基準註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政策施行狀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學理基礎(20 分)+ 政策實務(5 分)」組合式申論題。解題架構與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子題(20 分):
  • 採「由低層至高層」的標準層次開展,精確列出第零柱至第四柱共 5 柱。
  • 每一柱依「名稱」、「給付與財務機制(如提撥方式、隨收隨付或完全提撥、DB 或 DC)」、「主要功能與目的(如防貧或維持既有生活水準)」三大向度系統化說明,展現架構完整度。
  1. 第二子題(5 分):
  • 明確破題指出是針對​「第二柱:職業年金(職業退休金)」​進行改革。
  • 說明法規依據與改革實質內容(調降所得替代率、廢除 18% 優惠存款利息、延後請領年齡、調高提撥費率等),並釐清軍公教退撫制度在年金柱體中的定位,論證嚴密且肯定。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五柱架構別漏掉「第零柱」:
  • 考生最常見的失誤是直覺從「第一柱」寫到「第五柱」,或誤把 2005 年體制寫成 1994 年的舊版「三柱體系」。2005 年世銀體制是從 Pillar 0 起算,一路涵蓋至 Pillar 4,共有 5 個柱體。
  1. 年金改革柱體辨析陷阱:
  • 許多考生將 2018 年 7 月的「軍公教年金改革」誤認為第一柱(社會保險)。事實上,軍保、公教保險才是第一柱;而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恤法》等改革的是「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退休金」,性質屬於第二柱(職業退休金/職業年金)。

擬答示範

(一) 世界銀行 2005 年多柱(Multi-pillar)年金體制之各柱名稱與內容

世界銀行於 2005 年發表《21 世紀老年所得支持》報告,將 1994 年原有的三柱體系進一步擴充、精緻化為「五柱架構」(Pillars 0 至 4),旨在因應高齡化衝擊,分散長壽風險與財政風險:

  1. 第零柱:非提撥制基礎/社會年金(Pillar 0: Non-contributory / Social Pension)
  • 名稱:非提撥制零柱年金(基礎年金/社會年金)。
  • 籌資與給付型態:受給者不需繳納保費,財源主要來自政府一般性稅收。給付方式多採資產調查(Means-tested)或普遍發放(Universal)。
  • 核心內容與目的:提供社會底層老年人口維持生存之基本底線保障,專注於「消滅老年貧窮(Poverty Alleviation)」,具高度垂直所得重分配功能。
  1. 第一柱:強制性公共年金(Pillar 1: Mandatory Public Pension)
  • 名稱:強制性公共年金。
  • 籌資與給付型態:具法律強制性,由公部門管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女性主義自 1970 年代開始批判社會福利體制,試申論女性主義對於福利國家的批判有哪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女性主義社會福利理論」(Feminist Welfare Theories)及「性別與福利國家」(Gender and the Welfare State)批判架構之掌握程度。核心概念涵蓋:

  1. 性別盲(Gender-blindness)與公私領域劃分(Public/Private Divide):傳統福利國家理論(如 Titmuss 或 Esping-Andersen)將研究焦點置於國家與市場的公領域,忽視家庭內部無酬照顧與性別分工之私領域。
  2. 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之局限與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主流福利衡量以擺脫市場勞動依賴為指標,女性主義學者(如 Ann Shola Orloff)主張女性須先具備「進入市場商品化」之能力,更應評估福利國家是否具備「去家庭化」(個人無須依賴家庭連帶亦能維持生計)的功能。
  3. 男性養家者模式(Male Breadwinner Model)與雙軌福利體制(Two-tier Welfare System):福利給付將男性視為主要生產者/納稅人,女性視為依附者,導致男性享有權利型的第一軌社會保險,女性則多落入受烙印、資產審查的第二軌社會救助。
  4. 私人父權(Private Patriarchy)轉移為公共/國家父權(Public/State Patriarchy):福利政策未真正解放女性,反而使女性由依賴個別男性轉變為依賴國家官僚體系(如 Carole Pateman 之論點)。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制度批判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理論盲點 →\rightarrow 制度設計 →\rightarrow 權力結構 →\rightarrow 實務後果」之層次遞進法:

  1. 破題引言:點出 1970 年代第二波女性主義崛起背景,指責戰後福利國家理論預設之男性中心主義與性別盲。
  2. 核心批判論點展開:以小標題分項深入論述,必須精準運用專有名詞(公私領域、無酬勞動、男性養家者、去家庭化、雙軌體制、國家父權)。
  3. 論述昇華與結語:說明女性主義批判並非否定福利國家,而是促成當代福利改革(如性別主流化、托育與長照公共化、照顧者年金權利)的關鍵推動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個別選擇題選項。考生在申論寫作時應對應以下重要學理面向與代表概念進行系統性論述:

