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綜合所得稅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方式,得減除之扣除額為何?得核實減除之必要費用有哪些條件限制?有哪些項目?各自的限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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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第17條所定的薪資所得計算方式。以民國109年法規為準,薪資所得的費用減除有兩種方式,每位有薪資收入者應擇一適用:

  1. 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萬元者,以全年薪資收入總額為限。
  2. 核實減除:薪資必要費用,須符合規定並提出證明;符合規定的必要費用合計數高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才採核實減除。

以 SS 表示薪資收入、DD 表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EE 表示符合規定的必要費用合計數,薪資所得為:

薪資所得=S−max⁡(D,E)\text{薪資所得}=S-\max(D,E)

其中 D=min⁡(S,200,000)D=\min(S,200{,}000)。核實減除後不得再另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指出兩種減除方式及擇優原則,再逐項說明必要費用的共同條件、項目與限額。三項必要費用各自計算,並非共用一個3%上限;但它們合計後仍須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比較。

核實減除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
  • 費用由所得人實際負擔,且屬必要費用。
  • 依規定列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證及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
  • 核實費用合計數須高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始採核實減除;否則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必要費用項目及限額

項目可減除內容每人全年限額
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賃、清潔及維護費用以從事該職業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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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租稅之行政救濟分成哪三個階段程序?請針對地方稅的三階段程序,分別說明其法令依據為何、受理機關為何,以及納稅人申請之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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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租稅行政救濟的三階段,依序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其中,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處分不服,原則上須先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再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指定地方稅,重點是辨明各階段的法源、受理機關及法定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救濟程序由行政機關到法院排列,再分別對照各階段法條與期間:

階段法令依據受理機關納稅人申請或提起期限
復查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原核定地方稅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或補徵稅額者,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無應納或補徵稅額者,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以公告代替核定通知書者,依同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
訴願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6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訴願書經原處分機關提出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06 條及第 229 條依民國 109 年制度,第一審按稅額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階段: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應向作成原核定處分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一般有應納或補徵稅額的案件,期限不是一律從收到繳款書當日起算,而是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無應納或補徵稅額者,則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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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項扣除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以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才可適用?

①房屋租金支出 ②長期照護扣除額 ③醫藥費 ④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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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中,各項支出所適用的親屬範圍。關鍵在於辨別條文寫的是「受扶養親屬」,還是特別限於「受扶養直系親屬」。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四種扣除額的適用對象:

  • 房屋租金支出: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自住等情形。
  • 保險費: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另有全數扣除規定。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未限定為直系親屬。
  • 醫藥及生育費: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也未限定為直系親屬。

所以符合題幹「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以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是①與④。

選項分析

① 房屋租金支出:符合。 民國 109 年規定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自住等條件,故屬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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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李四於民國108年2月1日逝世,其遺產中包含一筆於民國100年11月繼承父親遺留之土地,該筆土地當時已繳納遺產稅,試問此筆土地金額有多少比例可自李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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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目的在避免同一筆財產於短期內連續繼承時,重複負擔遺產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可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80%80\%、60%60\%、40%40\%、20%20\%。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者,則依同法第 16 條第 10 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解題方法

李四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死亡,土地於民國 100 年 11 月繼承,距死亡約 7 年 3 個月,落在死亡前六年至九年的遞減扣除期間。依年數對照:

  • 死亡前第 6 年:扣除 80%80\%
  • 死亡前第 7 年:扣除 60%60\%
  • 死亡前第 8 年:扣除 40%40\%
  • 死亡前第 9 年:扣除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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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在下列何種情況下,財政部不得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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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關於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兩類情形:

  1.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且情節重大,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的租稅優惠。
  2.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的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該年度的租稅優惠。

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是否落在法條列出的範圍內。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的法定事由逐一比對。重大逃漏稅、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都在法條列舉範圍;專利法則不在其中。因此,違反專利法時,不能僅依本條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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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抵押權優先於下列哪一稅目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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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稅捐優先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稅捐徵收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
  •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因此,判斷關鍵是區分「一般稅捐」與法律特別列明、優先於抵押權的稅目。民國 109 年的條文列舉後三者,未列入綜合所得稅。[《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民國 109 年條文]

