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租稅各論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負所得稅制(negative income tax)?假設休閒為正常財,實施負所得稅制對低所得家計單位勞動供給之影響為何?請繪圖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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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負所得稅制(negative income tax)是將所得稅與最低所得保障結合的制度。家計單位所得低於免稅門檻時,政府不向其課稅,而是依所得不足程度發給補助;所得增加後,補助逐步減少,超過一定水準才開始繳納正所得稅。

若以 YY 表示家計所得、GG 表示保證所得、tt 表示補助減少率,所得低於免稅門檻時,可將可支配所得表示為:

Yd=G+(1−t)YY_d=G+(1-t)Y

因此,家計每增加一元所得,可支配所得只增加 1−t1-t 元;tt 即負所得稅的邊際補助撤回率。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所得與休閒的家計選擇分析。

解題方法

以「休閒—所得」圖分析。令橫軸為休閒 LL,縱軸為可支配所得 YdY_d。假設每單位工作時間可賺取工資 ww,總可支配時間為 TT,則工時為 T−LT-L,勞動所得為 w(T−L)w(T-L)。

無負所得稅時,預算線斜率為 −w-w。實施負所得稅後,低所得區的可支配所得為:

Yd=G+(1−t)w(T−L)Y_d=G+(1-t)w(T-L)

其預算線斜率為 −(1−t)w-(1-t)w,絕對值小於原工資 ww。也就是說,負所得稅使低所得家計單位的有效工資降低,休閒的機會成本下降。

圖中負所得稅預算線在低所得區因保證所得而向外移,並因補助隨所得增加而逐步撤回,斜率較無補助時平緩;達到補助退出點後,預算線接回一般所得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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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財產稅歸宿的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繪圖分析土地稅與房屋稅的租稅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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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財產稅歸宿的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分析土地稅與房屋稅的法定納稅人是否能透過市場價格調整,把稅負轉嫁給他人。傳統觀點通常假設土地供給固定、房屋供給具有彈性,並將土地稅與房屋稅分開分析。

土地稅與房屋稅的法定納稅人依相關稅法規定;本題重點在經濟歸宿,並非判斷誰依法繳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圖形分析

一、土地稅:供給固定,稅負由土地所有者承擔

土地總量固定,土地供給曲線為垂直線。對土地課稅後,土地需求曲線及均衡租金不變;土地所有者取得的稅後淨租金減少,減少額等於土地稅。由於土地供給無法因稅負而減少,土地稅不能透過減少土地供給轉嫁給使用者。

土地租金(每單位)
 │ S(土地供給固定)
r₀│──────● E₀
 │ ╱│
r₁│────● E₁│
 │ ╱ │
 └───────┼──────── 土地數量
 Q̄
 D(土地需求)

圖中土地供給為垂直線 SS,土地數量固定為 Qˉ\bar Q。土地所有者原本取得租金 r0r_0;課稅後,土地使用者支付的總額仍為 r0r_0,其中一部分繳作稅款,土地所有者實得降為 r1r_1。因此土地所有者承擔每單位 r0−r1r_0-r_1 的稅負。

二、房屋稅:資本化使房屋所有者承擔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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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租稅的課徵係以強制方式向人民徵收,取之於社會大眾,用之於社會大眾,此項特質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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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的特質。「取之於社會大眾,用之於社會大眾」指政府以租稅取得公共財源,再用於提供公共服務及公共建設,使社會整體受益,此稱為共同報償性。

共同報償並非指每位納稅人都能按繳納金額獲得相同回報,而是租稅收入用於公共支出,利益由社會大眾共同享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取之於社會大眾,用之於社會大眾」,辨認它描述的是租稅收入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租稅具有強制性,但本題問的是租稅供全民共同受益的特質,因此選共同報償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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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租稅案件之審理,以符合程序規定為受理之前提,程序不符即不受理,此項租稅法的原則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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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程序優先實體原則」:租稅案件的審理,須先確認程序要件是否完備;程序不合規定者,原則上不進入實體審查,而以程序不合法、不受理處理。換言之,程序是實體審理的前提。

本題屬租稅法理原則的辨識題,沒有需要計算的公式。題目未指定特定法條,重點在掌握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的先後關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程序不符即不受理」。這描述的是案件審理的順序:先檢驗程序是否合法,通過後才審查租稅爭議的實體內容。因此,應選「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與法理用語為準;題目考的是原則名稱,並非特定法條的適用。

