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社會政策制訂的過程與我國社會立法的程序,並請討論社會工作者在實務中如何運用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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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個層次:社會政策如何形成、政策如何透過立法取得法律效力,以及社會工作者如何將政策與法律運用於實務並參與制度改進。作答時應依序說明「政策循環」、「我國法律案程序」與「社工的實務角色」,並呈現三者的連結。
以下法制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社會政策是政府為回應社會問題、滿足人民需求及實現特定價值所採取的目標、原則與行動方案。社會立法則是將部分社會政策轉化為法律規範,設定權利義務、行政權限、服務內容及執行機制。政策不必然都以法律呈現;法律也須有政策規劃、行政執行與資源配置,才能落實。
解題方法:先政策、再立法、後實務運用
一、社會政策制訂過程
社會政策制訂可用政策循環說明,通常包括以下階段:
- 問題形成與界定:蒐集統計、研究、服務現場資料及民眾陳情,辨認問題的範圍、成因、受影響群體與急迫性。例如,辨認長者獨居所涉及的安全、照顧與社會支持問題。
- 議程設定:使問題進入政府決策議程。社會運動、媒體報導、民意代表、專家研究、服務機構及受影響群體的倡議,都可能促使政府重視議題。
- 政策規劃與方案研擬:設定政策目標,提出不同處理方案,評估服務對象、給付方式、資格條件、執行機關、人力、財源及可能影響。
- 政策合法化與決策:由行政部門、立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權限決定政策內容。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政府組織或重大制度設計,通常須透過法律制定或修正取得法律依據。
- 政策執行:由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透過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預算、人員、服務方案及委託機制,將政策轉化為實際服務。
- 政策評估與回饋:檢視政策是否達成目標、服務是否公平可近、資源使用是否有效,並依結果修正問題界定、方案設計或法規。
政策循環是分析架構,各階段在實務上可能重疊、反覆或受政治、經濟、社會及財政條件影響,並非完全直線進行。
二、我國社會立法程序
社會立法的程序,可分為行政部門研擬草案與立法院審議法律案兩部分。
- 草案研擬:主管機關依政策需求及法律授權研擬草案,進行法制審查,並可透過專家諮詢、跨機關協調、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公開徵詢意見,檢視法案內容與執行可行性。行政院所屬機關研擬的法律案,通常須循行政院程序審議後,送立法院審議。
- 提出法律案:依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院、立法委員及其他法定提案主體得提出法律案;人民可透過請願、陳情、倡議及與民意代表溝通,促成政策或法案提出。
- 立法院一讀:法律案提報院會,進行程序處理,並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
- 委員會審查:委員會逐條審查法案,得邀請政府機關、專家、團體及利害關係人提供意見,並協商修正條文。
- 二讀:院會討論法案,原則上依委員會審查結果逐條討論;必要時得處理修正動議及全案內容。
第 二 題25 分
金融部門在社會工作的服務上逐漸扮演新興的角色,在對老人的服務上,有「以房養老」產品的推出;在脫貧的服務上有「財務知能」的課程。請說明兩者的內容和理念思維,以及從社會工作實務觀點討論此種介入策略的實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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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部門進入社會福利服務後,如何透過金融商品與財務教育回應高齡者經濟安全及弱勢家庭脫貧需求;作答時須同時呈現其資源運用與能力培養功能,以及可能的個人化、商品化風險。題目沒有指定特定法條,重點在「以房養老」與「財務知能」的內容、理念及社工實務效益。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分成三層作答:先說明兩種介入策略的運作方式,再指出背後的福利理念,最後從社工實務角度評估效益與限制。如此可避免只描述金融商品或課程內容,卻未回答「理念思維」與「實施效益」。
一、以房養老:內容與理念
「以房養老」是以自有住宅作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符合條件的屋主將房屋設定抵押,金融機構依契約按月或按期撥付資金,供其支應生活、醫療或照顧費用;借款人仍可居住於房屋,貸款本息通常於契約約定的清償事由發生時處理。
其理念是把高齡者累積在不動產中的資產轉為可使用的現金流,補足退休所得或年金不足,讓長者能在熟悉的居住環境中維持生活與自主選擇。此作法也呈現金融市場與社會福利體系合作提供老年經濟安全的趨勢。
二、財務知能:內容與理念
財務知能是個人理解並運用財務資訊、管理金錢及作出財務決策的知識與能力。脫貧服務中的財務知能課程,常包括收支盤點與預算編列、儲蓄習慣、債務與信用管理、金融商品辨識、風險防範及家庭財務目標設定;實務上可透過個別諮詢、團體課程或生活情境演練進行。
其理念是協助服務對象提升財務管理能力與經濟自主,讓收入、補助或就業所得能較有效地轉化為家庭生活穩定與長期目標。課程也強調由社工陪伴服務對象辨識財務需求、分析選擇並擬定可行計畫,而非只提供抽象的理財知識。
三、社工實務觀點的實施效益與限制
實施效益:
第 三 題25 分
從福利邁向工作(from welfare to work)為現今社會福利政策的新取向,試說明影響福利對象工作(就業)的障礙因素為何?以及增進工作(就業)的策略方法為何?並請據此提出對社會福利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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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從福利邁向工作」(from welfare to work)的政策理念,以及如何把福利受領者面臨的就業障礙,轉化為具體的就業支持與法規建議。作答重點不是只要求福利對象「自立」,而是同時檢視個人條件、家庭照顧責任、勞動市場與福利制度,並設計能讓人進得去、留得住、靠工作改善生活的政策。