解題方法

先從選項中找出《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明定「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稅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這三種稅的徵收順位在抵押權之前。

其餘未被列入該特別規定的稅捐,適用一般原則: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但不因此優先於抵押權。綜合所得稅屬此類,所以抵押權優先於綜合所得稅的徵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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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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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的課徵範圍、免徵情形,以及設定典權時的納稅義務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法律另定免徵或不課徵的移轉類型。判斷時應先辨認移轉原因,再套用相關規定。設定典權雖未移轉土地所有權,仍屬土地增值稅法規定的課稅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土地移轉或權利設定的法律原因:

  1. 繼承土地:屬法定免徵情形。
  2. 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屬法定免徵情形。
  3. 設定典權: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4. 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受託人:屬法定不課徵情形。

因此,只有設定典權的選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選項分析

(A) 母親過世,兒子繼承土地:錯誤。 土地因繼承而移轉,依《土地稅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取得土地時,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繳納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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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須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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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的免徵與減半徵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須課徵房屋稅」時,要留意減半徵收仍屬於課徵;只有符合免徵規定的房屋,才完全不必繳納房屋稅。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是否落入《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的免徵或減半徵收規定:

  • 符合免徵規定:不須課徵。
  • 符合減半徵收規定:仍須繳納一半房屋稅,屬於「須課徵」。

選項分析

(A)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正確。 依民國 109 年《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1 款,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房屋稅減半徵收。因此仍須繳納房屋稅,只是稅額減半,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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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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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課徵方式、免稅範圍,以及納稅義務人與課徵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貨物稅在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課徵。
  • 國內產製貨物通常由產製廠商負擔納稅義務;委託代製貨物,原則上由受託的產製廠商負擔。
  • 符合條例規定、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的原料,得免徵貨物稅。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該類貨物採從量或從價課徵、原料是否符合免稅規定,以及委託代製的納稅義務人和課徵時點。D 把納稅義務人寫成委託廠商,並把時點寫成委託時,均與條例原則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油氣類依規定按數量課徵,屬從量課徵;稅額依課稅數量乘以法定單位稅額計算。
  • **(B) 正確。**稀釋天然果蔬汁按銷售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屬從價課徵。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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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出售前須持有該土地多少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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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持有年限。符合條件時,土地增值稅可按 10% 優惠稅率課徵;其中一項要件是: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考的六年持有年限,現行法亦同。

解題方法

看到「一生一屋」即可聯想到《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並辨別它與「一生一次」規定的差異。依該項規定,一生一屋須符合多項要件,包含出售前持有土地六年以上;題目只問持有年限,因此直接選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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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甲公司本期自國外進口新鮮水果,關稅完稅價格為新臺幣250,000元,關稅稅率 20%20\%,隨即以472,500元之價格賣給國內中盤商,則進口及出售時應繳納之營業稅額分別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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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與國內銷售的營業稅處理,以及進口營業稅的計算基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進口貨物與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原則上都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過,同法第 9 條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免徵營業稅;本題的新鮮水果屬於此類。

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原則上以「關稅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為計算基礎,按 5% 稅率計算。若進口貨物本身適用免稅規定,進口時也免徵營業稅。

解題方法

先確認新鮮水果是否屬於免稅貨物,再分別判斷進口與國內出售的稅負。

本題新鮮水果未經加工,屬《營業稅法》第 9 條的免稅貨物。因此,進口時營業稅額為 0 元;出售給國內中盤商時,也免徵營業稅,稅額同樣為 0 元?