選項分析

  • (A) 程序優先實體原則:正確。 程序要件是進入實體審理的前提;程序不合法時,案件不受理,不再判斷實體主張是否有理由,符合題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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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對完全競爭廠商的產品課徵貨物稅,且令 EdE_d 為該商品未受補償之需求價格彈性,而 EsE_s 為其供給的價格彈性。生產者的租稅負擔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會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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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完全競爭市場中,貨物稅的法定納稅人與經濟負擔者並不相同;實際負擔如何分配,取決於需求與供給的價格彈性。需求越缺乏彈性,消費者越難減少購買,越多稅負會轉嫁給消費者;供給越缺乏彈性,生產者越難調整供給,越多稅負會由生產者承擔。

題目中的 EdE_d 是未受補償需求價格彈性,通常為負值;比較負擔比例時使用其絕對值 ∣Ed∣|E_d|。

解題方法

設每單位貨物稅為 tt,消費者支付價格為 PcP_c,生產者實際收到價格為 PpP_p,則:

Pc−Pp=tP_c-P_p=t

在供需曲線局部近似線性的情況下,生產者承擔的每單位稅額為:

tp=t∣Ed∣∣Ed∣+Est_p=t\frac{|E_d|}{|E_d|+E_s}

因此,生產者負擔比例為:

tpt=∣Ed∣∣Ed∣+Es\frac{t_p}{t}=\frac{|E_d|}{|E_d|+E_s}

需求越有彈性,生產者越難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供給越有彈性,生產者越容易調整供給,生產者負擔比例越低。若需求完全無彈性,即 Ed=0E_d=0,上式顯示生產者負擔為零,稅負由消費者承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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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假設一個兩期消費選擇的終身模型且代表性家計單位在第 1 期沒有繼承任何財產、第 2 期沒有留下任何財產,且兩期各有固定的勞動所得。若政府課徵相同稅率的勞動所得稅或消費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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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期消費模型中,勞動所得稅與消費稅的等值性。家計單位在兩期各有固定勞動所得,且期初沒有財產、期末沒有留下財產,因此終身預算約束只取決於兩期可支配所得與跨期相對價格。若兩種稅的稅率相同,兩者都會以相同幅度降低家計單位的終身資源,並維持相同的跨期相對價格,因而對消費選擇的影響相同。

解題方法

令第 tt 期固定勞動所得為 YtY_t,消費為 CtC_t,稅率為 τ\tau,稅前利率為 rr。

課徵勞動所得稅時,每期稅後所得為 (1−τ)Yt(1-\tau)Y_t,終身預算約束為:

C1+C21+r=(1−τ)(Y1+Y21+r)C_1+\frac{C_2}{1+r} =(1-\tau)\left(Y_1+\frac{Y_2}{1+r}\right)

若消費稅按消費額課徵,消費者每消費一元須支付含稅價格 1+τ1+\tau,則:

(1+τ)(C1+C21+r)=Y1+Y21+r(1+\tau)\left(C_1+\frac{C_2}{1+r}\right) =Y_1+\frac{Y_2}{1+r}

整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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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若每個地方政府都對其居民課一固定金額之租稅,但各地稅額不同,會有租稅扭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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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方政府課徵「人頭稅」時,居民能否遷移對租稅造成的影響。人頭稅是每位居民繳納固定金額的租稅,不隨所得、消費或其他經濟活動的邊際變化而改變。若居民不能移動,這項稅不會改變其居住地選擇;若居民可以移動,便會比較各地的稅額與居住利益,並可能因稅額差異遷往租稅較低的地方。

解題方法

比較兩種情況:

  • 居民不能移動:無法因稅額差異改變居住地,因此租稅不會扭曲其遷移選擇。
  • 居民可以移動:不同地方的固定稅額會成為選擇居住地的誘因。居民可能遷往稅額較低的地方,改變原本依居住便利、工作機會或公共服務所作的選擇,形成遷移扭曲。

固定稅額雖不隨個人多工作或多消費而變動,因而不直接扭曲這些邊際決策;但地方間的稅額差異仍會影響居民的地點選擇。題目所稱的扭曲,重點在於這項遷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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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假設財貨 xx 和 yy 的市場為完全競爭且邊際成本固定不變,政府對 xx 課徵商品稅,關於超額負擔的衡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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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品稅的超額負擔,以及受補償需求曲線在衡量超額負擔時的作用。超額負擔是課稅造成的總剩餘損失中,超出政府稅收的部分;常用受補償需求曲線衡量,因為它固定消費者效用,反映價格變動所造成的替代效果。