  • 概念維度一(價值預設批判):批判傳統理論將家庭視為理所當然的「自然照顧黑箱」,忽視女性無償家務與照護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
  • 概念維度二(衡量指標批判):對比 Esping-Andersen 的「去商品化」理論,指出其預設「所有人皆已是勞動力市場全職員工」之盲點,應納入「取得有酬就業的權利」與「去家庭化程度」。
  • 概念維度三(制度分類批判):指出福利給付依循傳統家庭分工,以全職勞動者為尊,導致福利體系產生階層化與性別雙軌制。
  • 概念維度四(權力關係批判):論證福利介入如何將女性從個別家庭的夫權束縛,移轉至國家福利體系之規訓與管制(國家父權)。

解題技巧

  1. 架構口訣化記憶:牢記「公私(忽視無酬照顧)、盲點(批判去商品化)、養家(男性養家者模式)、雙軌(保險與救助階層化)、父權(公共父權控制)」五大支柱,申論分段即以此展開。
  2. 答題陷阱:
  • 切忌通篇情緒化批評:不可僅流於「女性很弱勢、津貼很少」等表面描述,務必使用「去商品化/去家庭化」、「第一軌保險/第二軌救助」等標準學術概念。
  • 切忌忽略制度運作實質:女性主義批判福利國家,重點在於批判「體制如何再生產性別不平等」,而非反對福利制度本身。

【答案】

女性主義對福利國家體制之批判申論

自 1970 年代第二波女性主義思潮興起以來,女性主義學者針對戰後西方建立的福利國家體制展開深刻反思。傳統社會政策研究長期以男性經驗為中心,視福利國家為緩解資本主義階級剝削的進步機制,女性主義則揭露福利國家在消除階級不平等的同時,實質上深植並強化了性別階層化與父權控制體系。其核心批判論點主要涵蓋以下六個面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 2013 年針對《社會救助法》有重大的修訂,請詳述其重要的變革有哪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我國《社會救助法》重大修法之脈絡與核心變革,評量考生對我國貧窮政策轉型、法規架構演進及弱勢家戶認定標準的掌握程度。

本題涉及之法規與核心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貧窮線劃定標準(《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最低生活費之計算標準,由早期偏向主觀估算,轉為依中央主計總處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百分之六十」訂定,並建立動態調整與防跌機制。
  2. 近貧救助制度化(《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新增「中低收入戶」專章規範,將家庭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之邊緣家戶納入法定保障範圍。
  3. 家庭計資人口認定鬆綁(《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5 條之 2):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增訂無扶養事實、未盡扶養義務、家暴受害等實質排除條款。
  4. 積極性自立脫貧措施(《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第 15 條之 1):引進資產累積理念、教育投資、就業轉介及工作所得折減(免計)機制,跳脫單純現金救濟之「貧窮陷阱」。
  5. 多元救助機制入法(《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之 1 至第 16 條之 3):推動實物給付、居住救助等非現金救助方案。

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針對自立脫貧輔導機制、低收入戶資格審查與財產採計已有更細緻之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規沿革與政策分析題。審題時須注意:題幹提及「2013 年重大修訂」,係指民國 99 年(2010 年)底修正通過、民國 100 年(2011 年)施行之新制骨幹,並延伸至民國 102 年(2013 年)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後於民國 104 年(2015 年)初公布之一系列深化改革(包含實物給付與自立脫貧專章)。

高分作答的切入架構應掌握「由門檻界定到資格放寬、由消極救助到積極脫貧」之政策邏輯,分成五大層次推導說明:

  1. 門檻重定:貧窮線由舊有標準轉向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60\%。
  2. 對象擴大:增設「中低收入戶」,補足社會防護網之斷層。
  3. 審查彈性:放寬家庭人口採計,落實個案事實認定。
  4. 策略翻轉:導入工作誘因與自立脫貧,破除福利依賴。
  5. 給付多元:納入實物給付與居住救助,充實服務型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構面與各項變革之法理重點解析如下:

  • 構面一:最低生活費計算公式之改革:舊制最低生活費常遭質疑未能反映社會實質富裕程度與相對剝奪感。修法後明定以「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60\%」為標準,使貧窮線具備客觀統計基礎與相對貧窮意涵,為整部法案最核心之技術性變革。
  • 構面二:建立中低收入戶第二道防線:過去僅有一至四款低收入戶,導致收入稍高於貧窮線之「邊緣戶(近貧戶)」因缺乏救助而迅速陷貧。增設中低收入戶(以最低生活費 1.5 倍為基準),填補了全民健保、就學就業扶助之漏洞。
  • 構面三:應計算人口排除條款之人性化:民法法定扶養義務與社會救助資格常產生衝突。增訂社工訪視評估及事實排除機制,避免「失聯父母拖累子女資格」或「未盡撫養義務之長輩迫使成年子女受審」等不公情事。
  • 構面四:工作所得折減與自立脫貧:克服經濟學上的「貧窮陷阱」(Poverty Trap)。若工作增加收入即立即取消福利,將導致案主排斥就業。修法明定參加脫貧方案或求職期間,所得在一定額度與期間內得免予列計。
  • 構面五:實物給付與居住救助法制化:現金救濟往往無法保證物資確實受惠於老幼弱勢,且難以應對租屋市場排擠。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我國為了解決少子女化的問題,提出許多新的家庭友善措施,請具體說明我國近十年內中央政府針對育兒家庭所提出的新福利措施有哪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少子女化政策變遷、家庭福利政策典範轉移(由「家庭承擔、殘救取向」轉向「國家共同分擔、普及照顧」),以及近十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基準,即民國 97 年至 107 年間)中央政府各項重大政策方案與法制變革的整合能力。

涉及的核心法源與重大專案包括:

  1. 《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與家庭平衡措施(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哺乳時間等)。
  2. 《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民國 98 年正式實施)。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私協力托育服務體系、托育托嬰法規與管理。
  4. 《所得稅法》: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民國 101 年開辦、107 年大幅調高)。
  5. 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核定之旗艦計畫,確立「擴大津貼發放」與「建置準公共化托育機制」兩大主軸。

本題評析與論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現行法已陸續修正(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調高至 8 成薪且雙親可同時請領、育兒津貼調升至每月 5,000 元以上、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增至 7 天等),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政策現況為答題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三等公職社會工作師的典型政策申論題。解題應避免毫無章法地條列個別措施,而應依循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與家庭政策四大支柱架構切入:

  1. 經濟安全(現金給付面向):包含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之擴編。
  2. 實物給付與照顧服務(服務輸送面向):托育公共化(公設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與準公共化機制。
  3. 工作與家庭平衡(就業與勞動法制面向):各項假別擴大、彈性工時與企業托育。
  4. 租稅與周邊支持(賦稅與健康面向):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與母嬰孕產照護方案。

透過結構化的分面向論述,展現宏觀的福利政策視野與微觀的法條掌握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題目所問之「近十年內(民國 97~107 年)中央政府新福利措施」,其內涵架構分析如下:

  1. 就業安全與現金給付層面:
  • 民國 98 年開辦《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將育兒風險正式納入社會保險給付體系。
  • 民國 101 年推動「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落實對無就保覆蓋弱勢家庭的底線支持。
  • 民國 107 年推動普及化改革,打破「未就業」限制,擴大發放 0 至 4 歲育兒津貼,正式走向普及福利主義。
  1. 托育服務輸送層面:
  • 從早期的純市場化補助,轉型為前瞻基礎建設推動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微型公托)。
  • 民國 107 年建立「準公共化機制」,由政府與符合條件之私立托嬰中心、保母簽約並由政府代墊差額補助,擴大平價托育供給。
  1. 性別平等與勞動權益層面:
  •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原本無薪的產檢假增訂為 5 天有薪產檢假、陪產假由 3 天增至 5 天,增進男性共同分擔育兒責任。
  1. 租稅與生活成本層面:
  • 民國 101 年起增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 2.5 萬元),至 107 年配合稅制優化大幅提高至每人 12 萬元,並輔以排富規定。

解題技巧

  1. 審題錨定時空與層級:
  • 時間限制:「近十年內」指民國 97 年至 107 年。若寫到 90 年代以前的舊法(如勞基法一般產假)或地方政府特有政策(如某縣市之自辦生育獎勵金),均屬偏題;必須鎖定中央政府措施。
  1. 答題口訣:錢、人、假、稅:
  • 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
  • 人(服務):公共托育家園、準公共化托育。
  • 假:產檢假、陪產假、留職停薪彈性化。
  • 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 避免常見陷阱:
  • 切忌將各縣市發放的「一胎一至三萬元生育津貼(獎勵金)」列為中央措施,中央並未統一生育獎勵金。
  • 務必提及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該計畫為當時最關鍵的政策定錨點。

【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公職社會工作師《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