但官方答案為 C,表示本題進口計算以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計算後,進口營業稅為 15,000 元。其計算如下:

進口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5%進口營業稅額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times 5\% =(250,000+250,000×20%)×5%=300,000×5%=15,000元=(250,000+250,000\times 20\%)\times 5\% =300,000\times 5\% =15,000\text{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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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欲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幾日前申請?又地價稅採每年徵收一次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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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稅法》中地價稅特別稅率的申請期限,以及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土地適用特別稅率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依同法第 40 條,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時,以 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兩個法定時間點,直接分別對應條文即可:

  1. 特別稅率用地的申請期限:開徵 40 日前。
  2. 每年徵收一次的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年 8 月 31 日。

將兩項合併,答案為「40 日;8 月 31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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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遺產稅之繳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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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的三種繳納安排:一般繳納期限、延期繳納、分期繳納及其利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核准延期 2 個月。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者,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數字與起算日:繳納期限為「2 個月」、可延期「2 個月」;分期為「18 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利息則要留意起算點是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不是屆滿當日。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分期繳納上限不是 12 期,而是 18 期;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雖正確,但選項另加「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作為分期門檻,也不符當時第 30 條規定。30 萬元門檻涉及的是以實物抵繳的規定。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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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且按所漏稅額處多少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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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漏稅罰。依民國 109 年法規,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相關文字,解題仍依當年條文。

解題方法

題幹的「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並得停止其營業」,是《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所定漏稅處罰的關鍵語句。辨認違章情形後,直接對照該條所列罰鍰倍數,即為五倍以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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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在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不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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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哪些免稅所得仍須加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基本所得額並非單純以課稅所得額為準,而是須依規定將特定免稅所得計入;但土地交易所得不在本題所問的加計範圍內。

計算概念可簡化為: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依法應計入的免稅所得基本所得額 = 課稅所得額 + 依法應計入的免稅所得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所得是否屬於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的項目。證券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免稅所得,以及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的五年免稅所得,均屬應計入的項目;土地交易所得則不須計入,因此選 B。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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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A公司之會計制度係採七月制,則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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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會計年度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營利事業應於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的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申報未分配盈餘;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則於該會計年度終了日後第 5 個月內辦理。

解題方法

「七月制」是指會計年度自 7 月 1 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止。題目的「107年度」因此為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年度於 108 年 6 月 30 日終了,終了日後第 5 個月為 108 年 11 月,申報期間為 108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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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在計算綜合所得總額時,依現行稅法規定,下列哪一類所得無相關成本及費用之減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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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計算各類所得時,是否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各類所得的計算方式不同:有些按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餘額計算,有些則依特別規定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所得計算規則。題目問「無相關成本及費用之減除規定」,應選出該類所得在所得稅法中沒有一般性成本、費用減除規定者。

選項分析

  • (A) 薪資所得:錯誤。 薪資所得得依規定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選擇減除與薪資收入相關的必要費用;並非全無減除規定。
  • **(B) 利息所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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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幾日內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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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測驗稽徵機關收受納稅義務人或其他關係人提供的帳簿、文據後,應於何時發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自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發還;有特殊情形並經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 7 日。民國 110 年修法後,期限已改為 30 日,解題仍依民國 109 年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歷史條文, 修法後條文)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的時間基準,再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確認起算點與期限:起算點是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期限是 7 日。題幹所述「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也正是該條的例外文字,因此答案為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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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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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應稅貨物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貨物稅條例》第 2 條,貨物稅課徵範圍包括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貨物;電腦不在法定應稅貨物種類之列。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屬於《貨物稅條例》列舉的應稅貨物即可。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不在法定課稅清單中的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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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房屋稅自住房屋之說明,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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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房屋稅條例》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中,自住房屋的適用要件與稅率。

當時自住房屋須符合: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持有三戶以內。符合自住要件者,房屋稅稅率為 1.2%1.2\%。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稅率、使用情形、居住對象與全國持有戶數計算對象。判斷戶數時,要特別分清楚「實際居住者」與「計算持有戶數者」:直系親屬可以實際居住,但戶數上限是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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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哪些土地在內?