若兩種財貨是完全互補品,消費者依固定比例搭配使用。價格變動時,即使補償所得使消費者維持原效用,兩財貨的消費比例仍不變,因此 xx 的受補償需求曲線為垂直。此時課徵 xx 稅不會造成替代效果,因而沒有超額負擔。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看偏好型態如何影響受補償需求:

  • 完全互補:兩財貨固定比例消費,受補償需求垂直,價格變動不改變消費量。
  • 完全替代:消費者會在兩財貨間切換,受補償需求通常呈水平或在切換點有不連續;課稅會造成替代效果,不能據此推論沒有超額負擔。

商品稅的超額負擔可理解為稅收以外的效率損失。沒有替代效果時,需求量不因相對價格改變而調整,故沒有這種效率損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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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假設一個人的所得完全來自於勞動所得,他有 24 小時,工資率是每小時 5 元,效用函數是:

U(c,l)=c+20×l0.5U(c,l)=c+20\times l^{0.5}

其中 cc 是消費,ll 是休閒時間。若對工資課 20% 的所得稅,請利用補償變量(compensating variation),算出此一所得稅產生的超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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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者在所得稅下的休閒選擇,以及以補償變量衡量所得稅造成的超額負擔。補償變量是:課稅後,為使納稅人回到課稅前效用水準,必須補給他的金額。

設休閒為 ll,工作時數為 24−l24-l。未課稅時,消費等於勞動所得 c=5(24−l)c=5(24-l);課徵 20% 所得稅後,稅後工資為 5(1−0.2)=45(1-0.2)=4,故 c=4(24−l)c=4(24-l)。本題未涉及法條。

解題方法

將消費預算代入效用函數 U(c,l)=c+20lU(c,l)=c+20\sqrt l,分別求出未課稅與課稅後的最適休閒。

一、未課稅

U0(l)=5(24−l)+20lU_0(l)=5(24-l)+20\sqrt l

一階條件為:

dU0dl=−5+10l=0⇒l0=4\frac{dU_0}{dl}=-5+\frac{10}{\sqrt l}=0 \quad\Rightarrow\quad l_0=4

此時 c0=5(24−4)=100c_0=5(24-4)=100,效用為:

U0=100+204=140U_0=100+20\sqrt4=140

二、課徵 20% 所得稅

U1(l)=4(24−l)+20lU_1(l)=4(24-l)+20\sqrt l

一階條件為:

dU1dl=−4+10l=0⇒l1=254\frac{dU_1}{dl}=-4+\frac{10}{\sqrt l}=0 \quad\Rightarrow\quad l_1=\frac{25}{4}

課稅後消費為 c1=4(24−254)=71c_1=4(24-\frac{25}{4})=71,效用為:

U1=71+20254=71+50=121U_1=71+20\sqrt{\frac{25}{4}}=71+50=121

三、計算補償變量與超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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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柯列特-漢格法則(Corlett-Hague rule),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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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柯列特-漢格法則(Corlett-Hague rule)是最適商品稅的原則之一。當休閒無法直接課稅時,政府可藉由對「休閒的互補品」課較高稅率,間接提高休閒的相對成本,減少休閒需求造成的超額負擔。

休閒的互補品,是指休閒增加時,需求也會增加的財貨;例如休閒活動所需的相關商品。法則的重點是: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對休閒互補性較強的財貨課較高稅率,能減少人們對休閒的需求,降低無法直接對休閒課稅所產生的效率損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柯列特-漢格法則,而非依財貨的奢侈或必需程度決定稅率。判斷關鍵在於財貨與休閒的互補關係:與休閒互補的財貨,應承受較高稅負。因此,符合該法則的是「對休閒的互補品課徵較高租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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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雷姆西(Ramsey)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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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雷姆西(Ramsey)法則探討政府為籌措一定稅收,在商品課稅下如何配置稅率,才能使總超額負擔最小。其常見結論是「反需求彈性法則」:在其他條件適當時,對補償需求價格彈性較小的商品課以較高稅率,使各商品的補償需求量減少相同比例。