「從福利邁向工作」強調透過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工作誘因與支持性服務,協助有工作能力者進入或重返勞動市場。就業可帶來所得、社會參與與自立能力,但不應將工作視為福利的唯一目的,也不應忽略低薪、不穩定工作可能無法使人脫貧。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法規包括《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兩法均以促進弱勢者就業為政策方向;《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並規定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及就業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等措施。現行法規後續可能有修正,實際適用應依最新法令為準;本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採取「障礙因素 → 就業促進策略 → 政策與法規建議」三段式架構。先辨識障礙出現在個人、家庭、制度或勞動市場哪個層次,再提出對應措施,最後說明如何透過法規與跨部門協作落實。這樣能避免只列出障礙、卻沒有提出可行解方。
影響福利對象工作的障礙因素
一、個人能力與健康因素
部分福利對象長期失業,缺乏近期工作經驗、職業技能或求職技巧,難以符合職缺需求。身心障礙、慢性疾病、精神健康問題或成癮問題,也可能影響工作穩定度、出勤與職場適應。若工作環境缺乏合理調整,原本具備的工作能力也不一定能充分發揮。
二、家庭照顧與生活支持不足
單親家長、家庭照顧者或須扶養幼兒、長者及身心障礙家人的福利對象,可能受限於照顧時間、托育服務不足或照顧安排不穩定。交通費、托育費、工作服裝與餐費等求職及就業成本,也會降低其開始工作的能力。
三、心理與社會因素
長期失業或反覆求職受挫,可能造成自信降低、工作動機不足、對職場缺乏信任,或形成對自身能力的負面評價。污名與歧視也會影響雇主的聘用意願,使福利對象即使具備能力,仍難以獲得面試與工作機會。
四、勞動市場與職場條件
弱勢求職者可取得的職缺,常集中於低薪、非典型、工時不穩或升遷機會有限的工作。偏遠地區職缺不足、公共運輸不便,或職務內容與訓練技能不符,都會降低就業媒合成效。即使成功就業,若工作環境不友善、缺少職場支持,也可能很快離職。
五、福利制度的反工作誘因
若就業所得一增加,福利資格或補助便立即減少,家庭可支配所得可能沒有增加,甚至因失去醫療、托育或其他服務而使生活更困難。福利申請門檻、資格認定方式與收入變動調查若缺乏彈性,也會使受助者擔心工作後失去安全網,因而不敢接受工作或增加工時。
增進工作與就業的策略方法
一、提供個別化就業評估與整合服務
由社政、勞政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評估福利對象的工作能力、健康狀況、家庭照顧需求、技能及就業目標,依個別需求安排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對具有多重需求者,採個案管理與持續追蹤,避免各單位各自轉介、服務中斷。
二、強化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
職業訓練應連結當地產業和實際職缺,並提供職涯探索、技能培訓、履歷面試指導、求職陪同及職場適應支持。對不適合立即進入一般職場者,可先安排職場體驗、過渡性工作或以工代賑,再逐步銜接穩定就業。
第 四 題25 分
社會救助法中有所謂 539 條款(舊法俗稱 528 條款),請說明該條款的內容及立法用意,並請從社工實務觀點討論該條款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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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稱「539 條款」,是《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社會救助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審查,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親屬間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即使未同戶籍或未共同生活,也可能被列入家庭人口計算。
該款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中,因其他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並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者,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地方主管機關並應訂定處理原則,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此款舊稱「528 條款」,源於舊法《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8 款;99 年修法調整條文結構後,成為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俗稱「539 條款」。
立法用意
家庭人口原則有助於確認家庭可運用的資源,並維持社會救助的補充性;但若只按親屬關係或戶籍資料推定扶養能力,可能把事實上遭遺棄、失聯、受家庭暴力,或長期未獲扶養的親屬收入算入,導致真正陷入困境的人無法取得救助。
539 條款因此設置例外機制,讓地方主管機關透過訪視評估,依實際家庭關係、扶養事實和申請人的生活狀況判斷是否排除未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目的在於補足僵化人口計算的缺口,使社會救助更能照顧實際生活困難者;同時保留個案審查,避免僅憑當事人單方面陳述便排除親屬。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三層:
- 先定位條文:指出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並說明「539」是條次簡稱。
- 再寫適用要件:不是只要親屬未給錢就能排除,須同時確認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並經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後,認定排除符合申請人最佳利益。
- 最後連結社工實務:說明如何蒐集資料、作成專業評估,以及裁量運用可能面臨的公平性與資源分配問題。
此款的法律效果是排除特定扶養義務人作為家庭應計算人口,不等於法院免除其民法上的扶養義務,也不當然表示申請人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其他所得、財產及法定條件仍須依規定審查。
社工實務運用
一、以生活事實為評估核心
社工應釐清申請人與扶養義務人的實際關係、聯絡與往來情形、扶養費或照顧支持是否提供、未提供的原因,以及申請人目前的收入、支出、健康、居住與照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