①工業用地 ②免稅土地 ③公有土地 ④礦業用地 ⑤自用住宅土地 ⑥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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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2 項「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計算時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換言之,題目問哪些土地不列入計算,直接對照法條列舉的四種土地即可。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中的土地類型與法條列舉比對:

  • 工業用地:不包括。
  • 免稅土地:不包括。
  • 公有土地:法條未列為排除項目,仍納入計算。
  • 礦業用地:不包括。
  • 自用住宅土地:法條未列為排除項目,仍納入計算。
  • 農業用地:不包括。

因此,不包括者為①②④⑥,對應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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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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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的「以贈與論」規定。判斷重點是:題目所述財產移轉是否屬於法律列舉的視同贈與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的規定。該條列舉的情形包括: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但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或價款顯著低於政府評定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等。

選項分析

  • (A) 保證人因主債務人宣告破產,保證人之代償行為:錯誤,為本題答案。 保證人依保證關係代為清償主債務,是履行其保證責任,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列舉的視同贈與情形。因此,不能僅因保證人代償,就認定其對主債務人有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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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下,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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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 條之 2 第 6 款:採用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調整並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符合特定條件之一,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直接扣抵法須按進項貨物或勞務的實際用途,區分專供應稅、專供免稅及共同使用;共同使用的進項稅額,再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額。年度終了時,須依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 條之 2 第 6 款列出的簽證條件。符合下列任一項,即須查核簽證:

  1. 經營製造業。
  2. 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 10 億元。
  3. 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 2,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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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安平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屬加值型營業人,本期處分公司名下民國100年購入之一筆土地,該土地相關之租稅負擔有哪些?

①營業稅 ②土地增值稅 ③房地合一所得稅 ④營利事業所得稅 ⑤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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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土地取得時間及土地移轉的課稅制度,判斷出售土地時涉及哪些稅負。題目明示土地於民國 100 年購入,因此應區分:

  • 土地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與印花稅。
  • 營業稅對土地銷售的規定。
  • 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的適用取得日,以及舊制下土地交易所得的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稅目逐項判斷:

  1. 營業稅:不計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安平公司雖是加值型營業人,出售公司名下土地仍適用此規定。
  2. **土地增值稅:計入。**土地所有權移轉,原則上依《土地稅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按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計算。
  3. 房地合一所得稅:不計入。《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的房地合一新制,適用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特定房屋、土地等。本題土地於民國 100 年取得,不屬新制適用標的。
  4.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計入。**該土地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舊制下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土地漲價部分另由土地增值稅課徵。
  5. **印花稅: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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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稅捐稽徵機關所採取之租稅保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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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的租稅保全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租稅保全的目的,是防止納稅義務人移轉、隱匿財產或逃避稅捐執行,保障國家稅捐債權。

當時第 24 條列有多種措施,包括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限制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登記、在法定情形下聲請法院假扣押,以及符合條件時限制出境。禁止歇業則不在該條列舉的租稅保全措施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並非」稅捐稽徵機關採取的租稅保全方式,再逐項核對《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所列措施。選項 A、C、D 都能在該條找到依據;「禁止歇業」不屬於該條所定保全方式,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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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夫妻若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有關財產交易損失之說明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與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1,重點是夫妻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財產交易損失的扣除範圍與未扣完的損失能否遞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分開計算稅額者,計算其稅額時僅得減除該分開計稅者依第 17 條計算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具有個人專屬性,不能拿夫的損失扣抵妻的財產交易所得。

依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1,財產交易損失以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扣除範圍;當年度無所得或扣除不足,得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財政部的申報說明亦指出,分開計稅者的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扣除其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不能扣除他人所得。所得稅法第 15 條及第 17 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

解題方法

先拆成兩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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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項需計入加值型營業稅之銷售額?

①關稅 ②菸酒稅 ③菸品健康福利捐 ④娛樂稅 ⑤貨物稅 ⑥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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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如何認定營業稅的課稅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須分清一般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計算營業稅時納入的「進口稅基」。

依同法第 16 條,銷售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原則上包括價額外收取的費用,但不包括本次銷售的營業稅額。銷售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貨物,銷售額須加計該稅費。

另依同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計算營業稅時,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法定項目計算。故關稅雖不是一般國內銷售額依第 16 條加計的項目,但在進口貨物的營業稅稅基中須計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稅費,是否屬於第 16 條明定應加計的項目;再將關稅依進口貨物的第 20 條規定判斷。兩者合併後,應計入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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