此題考查雷姆西法則的適用假設與規範性質。雷姆西法則屬於規範分析,重點在推導達成特定社會目標的最適課稅方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雷姆西法則的核心結論,再檢視選項是否把它的假設說反。若商品彼此獨立,課稅分析較簡化;但雷姆西法則的一般分析並非必須假設商品間完全沒有互補或替代關係。商品間的交叉需求效果可納入分析,並影響最適稅率。

選項分析

  • (A) 須假設財貨間無互補替代之關係:錯誤。 這項說法把簡化分析的條件說成必要假設。雷姆西法則不必要求財貨間不存在互補或替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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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拉法曲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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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拉法曲線(Laffer curve)說明稅率與稅收之間並非必然呈單調正向關係。稅率為零時,稅收為零;稅率提高,起初通常能增加稅收;但稅率若高到抑制工作、投資或申報意願,課稅稅基可能縮小,稅收反而下降。因此,曲線一般呈倒 U 形。

解題方法

辨認拉法曲線的重點,是看選項是否正確描述「稅率、稅基與稅收」的關係。判斷勞動所得稅的效果時,還要留意勞動供給對工資的反應:稅率提高會降低稅後工資;勞動供給的工資彈性愈大,勞動供給對此反應愈強,稅基愈容易縮減,不能直接推論較高稅率有助於增加稅收。

選項分析

(A) 拉法曲線由經濟學家拉法(Laffer)提出:正確。 拉法曲線以經濟學家亞瑟・拉法(Arthur Laffer)命名,用來呈現稅率與稅收間可能存在的倒 U 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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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在兩期消費的模型中,若消費為正常財,且利息所得要課稅,但利息支出不可扣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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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期消費模型中的利息課稅,以及消費者是借款者或儲蓄者時,稅負如何影響跨期選擇。消費為正常財,表示所得增加時,各期消費需求都增加。

設第 1 期消費為 C1C_1、第 2 期消費為 C2C_2,稅後利率為 r(1−t)r(1-t),其中 rr 是稅前利率、tt 是利息所得稅率。借款者的第 2 期須償還本息,但利息支出不可扣除;儲蓄者則可取得課稅後的利息所得。

解題方法

利息所得課稅會降低儲蓄的稅後報酬率,使兩期消費的相對價格改變。分析時要分辨借款者與儲蓄者:

  • 借款者:利息支出不可扣除,課稅前後其借款成本不變,因此跨期預算線及最適選擇不變。
  • 儲蓄者:利息所得被課稅,稅後利率下降。相對於第 1 期消費,第 2 期消費變得較貴,儲蓄的報酬也降低。替代效果會使儲蓄減少;但稅後利息所得下降造成的所得效果,在消費為正常財時會使各期消費減少,因而可能促使儲蓄者減少當期消費、增加儲蓄。兩種效果方向相反,所以儲蓄增減取決於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的相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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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假設其他條件相同,若政府對公司的投資利潤課徵所得稅,而投資損失由不准扣抵改為可完全扣抵,則其對投資風險的影響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所得稅如何影響投資風險,關鍵在於比較「投資獲利課稅」與「投資損失可否扣抵」是否對稱。假設稅率為 tt,投資報酬為 RR:

  • 獲利時,稅後報酬為 (1−t)R(1-t)R。
  • 若損失不得扣抵,投資損失仍由公司全額承受。
  • 若損失可完全扣抵,損失可減少應稅所得,形成相當於 tt 倍損失的節稅效果,公司實際承受的損失降為 (1−t)(1-t) 倍。

因此,損失扣抵使政府分擔部分投資下檔損失,降低公司承受的投資風險。

解題方法

比較投資報酬的上下檔:

  • 投資獲利 R>0R>0 時,公司繳納所得稅,稅後獲利為 (1−t)R(1-t)R。
  • 投資損失 R<0R<0 時,若損失可完全扣抵,節稅額為 t∣R∣t|R|,故稅後損失為 ∣R∣−t∣R∣=(1−t)∣R∣|R|-t|R|=(1-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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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政府的政策目標若是極大化本國的所得,對國內企業的海外投資所得應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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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對國內企業的海外投資所得課稅,以達成「極大化本國所得」的政策目標。分析重點是比較海外所得免稅、海外稅額扣抵,以及海外稅額列為費用扣除等制度對企業投資決策與本國稅收的影響。

本題屬租稅政策分析,沒有指定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所採的租稅各論觀念說明。

解題方法

以「政府希望極大化本國所得」為判斷基準。對海外投資所得課稅時,若准予將海外已繳所得稅列為費用扣除,該稅款會降低海外所得的課稅所得,但不會像稅額扣抵那樣直接抵減本國應納稅額。這能保留一部分本國稅收,同時減輕海外稅負造成的重複課稅,因此符合本題所指的政策目標。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外所得合併課稅,卻不准扣除海外已繳稅款,也不准稅額扣抵,會使同一筆所得承受海外與本國的重複課稅,增加海外投資的稅負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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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不得加以課稅,其計算項目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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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的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對比較項目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時,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計算比較數時,財產交易損失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列入。

可概括為:

基本生活費差額=基本生活費總額−免稅額及可列入比較的扣除額合計數基本生活費差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 - 免稅額及可列入比較的扣除額合計數

因此,題目問「計算項目不包含」哪些項目,關鍵是找出不得列入比較數的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中的項目是否屬於施行細則明定的排除項目: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列入比較數。
  • 財產交易損失:不列入比較數。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購屋借款利息:民國 109 年均可列入比較數。

選項若同時列出兩個不列入項目,即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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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如果公司所得稅被視為一種資本稅,在資本可移動且資本與勞動可替代之一般均衡情況下,是否有租稅超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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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所得稅被視為「資本稅」時,在一般均衡架構下的租稅超額負擔。超額負擔是租稅造成相對價格改變,進而使生產與要素配置偏離課稅前效率配置所產生的福利損失;它不包括政府取得的稅收。

若資本與勞動可以互相替代,對資本課稅會改變資本的稅後報酬及生產者選擇的要素組合。資本可移動時,資本也會因稅後報酬下降而流向其他用途或地區。這些行為反應會造成資源配置扭曲,因此可能產生超額負擔。

解題方法

採用「是否改變相對價格與要素配置」判斷:

  1. 公司所得稅被視為資本稅,課稅對象是資本所得。
  2. 資本與勞動可替代,表示廠商能因資本稅後成本上升而調整資本、勞動的使用比例。
  3. 資本可移動,表示資本能因稅負而改變投資或配置地點。
  4. 因此,資本稅會影響要素配置,使課稅後的配置偏離無稅時的效率配置;在標準模型中,這種扭曲帶來正的租稅超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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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根據現金流量模型(cash flow model)與新古典模型(neoclassical model),政府課徵定額稅對實體投資的影響效果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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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投資模型下,定額稅(lump-sum tax)對實體投資的影響。

  • 現金流量模型(cash flow model):企業以投資計畫的稅後現金流量衡量投資。定額稅會減少企業可支配資金,進而影響投資支出。
  • 新古典模型(neoclassical model):企業依資本的邊際產量與使用者成本決定最適資本存量。定額稅不改變資本的邊際報酬或使用者成本,因此不改變最適資本存量與實體投資。

解題方法

抓住兩模型的決策依據即可判斷:

  1. 在現金流量模型中,投資受可用現金流量限制。定額稅雖不隨投資或所得邊際變動,仍會直接帶走企業資金,使可供投資的現金減少,因此對實體投資有影響。
  2. 在新古典模型中,投資取決於資本的邊際收益是否足以補償資本使用者成本。定額稅不改變邊際誘因,企業的最適資本需求不變,因此對實體投資無影響。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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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全年可列支費用上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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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利事業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時,費用列支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全年列支上限是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的 3%。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要件即可:

  1. 計算基礎:採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不是營利事業自行申報的金額。
  2. 適用比例:上限為 3%3\%,不是 0.3%0.3\%。

因此,法定上限可表示為: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3%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 \time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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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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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與基本稅額計算。基本稅額制度是為了避免營利事業因享有租稅優惠,導致實際稅負低於最低稅負;因此,依法計算基本所得額後,按規定計算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年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的計算式為: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50萬元)×12%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50萬元)\times12\%

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依規定用於計算一般所得稅額,不能再拿來扣抵基本稅額。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在說「哪些所得要加計入基本所得額」,還是「如何計算、抵減基本稅額」。A 涉及投資抵減能否從基本稅額扣除;其餘選項則涉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期貨交易成本及證券交易所得的計入規定。掌握最低稅負的目的,即可判斷投資抵減不能用來降低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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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固定資產折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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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折舊的耐用年限、殘值及未滿一年時的計算規定。法源包括《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列的耐用年數提列。換言之,營利事業可採用較長年限,但不得採用較短年限。

平均法下,折舊額以成本扣除殘價後的餘額,按耐用年數平均分攤;使用期間未滿一年時,依實際使用月數計算。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在考的規則方向:耐用年數表所列年限是最低年限,因此「不得長於」與法規相反。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殘值及按月計算的規定,即可選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營利事業可自行預估固定資產殘值。殘值會影響可提列折舊的金額,因為折舊基礎為成本減除殘值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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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加值稅(value-added tax, VAT)稅基之設定,如果將資本財之購買視同其他原料投入,可全額自銷售額中扣除,此一型態加值稅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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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稅依資本財扣除方式所作的分類。關鍵在於購買資本財時,進項是否能在當期全額扣除:

  • 毛所得型加值稅:資本財折舊額可扣除,資本財購買成本不能立即全額扣除。
  • 淨所得型加值稅:資本財折舊額可扣除,效果近似所得稅制下的折舊扣除。
  • 消費型加值稅:資本財購買視同原料投入,購買額可立即全額扣除。
  • 投資型加值稅:資本財購買額不予扣除。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資本財之購買視同其他原料投入,可全額自銷售額中扣除」。這表示資本財支出可在購買當期全額扣除,無須分年以折舊方式扣除。依加值稅稅基分類,此即消費型加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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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的課稅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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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的稅率型態、計算方法,以及進銷項憑證的勾稽功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相減法」計算:營業人以當期銷項稅額減除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得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4 條、第 15 條,其基本計算式為:

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當期應納營業稅額 = 當期銷項稅額 - 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制度敘述:法定稅率是否為比例稅率、稅額如何計算、是否採用稅額試算制度,以及進銷項發票能否互相勾稽。前三項中,稅額相減法及勾稽效果都符合加值型營業稅的特性;本題錯誤在於將「稅額試算制度」說成我國已採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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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遺產或贈與稅之申報繳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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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申報義務、申報管轄、延期申報及繳納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遺產稅申報不以「有無應納稅額」為唯一判斷標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原則上仍須申報;贈與稅則依贈與總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及其他法定情形判斷是否須申報。

申報地點依稅別與財產所在地等法定管轄規定辦理,並非一律看繼承人或受贈人的戶籍所在地。申報期限有正當理由者,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一般延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由稽徵機關依實際情形核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規則即可:先看「無應納稅額是否免申報」,再看申報管轄是否由納稅義務人戶籍地決定,接著核對延期申報的三個月規定,最後區分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門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明定,延期申報一般以三個月為限,但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不受此一般上限拘束,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因此,符合條文敘述的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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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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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出售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條件者,得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新購土地地價不足部分。

土地所有權人須以同一人名義出售原土地並重購新土地;配偶名義不能互相替代。另須符合新購土地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等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規定:確認重購人與出售人是否為同一人、是否有同縣市限制、地價比較基準,以及先賣後買和先買後賣的期間規定。

選項分析

(A) 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名義重購:錯誤。 出售與重購的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原土地由本人出售,不能改以配偶名義購買新土地後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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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在桃園市市中心有自用住宅房屋,基地土地面積 4 公畝,土地每公畝市價 200 萬元、公告現值 100 萬元、申報地價 40 萬元,此外別無其他土地。假設桃園市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為 50 萬元,甲全年地價稅之應納稅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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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的課稅基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及都市土地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者,按 2‰ 優惠稅率課徵;但都市土地面積以 3 公畝為限。超過上限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

一般用地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採累進稅率,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按 **10‰**課徵。本題假設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先用申報地價計算課稅地價,再依都市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上限拆分:

每公畝申報地價為 40 萬元,基地共 4 公畝,因此總課稅地價為:

4×40 萬元=160 萬元4 \times 40\text{ 萬元}=160\text{ 萬元}

都市土地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上限為 3 公畝,適用 2‰:

3×40 萬元×2‰=2,400 元3 \times 40\text{ 萬元}\times 2‰=2,4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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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不動產買賣移轉因發生糾紛提出訴訟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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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16 條有關契稅申報期限的規定。一般情形下,納稅義務人應自不動產買賣等契約成立日起 30 日內申報;但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時,申報契稅的起算日期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本題所涉起算規定並無須特別提醒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設定的是「不動產買賣移轉發生糾紛並提起訴訟」,再適用《契稅條例》第 16 條的訴訟案件特別規定。此時不以一般契約成立日作為申報起算日,而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起算日。因此,申報期限自判決確定日起算,並非自起訴日或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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